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拙著《隐权力2》)

楊乃武與小白菜

“朝廷必为昭雪”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福建龙溪县令朱履中向闽浙总督(福建、浙江的一把手)汪志伊、福建巡抚(省长)王绍兰举报布政使(副省长)李赓芸贪赃索贿。恰巧汪志伊与李赓芸素有嫌隙,意欲借此好好修理一下李赓芸,便上奏将李解职质讯,命福州知府涂以辀主审。涂一心要讨好总督,辞色俱厉逼令李认罪,李不堪受辱,竟在狱中自尽。

事情闹大了,朝廷派吏部侍郎(相当于组织部副部长)熙昌和一名副都御史(相当于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来福建调查,很快查明:李赓芸是操守清廉、百姓拥戴的良吏,冤案系朱履中栽赃诬告、汪志伊固执苛求、涂以辀勒供凌逼所造成。于是李赓芸获平反;汪志伊被削职,永不叙用;涂以辀、朱履中充军黑龙江;巡抚王绍兰也因附和该案而遭革职。

此案还有段尾声,比较耐人寻味——到福建查案的熙昌等人看到当地士民为李赓芸修建遗爱祠,便奏请朝廷为遗爱祠赏赐匾额,以国家名义旌表李赓芸,有点类似于今天的追认为“烈士”。但嘉庆皇帝坚决不同意,因为“大员缘事逮问,当静俟国法;若此心皦然、横遭冤枉,亦应据实控告,朝廷必为昭雪。乃效匹夫沟渎之谅,殊为褊急,不应特予旌扬”(《清史稿·李赓芸传》)。意思是说,你李赓芸是朝廷命官,因案被查,应当相信国家律法,如果无辜被冤枉,也应按正当程序如实申诉,朝廷必定明察秋毫,还你公道,以死自证清白,那是山野匹夫、市井小民的行为,你效法这种“沟渎之谅”,岂不是置公信于不顾、陷朝廷于不义?哪能旌表?

但是我想较真一回。假如李赓芸不自杀,这桩冤案能不能惊动朝廷、从而获得平反呢?进而言之,当一桩冤案发生之后,通过正式渠道“据实控告”,朝廷真的可以“必为昭雪”吗?李赓芸案牵涉到副省级干部,自然受朝廷重视,假如是老百姓含冤受屈呢?

当然,按照清代司法体制,帝国对于地方官员滥用权力、冤屈良民的可能性,是层层设防的。县官的完全裁决权只限于“自理词讼”,即一般民事纠纷;对重大刑事案,知县只有初审权,而无权定案。初审完结后,知县必须将案犯与卷宗移交上一级衙门,由知府二审,这一程序叫“审转”。二审之后,又要呈报按察司(相当于省高级法院),再由督抚汇案咨结。杀头等大罪,还必须经督抚重审,再上报中央刑部核准,并由皇帝最后定谳。从理论上说,如果案子有“情罪不符、引律错误”之处,每一级复核的衙门都可以驳回覆审,或提审案犯,以防止出现冤案。

另一方面,如果被问罪者认为官府审判不公、自己受了冤枉,他的亲属或家人也可以到上级衙门申诉,即俗话所说的“击鼓鸣冤”。如果府、道、司、院等地方衙门均无法申冤,法律还允许他们进京上访,向步军统领衙门(相当于首都公安局)、刑部(相当于司法部)和都察院(相当于最高检察院)投递诉状,彼时称为“部控”。如果“部控”也不得昭雪,还有最后一个申诉渠道:“叩阍”,即拦圣驾告御状。

不过,一介草民碰上皇帝出巡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清稗类钞》这样记述:“叩阍极难,其人须伏于沟,身至垢秽,俟驾过时,乃手擎状,扬其声曰‘冤枉’。如卫士闻之,即时捉得,将状呈上,其人拿交刑部,解回原省。”以致京城有一些“丐流”之辈,干脆以代人叩阍为业,他们晓得“何时候驾,如何递呈”,收费并不高,也算是弥补了正式制度之不足。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帝国既有严密的审转制度,又有击鼓鸣冤与部控、叩阍等正式申冤渠道。那么,按道理来说,大清子民总不至于告状无门、冤不得雪吧。难怪嘉庆皇帝要将话说得那么满了:若横遭冤枉,朝廷必为昭雪。

然而,事实是不是如此?

