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已经迫使中国工会开始重视如何代表工人的问题。由于国家需要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因此,在制度上它已为工会发挥代表功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是,工会仍然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作用不可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工会的两种身份间的冲突也迫使它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时,小心翼翼地在国家和工人之间进行摆动,以保持平衡。

八十年代开始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工业关系。它导致了工人与管理者的普遍对立,因为所有的工人,不论他们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现在都不得不屈从于不受制约而且经常是专横跋扈的企业管理者。市场改革也使工人(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因为国家职工在旧体制下拥有的种种权利已在改革中丧失殆尽。劳工权利广泛受侵犯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严重弊端,1由此而引起了经常性的工人抗议活动。

面对日趋紧张劳资关系,中国的工会在扮演什么角色呢?它们能够代表和保护工人的利益吗?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为了寻找这一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关注的焦点首先应该放在国家与工会的关系上而不是工会与管理者的关系上。毫无疑问,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工人的主要对立面是资本和管理者。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利益,它有多大权力和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抗衡管理者,起决定作用的首先是国家而不是管理者,因为国家才是劳资关系游戏规则的制定者,2决定工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因此,不论是判断工会与管理者的权力关系,还是理解工会在中国劳资冲突中的作用,国家与工会的关系,都是我们当前考察的焦点。

在中国,国家与工会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目前存在着一些截然不同的观点。大多数的人持批评态度,认为工会是国家的一个的工具,她首先要服从的是国家的目标,而不是工人的利益。3工会既不能反对那些不利于工人的国家政策,也不能动员工人反对管理者滥用权力,因为这些作法可能会干扰生产秩序,造成外国投资者的恐慌,甚至于影响社会稳定,因而违反国家利益。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的工会正经历着某些变化,尤其是地方工会。

这种观点认为,工会对国家的已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努力代表工人的利益。4两种不同的观点的主要区别是它们对工会采用不同的定位方法,前者强调工会的国家属性,后者关注工会的社团性质。前者强调工会是国家的一部分,后者认为工会正在朝一个真正的社会组织的方向发展。

经验材料比这两种观点所描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大约在二十年前,学者们就开始用“古典二元论”来描述共产主义国家的工会,5这种观点认为,在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工会扮演着双重的功能,既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又要代表工人的利益。6在我们分析工会目前在中国政治中的实际地位时,这种二元论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以这一“二元论”为出发点,我们可以把中国的工会看成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组织,它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这种制度上的双重身份,是解释工会行为的关键。以前对共产主义国家工会的研究已经注意到这两种身份之间的内在矛盾。但是,这些研究不可能预料到,由于市场经济改革,两种身份已产生了直接和尖锐的冲突。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很少遇到双重身份严重冲突的窘境,其原因是工会应有的代表功能基本上为“家长主义”的国家所吸纳,即工人的利益由国家来保障,工会似乎显得是多余的。然而,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了国家与工人的关系。国家不再扮演社会主义大家长的角色,并且开始为了经济体制的改革而牺牲工人的利益。当国家事实上不再代表和保护工人时,工会双重身份的矛盾和冲突就变得不可避免,而且越来越明显了。

本文想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具有国家和工人组织双重身份的机构,工会在什么情况下发挥代表工人的功能?促使它们这么做的因素是什么?或者说,中国的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而不是“国家”?在什么情况下中国的工会象一个真正的工会?在什么情况下工会象一个政府部门那样在行动?为什么?工会如何交替扮演这两种角色并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本文认为,工会在具体的和特定的劳动争议中扮演何种角色,取决于它们的两种制度性身份是否冲突,以及这种冲突的程度。这里可能会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现实需要工会扮演的角色与制度允许它们扮演角色无冲突,而且基本一致,因此工会有较大的制度空间去代表工人利益。工会在法律程序内为工人争取权益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两种制度身份有明显冲突,这种冲突迫使工会站在国家一边,从而限制了工会作为工人代表发挥作用的空间。但这不排除有些工会仍然有可能利用它们的两种制度性身份,周旋于政府和工人之间,为工人争取一些有限的利益。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工人采取自发的集体行动的时候。在第三种情况下,工会只能或必须扮演国家工具的角色,别无他择。譬如,当工人要求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工会会决不妥协的站在国家一边。因此,工会对劳动争议和劳工抗议的三种反应模式可概括为:代表、调解和阻止。

本文将首先分析一下造成工会两种身份冲突的制度性因素,然后通过考察上述三种情况(即法律纠纷,集体行为,独立组织),来看工会的双重身份是如何发生冲突,为什么会有三种不同的反应模式。最后,文章讨论一下工会两种身份间的冲突对中国劳工政治的影响。

 

持续与变迁:国家法团主义与国家-劳工关系

在考察中国的国家与工会的关系的过程中,人们经常采用国家法团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指一种制度安排的框架,在这种框架中,“法团”是作为国家的一种辅助性、依附性机构建立并维持的。7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国家单方面确定它与其它社会团体交往的内容和条件。8社会中的所谓“代表性组织”首先要服务于国家目标,同时,这类组织也有预防性功能,国家用它抢先占据相应的制度空间,阻止自发的代表阶级和社会利益的组织的出现。9中国的工会就是这样一种国家法团主义的工具,国家利用它来实现对产业工人的控制。

