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教授”孔庆东应否被辞退?

作者:叶匡政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11-11-18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19 10:14:53

阅读量:61次

  孔庆东对《南方人物周刊》记者“三妈的”事件已过去数日,仍未停歇。不仅新华社发表评论,敦促北大解聘孔庆东,北大学生也发起辞退孔庆东的活动。有学生写公开信希望校长能辞退这个“五毛教授”,信中认为辞退孔庆东的理由不仅因他“爆粗口应受到谴责,但更严重的问题是他多次在公共领域宣扬暴力。”信中称,孔庆东在第一视频中,常称要把某人干掉,这种对其他公民的暴力威胁,已远超言论自由范围。北大学生也因此分为两派,观点对垒。按“北大未名 BBS” 发帖数量计,“倒孔派”人数远大于“挺孔派”。

  看到北大学生的这个举动,有些吃惊。因这些年来,一直觉得北大学生大多两耳不闻窗外事,能对本校教授有此番作为,确属不易。无论“挺孔”还是“倒孔”,学生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显然,孔庆东的那些出格言论,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我对孔庆东了解不多,只知道他自称“北大醉侠”,早年看过几篇他写“烙饼卷大葱”的博文,曾以为他是性情中人。近年通过微博,才发现他习惯用歪话、狠话、大话、脏话雷人,俨然成了教授圈里的宋祖德。他的言论也多出现在报纸的娱乐版,可见大家并未把他的言论当真,只图一乐。我一直猜测,可能是他的脑前额叶受伤,导致性情大变喜怒无常,否则的话,实难理解他身上这种以骂求名、以贱求敌的娱乐精神。

  好玩的是,这个来自黑龙江的孔氏后人,常自称是孔子的第73代直系传人。孔子是强调“慎言”“讷言”和“非礼匆言”的,这位常把儒家挂在嘴边的孔庆东,竟喜欢以暴力言语示人,显然有违孔家的祖德祖训。说句玩笑话,最应处罚孔庆东的,当是孔氏家族。记得明洪武年间,当时朝廷曾赐孔氏族长一支藤杖,令其主持家族事务。据说藤杖至今仍在,孔氏族长如要维护孔家声誉,就该杖责这位有辱斯文门风的孔氏后人。

  孔庆东的狂妄无忌,并非一日之功。很显然,他从谩骂中获得了乐趣、享有了名声,于是便把自己的后半生,完全押在了这种粗口文化中。记得孔庆东当年开博客,还自称“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初犯我,我让三分。人再犯我,我回一针。人恒犯我,斩草除根。”看他今天的作为,这几句话倒成了扇向自己的嘴巴。他常称记者为“无良记者”和“国家公害”,在我看来,一个教授如此言行,才真称得上“无良”,任其恣肆漫延,倒有可能沦为“国家公害”。

  在我看来,孔庆东真正恐惧的,是自己的言论没有反响。所以,他把吸引媒体注意力,当作了自己发言的动力,哪怕是瞎说胡扯、大放厥词。长此以往,他把那个常在媒体上出现的极端形象,看作了真实的自己,被媒体虚构的那个形象所奴役。这是从好的方面揣测他的心理变异。从坏的方面推想,这种假扮的狂放不羁,倒显出了某种居心的险恶。他假冒醉侠也好,他佯装痴狂也罢,表面在攻击汉奸、记者,实际倒像在阿谀他心目中的主子。否则,他那些背离道义和良知的言行,确实有违常理。奇怪的是,这样一个狂士的表演家,竟有人追捧,只能说是时代的悲哀。

  不过,我个人虽十分反感孔庆东的这类怪异言论,但并不赞同北大因此而辞退孔庆东。因为假如孔庆东因言论出格被辞退,明天就可能有另一位教授,因言论让另一些人不适而被辞退。这显然有违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与“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老北大精神也不相容。当然,我们希望每个公众人物都能理性地发表言论,但如果有某些公众人物不甘寂寞,想剑走偏锋,愿意用一些肆无忌惮的胡言乱语来娱乐公众,我们虽有嘲笑、批判他的权利,却没有让他因言获罪的权力。因为他损毁的只是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只会让理性的人降低对其学术水准的评价,最坏结果就是沦为逗人一乐的小丑。讨厌这类小丑言行的人,可以选择不听不看他的言论,但要求权力机关来处理这类小丑,显然也很不妥。只要一个人的言论没有触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原则,政府就应当予以保护。从目前孔庆东发布的言论来看,虽有暴力色彩,但似乎并未触犯这一底线。

  言论自由肯定是有边界的,中国在这方面的案例和法理,几乎空白,所以只能拿美国说事。霍姆斯法官1919年曾为美国最高法确立过“明显和即刻的危险”的司法原则,指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比如他认为法律肯定是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高声谎报火灾,并造成公众恐慌的人。但1927年布兰代斯法官却对“危险”做了限定,认为“如果宣扬违法并未构成煽动,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类倡议将被立即实施,那么无论在道德上应该受到何种遣责,宣扬违法并不能成为剥夺自由言论的理由。我们必须记住宣扬与煽动、准备与企图、集会与阴谋之间的区别。要发现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必须证明即刻的严重暴力可被预期或受到鼓动。”也就是说,即便在宣扬违法,只要不会煽动即刻的危险,都不能成为剥夺一个人言论自由的理由,最多我们只能在道德上遣责这样的言论。

  美国在1970年代后,对因言获罪有了更严格的限定,对言论采取了更宽容的司法原则,认为言论只有在对社会秩序已造成或极可能造成重大而实质危害时,这种破坏必须达到明显严重的程度,并具有立即性和可能性时,才可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或处罚。曾有一个三K党首领在电视里辱骂黑人,并扬言采取报复行动,但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判其无罪,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是在煽动或制造即时的危险行为,只不过在宣扬一种理念,与真正的煽动仍有区别。这些原则虽没有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但至少可成为我们判断此类问题的一个标准。

  对大骂别人汉奸的孔庆东来说,可能只要来自美国的理念都会排斥。如果他坚决反对美国对言论自由的见解,而甘愿按照自己的极端理论,接受北大处罚,那就另当别论了。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