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08日 09:55:02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理论有两个重要的思考性基础:每个人都是自私的,每个政府都是有限的。制度意义上,有限政府甚至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最伟大的成果之一。遗憾的是,由于每个人自私的先验性逻辑起点存在,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政府,在某种意义上也堕入了自私的深渊。由此,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有限政府的价值之后,依然有一小部分人不喜欢甚至拒绝这样的制度设计。

        历史是触目惊心的。人们将永远记住喧闹的20世纪,卑斯麦和希特勒领导的德国政府,一度无边界膨胀,几乎要管住每个人的呼吸;斯大林领导的苏联政府,不仅把所有的土地,所有的公司都收纳其中,甚至连脑袋里面的思考也控制起来,谁不顺从斯大林思考的方向,谁的脑袋就会秘密消失;中国当然也不是例外,政府无限膨胀,以至于每个人的粮食都被定量,布匹和糖也需要计划,当政府派发的粮食不再抵达,有高达3000多万的人竟然被饿死了。

        还有什么能够比这样的历史悲剧更加让人难过?当我们陈述这样的罪恶,很容易让别人误以为我们不过是一群无政府主义者,或者是反政府主义者。这是需要反复说明的地方:倡导一种有限政府的秩序,并不意味着政府不重要。我们警惕的是,政府借用强制性的、过于集中的权力,破坏市场的秩序,甚至侵犯人们的私权利。事实上,无论在何种制度背景下,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这么做。几乎每个政府都是这样的,对历史的教训故意视而不见,人为设计很多制度性的漏洞,让政府的政策不受制约。道理由此变得非常简单,一个单个的自然人,因为没有借助公权力,他或她对别人,对市场的伤害性,都是小范围的,甚至是无足挂齿的,但是如果拥有公权力的政府理直气壮地这么做,市场的灾难或者是人道主义的灾难,就会很快来临。

        所以我们呼吁一种有限的政府秩序,政府的任何一种权力都是每个人授予的,其目的是让政府保护每个人的私权利,保护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市场体系中的权利。私权利成为政府行事的最后边界,要想尽一切办法,控制政府的无边界发展,绝对不能让政府强大到摧毁或者忽略每个人的私权利的程度。

        问题指向两个方面。

        其一,有限政府的建立,目的当然是约束政府的滥权,这反过来意味着,有限政府的建立,也是为了约束每个人的原罪。人类社会的局面就是如此,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那么政府就不需要建立,问题在于,没有一个人是天使,每个人都有罪,因此政府的设立呼之欲出。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在这样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陈述。周全的思维方式是,一方面我们要警惕每个人的原罪,而政府是所有选项中相对比较有效的约束每个人原罪的组织形式。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让一个由人组成的政府越过最高原则,来伤害每个人,政府不能无限膨胀,以至于可以借助政府的名义,伤害每个个人,必须把政府限制在一定的权力范围之内。所以洛克强调,政府和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每个人的自由。一个有限的政府,应该对每一个人的权利加以重视,这样的权利,包括了一个人在法律的约束下随心所欲处理和安排自己的人身、行动、财富和言论的自由,在这个范围之内,一个人不受另一个人的支配,尤其是不能受政府的支配。一个有限的政府,应该从这样的私权利领域退出去,彻底地退出去。

        其二,如果有限政府只是一种凭空想象出来的理念,而不是一种历史性的试错的结果,那些热爱大政府的人们,就有了拒绝有限政府的坚实理由。所以,对历史的了解与分析,就成为重要的功课。“历史告诉我们,团体和个人都非常容易受到暴政的诱惑”,这是托马斯杰弗逊1774年说过的话。这里的暴政,就是大政府主义。既包括了由大政府推动的计划经济形态,也包括了绝对惟一性的政府意识形态宣传,还包括对一个明星政治偶像人物的非理性膜拜。当三者结合在一起,大政府主义就成为一种强大的生活方式,暴政来了,灾难来了,所有人都张开怀抱,为自己能够遭遇灾难欢欣鼓舞。

        任何一种大政府主义的实现,一定是魔鬼暴君与普罗大众合谋的结果。有人在《圣经》和亚里斯多德的学说里找到了反对大政府主义的历史性理由。当摩西上西奈山领受十诫时,以色列人制造了一尊偶像。这是亚伦的杰作,那些在路上的犹太人,当时当地的态度,不是抵抗亚伦,反而是欢呼,是积极参与。这是最古老的错误,背后的逻辑是,亚伦将人的组织的行为的边界打破,直接违反了神的最高原则,人不能拜偶像。但是亚伦的行为,在理性的范围之内,却最具有蛊惑性,因为他的目的不是取悦神,而是取悦以色列人。这就意味着,亚伦的“政府”,破坏了最高的原则,因此不再是一个有边界的政府,而是一个无限的大政府,无限到抗拒神的诫命。

        政府因为夹带公共利益,使得人们丢失掉最高的敬畏原则,这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亚里斯多德显然看到了这一点,他的自然观念,就是从理性思考路径出发,将自然的秩序置于神的高度。这启发了后来的有限政府理念,任何一个政府的行为,都必须以最高的自然秩序作为起点。这是自然法的起源。政府或者说政府制定的法律,不仅是政府意志和权力的表现,必须要建立在至高无上的原则之下。政府和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管辖,没有人高于法律。而法律的位置,毫无疑问,是不可高于神,不可高于自然秩序。

        感谢先知们的努力。他们提醒我们,任何由人组成的政府,必须有所敬畏,必须建立其必要的和合适的列举型权力。也就是说,政府一定不是无所不在的,政府和一个具体的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惠的关系。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以契约的形式写进宪法,人有赋予政府公权力的权利,也有抵抗政府滥用公权力的权利。个人的”抵抗权”由此建立,这才是有限政府的基石。

        正是因为每个人的“抵抗权”的存在,人们才得以在大政府主义的历史漩涡里,一直顽强地守卫自由。荷兰、英国和美国,是这方面的典范。他们的历史证明,有限政府的建立是有可能的,而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也是有可能的。这是伟大的盎格鲁撒克逊政治传统:没有政府和官僚的干预,繁荣就有可能;没有政府强制参与的宗教秩序,社会的稳定和每个人心灵的自由,就有可能;没有不受限制的政府的绝对统治,就有了建构法律体系,建构有限政府的可能。而一旦有限政府成为现实,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也就形成了一个可以期待的制度基础和信仰基础。(本文刊发《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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