在形式上,这种国家社团主义制度下的工会具有两种功能:一是执行国家的工业政策,二是维护工人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国家法团主义并不重视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功能。

因为按照中国官方的说法,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与资本对抗已不存在,“工人的国家”已经代表了工人的利益,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作用实质上已经成为多余,甚至可以说是不必要的了。

然而,如果国家剥夺了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功能,它就必须通过其它的制度性安排来反映和保护工人的利益。毕竟,国家法团主义并不能完全依靠高压政策来控制工人。中国的法团主义国家是通过建立一个家长式的劳动制度来缓解这方面的压力,它用这个制度既代表国家,又代表管理者,也代表工人这种含糊其辞的说法来回避工会应该代表工人利益这一问题。10尤其是当这个家长式的劳动制度为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之后,这种由国家代表工人的说法似乎变得完全有了根据了。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工人的这些基本的利益保障都是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在一个国家中,如果国家已经能够体现工人利益和愿望,工会确实就失去了自己的代表对象,它的代表者的功能也可有可无了。因此,这样一种劳动制度是维持改革前的工业秩序的关键,尽管它并不能完全消除工厂内部的各种矛盾冲突。11

然而,在市场改革的过程中,家长式劳动逐渐解体,产业结构重新调整,国家、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突现出来,旧的国家法团主义制度安排的内部紧张日益明显。这导致了工会两种身份的内在冲突开始激化和公开化,而且开始有了新的含义。新的冲突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利于工人的变化。首先,从“砸碎铁饭碗”、“劳动合同制”到“三项制度改革”(用工、分配和保险),再到目前的下岗浪潮,国家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剥夺了国家职工的大多数权益,因为在国家看来,这些权益不仅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事实上已经成了国家希望建立的市场经济的障碍。通过这些措施,国家实际上已经拆除了家长式劳动制度,放弃了产业工人利益“保护者”的角色。

其次,国家所追求的资本主义发展已经创造工人阶级的“对立面”。这个过程又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改革把工人与管理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甚至造成二者间的对抗。

承包责任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劳动合同制,股份制,这类的改革措施扩大了管理者的权力,并允许他们用铁腕推行市场规则,这些作法常常以牺牲工人的利益为代价,在国有企业内部造成了一种准资本主义的劳动关系。工人的权利开始受到全面侵蚀,而工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或者建构新权利的手段。第二,随着私有经济和外商投资的增加,牺牲工人利益的剥削行为急剧增加。许多私人老板和外国投资者不遵守安全生产以及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的规章制度,还强制工人加班加点。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对这类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变相鼓励。

这两点变化造成大量的劳动争议,这些劳动争议给工会带来很大的压力。工人要求工会为他们说话,但是工会的表现经常让他们感到失望。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2年搞了一个全国性的调查,调查发现56%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会未能覆行它们的职能。199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又搞了一个调查,53%的工人对工会的作用评价不高。一些地方性的调查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而且,对工会的作用评价不高的人在被调查者中占了更大的比例。例如,1995年天津市搞的调查发现,80%的工人对工会的表现表示不满。

面对来自基层的压力,工会内部要求工会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呼声也不断增加。一位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官员明确地说,“如果不能代表和保护工人的利益,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12上至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到基层工会,各级工会干部都希望工会真正发挥代表工人的功能。13一位上海的工会干部说,“我们欠工人的太多,如果我们不能代表工人,工会还有什么用?”14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出版的刊物《工运研究》上,由工会干部和学者撰写的公开表达他们对目前工会现状不满的文章越来越多。他们批评工会的职责“含糊不清”,工会地位是一个“附庸”,抱怨说《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权利缺乏“强制性”,“实际上等于零”。有些人甚至暗示,在官方放弃计划经济之后,官办工会的社会经济基础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呼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重新定位”。15

就国家方面而言,在经济转型时期,如何维持工业秩序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了缓和市场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应对严重的劳资冲突,国家对旧的国家社团主义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在这种旧体制下,工会在劳动争议问题上很难有所作为。这种调整在法律和制度上为工会介入劳动争议问题创造了条件。例如,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就是两项重要的立法,它们至少在形式上为工会从事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政府就集体合同和解决劳动争议做出的有关规定,也使工会在三方互动中有了一个合法的身份。同时,全总和省市县工会以及有关行业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劳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会因国家社团主义的这种有限的结构性调整而受益,因为这种调整使“有限度的斗争”具有了合法性,16工会可以按照官方认可的渠道和法律规定的申诉程序来维护工人的权益。

