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一个人,不管地位多么卑微,都渴望自己确确实实作为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而不仅仅是被支配被奴役的对象,我们很不希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被国家用行政手段过滤掉,然而我们知道,一个社会不可能在不改变政治制度的情况下改变其运作方式,所以我们也就不再幻想;我们同时也知道,一个社会是不可能在制度化的虚伪中长期运转的,总有一天,它会耗尽动力,出现凝滞,积蓄出另外一种动能,那时候离结局也就不远了。
作者:陈行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1
有一件事长久地放在我心里。
大约10年前,我负责一个出版社的时候,接待过我很钦佩的学者林先生。林先生说:“我主编的一套丛书在别的出版社遇到了麻烦,不能继续出版了,希望能在你们这里出版。”我问道:“遇到了什么麻烦?”他说:“被出版社上级管理部门点名了。”我明白了,一定是丛书在思想上越界(通常是指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之类),被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干预了。尽管这样,我仍旧建议林先生把已经出版的丛书留几本给我,我想看一下丛书的尺度。送走林先生,我认真翻阅了那几本装帧朴素的书籍,说实话,这正是平时我追踪和阅读的那类书籍——集萃了我国顶尖学者对自由民主思想的阐释和讨论,有对苏联溃解和东欧剧变内在原因的探索,也有对林昭、张志新、遇罗克式的历史人物的记述和追思,总之,都是在所谓“正宗的”出版物和国家媒体上难得一见的好作品。
在中国,出版人的人格很容易发生分裂——藉着良知,他当然希望把此类书籍接纳下来奉献给读者,然而,对“活着”的最低限度的直觉又提醒他,不行,你不能这样做,否则你就死定了。所谓“死定了”,当然不是说有人把你宰了,也不是说备受蹂躏瘦骨嶙峋面黄肌瘦活不下去了之类,而是指:你会给你所在的单位造成巨大麻烦,被停业整顿、撤销社号、集体丢掉饭碗也未可知。这是因为,中国所有出版机构都是国家的行政单位,它的运行方式和负责人任免全部经由国家权力机构逐级控制,它所作所为必须体现为国家意志的直接延伸,否则,国家力量就会毫不容情地对你下手,与正义与否无干,与违反还是不违反法律无干,甚至与合乎还是不合乎行政程序也无干,整顿你就是整顿你,撤销你就是撤销你,集体丢点饭碗就是集体丢掉饭碗,没有任何商量。
这种后果对任何人的职业生涯都是灾难性的,对这种后果的恐惧甚至要严重于你被人用刀子杀死在办公室,更严重于你个人被国家力量蹂躏得瘦骨嶙峋面黄肌瘦乃至于活不下去,所以,从事新闻出版工作的人,无论社长、总编辑、编辑部主任还是普通编辑,谁也不敢掉以轻心。
在这套丛书面前我面临着艰难的抉择。必须承认,我不是一个“愿地下的烈火沸腾,把我和这个活棺材一起烧掉”那类豪迈之人,我很大的愿望是把这个出版社领导好管理好,被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优秀出版社”,尽可能多出版一些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图书,利润率逐年上升,员工收入逐年增加……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一种责任。现在这种责任遇到了挑战。一个声音说:“陈行之,你可不能把道义良知都卖了,把这么好的图书拒之门外,你作为知识分子总应当有所担当呀!” 问题是,出版社真的被撤销,全社二百多口子人全部丢点饭碗怎么办?知识分子这个名称的确很光荣,道义与良知也的确是好东西,但是在可怕的后果面前,它们真的比所有这些东西都重要吗?
过几天,我沉重地对林先生说:“我很难做出安排。”林先生带着几分惊讶看着我,我的态度似乎推翻了在此之前他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对我的印象;作为一个纯粹的知识分子,他同时也为我的怯懦和胆怯感到愤怒,动作迅疾地把我看过的样书归拢在一起,似乎已经没有再谈下去的必要。我为他续上茶,打算再做一些解释,但是当我重新坐下来的时候,我又放弃了,只简单说了这样一句话:“对不起,我们很难反抗体制。”
林先生大概再也无法忍受我的虚伪,带着几分生硬和我道别,从此之后,我再也没有见过他。由于有过一面之交,我对林先生也就很留意,据我所知,当年我没有接纳的那套丛书也没有被别的出版社接纳出版,而林先生作为国内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却活跃在思想舞台上,经常可以从网络上拜读到他的文章。
在我从事出版工作几十年中,这件事微不足道,因为我经历过由于出版政治“不合格”却为读者津津乐道的作品被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点名批评并给我的职业生涯带来巨大影响的事情,然而我没有接纳林先生这套丛书的事却经常出现在我的脑海里。这里当然有很大的遗憾,但是更多的时候我是在想:如果我们把国家看做一具装备精良的具有强大意志力的机器,那么,它究竟是怎样做到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通过一层一层行政单位对整个社会进行思想控制的?它究竟利用了我们人性中的哪些弱点?在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存在着如此大面积的权力罪恶?为什么国家法律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会遭到野蛮剥夺而又无处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白纸黑字宣示的种种公民权利,究竟是怎样被稀释和过滤掉的?这里边究竟存在着怎样的政治机理?
