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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6日 10:44:17
转贴:罗马公民权简介(On Civitas) ——由户籍制度“改革”想到古罗马帝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f150a00100vlro.html罗马公民权简介(On Civitas)
(2011-10-26 01:55:46)
罗马公民权(Civitas)是古罗马时期,授予特定自然人的一种拥有某些法律、财产和政治权力特权的社会身份。今天我们很难对罗马时代的公民权做一个实质意义上完善的归纳总结,因为公民权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着微妙的变化。但是在晚期罗马共和国到早期罗马帝国的这段岁月里,我们大约是可以对罗马公民权做如下的理解的。
一、罗马公民权的取得
符合以下情况的自然人可以获得公民权(下列提到的公民和子女一律均仅指代男性):
·罗马公民的婚生子女自动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optimo Iure)。但在罗马历史的某些时代,这种自动授予要求父亲必须是罗马公民(Cives Romani optimoIure),母亲必须拥有不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non optimo Iure);而在其他时代,只要父亲拥有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optimo Iure)或者母亲拥有不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non optimo Iure)即可。
·自由民(解放奴)自动拥有部分公民权;但他们在某些方面仍对自己的前主人负有一定的义务,而且前主人会自动成为他们的庇护人。
·辅助部队的士兵在服役期满后可因被奖励而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他们的子女也自动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
·只有罗马公民可以应征入伍并在军团中服役。但是,服役期中的公民会被剥夺公民权中的婚姻权(Ius connubii),在服役期中公民不能合法的婚娶,除非另有特别准许。因此,公民在服役期中诞生的子女不会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权。但,如果公民退伍后与孩子的母亲缔结合法婚姻,那么这些子女的公民权可被追认。
·为罗马做出杰出服务的自然人可被授予充分的公民权。
·自然人也可出资购买罗马公民权,当然价格奇高。
·拉丁盟邦的公民可渐进式地获得充分的公民权。
·罗马公民权在帝国建立后不断的扩张到各个行省,最初是出于兵源不足的考虑;三世纪时期由卡拉卡拉皇帝颁布的《安东尼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授予了帝国境内所有常住自由民以充分的公民权,但此时公民权已经没有什么重大意义了。
二、罗马公民权的内容
罗马公民权在各个时代对个体自然人而言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通常而言,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应当包含下列组成部分:
【主要权力】:
·投票权(Ius suffragiorum):罗马公民享有参加罗马的各种政治集会,并投票的权力。
·荣誉权(Ius honorum):罗马公民享有竞选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交易权(Ius commercii):罗马公民享有合法拥有土地、财产和订立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契约之权力。
·通婚权(Ius connubii):罗马公民享有自由缔结与罗马公民合法婚姻之权力;享有担任罗马家庭户主(paterfamilia)之权力;享有子女自动取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之权力。
·迁徙权(Ius migrationis):当拥有罗马公民权者迁移居住地时,只要他在该城永久定居,就可以自动获得该罗马殖民地城市的公民权;拉丁公民权者同理。但该权力不保护不同级别公民权城市之间的迁移,例如,罗马公民从罗马殖民地迁移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则其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optimo Iure)会被降低为拉丁公民权(ius Latini),因此,该种跨区域迁移需要自愿申请。
【附属权利】:
·免税权:罗马公民对某些税种拥有免于缴纳的权力,对某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有不予遵守的权力。
