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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社会自治,除基层民主选举外,尚需要开放“NGO”(为了论述方便,我们暂不将政党算在内,而与之区别开)。“NGO”是现代社会公民自治的重要方式,也是考察一个现代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现代社会远比传统社会要复杂得多,城市化使社会规模极大膨胀,并且已不限于住地性平面构成,而成为多元多重关系的立体构成,因此传统的村落自治、氏族自治(现代社会中氏族社会已经瓦解)、社区自治已不足应付现代社会的需要。“NGO”由此而生,其是现代自治社会的重要构成。国家对于社会的介入是司法,司法作为独立机制,硬性维护社会公正及秩序,而社会的日常运作及管理则在民治,非国家行政所掌控,这是宪政国家之基础。

“NGO”的自治作用:

1、组织社会。凡成熟的现代社会均有众多的“NGO”,大大小小、上上下下、重重叠叠,它们如一个个网结,每个组织都凝聚着一批民众,参与社会,而相关的“NGO”之间又彼此相联。它们看起来无序,但是形成一张立体的网,组织起社会的公共生活。“NGO”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组构方式和运行方式。比如,目前中国2.5亿多农民工,迫切需要因地因业组织起来。如果他们始终是处于被社会抛弃的游民状态,自生自灭,遭受任意盘剥、歧视、侵害;那么一旦发生动荡,便会衍生庞大的暴乱。如果他们组织起来,因地因业建立起各种农民工协会,他们就走出沙砾状而结成社会群体,建立起共认和价值,互助互益,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而这些群体又是整体社会的一部分,从而他们也就融入社会,得到社会身份,获得尊重。他们的权益有保障,有了人的尊严,就会有对社会的认同和责任感。他们即使抗争,也是有组织的,因此也是非暴力、有序的,可要求可谈判可妥协。欧洲工业革命后,“无产阶级”就是这样进入城市,并成为城市的主体。

2、确立公正价值,维护公民权益。在美国有140多万家“NGO”,大者有数千万成员,小者只有几人,包括工人、妇女、黑人、少数族裔、残疾者、退伍军人、各行各业等各种组织,它们有效地保护了各种族群的权益。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黑人运动、女权运动都有“NGO”的推动及领导。确立公正价值、维护公民权益是“NGO”重要的目标与活动内容。

3、服务公益。社会需要有人服务,而人有参与社会、奉献社会的天性。尽管中国的社会状况非常糟糕,但是在汶川地震中,国人仍然显示出奇迹般的服务与奉献精神。“NGO”是民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也不从事政治活动,其建立就是为了服务于公众、服务于社会,起码是服务于其成员。在发达国家,在教育、医疗、慈善等领域,“NGO”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美国著名的私立大学都是“NGO”,许多非营利医院也是“NGO”,至于各种基金会就更不用说了;而且许多“NGO”已经国际化,服务于全球,比如 “医生无国界”,他们的医生无偿前往世界各个战乱和贫困的地方,他们代表了 “NGO”的服务与奉献的精神。这种服务与奉献的活动不仅直接帮助了困境中的人们,而且培养、带动了全社会的公义、向善的理想精神。在先进国家,到处可以看到志愿者、义工,服务与奉献已经成为普通人生活的一部分。而汶川地震事件则让我们看到,国人的服务与奉献的愿望及精神受到极大的压制,不是中国人卑下、不高尚,而是他们服务与奉献的权利被剥夺了,开放“NGO”就是归还国人参与社会的权利;国人只有摆脱权利的控制,成为社会的主人,巨大的正能量才能释放。

4、确立公共事务的标准与规范。美国各种行业都有自己的“NGO”,其不仅服务于成员,保护成员的权益,而且也为该行业确立标准与规范。比如美国律师协会,其规定律师的资格、权限、责任、道德要求,也还掌管律师执照的考试;律师违章,该协会也会吊销其执照。现代社会本身是缤纷错乱的,仅靠政府无从治理,而各种“NGO”则依靠其组织性,为各行各业建立起公共标准与规范。由而整个社会有了内在秩序,比如纽约,表面看起来庞大无比、杂乱无比,但是深入内部则组织有序,其间“NGO”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将“NGO”统统取消,纽约立码混乱、瘫痪。

5、社会监督与治理。“NGO”对政府、社会、政党,乃至各行业有监督的作用。如果警察暴力执法,那么人权“NGO”就会站出来说话,乃至游行抗议;政府录取公务员时歧视了妇女,女权“NGO”就会不答应;好莱坞拍电影破坏了环境,自然保护组织就会对之抵制;车行讹诈顾客,顾客可以告到消费者协会,该协会会迫使车行退款……等等。

