拘留通知书告知的羁押地点“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查无此人”,逮捕通知书告知的羁押地点仍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名义出具法律文书的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一案,目前正受到舆论的关注。作为陈玲的律师,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并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批评、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规定,我自感有责任对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对公安机关的有关违法问题予以指出。
2010年9月12日23时许,我的当事人陈玲被多名警察从家中抓走。9月13日凌晨2点多钟,公安人员从陈玲家中抄走了多个U盘、笔记本电脑、MP4、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信息存储产品。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公安机关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案人员当晚未将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告知陈玲亲属。
办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公安人员专抄电子信息存储设备
9月17日上午,本案的另一律师杨金柱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经侦大队询问陈玲涉嫌何种罪名及关押地点。该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告知杨金柱律师:该案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的专案,该局只负责出法律文书,陈玲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已经邮寄给家属,并要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经侦支队询问。
9月17日下午,杨金柱律师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得到的答复如下: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办案单位加盖的公章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应该去询问高新区分局。
收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邮寄的拘留通知书后,为了依法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我与杨金柱律师赶到拘留通知书所通知的羁押地点“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陈玲,被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之后我们又返回长沙找该局交涉,该局则称拘留通知书已经通知陈玲羁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就是那里,让我们找益阳市第二看守所。结果,我们在该局与益阳二看之间多次往返,四次在益阳二看被告知“查无此人”。
为尽快获知陈玲的确切关押地点并会见陈玲、依法行使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陈玲的合法权益,我们曾在9月21日致函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要求尽快告知陈玲被羁押的确切地点。同时,我们向湖南省公安厅、政法委等领导机关反映了在办案机关通知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查无此人”无法会见的情况,并将相应情况在网上作了披露。
我们将情况上网后,湖南省司法厅领导紧急召见杨金柱律师,让其从网上撤文,10月8日安排我们会见。为了能够及时会见到我们的当事人,我们将反映律师会见嫌犯“查无此人”的帖子删除。
10月8日上午,之前四次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知“查无此人”,并多次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进行交涉的我们,再次到该局,要求会见陈玲。这一次,该局的石副局长告诉我们,说因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同意我们会见。
此前,陈玲的爱人杨建农(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湖南省纪委委员,在陈玲被带走近二十天后被立案调查)曾告诉我们,在2010年6月份网上曾出现揭露公安厅多位领导问题的帖子,省公安厅为此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包括公安厅厅长李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内的主要领导在会上自表清白,并发誓要将发帖子的人查出来予以严惩。9月初,陈玲所在公司员工张焱被抓后,陈玲才告诉其爱人杨建农,她参与跟帖了。在之后杨建农出差在外期间的9月12日晚,省公安厅组织的专案组,从家中将陈玲带走。9月29日,杨建农被双规调查,10月21日,陈玲被检察院批捕。
基于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陈玲案的办理,有诸多问题,值得质疑:
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中明确通知陈玲家人的羁押地点是“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而我们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去被告知“查无此人”。那么,究竟是该局没有把陈玲送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去羁押,而送到美军关塔那摩基地那样的场所进行了秘密关押、秘密审讯,还是益阳二看为了配合什么秘密机关办理秘密案件,不让律师会见而刻意隐瞒陈玲被羁押在该看守所的事实?
二、在之前我们为了会见犯罪嫌疑人陈玲而与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的交涉中,该局一直坚持说我们的当事人陈玲羁押在多次告知我们“查无此人”的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说让我们找该看守所,从未告诉过我们陈玲所涉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允许律师会见,而10月8日却告知我们陈玲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允许会见。为何会出现这前后变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门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那么,陈玲涉嫌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到底哪里涉及了国家秘密,怎么成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致律师会见需要由该局批准?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已经多次“查无此人”,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该局允许我们会见,我们在哪里可以会见到当事人?如果说陈玲的案件真的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该局从未通知陈玲家人聘请律师需要经过该局批准,就由陈玲家人聘请了我们担任其律师,该局是否失职?
