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一直是中国全国艾滋病检测政策

万延海

中国广西准备地方立法,规定艾滋病检测采用实名制,再次引起人们对感染者隐私的关注。尽管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但是,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卫生人员到感染者家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随访时通过社区医疗机构和基层政府泄露感染者隐私。


28日,在卫生部每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对实名制引发的感染者隐私问题表示,实名制利于治疗和预防,应从正面去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而不是通过一个隐匿的方式

可以说,王宇的意见属于僵化官僚体制下典型的“脑残”现象。“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谈何容易?我们且不谈中国大众对艾滋病患者的态度,我们就看看中国各地医疗机构拒绝给艾滋病患者提供手术治疗的情况,以及中国卫生部和人事部联合文件拒绝艾滋病患者担任公务员的情况,中国卫生部门不是在致力于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现实,而是一直是歧视艾滋病患者的元凶。如此情况,我们如何期待消除歧视的成果呢?

其次,即便中国政府致力于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消除歧视也不会是一日之功,而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而隐私保护却是每个感染者每天需要面临的实际压力,好像头顶一个炸弹,随时担心爆炸。而感染者身份泄露后带来的后果也是严重的,比如可能失去工作、被邻里、亲友、同事或同学疏远等。

再次,艾滋病患者不仅担心疾病隐私被他人获知,而且担心自己的性生活或其他不愿意他人知道的行为暴露出来。众所周知,艾滋病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而性行为涉及诸多人类隐私,许多行为并且受到社会道德或法律的反对,比如卖淫嫖娼行为、群体性行为、男同性恋。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就需要同时挑战相关人类性行为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制度。

其实,实名制艾滋病检测,并不是基于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实需要的考虑,而是中国国家政府对艾滋病患者实施控制的需要。中国公共卫生体制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强调对患者的控制,而不是建立在大众健康教育基础上。中国政府并不强调人民获得信息,不强调人民在获得信息基础上自己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同时自觉承担对他人的责任,而是强调对个人的国家控制上。最近,这种早期的公共卫生国家控制制度发展成为中国公共安全部门对艾滋病患者的控制上。

中国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并不只是广西地方政策,只不过广西在地方立法上明确提出实名制检测的意见。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


198712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1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失效)第十四条规定“艾滋病为国家规定的报告传染病。”该规定不尽对艾滋病提出严格的监测制度,而且对艾滋病患者提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外国患者入境或对已经入境者实施驱逐,对艾滋病患者实施“留验、限制活动范围、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等。该规定第三条要求:“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随后出台的中国传染病法提出对艾滋病患者在传染病医院实施隔离治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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