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江華斷章取義 曲解公約解釋
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3年3月20日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周前香港聆訊中,多名專家委員指出港府落實普選特首時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更指出不可引入條款來限制不同政見人士參選。言猶在耳,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並無明確回應愛國愛港是否普選特首參選條件以及特首選舉有否篩選成分。人權監察指出,若設特首選舉設預選,並以愛國愛港為標準,將剝削市民參選權和提名權,不符國際人權公約的完整選舉權利。人權監察提醒署理局長,《公約》所言的「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1]包括不能基於該人的政治主張,而剝奪他的參選和被選權利。
聯合國關注香港是否落實真普選
一周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數名委員關注香港下屆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能否按照《公約》落實真普選,並指出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早已訂明政府不可引入條款來限制不同政見人士參選。香港代表團團長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張琼瑤曾向委員會承諾,港府會以2017年普選特首和2020年普選立法會議員為目標。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當時劉江華作為政府代表團成員之一坐在台上,應該聽得懂英文或普通話翻譯,總不能把《公約》監察機構所作的權威解釋當作耳邊風。」
今日立法會大會,劉慧卿議員質問當局「愛國愛港」會否列入普選特首參選條件之一,何秀蘭議員詢問特首選舉有否篩選成分。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並無明確回應,只重申普選特首會嚴格遵從《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2] 絕口不提《公約》要求。
不過,其後劉江華更引述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指《公約》並不要求各國實行某一特定選舉模式,可按各自歷史等情況而決定。
羅沃啟引述委員會解釋《公約》第25號的《一般性意見》原文如下:「雖然《公約》並不將某一特定的選舉制度強加在締約國身上,但在締約國施行的選舉制度,必須符合《公約》第25條保障的權利和必須保證選民能自由表達其意願」,[3]他批評劉江華斷章取義,企圖瞞騙市民,手法低劣。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訂明完整選舉權,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有權利及機會「(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屬憲制權利,香港政府有憲制責任推行符合公約的普及而平等特首及立法會選舉。
預選有違選舉權國際標準
人權監察批評,如果特首選舉設預選,譬如先由小圈子提名委員會篩選特首候選人,再由市民一人一票普選,此已剝奪市民參選、提名以及被提名的權利和機會,只在中央容許的人選中選擇,屬有名無實的假普選,而小圈子包攬排斥政見不同的人士,局限選民的選擇,選民意志就難以得到自由表達。而若「愛國愛港」屬普選特首條件之一,此等欠缺客觀標準的條件則屬無理限制,並排拒特定政治傾向人士,明顯違反公約普選的定義和要求,亦破壞公約藉普選建立民意政府以實現民主政治的目標。
-完-
註釋: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1)條。
[2] 港台新聞《劉江華無回應「愛國愛港」是否參選特首條件》2013.3.20蘋果日報《特首必要愛國愛港?劉江華龜縮拒評》2013.3.20 12:08 有線新聞《劉江華無回應普選特首參選條件》2013/03/20 12:01
[3] General Comment No. 25: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voting rights and the right of equal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 (Art. 25). 12/07/1996. CCPR/C/21/Rev.1/Add.7, General Comment No. 25. Para. 21: “Although the Covenant does not impose any particular electoral system, any system operating in a State party must be compatible with the rights protected by article 25 and must guarantee and give effect to the 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electors. The principle of one person, one vote, must apply, an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each State’s electoral system, the vote of one elector should be equal to the vote of another. The drawing of electoral boundaries and the method of allocating votes should not distort the distribution of voters or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group and should not exclude or restrict unreasonably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choose their representatives freely.”
參考:
[1]立法會一題:政府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作出的回應 2013.3.20
[2]片段:有線新聞《劉江華無回應普選特首參選條件》2013/03/20 12:01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4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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