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主法治政府的预算,根本特点就是政府预算从单纯的政府管理工具,转变为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

杨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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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预算古已有之,我国周朝的“九赋九式”制度,就是一种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财政计划,体现了早期政府预算的雏形。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知道财政和国库的重要性,都知道“钱袋子”就是命根子,都知道管好“钱袋子”是关系到政权安危的大事。

政权的不同性质决定了政府预算的不同性质、功能和目的。现代民主法治政府预算的根本特点就是,政府预算从单纯的政府管理工具转变为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也就是说,预算的收入来自人民,预算的支出用于人民,人民有权掌握和控制政府的预算。

现代政府必须是受人民控制的法治政府。政府固然具有管理社会的职责,而且必须对社会实行善治,但首先政府要管理好自己;而政府要管好自己,仅仅靠政府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对政府的外部控制。因此,法治型政府除了由法律产生,还必须对法律负责、受法律控制、依法律善治,法治政府必然是问责型的政府。

纵观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加强对政府的控制最有效的手段是两个:一个是财政,一个是法律。这两个手段不是割裂的,而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加强对政府的财政法律控制,使政府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决算都要纳入法治轨道,使一切违反预算的行为都得到追究和纠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正途。

在我国,政府权力的自我扩张、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追逐,是扰乱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祸乱之源。在财政方面,表现为大规模的预算超收、大规模的预算超支;一些行政机关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私设“小金库”;“三公”消费猖獗、屡禁不止;年终突击花钱、挥霍浪费严重等等现象。这些情况,由来已久,近年来还有屡禁不止、越演越烈的趋势。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年年呼吁、年年提出批评和对策,有些地方和部门依然我行我素。这是非常值得忧虑的现象。

中国30余年的财政改革和发展历程表明,中国目前正处于走向现代财政国家的过程中,面临的任务特别艰巨:既有从税收法定主义着手规范财政收入的任务,又有从财政全面改革着手规范财政支出的任务。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政府外部体制改革和政府内部体制改革两个方面,来建设问责型法治政府。问责型法治政府建立起来了,财政预算问责的问题才能解决。

从外部来说,最关键的莫过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层面对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控制。参考世界各国,特别是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其财政控制主要建立在完善的代议制基础上,代议机构通过预算支配和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政府收支行为予以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追责,建立起控制政府财政权的完整的、系统的约束机制。

在我国,显然必须实实在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权威,健全完善的财政审批制度,使财政预算草案公开,收集和听取人民代表、各界群众的意见,并实行严格有效的预算执行制度。必须提高预算决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即经过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政府财政行为必须受到预算文件的约束,任何违反人大通过的预算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素质与人大有效行使监督、质询、追责等功能尚有差距,人大代表比例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官员,他们对监督政府财政支出不感兴趣,或者缺少责任感。

许多人大代表缺少财经知识,缺少审查预算的经验和能力,特别是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在人大会议议程繁多、会期短暂的情况下,往往根本无心思审查或者无能力审查,由此造成审查预决算的重要程序走过场。

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代议制机构真正硬起来,并使人民代表敢用权、用好权。不仅使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审查预决算,而且真正能看懂预决算,在此基础上找出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谨慎地、正确地行使好投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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