杨乃武蒙冤

发生在晚清同治、光绪年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可以为我们探究帝国洗冤机制的隐秘内情提供一个分析模型。这起当年轰动一时的大冤案,或许不能说明清代司法的全部真相,但它将让我们看到冤案平反的幕后,隐藏着哪些微妙因素与复杂博弈。

杨案流传甚广,可谓妇孺皆知,不少晚清笔记都有记述,甚至被敷衍成香艳的小说、戏曲与弹词,然而情节已部分失真。为了叙述的完整性,我要不避累赘地简述一遍案发情由,所依据的主要是杨乃武女儿杨浚的口述史,并参考部分晚清笔记资料。而我们的观察重点,将放在这起冤案如何获得平反的曲折过程上。

杨乃武,浙江杭州府余杭县人氏,同治十二年(1873年)八月考中举人,时三十三岁。小白菜,本名毕秀姑,豆腐作坊伙计葛品连之妻。葛毕二人曾赁居于杨家,因为杨乃武时常教毕秀姑识字读书,传出了流言蜚语,杨家为了避嫌,便令葛氏夫妻搬迁他处。

同治十二年十月,葛品连暴病身亡,葛母疑有隐情,到县衙喊告。余杭县令刘锡彤因与杨乃武有隙,加之毕秀姑又曾与杨乃武传过“绯闻”,便断定葛品连之死乃因毕秀姑与杨乃武和奸下毒。重刑与诱供之下,毕秀姑只得供称是杨乃武给其砒霜,谋毙其夫。刘锡彤立传杨乃武到案,在上报革去其功名后,连番严刑逼供,不过杨始终不肯招供。但刘锡彤自恃朝中有人,认为案经上详,即可定谳,便将勘验、审讯各情,详报上司杭州府。

杭州知府陈鲁与刘锡彤私交甚好,而且刘锡彤又亲到杭州打点,因此对刘的初审结论也就无意细究疑点,复审时,不待杨乃武置辩,马上就大刑伺候,跪钉板、跪火砖、上夹棍,杨乃武死去活来,终于诬服画押。陈鲁即据犯人供词及人证甘结定案,按律拟罪:毕秀姑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只待走完后面繁复的程序,便可处决。

那么,接下来的司法程序能不能发现杨案冤情,驳回原判,还杨毕二人一个清白呢?另一边厢,杨乃武的妻子詹彩凤、姐姐杨菊贞也按照帝国提供的正式申诉渠道,到浙江按察司、布政司与巡抚衙门抱告(清代不准妇人告状,但允许男性亲属代为递状,称为“抱告”)。但按察使蒯贺荪接了状纸,只过了两堂,即认为原审无误,依陈鲁所拟罪名上呈巡抚杨昌浚。

案子进入巡抚会审阶段。杨昌浚在会审的同时,派了候补知县郑锡滜到余杭密查,但郑受了刘锡彤重贿,以“无枉无滥”禀复。杨昌浚便认为案情确实,照原拟罪名结案,勘题上报。巡抚是最后一审,看来铁案难翻了,只要刑部回文一到,便可即刻问斩。

帝国层层设防的审转制度,被人情与贿赂完全攻陷。杨乃武之妻詹彩凤已经绝望了,但杨菊贞仍不死心,准备京控。支撑着她信念的是“神”的启示——赴省抱告之前,杨菊贞曾去神庙求签、扶乩,得到的签诗说:“荷花开处事方明,春叶春花最有情”,乩文也说:“若问归期在何日,待看孤山梅绽时”,暗示杨乃武会有冤情昭雪、平安归来的日子。