虽然劳资关系的变化和国家法团主义的调整有助于工会发出自主的声音,强化了它们代表工人利益的制度身份,但是,在为维护工人权益进行的努力过程中,工会提出的要求、选择的方案和采取的策略仍然受到国家社团主义结构的限制,这种限制依然是决定性的。在组织上,工会仍然要屈从于国家的控制,工会干部仍然由国家来任命。因此,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角色,不能与国家政策和目标相冲突。在某些特殊的问题上,工会可以站在工人一边,但是,它们不能违背或者挑战国家的劳动政策和产业政策,即使这些政策损害了工人的利益。

实际上,国家期望工会做是让帮助工人去适应国家的发展战略,而不是促使他们去反对这种战略。就工会在劳资冲突中所采取的策略来看,工会的作用被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严禁工会用组织和动员工人的方式来反对老板或者管理者,哪怕这些人侵犯了工人的权益。

即使工会对工人保护自己权益的要求有所同情,一旦工人的要求转变成集体行为,工会就不能再给予明确支持。国家期望工会去做的,是缓和工人的不满情绪,消除工人的对抗性行为。

另外,工会还担负着防止独立工会出现的责任,不论这种“独立”是表现为由官方工会企图摆脱国家的控制而自主行动,还是由基层工人自发建立组织。国家不能容忍任何一种“集体性的另类选择”(collective alternative),因为这意味着为“孤立的个人”打开了“政治选择”的大门,17国家将独立工会看成是对政治稳定的破坏、甚至于是对政权本身的挑战。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波兰出现团结工会运动以来,对独立工会的担忧就一直缠绕着中国的领导。18在市场改革的年代,随着国家对经济转型期间的社会政治稳定更加重视,这种担忧也与日俱增。

 

工会与法律维权

改革以来,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断发生,19内容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津贴、养老金、失业补偿、工作条件等。为了维持生产秩序,为了将争议的解决制度化,国家在立法和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起大约300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劳动仲裁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劳动争议的仲裁体系创造了一种“有限争议”的机制,并为解决争议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这种国家允许的斗争的目的,是把工人的不满限制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出现工人骚动。

这种新的争议解决机构实际上鼓励了工人进行“合理抗争”,20向他们提供了解决侵权行为的某些手段。在过去几年中,大多数劳动争议的解决实际上都起源于工人的主动投诉。

资料显示,工会在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扮演了较为积极的角色,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也支持它们这样做。《工会法》规定,工会对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必须介入并进行调解。具体而言,政府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要主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而且要成为省、市、县三级三方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国家希望工会成为应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调解者,而不是代表工人进行斗争的斗士。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宣布,指导其所有下属组织的原则是,“化解矛盾,加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形势”。21但从实际看,有证据表明,只要工人的诉求和行为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不少工会是愿意为了工人的利益而与管理者对抗的。

工会介入劳动争议,维护工人利益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司法程序。有关的劳动法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基础。《工会法》赋予工会一个合法的地位,来“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以及其他有关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使工会可以较准确地判断那些争议它们可以介入并获得成功。为了强化工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还颁布了《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试行办法》,强调了工会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工人提供司法帮助的必要性,号召工会建立自己的法律部门,专门用来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在1998年之前,已经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工会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在过去十年中,地方工会介入的劳动争议案件达30万,其中许多案件都是由地方工会代表工人进行起诉的。22

工会介入的比较典型的案例都是工人个人与管理者之间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侵犯工人权益的事实一般都比较清楚。例如,云南昆明市一家化工厂的一位工人,在1992年7月的一天,在工作时被硫酸严重烧伤。工厂的管理者不仅拒绝支付这位工人的医疗费,而且控告他损害了机器设备,要求他赔偿4万元。这位工人向昆明市工会寻求帮助,工会坚定地站在工人一边,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最终迫使工厂撤诉并同意支付给这位工人12万元的工伤赔偿。23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上海的一位残疾女工在1997年4月接到雇主的通知,要求她“休息几天,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在此后两年时间里,她再也没有收到让她回去工作的通知,而且也没有获得一点生活补助。她为了重返工作岗位,向厂方多次交涉都无效果,因此她向区仲裁委员会求助,但是,也没有成功。后来,在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她向法院提出了起诉,在两次庭审之后,她不仅获得了被拖欠的工资和福利,而且退休后的待遇也有了保证。24

为了维护工人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时会选择性地直接介入地方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

例如,宁波的一家电子仪器厂从1992年11月到1993年4月,以“押金”为名,扣发陈氏姐妹二人的工资达四个月之久。为了表示抗议,陈氏两姐妹决定辞职。工厂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她姐妹二人“未经允许擅自离岗”,要求她们每人赔偿5000元,法庭判决姐妹二人败诉。

在浙江省宁波市工会的律师的帮助下,姐妹二人提出上诉,但是又一次败诉。当她们再次上诉时,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法律部介入此案。全总法律部写信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审此案。

最高法院建议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由省法院重审。在上边的压力下,该工厂放弃了要求陈氏姐妹支付赔偿金的要求,但是仍然拒绝向姐妹二人支付被扣押的工资。由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人员继续施加压力,最后迫使厂方向陈氏二姐妹支付了她们被扣发的工资。25

