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考虑收回对行政机关授权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全国人大已明确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今年内如期形成。既然如此,当初为推进改革而实行的“便宜行事”模式,至此已完成了历史使命。所以,不妨适时收回授权,使立法回到常规轨道。

作者:文钊

物业税、特别消费税、房产暴利税、房产税——不管是何种名目,不仅地方政府争相上报方案,要求在本地试点开征,一些专家学者也纷纷发表意见,以为开征房产税——姑且这么称之——只要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就可获得合法性。这样那些坚决主张开征新税要全国人大审议的说法就此变得全无价值。

现行的房产税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的,当时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聪明的专家出主意说,只要取消这一条,面向个人开征房产税就有法可依,而且不需要经过可能漫长的立法程序。

中国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国务院之所以有权就房产税颁布条例,也是因为全国人大的授权。1985年,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并颁布实施。次年房产税条例即发布。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在各方面逐步推开,改革议题繁多而线索纷乱,很多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从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当时很多改革事项并无定论,仅仅是 “摸着石头过河”,有些方面立法和修法时机并不成熟。时间不等人,但没有规矩又不成方圆。为此,全国人大以授权方式,允许中央政府先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暂行法规,待条件成熟后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如此灵活处置,也是恰当的。后来制定的《立法法》中,对授权也有明文规定和解释。

不过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裁量权,本身也可能潜在风险。比如,可能出现行政机关以其拥有的裁量权损害国民利益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一些法规虽然于理不合,但却于法有据的现象。近几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屡遭诟病,也可说与此颇有关联。

以房产税而论,暂行条例出台于1986年,中国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是在其后数年才开始的,当时百姓真正拥有自购产权住房的并不多。这部暂行条例根本无法涵盖今天的实际。

而拟议中的房产税或者物业税——不论是什么名目——牵涉到每一个已经买房和将要买房的人,向百姓征税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如果以这样一部过时的暂行条例作为依据,开启的将是一个不好的先例。

那些对开征房产税抱有热切期待的地方,比如说重庆、上海或者湖北,正希望以类似的方式办理。他们认为以地方上报方案国务院认可这类方式,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得合法的征税权。不过这也算一种进步——至少说明他们还知道权力的边界。当然,这也跟之前国税总局的敲打有关,公开强调地方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全国人大理应就房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做出评判。尽管房产税条例本身的解释权在中央政府,不过这部法规的产生本身却来自全国人大的授权。所以,当国民对开征房产税提出质疑的时候,更权威的解释应该来自全国人大。尤其是,当调控房价和地方政府获得稳定收入被作为正当的理由堂而皇之地宣讲的时候。

这样做已有先例。1984年,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曾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去年6月,十一届人大九次会议通即通过决定,废止了上述授权。

现在,考虑收回对行政机关授权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全国人大已明确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今年内如期形成。既然如此,当初为推进改革而实行的“便宜行事”模式,至此已完成了历史使命。所以,不妨适时收回授权,使立法回到常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