三、有人在网上发帖揭露公安厅主要领导的问题,省公安厅为此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主要领导在会上自表清白,并发誓要将发帖子的人查出来予以严惩。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将陈玲从其家中带走拘留时,查抄其家中的U盘、笔记本电脑、MP4、上网卡、硬盘、读卡器、手机等电子存储产品,是否就是在查处网帖的问题?该局是否在充当公安厅个别领导的打手,因言治罪,制造文字狱,对跟帖的陈玲进行打击报复?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符合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不知陈玲符合哪一条拘留条件?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陈玲拘留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何原因?陈玲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嫌疑人,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也根本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该局对其长期羁押而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不允许律师会见,而在直到被羁押近二十天后其丈夫杨建农被立案调查,该局是否在配合什么人什么部门“查办”杨建农的“问题”呢?
五、我们将在办案机关通知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查无此人”、无法会见的情况在网上披露后,湖南省司法厅的领导约见杨金柱律师,以删除网文为条件,表示协调安排律师会见。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作为一个基层办案机关,所办的这个普通的“虚报注册资本”案件,怎么需要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协调才能够会见呢?是什么样的大人物将我们的当事人视为“奇货可居”呢?
六、日前,日前《南都周刊》发表了《公安厅副厅长的“牢狱”之灾》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在反驳《南都周刊》关于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被双规系遭政治报复的报道时,称“公安机关在侦办陈玲案件中,周泽、杨金柱两位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案中有案且涉及国家有关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单位批准。经办案单位研究决定,此段期间不宜律师会见。长沙市公安局已于9月25日约见周泽、杨金柱律师并告知,暂不批准律师会见陈玲,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杨建农是不是遭政治报复相信读者会从媒体披露的信息去做出自己的判断,不是公安厅说不是就不是,也不是谁说是就是。但湖南省公安厅的声明有关律师会见的内容却分明是在撒谎,当然,我们也可善良地理解为这是在以另一种方式告诉公众真相。前文已经指出,没有任何公安机关约见过我和杨金柱律师,以告诉我们陈玲案涉及国家秘密,暂不批准会见,声明说长沙市公安局9月25日约见我和杨金柱律师,告知我们案件涉密,暂不批准会见,完全是不符合事实。声明中说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侦办陈玲案,我们为会见的事也只是在与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涉,声明却说“长沙市公安局”约见我们,到底陈玲案是什么机关在办,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还是长沙市公安局,抑或是湖南省公安厅?声明是不是告诉我们,陈玲案表面上是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实际上是湖南省公安厅操纵长沙市公安局及高新分局按照自己的意志办?——恐怕这才是陈玲案所谓的“国家秘密”吧?!
七、从目前我们看到的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陈玲的逮捕通知书来看,陈玲涉嫌的罪名仍然是之前拘留通知书所载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任何羁押地点还是“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虚报注册资本罪”这样一个普通的经济犯罪,根本不可能涉及什么国家秘密,公安机关宣称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律师会见,意欲何为?“办案机关”的通知说我们的当事人羁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之前律师多次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知“查无此人”,我们已就此情况向包括省公安厅在内的单位报告过,并在网上公开披露过。之前到底是办案机关在撒谎还是看守所在撒谎?一个人在确定应该在的地方“查无此人”,“此人”是地遁了,还是蒸发了,抑或是“躲猫猫”躲起来了,如此人命关于的问题,负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何以无动于衷?逮捕通知称我们的当事人羁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那之前我们的当事人被谁弄到哪里去了呢?
上述诸多疑问,希望得到办案机关的解释。
我们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陈玲,及与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交涉中,以及公安厅的声明中,公安部门都在谈法律,都说自己在严格执法。但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本人历经多年的法学教学和法律实务工作,真是没见过像公安机关在陈玲案中这样“严格执法”的。如果这就叫“严格执法”,我恳求湖南省公安部门还是不要“严格执法”了!
法啊,多少罪恶假你之名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