同治十三年四月,杨菊贞带着杨乃武亲写的诉状,走了两个多月,来到北京,由随行的舅父姚贤瑞作为抱告人,向都察院衙门递状纸。但都察院并不受理,派员将她们押解回浙,交给巡抚杨昌浚处理,杨昌浚则退给知府陈鲁重新审问。陈鲁痛恨杨家上京告御状,一提审便用重刑威吓,不给杨乃武半点辩冤的机会,最后当然是维持原判。

杨乃武之所以陷入这场莫须有的“和奸杀人”案,表面原因是毕秀姑诬供,背后原因则是余杭知县刘锡彤借故陷害。杨乃武曾帮余杭县的粮户写状子控告粮吏浮收舞弊,还曾在县衙照壁上贴对子讽刺父母官,总而言之,是一名自恃其绅士身份敢与县官作对的隐权力者。所以刘锡彤决心要坐实杨的罪名,并通过行贿与私人交情,将查案的候补知县郑锡滜与二审的杭州知府陈鲁拉入同盟阵营。

随着案子按程序一步一步走下来,原判从未受到驳议,这个结果也使得刘锡彤与浙江司法系统变成了“同一条绳子上的蚂蚱”,休戚与共:如果杨案被翻过来,浙江地方官轻者将丢了威信,重者还会被追究错判的责任。特别是杨菊贞的京控,更强化了杨案原审集团“同仇敌忾”的动力。现在,杨家要翻案,不仅是在挑战初审官刘锡彤的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在与浙江的整个司法系统较量。

京控的制度设置,给了杨家一线推翻原判的希望,但是,从杨菊贞第一次进京的结果来看,这个最后的申诉渠道即使不是形同虚设,也显然对杨乃武之冤无动于衷。蒙冤的杨乃武需要获得更大的力量,才能启动帝国的这套洗冤机制。

杨乃武力量的苏醒

虽然第一次京控失败了,但杨菊贞还想再次上京。这一回,杨乃武的举人身份与人脉关系开始发挥了作用。他告诉前来探监的姐姐杨菊贞,进京之前,可以先到杭州找他的三位朋友。一位叫汪树屏,与杨乃武同科同榜中举,他的哥哥汪树棠在都察院当御史(相当于独立检察官),祖父也做过大学士(相当于宰相),世交甚多;另一位叫吴以同,也与杨乃武同年,是红顶商人胡雪岩的西席;还有一位是武举人夏缙川,他的堂兄夏同善是翰林院编修(编修是皇帝的文学侍从,是清贵之官)。

以前的士子极重年谊、乡谊,因为丰富的人脉关系构成了一个人的隐权力根基。杨菊贞找到了汪、吴、夏三人,他们都很热心,答应帮忙。汪树屏给哥哥汪树棠写了信;吴以同带杨菊贞去见了胡雪岩,胡对杨乃武的遭遇很同情,资助了杨菊贞进京的路费和在京的用度;恰好此时夏同善丁忧期满要回京城,胡雪岩为他饯行,作陪的吴以同趁机向他讲述了杨乃武受到的冤屈,夏同善答应回京相机进言;夏缙川也写了信,让杨菊贞到了京城先找夏同善。

同治十三年九月,杨菊贞和詹彩凤偕同抱告人姚贤瑞第二次上京告状。到了北京,她们先去拜见夏同善,送上其弟夏缙川的书信与诉状,在夏同善引见下,又遍叩浙籍在京官员三十余人,然后才向步军统领衙门、刑部、都察院递状。第一次京控的无果而终,已经让杨菊贞明白了帝国的司法救济机制不会自动为她们启动,她们必须寻求制度外的隐权力来推动救济机制尽快运转起来。