我今天要说的,就是这个东西。
2
回望历史,我们常常感到很温暖很振奋,在自由主义思想家持之以恒的推动下,自由与民主不仅作为理念,更作为实践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以多党制、普选制和以最大程度的公民自由为标志的社会政治制度,即使像我们的老朋友朝鲜、古巴之类的独裁主义政权,也不得不在宪法中标示出那里的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早已成为现代国家的最重要特征,没有它就等于承认是一个中世纪黑暗国家,所以,尽管极为厌恶乃至于仇恨,独裁主义政权还是不敢从宪法中把它剔除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有理由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感到温暖和振奋——毕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君主敢于像几百年以前那样以“君权神授”的名义公开与人民为敌了。
然而,是不是据此就可以认为世界大同,人类社会从此走向繁荣富强了呢?不能。这是因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归根结底要受那个国家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的制约,即使全世界都在遵从“普世价值”或者说自由民主理念,也不能排除某些国家仍旧在历史延续下来的老路上蹒跚,延续保守的政治传统,这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部分。然而,就像我前面说的那样,时代毕竟不同了,即使被称之为极权主义的极少数国家也没有胆量公开申明不允许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不敢宣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属于非法,问题是,极权主义者从本质上来说,无法容忍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无法容忍所谓“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示威的自由”,一天也不能容忍,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如下景象:被写入宪法的上述种种公民权利不断被国家力量以行政的和非法的手段稀释和过滤,到头来就连字迹都看不清了,只剩下强大的国家意志在封闭起来的国土上蛮横嚣张。
仍然以我熟悉的出版为例。我国出版单位的图书出版程序是这样的:书稿经过责任编辑初审、编辑部主任复审和总编辑终审,获得通过以后再经过编委会(通常由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组成)集体讨论,然后列入选题,选题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获得批准即可印制发行……进入我们视野的每一本书大体上都经历过这样一个过程。从表面上看,这个过程似乎就像女体一样细腻滑爽,感觉很舒服,然而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知道,这里的每一个环节都隐含着必须遵守的种种坚硬的“行业规矩”,换一句话说,每一个环节都承载着外人不知道的约束机能。
3
毛泽东有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通过血腥的暴力革命,通过残酷的剥夺
与被剥夺,大一统的国家政权终于在1949年建立起来了,接着就有人生发毛泽东的话,说:“枪杆子,笔杆子,革命靠的是两杆子。”文化大革命中,在无数表达个人崇拜的标语口号中,还有如下一句:“夺取政权靠的是枪杆子,巩固政权靠的是笔杆子。”我想意思都一样,即:老子用枪杆子打下了江山,现在而今眼目下,就要靠笔杆子保卫好不容易到手的江山了。
怎样用笔杆子保卫江山呢?简单说来就是“舆论控制”四个字。什么是舆论控制呢?我们看教科书解释:“社会的稳定、发展,必然要求有代表这一社会主导阶级根本利益的舆论。所谓舆论一致性,是指涉及根本问题的舆论能为绝大多数人接受,能引导绝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行为。近代和现代的政治领袖无一不在作这种努力。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努力把人民的自发舆论引导到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上去。在中国现阶段,一方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这一带根本性的舆论上保持一致;同时,人民群众对各个具体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形成不同的社会舆论。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鉴别和引导,逐步形成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社会主义的舆论,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这就是说,舆论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只是统治阶级依据自己的意志、根据现实政治需要引导和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所有手段都要经由某种形式的工具运用才能达成效果,这样,如何控制思想传播的第一道关口——新闻和出版——就成为了国家意识形态管理部门最为操心的事情。