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分成两种,一是涉及工人个人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另一种涉及工人的集体劳动争议。相对而言,关于前者的报导较多,后者很少。当然,工会并非完全回避集体性劳动争议,尽管它们在介入这类案件时会非常小心谨慎,有很大的选择性。一般来说,工会更愿意处理管理者违反劳动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以及由官方的信访部门转来的此类案件。例如,上海的一家手表厂向工人集资,厂方许诺每年支付给工人15%的利息。但是,厂里未能实现它的承诺,而且还以“经营困难”为名拒绝返还34名工人的50万元本金。被激怒的工人开始进行集体上访。此案厂方犯规事实相当明确,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介入了这一案件,并将这家工厂告上了法庭。当工厂拒不执行法庭做出的有利于工人的判决时,市工会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26

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案例,一个集体所有的砖厂被转让给了另外一家集体企业,按照协议,后者承诺为该厂的213名退休工人支付三年的退休金。后来这家接受砖厂的集体企业又被承包给一个私人,此人也承接了为退休职工提供三年退休金的承诺。但是,此人后来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大幅度压缩退休金的数额。工人到县、市、省工会进行上访。在省工会的支持下,县工会代表退休职工将这个承保人告上了法庭并胜诉。27

全国总工会也介入集体性的劳动争议。例如,新疆的一个小矿的37名民工两年没有拿到工资,他们告了几次也没有结果。这一事件在《工人日报》上曝光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位副主席要求地方工会干预此事。在工会组织与矿山的“上级代表”进行了紧张协商之后,久拖不决的拖欠工资问题得到了解决。28

大量类似的案例说明,只要工人的要求是个人性的,或者侵犯工人权益的事实非常明显,同时他们的要求是通过官方渠道反映上来的,工会介入时都没有太多的顾虑,有时它们在敦促事件的解决方面还表现得非常执着。解决这类案件,与一般的司法案件无太大区别,运用法律程序就可以了。既然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管理者侵犯工人权益造成的,工人明显地处于受害者的地位,因此诉讼的结果往往都对工人有利。在工会看来,积极地介入这类案件,可以强化工会作为工人代表的形象,而且也不用冒什么政治风险。介入这类法律诉讼也有利工会扩大其组织规模和社会知名度。例如,上海市工会在各区、县和工厂区建立了30个法律援助中心,招聘了一批法律工作者。为了树立自己主持“社会正义”、普及“法律知识”的形象,它经常吸引大众传媒对某些案件及其审理过程进行报导。正如一个工会官员所说的,这样一来,“工会在社会上就出名了”。29

然而,尽管工会在代表工人进行法律诉讼方面有时很积极,但是,就普遍存在的侵犯工人权益现象而言,工会的作用不过是杯水车薪。这不仅是因为有大量的违权现象,因工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者没有勇气予以揭露,而未得到纠正,30而且还因为工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要想打赢一场官司,工人必须提供侵权或违约的证据,对工人来说,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许多任务人连劳动合同的副本都没有,他们也没有办法接触他们所在企业的有关文件,在这种的情况下,让他们提供有关的证据,无疑是难之又难的事。

这些都会挫伤工人进行投诉和进行法律诉讼的勇气。

对工会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争议案件,它们都愿意介入的,在代表工人诉讼方面,工会是有选择性的。这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它们倾向于介入违权事实确凿的案例。正如一位工会法律部门的官员所说的,它们只接那种“绝对能赢”的案子,不会接那些“复杂的案子”,因为复杂的案子收集证据比较困难。31第二,工会倾向于支持个人或者人数不多的集体诉讼请求;如果案件涉及的人数很多,并且采取了集体行动(如上访,游行等),而且抗议的对象是由产业结构调整对工人利益造成的制度性侵犯(如兼并、破产等),工会就会采取回避的态度。对有集体行为的工人表示支持,会给人造成一种工会支持工人进行有组织的斗争的错觉,这会有政治风险,也是工会最不愿意做的事情。在官方架构之外,任何有组织的工人行动,不论它基于什么原因,以什么为基础,它的目的是什么,仍然是这个社会的禁区,如果这种行动的矛头指向政府时,就更是如此。

最后,工会基层组织普遍无效状态,也限制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国家法团主义的结构决定了中国工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是工会的影响力并不是来自组织起来的工人,而是来自工会在国家制度结构中的地位(这确实似乎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工会与国家的关系本身同时又从根本上限制了工会的影响力)。作为客观上的一个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上至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到它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支机构,都可以在它们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对下属单位和区域的里发生的侵权事件,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压力,寻找有利于工人的解决办法。企业并不敢完全无视它们的作用,有时还不得不认真对待它们的干预,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工会代表了工人的力量,而是因为它们代表“上边”,它们既有权力也有能力干预相关的案件。即使是地方政府或者是低一级的政府,也不得不重视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例如,市政府就不敢无视省工会的意见)。32