·诉讼权:罗马公民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和应诉的权力。
·受审权:为罗马公民定罪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审判,且公民在审判中拥有为自己进行公开辩护的权力。
·刑事豁免权:罗马公民拥有免于拷打和鞭笞之刑的权力,也不能被判处死刑,除非该公民被证实犯有叛国罪。受叛国罪指控的罗马公民有权选择在罗马应诉,如果叛国罪名成立,罗马公民也不应当受十字架之刑。
·万民法(Ius gentium)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罗马公民权和罗马社会的分层
按照上述公民权的条目,我们可以大致把罗马领土内的常住居民做如下粗劣的划分:
·罗马公民(Cives Romani optimo Iure):享受充分的公民权所包含的各种特权,当然也必须尽公民权所包含的各种义务;公民权可因某些特定事由而被剥夺,如犯有叛国罪。
·女性罗马公民(Cives Romani non optimo Iure):罗马的女性享有不充分的公民权,总体而言,她们更像是罗马社会的一个独立的阶层——尽管享受各种礼遇和尊敬,但是罗马女性从未获得过充分的公民权——没有投票权(Ius suffragiorum)和荣誉权(Ius honorum),因此不能投票,也不能担任公职;但她们又能合法的拥有财产,捐赠公共工程。此外,在罗马的政坛里,联姻通常是政治联盟的常用做法,罗马女性甚至到了五贤帝王朝的末年,都还会被自己的家族命令离婚改嫁以实现政治婚姻的目的。
·拉丁公民(Latini):拉丁公民最初被定义为在拉丁同盟战争结束之后罗马所控制的拉丁地区居民,后衍伸为特定指代的拉丁公民权(Ius Latini)。拉丁公民权相对于完善的罗马公民权而言,不包含投票权(Ius suffragiorum)和荣誉权(Ius honorum)这两项最重要的政治权力,仅包含交易权(Ius commercii)和迁徙权(Ius migrationis)。除此之外还包含一项次级的“通婚权”(conubium)——拉丁公民可以与拉丁公民缔结合法婚姻。那些释放奴、犯罪的罗马公民和迁移到拉丁殖民地的罗马公民都会被授予此种拉丁公民权。
·友邦公民(Socii):这是一种授予属于罗马的附庸国或是盟友的自然人的公民权,它并不充分,最有名的友邦公民权当属拉丁公民权。这种公民权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又享受相应的权利,他们实际上构成了罗马社会的第二群体。不同的友邦公民,其公民权利并不相同,有自己的差异。
·省民(Provinciales):这一群体指代的是被罗马人征服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领土上生活的自由民,他们甚至不具备友邦公民权,仅拥有万民法(Ius gentium)所授予的有限权利。
·奴隶(slave):奴隶被认为是财产,元首制度建立以后拥有极为可怜的一点点权利,更多的情况是由主人生杀予夺。杀死奴隶只会被认为是损毁财产和举止失当,并不会被认为是犯了杀人罪。但奴隶的命运也并非只有悲惨,或许大部分奴隶都在农庄和矿山过着生不如死的苦役生活,但还是有一部分家奴会被主人待以族人。奴隶可以通过被解放来成为自由民,由这种转变获得自由民身份的奴隶常称为解放奴。解放证书可由奴隶的主人颁发,也或者是奴隶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出资购买。
·自由民(Peregrini):被解放了的奴隶会被授予一种非常有限的公民权,这种权利是自动获得的。自由民的子女生来即自由。另外,自由民有机会获得完整的公民权。
由上述的分类我们大致可以看出,罗马社会的分层工具实际上就是罗马公民权的细分——得到完整公民权的是上层,拥有部分的是中层,底层的自由民和奴隶只有很少的公民权甚至一点也没有。
四、公民权、占领地的罗马化和《安东尼敕令》
罗马人通过将不充分的公民权逐渐向盟友及被占领地居民开放来完成自己向周边领地的罗马化进程,因此,公民权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外交和政治措施。拉丁公民权的扩展就是这一工具应用的充分展示。公元前90年的《关于授予拉丁公民罗马公民权的尤里乌斯法》(Lex Iulia de Civitate Latinis Danda)即是重要的文案。这一做法也被认为是罗马人取得莫大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扩展的终点是由卡拉卡拉皇帝在公元212年所颁布的《安东尼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该法令授予所有罗马境内的成年男性以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 optimo Iure),成年女性以相应的公民权(Cives Romani non optimo I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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