感谢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刚刚取得政权就痛下狠手,全部取缔和改造了作为辛亥革命成果的所有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民间的报纸、期刊,坚决取缔了原本只以民间形式运营的书局、印社和各种形式的出版机构,从此,出版行业全部成为了只有国家机构才可以经营的肩负意识形态宣传功能的特殊行业,这意味着神圣的国家宪法被国家行政力量消融,意味着国家行政力量对民间声音的绝对封闭,意味着国家行政力量从最基础意义上剥夺了民众表达思想的自由和伸张意志的自由。为什么《新闻出版法》酝酿将近20年而无法出台?原因就在于,如果它是一部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也可以说普世价值标准——的法律,那么它就会与国家行政意志所要达到的目标产生严重冲突,而目前国家并不想在新闻出版领域放弃自己的意志(意识形态宣传功能),更不想放弃它运作行政力量所要达到的目标(维护基本社会制度),这个法律难产乃至于胎死腹中,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由此可以看出,新闻出版之作为“肩负国家意识形态宣传功能的特殊行业”
并非源于国家法律规定,而是源于于国家对新闻出版施行的种种行政管理措施,国家意志决定着每一份报纸每一本书都只能彰显政府意志而非公民主张,报纸和书籍只能是政府意志的舆论阵地,而非公民思想表达的自由平台。我们还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述:白纸黑字印在“宪法”上的种种公民权利也就仅仅剩下了装饰效果,它的内在含义完全被国家机器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稀释和过滤掉了。
4
在中国,新闻出版单位负责人职位全部来源于国家的行政任命,它不仅仅是工作岗位,更是官位,是整个官僚系统的一部分,所以,报社和出版社社长、总编辑都有行政级别,科级、处级、局级、部级,这要看报社或出版社在主管部门的行政序列中处于何等位置。
这很要紧么?当然很要紧。众所周知,中国两千多年皇权专制主义统治的一个秘诀,就是国家垄断全部社会资源,把管仲提出的“利出一孔”作为最重要操控手段,对行政人员进行人身和思想控制,以保证国家行政系统有效运转。所谓“利出一孔”,简单说来就是任何个体都必须以对国家政权的忠诚来换取利益,别无他途。自管仲、韩非子以来,中国知识分子群体为什么很少有民本主义思想生发出来?究其原因,不外乎“利”之所诱也,而“利”的实现只有坐天下的皇帝老儿一条道儿,手无缚鸡之力的文人们除了作为“毛”依附在国家权力之“皮”上以外,还能有什么其他选择呢?
中国知识分子当中尽管时常也会出现“不为五斗米折腰”的人,然而就整体来而言,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个群体具有一种重利忘义的病态人格,道义与良知在利益诱惑面前很容易溃解,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人干脆利落地成为了统治者的帮凶,蝇营狗苟在权力者身边,有时候甚至直接获得了权力者的身份,做起事情来比主子更加残忍无道……我们只要看一下 1949年至当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就会发现无数这方面的例证。
对利益进行控制是政治控制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在他
的自传中对这种状况做过描述:“谁在职务阶梯上爬得越高,谁生活得越舒适,谁也就会对失去这种生活感到不情愿和痛苦,这样,他们也就变得更加顺从可靠了。” 政府可以给你,当然也就可以拿走,每一个身处体制中的人都很脆弱,他们总是怀有失去位置和利益的恐惧。这的确是绝妙的控制手段。
中国庞大的官僚系统形成了一套封闭的价值体系和道德体系,把对权力的忠诚作为衡量人的唯一价值尺度和道德尺度,凡是不符合这个尺度的人,都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即便是对整个社会弥足珍贵的精英人物,如果你政治上不合格,或者蔑视了权力,国家行政力量也会毫不留情地把你拿掉,这就是人们常常喟叹中国社会独有的 “淘汰精英”、“逆向淘汰”现象存在的原因。
我们看到很多报社社长、总编辑遭到批评、整肃乃至于撤职,不过是因为他们尽了新闻工作者的良心和责任,刊载了让官方不高兴的新闻,譬如用过多版面刊载权力腐败愈演愈烈,人民生活贫困,矿难、大火、工地事故,地震死亡人数及财产损失的真相调查,环境污染触目惊心,“三公消费”数额巨大,伊拉克真实情况,东欧人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权利,俄罗斯近况,美国和中国的物价对比,没有按照上级规定的调子议论官员财产公示问题,等等。我们也看到很多出版社社长、总编辑遭到批评、整肃乃至于撤职,不过是想出一本对推动中华民族的精神建构有价值的图书,没有回避历史与现实,介绍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的多党制、普选制,议论了100年前就有人在议论的共和、民主、宪政问题,探索了在权势集团绑架整个国家的情况下,中国改革该怎样走,等等。
所有这些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了吗?没有,他们只不过行使了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的极小一部分自由,就遭到这样的整肃,只能说明不是公民个人,而是国家在视国家宪法为儿戏,是无所不在的国家行政权力在亵渎宪法、欺辱法律。