夏同善是促使救济机制为杨乃武案转动起来的关键人物之一。他与内阁大学士、都察院左都御史、光绪皇帝的老师翁同龢关系密切,多次向翁谈起杨案的曲折内情,翁同龢深表同情,相机将杨案冤情面陈两宫太后;同时,已接受杨家抱告的都察院等衙门也上疏奏请重审此案——夏同善带着杨菊贞遍叩三十余名京官的穿针引线、汪树屏给都察院御史汪树棠的书信,显然发生效用了。慈禧太后遂下谕旨:“着由刑部饬浙江巡抚杨昌浚,督同臬司(即按察司)亲提鞫讯,务提实情,毋枉毋纵。”

杨乃武似乎有了绝地逢生的机会,但是幸运不会那么轻易来临,我们不要低估了杨案原审集团维持原判的决心与能量。其时浙江按察使蒯贺荪已病亡,杨昌浚奉谕后,便委派湖州知府许瑶光承审。许瑶光审讯时,没有动刑,叫杨乃武与毕秀姑照实直说。杨乃武知道这次京控告准了,于是尽翻前供,毕秀姑也当堂呼冤,并供出她被刘子翰(刘锡彤之子)奸污、被何春芳(余杭县粮胥)调戏及阮桂金(何春芳姘妇)对她诱供等情。许瑶光鞫讯数次,意识到此案幕后复杂、牵涉甚广,竟不知道如何断结,只得一再拖延,案子审了两个多月,仍不敢定案上复。

光绪元年(1875年)四月(同治皇帝已在上一年十二月驾崩),一位给事中(也是检察官)上疏,奏请另派大员前往浙江复查。于是朝廷钦命浙江学政(相当于主管教育线的副省长)胡瑞澜提审杨案,杨昌浚得悉后,对胡威逼利诱,说此案经反复审问多次,无偏无枉,不宜轻率变动;又向胡推荐了宁波知府边葆诚(他是杨昌浚同乡、刘锡彤姻亲)等人协同会审;刘锡彤也用重金贿赂了会审的相关官员。胡瑞澜虽是主审官,但几次提审都由边葆诚讯问,边一见杨乃武与毕秀姑翻供,即喝令用刑,日夜熬审,最后一堂,杨乃武双腿被夹折,毕秀姑被烧红的铜丝穿入双乳,二人熬刑不过,仍都诬服。于是胡瑞澜照原拟罪名奏结,杨昌浚、刘锡彤等人弹冠相庆。

好在较量并没有结束。杨乃武虽然身陷囹圄,但他的同年们以及其他浙籍京官动员起来的翻案力量,还在继续对朝廷施加影响。光绪元年十月十八日,给事中边宝泉奏请将此案提交刑部审讯,不过慈禧以没有前例为由不予批准,只谕令刑部推研,并饬胡瑞澜再行提审,但胡审不出一个结果来。

十二月十四日,汪树屏、吴以同等十八名浙籍士绅的联名禀帖送到都察院,陈述了杨案的曲折冤情与逼供惨状,都察院当即转奏。翁同龢、夏同善等也亲见两宫太后,奏请将案件提交刑部审讯,夏同善对慈禧说,“此案如不究明实情,浙江将无一人肯读书上进矣。”

还有一种因素也在隐约影响着朝廷的态度,那就是《申报》对杨乃武案连篇累牍的报道与评论。这份报馆设于上海租界、受治外法权保护的报纸,一直都在追踪报道杨乃武案,刚开始时是猎奇性的,如该报对杨乃武案的第一篇报道就以“记禹航生因奸谋命事细情”为题。但随着介入越来越深,报道的重心逐渐转为对刑讯逼供、秘密审判的质难和对司法公开、公正的呼吁,我们不妨来看看几段《申报》当时的评论,颇有今日网友热议云南“躲猫猫”事件、湖北邓玉娇案的气势:

“试思严刑之下,何求不得?犯人熬刑不起,问官欲得何供,犯人只得承认。”

“查被屈者本有科名之人也,以枉例使有科名无罪辜之人陷法死于非命,又于死前极加五刑,使之七次昏绝,惨虐冤抑更孰甚于此耶?”