然而,企业工会并不属于一级政府机构;尽管它们形式上隶属于上一级工会,但从组织结构来看,它们实际上从属于企业的管理层。这一点为它们发挥代表功能设置了严重的障碍,使它们在管理者侵犯工人权益时,不得不经常保持沉默甚至于成为管理者的帮凶。如果管理层认为它们的维权行动是不合作的表现,它们就可能遭到打击报复(而上级工会组织的干部在为工人的利益斗争时,是没有这种风险的)。在官方的报导中,可以发现许多类似的案件。

例如,西安的一家国企经理决定,凡是不购买企业股票的工人,一律下岗。厂工会主席反对,结果他被解除了职务。33山东省济南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控告该厂厂长贪污、挥霍公款,并因此造成不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达数月之久。后来这位工会主席被企业管理层解除了职务。34秦皇岛市一家饭店,工会领导人(同时也是该饭店的副总经理)依照职权召开了一个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颇受争议的分房方案,由于他没有给总经理打招呼,他不仅因此失去了自己的职务,而且被终止了劳动合同。35

换句话说,上级工会还有可能凭借它们国家机构的地位选择性地介入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工会很难为了工人的利益去纠正管理者的侵权行为,因为它们实际上是归企业管理者管辖的。所以,如果有企业工会为工人说话,那一定凭借个别工会干部主持正义的决心和勇气。

有报导说,有的企业工会干部为了工人的利益,在政府部门和法院间四处奔走,顽强抗争达数年之久,受尽了磨难。36但是,这些人对不公正的反抗,说到底也只是一种个人性的反抗,而不是工会的组织行为。这些个人性反抗能否有效,几乎完全取决于上级机关是不是愿意出手相助。

毫无疑问,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是有效果的,但基本上只是一种就事论事的“问题排除”手段,它不可能赋予工人一种权力,使他们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侵权现象。

事实上,把侵权行为纯粹看成法律问题,或者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这种工会的斗争方法,回避了当前劳动制度的基本结构性问题,客观上起了防止工人的不满政治化和组织化的作用。

 

工会与工人集体行动

在许多地方,因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解决,迫使许多任务人走上街头。据官方估计(这种估计可能是保守的),1995年与工人有关的游行示威波及到30多个城市,涉及的人数超过了100万。37据报导,1998年,卷入这种示威行为的工人人数上升到了360万。38当然,在中国国家法团主义制度框架下,工人的集体行动并不能反映工人进行有组织的斗争的能力。大多数的工人集体行动是自发的。在中国的劳资冲突中,由官方工会出面在工人中进行动员,仍然是件不可想象的事情。

然而,工人的集体行动经常使工会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它们对工人的要求既不能故意装聋卖哑,也不能对工人的斗争方法表示公开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曾经试图呼吁恢复工人罢工的合法权力,想以此使工会能在集体行动中发挥合法作用。工人的罢工权是在1982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的,政府当时的理由是罢工会影响生产和稳定。391988年,当劳资冲突增加时,中华全国总工会草拟了一份题为《关于工会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的文件,上交给了中央。该文件指出,即使没有合法性,罢工实际上也在经常发生,因此建议在新的工会法中,将罢工合法化,并希望这一建议能够列入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该文件还建议工会在这类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职工群众的正当劝益受到严重侵犯,通过基层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决时,工会有权领导群众揭露、举发以至进行其他形式的合法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40

“各种合法斗争形式”这句话据说就包含了“罢工”。这项建议后来上报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毫不奇怪,它被否决了,理由是罢工合法化只能导致更多的罢工。结果,是1992年人大通过的经过40次修改的《工会法》没有规定罢工的权利。这不仅使工会让集体行动合法化的努力付诸东流,也使工会对工人自发性的集体行动的支持失去了法律基础。实际上,把集体行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国家对工会的期望。在这种意义上,工人集体行动的出现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指示器,它说明工会既无法约束工人的行为,也没有能力在国家限定的框架内疏导工人的不满情绪。集体行动是工人表达自己诉求的最明确最强烈形式,但国家反感这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就被夹在了中间。但是,工会首先必须服从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在工人采取集体行为时,工会的首要责任是“与企业行政部门一起通过协商满足工人提出的合理的、可以满足的要求,尽快平息事件,恢复生产”。41换句话说,工会的作用是缓和由工人抗议行动造成紧张形势,而不是站在举行抗议活动的工人一边为他们说话。

前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与一位中央领导的对话反映了这一倾向。那位中央领导问倪,“如果工人罢工时,你作党员站在什么位置上?”倪的回答是:“我站在党的立场上在群众中做工作。”42

因此,当出现街头抗议活动时,工会最终的目标就是说服工人从街头撤回。我进行的调查和其它一些报导都说明,在发生街头抗议活动时,最早到达现场的经常是工会的领导,他们极力说服工人停止抗议活动,尽快离去。通常是政府要求他们这么做的。当工人不愿意离开时,工会常在地方政府和工人之间进行斡旋,把工人的要求传递给政府,再把政府的态度传达给工人。这样一个过程,把工会在中国国家法团主义制度中不明不白的地位表现的淋漓尽致。下边是我在1998年了解到一个案例。

