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皆下乡知青,1978年,我们先后调回城市,由于接收单位只有单身宿舍,两个女儿不能迁户。为此我多次找到旗公安局治安股,要求为女儿们办理“农转非”户迁入我的户口之上,无果(那时有文件规定农转非的控制指标为千分之三)。无奈我只好求助于信访试一试,同样内容的信分别寄往国家公安部、自治区党委知青领导小组、自治区公安局(那时不叫厅)和盟公安局,共花了3角2分邮票钱。一个多月后,我收到了自治区公安局的回信。“你给公安部来信,要求解决子女户口问题,已转至巴盟公安局处理,请你与巴盟公安局联系。”凭此信我就在第二天找到旗公安局,很顺利地拿到了准迁证。
这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局1979年4月17日的回信我保存至今,当年几级公安部门为我一介草民之小事办事效率之高,本人所付出的上访成本之低,对比眼下,常使我感慨万千。
(作者为包头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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