“惜乎审办此案,仍然秘密而不令人观瞻,上难副朝廷秉公为民之深忱,下难解浙省旁观众人之疑惑。……谣言又将大起矣。何也,因其秘密而不使人皆知也。”

虽然彼时的媒体影响力尚不足以与今天的互联网时代相提并论,但《申报》所推波助澜的舆论压力已经让朝廷无法忽视,比如边宝泉在奏摺上就说:“此案议论纷然,关系甚巨。”

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慈禧改变了不准提京审讯的决定,颁下谕旨:“兹据都察院奏称,浙江绅士汪树屏等遣抱联名呈控,恳请解交刑部审讯,据呈内所述各情,必须彻底根究,方足以成信谳而释群疑,所有此案卷宗及要犯要证,着即提交刑部秉公审讯,务得确情,期于无枉无纵。至案内各犯,着杨昌浚派要员沿途小心押解,毋得稍有疏忽,致于咎戾。”

九死一生的杨乃武在“山穷水尽疑无路”之际,迎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翻案机会。

平反杨案背后的权力斗争

光绪二年三月,杨乃武、毕秀姑以及相关人证、卷宗相继解送到京。五月,刑部举行三法司会审,即由刑部主审,都察院、大理寺参与会审。这是清代审讯京控大案的制度性安排。帝国最后的洗冤机器终于让杨乃武撬动了。

应该说,杨案提京会审,已经离开了杨昌浚、刘锡彤等人的势力地盘,加之杨案影响巨大,“物议沸腾”,太后亲自过问,连国外记者也跑来旁听,因此,有望审出一个“无枉无纵”的结果。

会审的第一天,朝廷各部院的御史、侍郎以及夏同善、边保泉、汪树屏、吴以同等人都参加了陪审或观审。杨乃武将案情经过,从头到尾详细削辩,称自己既未与毕秀姑通奸,更无合谋毒死毕秀姑亲夫之事,在府在省的供词,都是畏刑诬服,死实不甘。毕秀姑也口呼冤枉。第二天、第三天审问尸亲及证人。最后一天提全案犯人及人证当堂对质,质讯的结果是葛品连之死与杨乃武无关,毕秀姑也没下毒。最后三司审议决定:调尸复验,了结全案。光绪二年十二月初九,刑部尚书桑春荣率领堂官、司官、仵作、差役,带同全部人犯人证,到京城海会寺开棺验尸,发现葛品连尸骨并无中毒迹象。至此,案情大白,杨乃武与毕秀姑果然受了冤枉。

那么,已经被证明是清白之身的杨乃武应该理所当然地获得平反了吧?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按照清律例,如果杨案平反,杨昌浚、刘锡彤等必被追究错判的责任。朝廷的官员在这个问题上分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以四川总督丁宝桢为代表,极力反对平反:杨乃武风流成性,亦非善类,此是铁案,证据确凿。当时丁宝桢恰好在北京,听说刑部要参革杨昌浚及其他原审官员,竟跑到刑部大发雷霆,面斥刑部尚书桑春荣糊涂,并威吓说:“这个铁案如果要翻,将来就没有人敢做地方官了!”桑春荣“欲见好于外官,觊杨昌浚之书帕(贿赂的雅称)”,因此有意从轻发落杨昌浚,甚至吩咐刑部堂官细细审讯杨乃武与毕秀姑,逼他们“自伏通奸罪”。另一名满籍的刑部尚书皂保(清代的中央各部均设两名尚书,一名汉人,一名满人)因为受了杨昌浚厚贿,也不主张翻案。大学士宝鋆是刘锡彤的乡榜同年,也欲回护杨昌浚与刘锡彤。

另一派以翁同龢为代表,包括夏同善、边宝泉等,则力主平反杨乃武案、惩办冤案制造者。由于两派相持不下,刑部的结案奏疏,拖了两个多月,迟迟不上。还关在监牢里的杨乃武暗自焦急,度日如年。一直拖到光绪三年二月十日,刑部才向两宫上奏杨案会审结果,推翻原审判决,并建议处分错判的官员。