中国凡事都归政府管,而美国社会的很多事情则由“NGO”管,比如酗酒、吸毒、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各行业的行规与考核、少数族裔联谊及其孩子的语言教育……等等。美国最早的消防队是本杰明•富兰克林组建的,这是一支志愿者消防队,美国至今保留着这一传统,美国有消防人员110万,其中85%是志愿者,除大都市外,大部分乡镇社区的消防队都是“NGO”,他们的总会是“全国志愿消防联合会(National Volunteer Fire Council)”。由此,我们可以充分看到美国社会的自治精神。

 
6、促进合作与共生。现代社会的特点是大规模、流动、变化、松散、多层次、多重关系,其社会的构成超越了住地范畴,尤其是大都市。准确地说,“NGO”是伴随着城市化和社会整体化而产生发展的,其是现代社会公民自治的主要方式。比如美国癌症协会,1913年有15位医生创建,至今有200万自愿者,3400多个分会遍布美国,他们以各种方式进行医疗研究、组织患者与疾病抗争,一个世纪来,他们挽救了无数生命,提高了人类抵抗癌症的能力。

总之,“NGO”的意义就是建立公共社会,也可称为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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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其实也有“NGO”,比如行会、商会、会馆、同乡会、书院等等,而且根基深厚。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中的各种“NGO”更是如雨后春笋,生机勃勃,有关这段历史,读者可回首一下中华民国史,这里不再例举。

但是1949年之后,中共建立极权统治,当时的各种民间组织大部分取缔,另一部分则被收编,由“党”直接控制。“新中国”不乏各种社会组织,但均是“党”组织的分支,由其控制、领导,从工会、农会、作协、妇联到少先队、居委会——民间称小脚侦缉队……,甚至“党”将一些组织办为情治机构,收集监控情报。

民间组织本在于民众自治,但是中共将之变为“党”的统治工具,中共自以为得意,可将全民网罗在它的监控之下;但是中共也由此杀死了社会,偌大的中国只有“党”而无社会,这就为中国准备了未来的崩溃大灾难。可以说,中共自建立极权统治,就准备了中国未来的毁灭——最终的崩溃与分裂。因为它以暴力掐死了中国自治社会,消灭了中国精英阶级(精英阶级在于自身优秀之素质,并承担国家之责任。中国的精英阶级在五十年代即被消灭,之后精英即沦为党的工具,邓后则谋求个人之利,而不承担国家之责任,因为他们被剥夺了这份权利。),铲断中国传统文化。而自治社会(民治)、担负责任精英阶级、传统,这是维系一个国家的主要三维;此三维切断,国家就将灭亡。

国家不同与社会。国家可以可以靠武力强行建立,它可以是一部机器。但是社会则不同,社会是人群有机的共生体,贯穿日常细节、每人、每时每刻,其运作依靠每一生命的主动性与彼此的默契。社会是人群在长期生活中自然结成的共生体,有着生命与生命的微妙而内在联系,它是一个生命体,根据人群共同的生存需要而存在,而变化,而调整。因此,国家不能取代社会,权力也不能强制社会,否则就将其扼杀。

构成社会的几个要素是:1、共生之功能,给成员提供某种共同安全与利益;2、共认,成员有共同之认同;3、信约,成员间有共同的信约关系;4、规范,规则与标准;5、形成传统,达至默契。使是黑社会也需要如此,此谓“匪亦有道”。如果将社会变成简单的权力强制,社会即死亡。

的确,毛时代中共曾得到全民之拥护、支持与服从,这是因为中共的宗教化。由于中国缺少宗教传统,由于大多数民众处于文盲状态,也由于中共的残暴镇压,特别是迫害知识人,加之中共自我神话及宣传,人们将中共当作宗教来信奉。因此,在毛时代,中国社会还是有组织的——党取代社会,将全民组织在“党”控制中。但是毛后,共产意识破产,中共的宗教性也随之瓦解,由而中国社会也就开始全面瓦解,“党”成为单纯的权力强制力量。而这正是中国最大的危险,因为社会并不能靠国家权力强制所维系,因为权力一旦发生问题,就将是全面崩溃之灾难。

