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因为贵阳市中院拒绝对广受关注的黎庆洪涉黑案二审公开开庭审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周泽律师、张磊律师等作为“黎庆洪案”辩护人,决定以公民身份依法举行一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月6日上午,周泽律师在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填了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贵阳市公安局给周泽律师、张磊律师出具了关于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负责接待的警官表示,主要是我们需要审查确定你们要组织的这30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要确定他们不是贵阳市的居民,请你们提供一下他们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居住证明材料。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本次游行示威组织者周泽律师等是外地人,周泽律师表示不组织当地公民。
贵阳市公安局给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参加人不是本地居民的有关证明材料,要求于2012年9月7日17时前补正以下材料:1、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30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2、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30人的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没有村委会、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单位证明也可;3、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30人的本人自愿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个人声明。
现有上海薛荣民律师、上海韩国权律师、湖南陈以轩律师等人报名参加游行示威,陈以轩律师表示,从2000年开始学习法律,一直知道中国有部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想落实下。张磊律师表示,只有两个人,也要游。
广东崔小平律师表示,特地看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许可法》,贵阳警方所要求的三项资料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居委会的居住证明材料,要这个的理据是什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只要提供“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