1997年7月的一天,河南省某市一家工厂的一群愤怒的工人,去市政府进行抗议。造成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是该市的供电局停止了对该厂厂区内家属楼的电力供应,而停止供电的原因是这家工厂因经营困难拖欠电费达数月之久。在私下场合,这家工厂的工会领导人曾表示她支持工人的行动,并许诺说会替工人说话。当这群工人来到政府所在地时,他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人理采他们,因为政府没有派任何人来接待他们。这些工人不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他们打电话给那位工会领导,要求她来现场为大家出出主意。但是,这位工会领导人拒绝了,她对工人们讲,在没有上级领导允许的情况下,她到现场是不合适的。43显然,这位工会领导不愿意让其他领导怀疑她在背后支持工人闹事。

同年11月,这家工厂的几百名工人又一次走上街头,这次促使他们走上街头的原因是厂里长期拖欠工资以及厂长的腐败行为。他们封锁了工厂附近的道路,造成了数小时的交通瘫痪。消息很快传到了市政府,市领导马上派了市政府秘书长、公安局长和主管该厂的主管局局长三人到现场了解情况。但是,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愿意与愤怒的工人直接对话,尽管工人强烈要求这么做。市领导让该厂的工会领导去说服工人停止行动。这位工会领导人回忆说:

我一到现场,工人就围了上来,他们要求我代表他们去与官方谈判。他们把我推到最前边,去与官方谈判。这就是为什么后来有人说我是工人闹事的幕后指挥。我是群众的代表,但是,我也是官方的代表,因为我必须把上级领导的意图传达给工人。

(访谈者:为什么市政府官员不亲自出来?他们的意图是什么?你当时对工人怎么说的?)

领导的意思是工人要先撤离,然后双方才能就工人提出的要求进行谈判。但是,工人的态度是,不出来对话,就不撤离。所以,我不得不在工人和政府之间跑来跑去……我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我必须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我也必须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这两个“维护”,那一个也不能放弃。我怎么做到“两个维护”呢?就是做调解工作。44

如果说这位工会领导为工人做了点什么的话,那就是她向政府转告了工人的两个关键性的要求,第一,立即给工人发放生活费,第二,严肃处理腐败的厂长。同时,她也给上级领导传递了一个清楚的信息,如果不能对工人的要求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就无法打破僵局。

另外,她也告诫工人们,不要采取过份激烈的行动,因为当时有些工人声称,如果在下午六点以前政府不能答复他们的要求,他们将到该市更重要的一条主干道上堵塞交通。她对工人们说,“如果你们堵了那条路,45你们就把事情搞得更糟了,我敢打赌,那时候警察一定会以妨碍治安罪将你们行政拘留15天。”她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这种警告完全是为了工人好”。46工人接受了她的劝告,但是,他们仍然拒绝离开马路撤到厂里去,在僵局持续了十个小时之后,市政府答应了工人的要求,工人们撤离了。

正如这个案例所说明的那样,工会必须在工人和国家之间进行调解的处境,使工会对自己的角色,对自己与工人、自己与国家的关系感到困惑。以下这段刊于《中国劳工通讯》的一位工会干部与访谈者在一次工人集体抗议事件之后的对话,很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47

访谈者:工会去做工人工作,是代表政府去做的吗?

工会干部:没有,怎么代表政府呢?

访谈者:是代表工人吗?

工会干部:有些政策他们不理解,跟他们去解释。

访谈者:那还是代表政府说去说服工人啊。

工会干部:(工人)对一些政策不理解,我们就将一下。我们工会是要维护全国人民的利益,又要维职工的利益。

访谈者:在这两个利益发生冲突时维护哪一个呢?

工会干部:发生冲突时肯定要维护整体利益嘛。

访谈者:就不维护工人利益了?

工会干部:工人的利益要在服从整体的利益的前提下维护。

访谈者:现在这个工厂的工人的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了冲突,怎么办?

工会干部:没有冲突,(改制是)为了这个企业的发展,也是为了工人的利益。

访谈者:如果没有冲突的话,工人为什么堵马路?

工会干部:他们是不了理解嘛,我不是跟你解释了吗?

但另一方面,既然化解矛盾是一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工会可以尝试各种解决办法,这就使它们在处理集体行动时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的余地。有的工会甚至企图碰撞官方设定的底线。1996年6月3日,位于辽宁省杨家杖子钼矿因经营困难被迫关闭。一千多名工人准备打着“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工作”的横幅游行示威。有些工人建议堵塞这一个地区的一条主要公路。“饭碗都打破了,,我们还怕啥?”有工人这么叫喊着。一场大规模的街头抗议活动一触即发。矿上的工会这时奉命出来平息这场危机。工会首先对工人的要求表示深切的同情,认为工人要饭吃的要求既合理也合法,只要工人们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他们想要游行示威的要求也是正当的。工会主动代表工人向有关方面提出了游行示威的申请,同时,又劝说工人,在申请没有得到批准以前,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工会还提出建议说,工人应该派出自己的代表到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有色金属总公司(该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8

工会所提出的处理危机的方法遭到了某些人批评。这些人说,“怎么工会还要线游行呢?”