中国当下腐败之所以如此泛滥,不可抑制,乃在于社会瓦解。腐败和社会瓦解成正比,腐败的程度即社会瓦解的程度。腐败瓦解社会,反之社会瓦解也会促使腐败。腐败泛滥说明社会的认同、公共性、规范、束约在瓦解、丧失,也就是社会的共生功能丧失,由而社会私化——特别是公权私化,失去公共信约、道德,人们是能抢就抢,得骗就骗,弱肉强食,丛林、厚黑成为社会通行法则。中国社会当下的不公正、腐败、道德沦丧、黑化、险恶、恶性事件频发等等,均是社会解体的体现。以乌坎为例,同村人本是共生体,即使有不均有等级,但其共益也要大于矛盾;但是村领导却不经过村民同意,将集体土地卖掉,从中牟利;由此共生体便遭破坏,村领导为掠夺者,村民为被掠夺者;由此,村民才举行起义和革命——赶走党政权。农村如此,厂矿又何尝不是这样?国家企业改制,领导廉价买断厂矿,大发其才;而工人却被下岗。这些是中国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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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群体生物,社会有自然生长及复生的性能,人性也有天然的组建社会的要求和能力;社会即使遭到破坏,也会进行自然地修复与重建。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各地均涌现出许多民间社团,大有成为潮流之势,其实这就是社会的复活,是自治社会的重建,但是这些民间社团最终遭到中共镇压,被取缔,许多人甚至被投入监狱。之后,便是反自由化的回潮。

八九之后,2000年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徐伟等数名大学生成立“新青年会”,探讨社会改造之道,但中共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以重刑。2003年,青年法学博士许志永、俞江、滕彪创办了公益性法律援助组织“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盟”),这是一个有代表性的“NGO”,显示了中国“NGO”的发展方向,但是这些年来“公盟”是中遭到当局的监控和打压,许志永先生甚至为此被逮捕。

再一个例子是北京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本应是民间组织,宗旨在维护律师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属于典型的“NGO”。但是中国的律师协会则成了官办机构,目的是控制律师,谁敢为法轮功、异议者、家庭教会、维权人士辩护,他们就吊销谁的律师执照。中国只有15万律师,愿于而且敢于接公义案子的律师——维权律师——更是少之又少。维权律师之可贵在于他们代表了现代社会的精神:维护民权、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此可谓法律是精神、时代之精神、希望之精神。作为律师律师协会本应站在他们的一边,给予他们支持和保护,为他们呼吁,抵制政府对他们的迫害才是;但是恰恰相反,中国的律师协会作为政府的帮凶,参与对他们的迫害,或将他们投入监狱,或断其生计。北京的一些有良知的律师因为不满意北京律师协会这些卑下作为,因此要求民主选举律协领导。作为律师协会,民主选举领导天经地义,但是这些良知律师却遭到北京律协的打压,有的甚至为此被吊销执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共是如何操纵各种所谓“民间”组织、团体,监控社会和民众的。

但是,中共操控律师协会,打压、迫害良维权律师的后事什么呢?当然,他们维护了“党”对司法的操控,但是他们否定了律师制度,否定了司法公正,否定了社会的正义精神,扼杀了律师的正直与良心,颠覆了法治。反之,他们鼓励律师唯权是从,不问是非,昧心枉法,闷声挣大钱。如果司法到了这一步,社会何以堪?此仅律师界一例,其它各界又何尝不是如此?中国的工会、妇联、居委会等所有的所谓“群众组织”及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中国文化有很强的群体性,其民有充分的自救自治的愿望和能力,汶川地震可为见证。但是中共为了维护其一党专制,不仅不鼓励扶持国人的社会自治的热情与行径,反而视之为敌,对之严酷打压。这也就是,竭力消灭中国社会的健康力量,压制中国社会的复生与重建,任凭中国社会的沙砾化,并继续恶化。现在中国社会是:权力横行、腐败肆虐、厚黑为尚。一个国家到了这种地步就到了崩溃的边缘。

(未完待续)

中国之梦:实现宪政转型的设想(之二.下)

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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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NGO”就是中央政府将部分民权归还于民——民众参与及管理社会的权利。而从社会方而言,开放“NGO”就是恢复被毁坏的社会,复生其内部活力,使之生长,从而复活自治社会。任何正常的国家均建立于社会自治。复兴民族首在复兴社会自治,复兴社会自治就是当今之救国救民。能否赶在崩溃到来之前,完成社会自治,这乃是中国命运关键之举。

