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记者如何使用信息自由法?
作者:卢宜宜
来源:《阳光》2012年第1期
来源日期:2012-1-15
本站发布时间:2012-1-30 0: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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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实施了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或法规。在很多国家,记者都是信息公开法律的重要使用者。他们依据这些法律要求政府公布各种具体的信息,并通过媒体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
英国知名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者阿布·哈姆萨(Abu Hamza)曾是伦敦芬斯伯雷公园清真寺的阿訇。2003年英国当局取消了他的传道资格,他被禁止利用芬斯伯雷公园清真寺传播其主张。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阿布·哈姆萨就每周五在清真寺门外继续布道,直至2004年5月被英国警方逮捕。一位记者要求伦敦警察局说明阿布·哈姆萨在清真寺门外布道期间警方为维持秩序总共花费了多少资金。在英国的信息自由法实施之前,记者最可能从伦敦警察局得到的回复是“找不到你要的数据”,而有了信息自由法这个武器之后,记者顺利地获得了想要的信息。
目前,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实施了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或法规。在很多国家,记者都是信息公开法律的重要使用者。他们依据这些法律要求政府公布各种具体的信息,并通过媒体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从数量上看,记者不一定是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群体。加拿大联邦政府收到的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中只有约10%是由记者提出的;在美国,估计这一比例只有5%。但是,记者在使用相关法律方面的重要性不能仅从数量上判断,因为记者索取信息不是为了个人需要,而是用于媒体报道。在报道中记者通常会介绍他们如何援引信息公开法向政府相关部门索取信息。一般公众了解到信息公开法律的存在,以及公民如何能运用这些法律来获得信息大多是通过媒体的报道。
在不同国家,信息公开法律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法律生效的年限有长有短,政府在实施相关法律方面的力度也参差不齐,所以记者使用信息公开法律的具体情况也会有差别。比如,在政府对记者的信息公开申请能迅速回复的国家,记者使用信息公开法的积极性就较高;而在政府对信息申请经常拖延处理的国家,记者使用相关法律的热情就会降低。此外,有些国家会向信息申请者收取费用,而有些国家则是免费的,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记者对信息公开法的使用。本文要重点介绍的是英国记者使用相关法律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况。
英国的信息自由法于2005年开始生效。伦敦大学学院宪法研究中心的学者在法案实施近两年后的一项专门研究发现,在法案生效之初,不少记者都出于新鲜感提交了信息申请。这些申请主要是为了试试新法好不好用而随意提出的,并非记者先有了明确的新闻线索和对特定信息的需求,然后再有针对性地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这种对信息自由法的试探性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已逐渐减少。还有一些记者专门为了揭露信息公开法的缺陷而提出申请。他们选择一些事先就料到不会获得政府回应的信息申请。得到预料中的结果后,他们就可以撰写新闻报道,证明信息自由法的现行版本不足以推动信息的充分公开。
当然,大部分英国记者使用信息自由法的动机还是为了配合他们正在进行的新闻调查。法律生效后,在媒体与政府有关信息自由的博弈中,媒体方面有了更大的助力。之前,记者从政府新闻官口中得到“我无法作出评论”、“我没有信息可以提供”等回答时,即使明知这些只是遁词,记者也无可奈何,而信息自由法为记者提供了继续追踪相关信息的法律依据。
公事公办地向政府提出问题仅是记者收集信息的手段之一。很多记者都会在政府中发展一些朋友,在需要时可以向这些朋友私下打探消息。即使对以这种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记者来说,信息自由法也有一定的作用。据一位记者介绍:“以前,我认识的政府内部人士曾告诉我,这个材料你30年内都不可能看到。现在,他们指点我:你可以试试提交一个信息公开申请。”
在媒体人士中,觉得信息公开法用处最大的是撰写调查性报道的记者。英国的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应在收到申请的20天内向信息申请人作出答复,同时法案也规定了一些政府部门可以要求延期的情况。对时事新闻记者来说,等待20天再写出报道显然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碰到延迟答复的情况。只有就某一专题进行长时间深度调查的记者,才可以不受新闻时效的限制,耐心等待政府的回复。例如,英国的《卫报》曾试图了解英军在阿富汗造成平民伤亡的情况。造成平民伤亡比较严重的事件会有宪兵队的介入调查,《卫报》于是向英国国防部申请公开英军宪兵队调查平民伤亡事件的调查记录。历时九个月后,《卫报》才从国防部获得了对部分事件的调查报告,且这些报告已经过严格审查,删去了部分信息。英国记者遭遇政府拖延回复的情况并不少见。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一些记者甚至都记不清自己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到哪一步了。
自2005年信息自由法生效以来,英国记者对该法律的实施情况提出过各种批评,但总的来说,媒体对法律在提高政府透明度、加强公众对政府监督方面的积极意义仍给予肯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也有所改善。最终,任何法律都只有在实际的运用中才能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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