二月十六日,谕旨下:杨乃武因“不知远嫌”,与毕秀姑同室教经、同桌吃饭,杖一百,革除举人功名,不得恢复;毕秀姑“实属不守妇道”,仗八十。薄惩后均释放回家,其时恰是“孤山梅绽”时节。

同时,谕旨判处:冤案始作俑者刘锡彤发配黑龙江效力赎罪(其子刘子翰奸污毕秀姑的情节则未被承认);杭州知府陈鲁、查案不实的候补知县郑锡滜、协助钦差主审的宁波知府边保诚及其他承审官员均革职;浙江按察使蒯贺荪因业已病故、复审此案的湖州知府许瑶光因“尚未拟结”,免予追究;杨昌浚与胡瑞澜两大员则“即行革职”。

刑部的奏疏其实并未对杨昌浚、胡瑞澜提出参革意见,慈禧之所以痛下决心拿地方大员“开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御史王昕在翁同龢授意下上了关键一疏。王昕的奏疏将平反杨案的意义,从还杨乃武一人之清白提升到重塑朝廷之威权的高度。这份奏疏写得非常有气势,有必要摘录下来,为了更方便阅读,我略作了翻译:

皇上圣明,再三下旨详审杨乃武案,这是为了伸大法于天下、垂炯戒于将来,不仅仅是给杨乃武与毕秀姑雪冤理枉而已。这一案件,饬交巡抚杨昌浚详核于前,钦派学政胡瑞澜复审于后,他们理应悉心审讯,问出实情,方不负皇上苦心。万不料他们徇情枉法,罔上行私,颠倒是非,竟至无以复加的地步!

现在经刑部勘验,葛品连委实是因病身亡,由此可知原审的供招证据尽属捏造。借着一个因病身亡之人,罗织罪名,冤屈无辜,制造冤狱,逼害良民,始作俑者刘锡彤固然罪无可逭,独不解杨昌浚、胡瑞澜身为大臣,迭奉严旨,何以如此结党朋比、官官相护?胡瑞澜承审此案,熬审逼供,惟恐翻案,已属乖谬,而在复奏皇上时更胡说现审与初供虽有歧异,却无关罪名出入云云,饰词狡辩,淆惑圣聪,居心何在?杨昌浚则在刑部奉旨提取人证时,竟公然放言:上调正犯确供为凭就行了,纷纷提解,不是给地方增添拖累么?刑部实在不应请提,皇上实在不应允准。听听,此人心目中尚知有朝廷乎?

愚臣寻思,胡瑞澜、杨昌浚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现在两宫皇太后垂帘听政,皇上冲龄践祚,大政未及亲裁,所以藐法欺君,肆无忌惮。此等罪过,岂止是寻常案件的误判错判可比?

愚臣想到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督抚明知其冤,却谎报误控;又见钦差查办事件,往往化大为小,化小为无,朋比瞻徇的积习,牢不可破。现在正是朝廷扭转这股歪风邪气的时机了。

愚臣亦知此案于奏结时,刑部自有定拟,朝廷必不会稍事姑容。只是想到案情如此荒唐,大员如此欺罔,若没有追究原审大吏下屈无辜、上欺朝廷之罪,恐不足以为朝廷树法威、给官员示惩儆。否则,只怕胡瑞澜、杨昌浚开了先例,以后官员更无顾忌。大臣尚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啊!所以,愚臣伏请皇上赫然震怒,明降谕旨,将胡瑞澜、杨昌浚瞻徇欺罔之罪,予以重惩。

