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
几点建议
一 、增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公开原则
【意见稿】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建议稿】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理由】
1、公开原则只要是指职业病诊断机构及鉴定机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诊断及鉴定过程中的资料及结果可依患者申请公开,保障患者知情权,及他人监督权。
2、可以有力保障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客观公正,防止借患者隐私徇私舞弊,平衡患者与用人单位话语权。
3、关于患者隐私权,可以在诊断环节尊重患者是否选择公开,在鉴定环节可以由患者选择是否不公开。
4、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的公开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创造安全的用工环境,利于政府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 、保障患者鉴定机构选择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意见稿】第三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建议稿】第三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劳动者选择诊断机构后,不得重复选择其它诊断机构,对于疑难复杂等原因确需转诊的,需相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理由】
1、增加“选择”二字可以明确患者选择权
2、将意见稿中第四条第二款作为此条第二款比较合适,以保障患者选择权的实现;
3、增加第三款确保“患者选择就诊单位后的恒定性”,对于不服就诊结论可以提起“鉴定程序”,防止多头申请,权力滥用,久拖不决。
三 、明确细化举证责任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建议稿】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要求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用工单位、工作岗位等信息资料,可以提供与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其它单位应当配合诊断机构对相关资料的提供,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理由】
1、防止劳动者因用工单位为逃避监管导致患者无相关材料,如无劳动合同等,减少患者的在诊断环境的举证责任。
2、原意见稿中“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劳动者“应当”提供,加大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3、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其主动规范岗位管理及职业病的预防。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期限应约束,建立延期应备案制度
【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诊断鉴定,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建议】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应当结合职业病特点及相关程序,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从受理到结果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时间的长短需要另行考证。
【理由】
防止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定无限期拖延,严重损害患者利益
五、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应当实行免费政策
【建议】增加条款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不收费。职业病诊断机构及鉴定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理由】
1、患者往往无力负担,用人单位不愿意负担。
2、收费不利于诊断及鉴定客观公正。
3、政府的责任。
《管理办法》意见稿 http://news.sina.com.cn/c/2012-02-02/1355238723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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