首先,开放“NGO”可以激发社会活力,使健康的建设性的力量得到生长。当下中国社会是趋恶避善,正不压邪,于民众来说则是“时日竭丧,与汝皆亡”。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民众被剥夺了参与社会的权利,其向善的力量、道义的力量、建设的力量被压制——用时尚的话来说,就是民众间的正能量受到压制,特别是八九后,为了缓解政治危机,中共网开一面,鼓励人们“闷声发大财”。一方面禁止人们关心社会,一方面鼓励人们发财,于是整个社会便趋恶避善,有权力有路子有能力的大肆意掠夺,而无权无势的弱者则怨恨冲天。

开放“NGO”就是归还人们参与社会的权利,使人性中善、道义、建设的能量有渠道释放,并流入社会,从而是社会中正面、健康、建设的力量得到生长。当这些力量足够强大,并建立起彼此的联系,社会便自然结成给人予安全和信任的共生体。汶川地震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民间孕育的巨大的向善力量,但是这也提示我们:为什么这种向善的力量会在偶然突发的灾难中奇迹般闪显;而平时、日常的中国则是一位老人跌倒,满街的人却没有人敢去搀扶?二者其实是一回事,即善的力量被权力所遏制。因此我们需要解放善、道义的力量,给人们以行善施义的权利——参与社会,让善、道义的力量回归到日常社会,成为人与人联系的纽带。

我们反复说沙砾化是中国社会的最大危险,试想如果中国当下崩溃,民何以堪?不论中国搞什么“主义”,民众都需要组织起来,退而言之,一旦发生灾难——无论政治的还是自然的,组织起来的民众尚可以自救。中国一旦发生问题,权贵者拍拍屁股便可以去国外——他们早有所准备,财富、妻小纷纷转到国外,但是中产以下的人怎么办?谁能保护他们。因此,民众必须自我组织起来,哪些人组织得好,哪些人就有更多的自救希望。这于国人已是非常现实而迫急的事情。请注意,当灾难来临时,最有自救希望的将是家庭教会,因为他们有坚实的组织。即使中国崩溃的可能只有百分之十,那么这种准备也是必需的。开放“NGO”就是救社会,给民众以组织起来的权利、救助自己的权利。

进而言之,开放“NGO”可以重组已经沙砾化的社会。如果10年的时间,中国有一百万“NGO”,那么社会的方方面面就将走出沙砾状态;如果每个“NGO”平均有100个成员,那么就有一亿人口得到组织化,而“NGO”之间再有联络,加之基层社会自治,那么整个中国社会就将就建立起立体化的组织结构。而社会一旦组织起来,就可以减缓乃至阻止崩溃灾难的发生。

再而,如果“NGO”在中国普及并成熟,那么中国社会即完成了现代社会的转型。邓提出四个物性现代化,而魏京生则提出第五个现代化——政治制度现代化,其实在此之外还有一重社会形态的现代化。现在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物性现代化不一定是国家的福音,有时甚至是灾难,有德国、日本、苏联的历史为证,中国毛时代更是如此。现在国人都已经明白,要长久国泰民安,需有现代化制度之保障,即民主宪政。而民主宪政的基础则是社会形态的现代化。对于后进国家,从威权制度转型民主宪政制度,均有一段过渡时间,即实现宪政之前的自由化阶段,就是给社会以时间和空间,使之成长为现代自治社会。社会达至现代性自治状态,民主宪政制度就会有保障。开放“NGO”就是促进中国社会的转型,使之成为现代性自治社会。

中国社会已近崩溃的边缘,标志就是社会信约解体,社会运行乃在信约,信约解体,社会即解体。当今中国,假、骗、诈漫天、普遍黑化,乃是社会信约解体之体现。中国社会之运行,一在权力强制,二在私人关系,因此中国的社会不是公共社会,而是“权”“私”社会。中国社会的信约有可能恢复吗?如果按照目前的状态,中国社会的状况只能进一步恶化,直至崩溃发生。这不是道德问题,中国社会必需重建人与人的共生关系,建立公共社会,社会信约才可能恢复。而“NGO”之功能即在组建公共社会。例如,如果民间有消费者协会,那么他们就将组织起民众有效监督商家的欺诈行为,而商家欺诈行为普遍得到制止,商业信誉便得以建立。再如,如果北京律师协会回归民间,由律师自己选举领导,并进行管理,其便会维护律师的权益,支持律师为人权案辩护,从而将提升律师的信誉,维护法律,促进社会公正。总之,“NGO”有助于重建社会信约,促进公共社会的建立。