王昕此疏,可谓说到了慈禧心坎上。自太平天国运动以降,清廷在内忧外患的情势下,中央权威已经不断下移,地方督抚势力逐渐崛起,出现朝廷不乐见的“内轻外重”、“弱干强枝”之势。而且,当时光绪皇帝刚以冲龄登基、两宫皇太后垂帘听政,是所谓“孤儿寡母”的局面,对地方大员的“朋比之势”、朝廷的“孤立之忧”更为敏感和忌讳。所以慈禧需要借着平反杨乃武案的名义,对“藐法欺君”的地方大员略施惩戒,以儆效尤,为朝廷立威。

当然,慈禧也是放放信号、敲山震虎而已,犯不着为了杨乃武一个已革举人,太过于委屈地方大员,毕竟风雨飘摇的帝国需要他们支撑。因此,我们也不用奇怪,为什么杨昌浚革职后次年,因左宗棠保奏,又得到起用,官至漕运总督、闽浙总督。

偏心的司法救济系统

“杨乃武与小白菜”大冤案历时三年多,经县、府、按察司、巡抚、钦差大臣、刑部等三法司九审九决(余杭县初审、杭州府二审、浙江按察司复审、杨昌浚会审结案、杨菊贞第一次京控后陈鲁重审、第二次京控后许瑶光承审一次未决、胡瑞澜与边葆诚等提审二次、提京会审),蒙皇恩浩荡,终于翻了过来。

我们不妨以杨乃武雪冤故事来验证嘉庆皇帝的那句话:“若此心皦然、横遭冤枉,亦应据实控告,朝廷必为昭雪”。从形式上看,杨乃武的确是在“据实控告”,结果也的确是“朝廷必为昭雪”,问题是,这个“昭雪”的结果是“据实控告”产生的吗?单就司法程序而言,京控与三司会审的制度设置、杨乃武诉状的说服力、原审判决的破绽与疑点、人证物证、最后的验尸结果,当然都是促成杨案平反的重要因素。但是,请设想一下,如果没有吴以同、夏缙川—夏同善—翁同龢—慈禧太后这一环环相扣的权力网络,帝国的司法程序还能发现杨乃武的冤情并给予平反吗?所以我并不打算去深究杨案中的法律细节。

我也不认为好官或坏官的道德因素在杨案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冤案的第一个制造者刘锡彤固然枉法妄为,但极力反对平反的丁宝桢并不算是贪赃徇私之辈;为昭雪冤案奔走请命的汪树屏等人当然是在主持公义,不过最后拍板翻案的慈禧则未必会在乎一个被革举人所承受的不公遭遇。

从本质上来说,杨乃武案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件,而是一宗复杂的政治事件,它从一开始就有政治构陷的成份,发展到后来,更是被加入各种宏大叙事的政治引申,被纳入到越来越巨大的博弈格局。可以说,杨乃武的个人命运就取决于他在博弈格局中,能直接或间接地、主动或被动地动员到哪些力量(包括权力与隐权力),以及这些力量能不能战胜对手结集起来的反翻案势力。

杨菊贞的第二次京控是杨案的一个转折点,因为从这时开始,杨乃武的隐权力总算启动了帝国的洗冤机制。为了更清晰地分析问题,我想将杨乃武的雪冤之路分为四个阶段。

从他蒙冤入狱到杨菊贞首次京控,是为第一阶段,其时杨乃武的力量尚处于休眠状态,支持杨菊贞鸣冤的只有缥缈虚幻的“神示”;而他们的对手刘锡彤,这时已经通过利益链接与关系网络,将浙江省整个司法系统拉拢成自己的利益同盟。所以杨菊贞首次京控无功而退。

第二次京控前后是第二阶段。这时候,杨乃武从他的举人身份与同年网络中获得了汪树屏、吴以同、夏缙川三人的支援。虽然这个同年网络本身的力量非常微弱,不足以与原审集团相抗衡,但是,正是通过这一网络的牵线搭桥,杨乃武才接上了另一个更强大的权力网,那就是以夏同善为首的浙籍京官集团。