俗话说:“杀鸡给猴看。”我们可以认为被批评、整肃乃至于撤职的人都是被宰杀的“鸡”,杀它们就是为了给“猴”看的,意思是:“看见了吧?看见了吧?你狗日的要是也瞎折腾,这就是下场!”“猴”们自然要起一番惊诧,心想:“妈呀!我可不想被人剁掉脑袋。”于是就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人性都有软弱的一面,你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将生死置之度外,去为信仰殉难,结果我们看到,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人都在安分地做着社长、总编辑,守着好不容易得到的行政级别,顶多想一点儿办法在良知与职务要求之间寻找一定程度的平衡,真正成为“烈士”的人很少很少。我前面所述婉拒林先生那套有违禁之嫌丛书的事,大体上也是在这种情态下发生的,我同样是一只被惊诧了的猴子,甚至可以说,我们所有人都承担着使社会成为今天这个样子的历史责任。
国家力量就是这样在集体沉默和妥协中做到控制社会生活每一个末端的,公民权利中所谓的出版和言论自由,就是通过这种无所不用其极的行政手段被稀释和过滤掉的,你的作品就是因为含蕴着你的而不是官方的思想而无法变成书籍的。一种政治力量,从它阻止什么就可以推断出它纵容什么;正义者受难通常意味着邪恶者猖獗。就在我们怀着痛惜的心情看到有良知的人遭到整肃、优秀作者的优秀作品无法面世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太多平庸无能之辈蝇营狗苟之徒像模像样地坐到了社长、总编辑位置上,成为标准意义上的官僚,官方意识形态是他们衡量作品的唯一标准,就像害怕阳光一样害怕思想,害怕深刻,对低级庸俗的垃圾作品却情有独钟 ——由于此类作品在政治上无害,反而会受到国家力量的纵容和鼓励。在这样的社会机制下,中国出版物的整体水平被严重拉低,低到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极不相称的程度,低到在世界学术界被人轻蔑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历经60年,我们没有在社会科学领域给世界贡献一个像样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文学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个伟大民族的精神翅膀,就这样被强大的国家机器剪断了。
5
有了上述两种约束机能,第三种机能,也就是图书出版单位的自我约束也就自动生成了,表现在工作流程上就是所有出版社都在遵循的“三审制”:书稿要经过责任编辑初审、编辑部主任复审和总编辑终审,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获得批准方可印制发行。
从事编辑工作的人都知道,所谓图书审读,最重要的职责是政治把关,凡是具有违背或者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容的书稿,必须坚决抵制,一律不能出版,即使个别文句有悖于上述理论,也必须做删节处理。如果一本50万字的图书中出现哪怕是一句不恭敬的话语,也会作为有问题图书被勒令停止发行,就地销毁,相关人员也会受到责任追究。通常情况下,责任编辑、编辑部主任和总编辑都形成了敏锐的职业直觉,知道什么东西可以放过,什么东西可以通融,什么东西必须删除,所以一道程序之后,书稿一般都会像被褪了毛的死猪一样,虽然脖子上还流淌着血水,但是整个看上去变得又白净又漂亮了,否则你在下一道工序就会遇到质疑,会影响对你职业水准的评价。
翻译作品同样无法逃脱类似命运,举一个例子:1997年5月,新华出版社出版了美国学者理查德·伯恩斯坦和罗斯·芒罗广有影响的新著《即将到来的美中冲突》,在“出版前言”中赫然写着:“为了让读者一览此书全貌,除书中对我国领导人的人身攻击及少数几处与正题关系不大的细节文字略有删节之外,中译本保留了原书的全部内容。”但是在书中我们可以随处看到“编者(我认为不是译者,而是出版社相关责任人)注”:“这是此书谎言连篇的又一例证”。“此书作者在这一章集中在人权问题上攻击污蔑中国。”“请读者注意此书作者怎样挑拨中朝关系。”这让我想起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观看“批判电影”,专门设一个提示员站在银幕旁边,遇到接吻镜头就大声提示观众:“闭眼!”如果你是观众中的一员,会不会觉得在人格智力上遭到了羞辱?“编者注”就是提示员,阅读到此类提示,的确有一种被羞辱的感觉。问题是,出版社为什么要在一本书中加进这样的“编者注”?你能设身处地从当事者角度去想吗?如果你弄清了我的阐述,知道了致使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我想你一定不会抱怨撰写“编者注”的人,你反而会慨叹说:“他们做到这样已经很不容易了。”
除此之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题材也一律不得出版。这里所谓的“特殊题材”,一般都是新闻出版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规定的,例如1957年反右派斗争,文化大革命,等等。对这些明令或暗令禁止的题材凡有涉及,无论理论研究探讨还是文学作品,都禁止进入选题,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轻则出版单位被整顿,重则停业,直至撤销社号,弟兄们解散回家。
任何人也难于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尽管有记录中华民族苦难伤痛的著作在网络上流传,但是绝对看不到此类图书在国内任何一家出版社出版。每次逛书店,偶尔看到一本所谓“打擦边球”的作品,作为曾经的职业出版人,我总要习惯性地看一看哪个出版社出版了它?作者是谁?责任编辑是谁?总免不了在内心忖度,他们现在还安好吗?对他们充满了敬意,因为我知道,把这样一本书做出来是不容易的,真的很不容易。