这不是同政府对着干吗?“”工会在发挥什么作用?“然而,矿上的工会得到了市工会的支持,为什么要这么做,市工会做了两点解释。第一,站在工人一边是获得工人信任的关键,只有获得了工人的信任才能说服工人,才能让他们在反映自己的问题时,愿意通过官方规定的渠道而不是采取其它手段。第二,在这个时候,工会如果不替工人说话,工人就会寻找其他的代理人,这样不仅会对挑战官方工会的合法性,而且会改变事件的”性质“。因此,工会认为,为了平息工人的愤怒,确保其对工人的控制,它们对工人的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当市工会把它们的立场上报给市党委时,市党委拒绝了市工会提出的批准工人游行示威的要求,认为批准游行有可能激起工人更多的不满,甚至导致局势失控。它要求工会坚定地与党站在一起。另一方面,市党委同意市工会关于让工人派出四名代表(在矿上工会领导带领下)去中华全国总工会上访的建议。49这一让步,使市工会和矿上工会有机会去说服工人放弃举行游行的想法。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有色金属总公司的干预下,工人最后得到了一些经济补偿,这场危机也因此而结束。50

工会面对工人的集体行动时所处的尴尬处境说明,国家不愿意让工人以有组织的方式对抗企业和政府,即使这种斗争仅仅是为了经济目的。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自发性的集体行动日益增多,它们大多采取了游行示威、抗议、集体上访的形式,现在国家不得不承认这些是一个“正常社会”的现象。但是,如果这些斗争形式变得更加有组织性、变成一种工人表达自己利益的方式,国家是难以接受的。

 

工会和工人的独立组织要求

中国工会能在司法程序中代表工人,在面对工人集体行动时摇摆于工人与政府之间,但在反对工人建立独立组织这一点上,它们决不会偏离国家的强硬立场一步。改革之前,中国的国家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没有给民间组织留下任何空间。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自治性的团体,这引起了对中国“公民社会”前景的学术争论。51但是,国家在组建独立工会这一问题上,还是坚持严令禁止的立场。中国共产党是依靠建立强大的组织夺取政权的,深知组织的力量,因而一直把独立的社会阶级组织的出现看成是对自己的一种威胁。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政权时,产业工人实际上是最强大的社会阶级,中共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一组织形式将这一力量纳入到了政治结构中来。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独立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组织是不允许存在的。而中华全国总工会不过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建立它的目的是对产业工人进行控制,防止其它的工会组织出现。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组织,一直在努力维护中国的国家法团主义结构下的政治规则,通过压制任何组织独立工会的企图来维护自己唯一的合法性。以下这个案例颇能说明问题。521998年10月,北京通州区天元出租车公司的工人发起了一个组建自己的工会的行动。

这个公司原来由区检察院经营。在政府宣布禁止政府部门从事商业活动之后,检察院把这个公司转让给了区旅游局,但是继续从这个公司谋求收益。公司将这一负担转嫁给了下边司机,在他们上交正常的费用之外,强制他们再上交一部分费用。司机们认为这极不公平,等于是扒了他们“两层皮”。他们觉得公司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因为公司没有一个工会为他们说话。

于是他们要求成立一个工会,但公司没有理睬他们的要求,他们就推选了一个叫董昕的司机作为他们的代表,向法院提交了一个诉讼,状告公司违背了《工会法》,剥夺了他们组织工会的权利。但是,区法院拒绝受理,其理由是:第一,尽管组织工会是工人的权利,但是,组织工会本身并不是雇主的义务。因此,公司没有对工人的要求做出回应,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第二,《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人的这一权利,但是它并没有规定法院保护工人这一权利的具体程序。

区工会也直截了当地拒绝了司机们提出的组织自己的工会的要求,并强调组织工会必须是至上而下,不能至下而上。其实,工会干部对董昕的意图多有猜疑,认为他可能是一个在司机中进行煽动的瓦文萨式的人物。区旅游局还准备解雇董昕。另一方面,为了把组织独立工会的事情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也是为了安抚司机们,区工会决定在这家公司建立一个由它来任命其领导人的官方工会。董昕最后虽然保持住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但是,还是被排除在了他热心倡导成立的新工会的领导班子之外。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影响不到的地方,如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各级工会也尽力防止独立组织的出现。以农民工为例,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和不太友善的城市环境中,他们有团结、互助、交流、社会关系和自我保护的需求,因而希望建立自己的组织。2002年7月4日的《南方周末》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浙江瑞安市的农民工建立了一个协会,目的是“反映农民工意志,维护他们的利益”。7月10日,另一份报纸,《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赞扬此举,并公开鼓励农民工建立自主组织。但就在第二天,广东省总工会发了一个声明,指出这种自主组织违反《工会法》,并宣称任何在全国总工会架构之外的工会组织均为非法。省工会的反应并不意外,因为官方工会有很强烈的将独立工人组织与波兰团结工会类比的倾向。1995年的时候,深圳有一位来自湖南的打工妹建议在本地区成立一个跨企业的外地民工“打工者协会”。据说此消息传到全国总工会时,有官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要搞团结工会吗?”53