从慈禧谕令杨昌浚重审到提京会审,为第三阶段。主要由夏同善等浙籍京官构成的支援力量已经被动员起来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夏同善,杨乃武的关系网络衔接上能量更大的翁同龢势力。在这个时候,杨案的政治外延被夏同善恰到好处地强调出来:它是浙江士子看待朝廷能否保护读书人清誉的风向标(杨案的第一层符号意义),杨案不平反,不仅杨乃武一人蒙冤受辱,更打击了整个浙江士子的上进心。而在《申报》的报道与评论中,杨案也被当成了观察朝廷是否有维护司法公正之决心的标本(杨案的第二层符号意义)。甚至还有可能:杨乃武的同情者们故意将杨案的隐秘资料透露给《申报》,借助“物议沸腾”的压力来影响朝廷态度。事实证明,“政治引申”所发动的压力是强大的,它成功地促使慈禧同意将杨乃武提部会审,从而使杨案的最后一次裁决得以摆脱原审集团势力地盘的操纵。

从提京会审到最后平反,为第四阶段。在这一阶段,杨昌浚、刘锡彤等虽然已失去地头蛇的权力优势,但他们毕竟也是朝中有人的,两位刑部尚书,还有大学士宝鋆都是他们关系网络中的庇护者。而且,因为杨案也被视为是朝廷会否维护地方官员权威与尊严的标签(杨案的第三层符号意义),封疆大吏丁宝桢也坚决地站在他们一边,他甚至咆哮刑部,以“这个铁案如果要翻,将来就没有人敢做地方官了”要挟朝廷,反对翻案。这一派的势力看起来很强大。但是,主张平反的翁同龢授意王昕上了一疏,让慈禧看到了她更关切的利害关系:杨案若不平反,则“大臣尚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这是杨案的第四层符号意义)。据说翁同龢的背后,还有军机处(清廷的最高决策机构)权臣恭亲王在暗中支持。主张平反一方的势力显然更厉害。

权力博弈进行到这个层面,当然已是杨乃武完全不能左右的,所以他只能呆在刑部大牢里干着急,他的命运只能被外面的各种政治力量拽着走。最后,翁同龢一方占了上风,所以他被平反了。

现在,一个答案呼之欲出了——那些不能被“政治引申”、平淡无奇的冤案,则连这种被外力“拽着走”的机会也得不到;那些毫无动员力量、更无贵人相助的蒙冤者,即使一遍遍喊冤,一次次京控,只怕也无法叩开司法救济的大门。王昕在奏摺上说,“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即是明证。

帝国的司法救济制度是一个偏心的“歧视系统”,有的申冤者能惊动它,有的申冤者永远被它拒之门外。与杨乃武同案的毕秀姑,就是一个被帝国救济系统遗弃的失语者、无力者,横遭冤枉之后,除了自己喊喊冤,换来大刑伺候之外,没有一个人为她辩冤,在杨家的申冤诉状中,她是作为“陷害者”的不光彩角色出现的;在汪树屏、夏同善的拯救名单上,也不会有毕秀姑这个卑微的名字。只是因为她的命运与杨乃武捆绑在一起,杨乃武历经万难的申冤行动证明了葛品连并非中毒身亡,案情大白了,她才跟着得救了。

说起来讽刺,毕秀姑真应该庆幸当初诬攀的是举人杨乃武而不是一名市井匹夫,否则,就算她像本文开篇提到的李赓芸那样,以死相抗争,也将被视为“畏罪自杀”,至死都洗不了罪名与耻辱,连“匹夫沟渎之谅”也谈不上。

出狱后,毕秀姑无家可归,在余杭县准提庵出家为尼,民国十九年圆寂,临终前,留下一纸遗言:“杨二爷(因杨乃武排行第二,故毕秀姑尊称其为二爷)蒙受天大不白之冤,均我所害。二爷之恩,今生今世无法报答,只有来生再报。我与二爷之间绝无半点私情,纯属清白。后人如有怀疑,可凭此字条作证。”我想,毕秀姑并不亏欠杨乃武什么,倒是那个自许“朝廷必为昭雪”的老大帝国,亏欠了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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