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澧 | 评论(0) | 标签:婚姻法, 房产, 女男平等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改变了之前的某些解释。其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条又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所买的房子,即使婚后双方还贷,只要房产仍然登记在首付者名下,离婚时若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登记方应对参与还贷的另一方适当补偿)。
消息传来,不少网友和时评人高兴地说:从今之后,房子归房子,爱情归爱情。他们认为“解释(三)”会改变女性择偶意向,会使女性更为尊重自己的感情,而不是以房子为婚姻必要条件,或坚持嫁个有钱人。
法律确实可能改变社会行为,不过,向什么方向改变,却是很难预料的。
听英国同事说,上世纪六十年代,受到女性主义者的压力,英国议会通过法案,允许女方结婚不成时保留男方赠送的订婚戒指。第二天,伦敦各家珠宝店门外排长队,都是退戒指的男人——你不退?我先退!如今美国还有赠送订婚戒指的习俗,但在西欧已经很淡了。即使送,通常也是经过数年同居,孩子都有了,两人磨合到终于觉得可以跟对方共同生活下去,终于愿意结婚了,男的才会去买订婚戒指。为女性保留戒指的法律,令很多女性错失了妙龄姣好时手镶戒指、挥舞青春的机会。
英国男人当时如此神气,其实有社会大气候的原因。康奈尔大学教授罗伯特·H·弗兰克,在8月7日的《纽约时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用供需关系的经济学思路解读“婚姻市场”。他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六十年代的美国,从清教传统的谴责婚前性关系转为对此容忍。弗兰克教授认为,主要原因之一是婚姻市场上女多男少。二战后的“婴儿潮”导致人口激增。女性倾向于寻找略大几岁的男性,当“婴儿潮”一代的前锋进入青春期时,姑娘们能匹配的出生于“婴儿潮”之前的适婚男性数量远远不足。骤然加剧的泡郎竞争迫使女孩放低裤线。英国的情况与美国类似,所以男人不送戒指也不怕。
可惜国内男青年没有这样的运气。
弗兰克教授的第二个例子就是当代中国。由于严重的性别失衡,国内当前的婚姻市场是女方市场。女方处在优势挑选地位,她们对男性的要求就提升了。房子如今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外在标志,为了增加自己儿子的竞争能力,男方家长很自然地将大笔财产投放在房子上。这是高院“解释(三)”有关条款的社会背景。
弗兰克教授引用了两位华裔学者魏尚进(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和张晓波(国际食品政策研究院研究员)的调查。两位发现,国内有儿子的家庭,所建房子的平均面积远大于有女儿的家庭;按家庭收入调整后,情况仍是如此。而且,当地的性别失衡越高,有儿子家庭所建房子的平均面积也越大。很多家庭还在室内建了个假三层,即使外面看上去只是两层,因为媒人拒绝为两层房家庭提亲。
魏尚进教授甚至预测,中国今后二十年仍将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势头,因为养儿子的家庭有着发财娶媳妇的强烈冲动。他和张晓波发现,性别失衡越高,当地新登记的私人工商企业也相对越多。
经济增长当然是好事,不过,如果魏尚进教授的预言被证实,一个副产品却是今后二十年内,广大女性将继续以房产为婚姻基本条件。
这么说,国内女性似乎很神气,但真实生活当然不会如此简单。女方市场的必然结果是很多女性会“上嫁”,即嫁入经济条件远胜娘家的婆家。历史经验(比如旧文学里的描写)告诉我们,她们中比较不幸的,将遭到婆家人的势利眼。如果某一天,像《孔雀东南飞》里的刘兰芝,痛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终于过不下去,决心离婚时,女方的状况就会比较惨。
按高院“解释(三)”,根本不考虑女方婚后对家庭的人力贡献,房子她拿不到。法官比较离婚后两方条件,如果考虑给孩子一个更优裕的生活,或许孩子她也拿不到。女方会有一些嫁妆,用过几年后,带回娘家还有什么用?绣腰襦,红罗帐,刘兰芝全部留在夫家了。她仅是穿了一身衣服回去,“入门上家堂,进退无颜仪”。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民主革命已百年,对女性婚后利益的保护,总不能一夜倒回秦汉前吧?
(本文已于8月25日见报)
拿起碗吃肉,放下碗造反 / 2011-08-23 15:32 / 评论数(17)撰文讲逻辑,投稿被枪毙 / 2011-08-20 07:30 / 评论数(14)流言可三议,本性自一贯 / 2011-08-07 09:51 / 评论数(5)抓了赖昌星,还有更贪人 / 2011-08-01 07:08 / 评论数(11)觅死神三宝,破凶魔七命 / 2011-07-28 06:08 / 评论数(2)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