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价过路费诈骗案”的若干微博(http://t.sina.com.cn/1272651680/profile)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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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郑州的天价养路费滞纳金事件中,我发现养路费征收违法。从日前曝出的平顶山“天价过路费诈骗案”中,又发现最高法院一司法解释违法。今上班途中,琢磨给河南省高院院长写信要求再审此案,到办公室上网,发现法院已决定再审此案。下周一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公民建议书,建议废止该司法解释(1月14日
17:52)
2)
平顶山“天价过路费诈骗案”,法院对骗免过路费按诈骗罪处理,是根据最高院2002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对当时的刑法第375条的解释的指引而适用的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而刑法第375条已在2009年通过刑法第七修正案作了修改,规定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怎么还能根据2002年的司法解释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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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主通过大河报谈案说法,指出平顶山“天价过路费诈骗案”适用法律错误。(http://sinaurl.cn/hbrS7N)昨晚所里全体同事聚餐,我对原来的助手说,做律师要有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力,任何强烈让公众感到不公正的司法裁判,都难以说是合法的,都能够找到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去推翻它,毕竟法律是追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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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价过路费诈骗案”适用法律根本错误,以诈骗罪处理根本不对。理应根据刑法第七修正案修正的刑法第375条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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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法院的判案逻辑,那么非法使用军牌偷逃200、300元的过路费,就会不构成犯罪,因为诈骗罪对涉案金额有一定限制,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能构成犯罪。然而,就本案情形,即或被告没有逃费,被告买卖、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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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刑法第七修正案修正的刑法375条与1997年刑法375条的规定,会发现,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在第七修正案所修正的刑法中是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而1997年没有规定为犯罪。可见最高法院2002年的司法解释将当时刑法未规定为犯罪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骗免通行费的行为作为诈骗罪处理,是典型的类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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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考虑2002年司法解释本身的类推定罪问题,假定该司法解释在当时不存在问题,在其解释对象(有关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管理问题的犯罪问题的刑法第375条)已经于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作了修改的情况下,再根据该司法解释的指引,适用诈骗罪处理本案,也是错误的。不讲法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情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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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诈骗案”在舆论质疑声中启动再审后,有人认为这是司法受到舆论影响的结果,担心舆论影响独立审判。其实,担心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人们忽略了,司法人员本身并不是全知全能的,而舆论本身是多元的,在多元的舆论中不乏专家学者的高论,这恰恰可能为司法人员提供了裁判案件所的知识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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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影响司法并不意味着就是消极的影响,而且法官作为受过良好教育的专门人才,无疑具有基本的理性和是非判断能力,对多元舆论中正确与错误的观点并非不能判断。担心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观点,其实是把司法人员以及读者都当成了完全没有理性和是非判断能力的人,其潜在逻辑是不能搞言论自由
10)
判决极端不公正的平顶山“天价过路费诈骗案”,被告人竟然没律师,一审判决后也没上诉。司法的不公险些就被掩盖!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被告一审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律师辩护的,二审一律开庭,并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被告一审判决后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应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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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恋家的人:本案不是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的问题,而是良法(刑法第七修正案)没有得到遵守的问题
//@恋家的人:回复@近我者赤:谁都意见都不要跟。法律至上,恶法亦法,只要它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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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的许霆案,我是力主许霆无罪的。我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以在柜员机上取款的合法形式掩盖其利用机器出错而超额提款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目的,也可以说是一种不当得利,只需要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就行了。广大民众和很多法法专家,也都持许霆无罪的观点。但不少刑法专家则认为判许霆无期没问题,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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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案件让全社会都强烈地感到不公正,法学专家还不能感受到其中的不公正,并找到导致不公正的法律原因,我认为这是法学专家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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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的许霆案,从网上评论看及研讨会发方看,广大民众和很多法法专家,都持许霆无罪的观点,但也有不少刑法专家则认为判许霆无期没问题。在一次研讨会上,有刑法学者对此解释说,认为许霆无罪的人是不研究刑法,不懂刑法。然而,持许霆无罪观点的人中也有刘仁文教授这样的著名刑法学者!真是挺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