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机关和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共同对某人作出拘留决定,并共同在处罚决定书上盖了公章。我们一直会感到很荒唐呢?为什么呢?对什么人什么行为处以治安拘留,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其他机关无权参与,参与的话,就是超越职权。
而公安机关呢,虽然有权处罚,但应该自己作出,而不应和其他机关一起共同作出。共同作出,考虑了其他机关的意见,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我这样的分析,相信不会有人提出异议。行政机关联合作出其他处理决定,道理也是一样的。
可是,浙江建德一镇政府、城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却对一违法建筑共同作出行政决定。建德市人民法院竟然还是予以了维持。怪不怪?
现实中,联合执法很普遍,行政机关应该各司其职,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
联合执法是否合法,值得检讨。但是,即使允许联合执法,联合作出处理决定也绝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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