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秀强
2003年,凯奇莱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签订了一纸勘探合同。当在合作勘查区块发现了大型煤田之后,后者以省政府的一份会议纪要为由单方面中止了合同。自此后的7年中,赵和他的公司一直生存在没完没了的官司中。
而当赵发琦上诉至陕西省高院并获胜诉之时,却遭遇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法而推翻审判,直至凯奇莱公司被勒令注销。
凯奇莱与西勘院合同纠纷发生后,陕西省办公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地矿局均参与其中。律师界人士认为,这不是一件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而是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于一体的案件,“背景很复杂”。
合同被中止
2003年8月25日,赵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决定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
合同约定,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并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勘查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4年10月15日。
记者了解到,这片勘察区由西勘院于2002年7月取得探矿权。对已取得的探矿权,在当时签协议的时候,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协商确定矿区价值为150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勘查区内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凯奇莱公司在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赵发琦初步获得的勘查数据显示,在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
根据当时的动力煤坑口价估算,这片煤田的价值高达3800亿元。这一发现令赵发琦和他的投资者们欣喜若狂。尽管当时赵尚未拿到采矿权,但其应得的探矿权转让收入亦有20亿元以上。
但是,陕西省政府的一纸文件改变了整个事件的正常进程。
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召开21次常务会议。此次会议形成的文件称:“对由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省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这一文件,让身为事业单位的西勘院以此为由而决定终止勘查合同。西勘院的这一决定获得了其主管部门陕西省地矿局的支持。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用于前期勘探。而令凯奇莱公司意外的是,西勘院在收款后又悉数退回来了。
三天后,西勘院致函凯奇莱公司,称:“由于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探矿权“一女二嫁”
事逼无奈之下,赵发琦将情况反映给时任陕西省省长陈德铭。在陕西省政府部门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费用900万元。
与此同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也介入协调。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65号文,报告称:“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陕西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是上述报告承办人。王凤林回忆称,“当时双方重归于好,大家都很高兴,说了许多以后如何积极履行合同、友好合作的话。”
但是,国土资源厅的协调意见并没有让纠纷就此作罢。
就在陕西省国土厅就此事进行协调和调查之时,令赵发琦始料未及的是,陕西省政府突然批准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和香港益业对波罗井田的开发项目。
此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香港益业投资成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并向陕西省方面提出在波罗井田申请发展煤炭转化项目。
对于这一对央企和港资的组合,陕西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颇为支持,相关批文密集下发、上报。
三个月后,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下关于“波罗井田”合作勘查合同书。随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再次发文,同意此合作勘查备案。
19亿吨陕北煤矿权益争夺始末
西勘院与凯奇莱合同纠纷未解,政府又将探矿权“一女二嫁”。但对此批复,陕西省政府在后来的函告中解释称,“由于凯奇莱公司没有落实转化项目,省政府没有批复同意上述协调意见”。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发出郑重函告,恳请西勘院积极、切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据记者拿到的当时西勘院的复函上称,“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
搅局者中化益业
据本报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在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中,西勘院作为乙方,而香港益业是甲方。双方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勘查成果和由此所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为香港益业所有。
若合同执行,西勘院将无法获得项目开发的任何收益,国有资本被排除在合同之外。
中化益业何以有如此能量?
陕西省工商资料显示,中化益业设立于2006年6月20日,注册资本2亿元,法人代表刘娟。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共同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90%、10%。
陕西益业成立于2006年4月14日,仅早于中化益业2个月。法人代表亦为刘娟,注册资本1亿元。其股东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其中,刘峰占注册资本的95%,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占5%。
工商资料显示,陕西太兴置业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刘峰是刘娟侄子,刘浩是刘娟的胞兄,刘浩与刘亮是父子关系。
坊间盛传,刘娟曾是陕西省政府打字员,后下海经商,现为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省海外联谊会副会长、香港陕西省联谊会副会长。
2008年2月3日,陕西益业做出投资人(股权)变更,陕西太兴置业将5%股份转让给自然人刘峰。陕西益业成为自然人刘峰的独资公司。
2008年7月25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又将10%股份无偿转让给太兴置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从中化益业退出。至此,拥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变身为由刘娟、刘峰、刘浩、刘亮组成的家族企业。
2007年6月5日,中化益业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举行开工仪式。是日,陕西省及国家部门官员悉数到场。但当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自开工仪式举行之后,这个号称“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气化合成甲醇”的煤化工项目便一直没有开工建设,原声称于2009年投产的计划更无从落实。
中化益业的一位人士在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中称:“中化益业正在与延长石油磋商,希有意将甲醇MTO项目部分股权出让。”该人士特别强调,陕西省高层已对此事特别关照,希望尽快促成合作。
陕西省政府发函最高院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凯奇莱公司胜诉。
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凯奇莱及其法人代表赵发琦措手不及。
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的政函。该函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
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函件内容,陕西省政府请求最高法院推翻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政函称,“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
政函认为“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并称“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争议区有煤炭资源15亿吨以上,估计涉及国家应收探矿权价款20亿元以上。西勘院是我省事业单位,其持有的探矿权是代表省政府持有,属国有资产。”
政函称,如果维持省高院判决,将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并将“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2009年11月4日,最高院做出审判,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院开庭重审此案。在审判答辩中,西勘院称其与凯奇莱公司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凯奇莱成立于2003年12月5日,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于2004年2月19日说服西勘院将合同时间倒签。用于规避陕西21次会议纪要精神,即没有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西勘院委托代理人称。
这一次,西勘院的诉求得到陕西省高院的支持。
陕西省高院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而对于这一重判的依据,凯奇莱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21号会议纪要属于加密文件,其传达的范围要受一定限制。凯奇莱公司根本无法了解。这样的一个纪要,将已经登记在一个普通民事主体之下的探矿权的处置权收归政府,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制精神。
此外,关于勘查合同备案,陕西国土资源厅、陕西发改委各有不同政策要求。前者认为,按照备案要求,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
律师团的一个重要质疑,还在于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发函行为本身即存在干预司法的嫌疑。
不满陕西省高院的重判,2011年4月29日,凯奇莱公司再次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凯奇莱出局
在陕西省高院重审合同纠纷期间,凯奇莱公司面临的境况出乎赵发琦的预料。其根源是凯奇莱公司注册之初的违规行为。
2006年12月22日,西勘院就曾向陕西工商局举报,凯奇莱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2007年1月25日,榆林市工商局立案。
2010年8月21日,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随后,11月9日,陕西省工商局下发《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至榆林市工商局,称上述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够准确”,撤销处罚决定。
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做出榆工商处字(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凯奇莱公司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随后,凯奇莱公司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8月19日,在榆林市政府正在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复议时,榆林市公安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逮捕赵发琦。
凯奇莱公司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榆林市公安局对赵发琦予以逮捕,剥夺了凯奇莱公司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法定程序权利,明显违背了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榆林市公安局应当立即无罪释放赵发琦。”
6月18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刘俊海、施天涛以及李曙光等法律专家就撤销凯奇莱公司的行政处罚给出论证意见书,认为榆林市工商局无权就同一事实再次做出处罚,没有新的证据之前,榆林市工商局不应加重处罚。
杨金柱提供的工商资料显示,凯奇莱利益相关方中化益业、 陕西益业、中化益业能源公司分别有6000万元、8000万元、1.68亿元注册资金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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