不得擅自安排出版的还有一种需要专题报批的图书,这类图书范围极广:凡是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以及他们工作生活情况的作品,凡是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重大事件(例如延安整风运动、大跃进运动、庐山会议、三年自然灾害、林彪事件等等)的作品,凡是涉及台港澳以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作品,凡是涉及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历史和现实当中高层人物的作品……一律要向有关管理机构专题呈报,获得批准方能出版。现实情况是,此类图书很难获得批准,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独特的景观:在一个具有久远历史的国度,在有许许多多耐人寻味的历史事件发生的地方,却见不到研究这些事件和相关人物的图书,作者和出版者为事件讳,为人物讳,恢宏的历史图卷中竟然出现了大面积空白,填充着国家意志精心绘制的意识形态伪作,谁也不知道那里到底发生过什么事情,谁也不知道谁该为那些事情承担责任,历史成了揪扯不清的一团烂麻,散发着可疑的气味。
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作家事实上被剥夺了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意味着读者被剥夺了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历史真相的权利,意味着国家意志通过行政手段粗暴地褫夺了民间思想,意味着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思想信息流遇到了阻碍,它的直接后果,就是一个伟大民族在精神上日复一日地变得局促和羸弱。美国总统奥巴马最近所言“没有自由的繁荣是另一种形式的贫困”,描述的也许正是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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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机能都是出版单位为了有效进行企业管理自行设计的,也不是出版单位的上级部门为了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制定的,它来源于国家对出版行业所进行的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国家行政部门公开、半公开、不公开的通知、决定、规定、打招呼会、通气会而绝不是法律。这种现象不仅限于出版领域。
如果说中国尚不是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中国缺少必要的法律,而是国家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过大,漠视或者说故意亵渎法律,所以才造成法律失灵,法律机器空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流失,我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公民权利的国家行政过滤”。
只要有一种政治力量凌驾在整个社会之上,坚持其维护“领导作用”,它就会用强力谋求超法律、超宪法的地位,这种状况极大地破坏了国家本应当具备的政治运作过程,导致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在宪政民主国家,政治过程是在各个社会集团利益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中进行协调的,这些社会集团虽然也为争夺资源、地位和权力互相发生冲突,但是,政府扮演着调停人的角色,通过必要的程序裁定和平衡各种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达到社会和谐,这就是说,政府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做出决策,而是根据不同集团的利益要求做出反应。非民主国家的政府不是这样,它绝不是调停者,它只是一个蛮横的利益谋求者——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它同时还是利益谋求的至高无上的裁判者!
这里有一个常识:一种政治力量不可能即保持对权力的垄断,又将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下,当组成政府的人员结合成为特殊利益群体向整个社会提出资源、地位、权力要求时,必然要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你能够指望政府去做有利于人民的调停和选择么?你不能指望。就像我们最近十几年看到的那样,凡是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地方,政府权力都会作为没有任何力量约束的裁判者毅然举起红牌把人民罚下!在整个所谓的“改革”过程中,这种政治黑哨带给人民的伤痛,我们领教得还不够吗?!
我们每一个人,不管地位多么卑微,都渴望自己确确实实作为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而不仅仅是被支配被奴役的对象,我们很不希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被国家用行政手段过滤掉,然而我们知道,一个社会不可能在不改变政治制度的情况下改变其运作方式,所以我们也就不再幻想;我们同时也知道,一个社会是不可能在制度化的虚伪中长期运转的,总有一天,它会耗尽动力,出现凝滞,积蓄出另外一种动能,那时候离结局也就不远了。
那是怎样一种结局呢?
不知道。
20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