西方有一理论,将“NGO”与政府、市场并列,称之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也就是说“NGO”有制衡、监督政府和市场的功能。当下中国是权力横行,欺诈漫天,民间必需组织起来对之抵抗,达至制衡。当然,这也正是中共当局垄断社会组织,禁止“NGO”的根本原因。但是,如果中共要实行和平转型,就必须迈出开放“NGO”这一步,并为今后开放报禁、党禁作准备。而民间也需要坚持要“NGO”的权利,没有“NGO”的开放,就不能有后面的报禁、党禁的开放。开放“NGO”实际就是向将来开放报禁、党禁过渡。

“NGO”的基本精神是非盈利、服务、公正、共益、志愿,可以说“NGO”体现的就是公共社会的原则和精神。开放“NGO”就是倡导公民的责任感和公益精神,更重要的是“NGO”所焕发出的公民责任感和公益精神来于民众自身,根于人性向善,是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而非来于政府的要求和宣传;它是志愿精神,有充分的“人民”性。当今,中国道德之沦丧,以恶为尚,以耻为荣,实乃因为国家被权力者所劫持,民众被剥夺了参与社会的权利。如果开放“NGO”,那么民众将获得获得参与社会的权利,他们的公益精神将得以释放,这将从正面恢复社会道德风尚,确立道义规范,提升全民族全国家的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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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反复说过,中国最大的危险是社会的沙砾化,中国最迫切的事情是组织社会。任何国家、社会都会周期性遇到各种政治、经济、战争、文化、社群等危机,如果社会有组织能自治,那么这些危机可以平安地度过,反之危机就会导致崩溃性的灾难。中国积攒的问题多多,来临的各种危机也将更加频繁,中共应对危机的办法一向是国家硬性管制,但是中共权力一旦应付不了,就是大规模的崩溃灾难。现实地看,中共政权已经很脆弱了,随时都有断裂的危险;就此民众组织起来即非常重要而急迫了,起码在灾难来临时,民众可以自救。中国实现宪政的希望很渺茫,而崩溃的可能性却越来越大,因此我们需要考虑,一旦崩溃的灾难来临,民众如何自救?对于民间反对派来说,就是在灾难中如何组织民众自救,并且如何从现在就对之有所准备。

从政治而言,开放“NGO”是为将来开放党禁做准备;对于民众,争取“NGO”的权利,就是争取公民的结社权。就中国目前的状况,由于有了互联网,民众基本争得了“说”和“看”的权利,应该说当今国人不缺少想法,更需要的是“行”,是争取以“行”参与社会的权利。乌坎事件之成果乃在村民之“行”,而村民得以“行”乃在村民组织起来。于民间,当前中国体制转型的关键乃在民众组织起来,具体而言就是争取结社权。考虑到现实及渐进之方式,结社权可分为两步来争取,首先是争取建立“NGO”的权利:其一、它是非政治性的,不直接挑战政权、政体,可以给国家、社会、政府和平转型的过渡时间;其二、建设、组织社会,这是宪政转型的基础工作;其三、人们可以学习积累组织民众、组织社会、对之管理的经验。如果有十年的时间,使“NGO”在中国社会得以普及,并成熟,那么由“NGO”过渡到组建政党就是很容易的事情了。

由于有了互联网,国人而获得了不少“说”和“看”的自由;但是作为“行”、“结社”,民间不论多么温和、理性,当局大致都不会允许,因此开放“NGO”将是一厢情愿。但是无论当局准否,民间都要不懈地追求结社的权利,要以各种方式,公开的、地下的、公益的、清谈的、隐性的、有纲领的等等,建立“NGO”,要百折不挠。即使从最坏的可能来考虑,当中国发生崩溃是,民众尚可自救。

“民有、民享、民治”,其实“民治”只能在社会层面中实现,而不能在国家层面上实现。人民并不能直接参与治理国家,而只能将国家委托给政治家(当然每个人都有选择作政治家的权利)及各方面专家治理。对于治国,人民的权限所在是选举与监督:将最高决策权授予谁,及表达他们对国家与治理者的意见。人民并不能决定国家要不要宣战、要不要修订某条法律、要不要加印货币、要不要与哪个国家结盟或断交;但是人民可以决定,在自己居住的社区要不要建一座超市、要不要开采天然气、或者要不要增加老人公寓。也就是,民治主要是在社会自治中体现;民众创建或参与各种“NGO”组织与活动,即是民治之体现。每一个人的参与及活动是具体的、有限的,然而也是有实际功效和意义的;而从全体民众而言,参与率则应是普遍的;从而达到民之社会,民之治理。

(未完待续)

                            2013年1月至2月   于伊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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