尽管不合法,在一些外地民工聚集的地方,零零星星的独立组织已经出现了。他们的组织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如同乡会、兄弟会、联谊会、劳动者协会、工人福利会、员工俱乐部,等等。这些跨企业、跨行业、甚至跨地区的组织在形式和人员成份方面与工会不尽相同,被中国学者称之为非正式组织54.它们的出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私营企业没有工会,由此造成了组织真空,“非正式组织”多少填补了这种真空,这类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工会应当扮演的角色。因为,这些外地民工建立这类组织的主要动机,就是想法维护自己的权益。55

这些独立组织分布零散但不断出现,毫无疑问,这种现象是促使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私有和外资企业中组建工会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和1996年发了两个文件,要求在私有和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在过去的几年中,这方面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华全国总工会甚至定了指标,发誓要在2000年之前在80%的“新建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统称)中建立工会组织。地方工会已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示,制定了一个至上而下的工会化战略,力图在这些新建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组织。根据官方的资料,1999年以来,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工会化已经在80-90%的私有企业中贯彻落实。56在深圳这个中国私有和外资企业的重镇,市工会在2000年的10个月内成功地在3000个企业中建立了工会,并宣称这些新建的工会已经吸收了8万名新会员。

当然,说官方的工会化努力对保障没工人利益没有任何积极的影响,也许是不公平的。

但是,既然它是一种至上而下的行为,它就不会在工人中进行动员和组织。事实上,这一方针是以征得老板同意为建会前提的,其结果是为老板们操纵建立工会的过程和以后控制工会打开了方便之门。深圳的一家私有企业的工会领导人、该企业的人事部经理回忆说,一天他被老板叫到了老板办公室,与老板谈了30分钟后,他就得到了一个新头衔,工会主席。然后,企业就宣布建立了一个工会,一千多名工人不管愿意不愿意,就糊里糊涂成了工会会员。57在河北省唐山市的一项调查说明,60-70%的企业工会领导人是企业老板的亲戚,其余的大多数也是由老板任命。58

简而言之,在处理独立组织问题时,官方工会的角色,纯粹是一个国家的工具,在这一时刻,它们的首要任务不是代表工人,而是代表国家消灭和预防任何敢于离经叛道的行为。

正如一位研究工会的学者戏说的那样,官方工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哪里有(独立)工会,就去解散工会,哪里没(官方)工会,就去建立工会。”59

 

结论

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已经迫使中国工会开始重视如何代表工人的问题。由于国家需要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因此,在制度上它已为工会发挥代表功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是,工会仍然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作用不可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工会的两种身份间的冲突也迫使它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时,小心翼翼地在国家和工人之间进行摆动,以保持平衡。对于工人提出的要求,工会要根据自己两种身份相互冲突的程度,分别采取代表工人,在工人与国家间进行调解和制止工人行为三种方法应对。一般情况下,工人的要求主要有两种,一是经济的要求的,二是组织的要求。对于工人的组织要求,国家是不能接受的,工会的态度就是不遗余力地进行遏制。对于工人的经济要求,工会的反应与其说取决于这种要求的内容,不如说取决于工人提出这种要求的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和管理者滥用权力损害了工人的利益,对这类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工人经济要求的主要内容。只要工人的这类要求是通过官方规定的渠道提出来的,工会还是有可能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但是,如果工人的这类要求是通过集体抗争这种国家不喜欢、不鼓励的方式提出来的,工会就不会为工人出头说话。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即使工会对工人用可以接受的方式提出的经济要求提供了支持,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它们有能力代表工人向国家提出要求。到目前为止,工人的大多数经济要求都是个人性的或者局限在一个企业的范围内,要求的具体内容都局限于维持生存。除了与自己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之外,让这些普通工人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不现实的。然而,这也正是工会需要努力却又无能为力的地方,因为工会不可能把工人的现状与不利于工人的国家政策联系起来,或者寻求建立与管理层相对应的劳工权力。在为工人讨回公道的过程中,工会的作用更象是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社会工作机构,更愿意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而不象一个组织、追求、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集体利益的工人组织。换句话说,工会在劳资冲突的“代表”功能,更象是一些从事立法研究的学者称之为的“服务性代表”,而不是政策或“分配性代表”。60毕竟,只对工人提出来的个人性的或者一个企业范围内的经济要求做出反应,可以降低工会两种身份间冲突的程度,从而避免同国家的冲突。

这项研究表明,尽管工会经常想在在工人和国家之间保持平衡,但是,当它们的两种身份明显冲突时,它们会坚定地站在国家一边。确实,工会在国家法团主义制度结构中的已经事先决定了它在工人和国家间的尴尬处境。因此,当工人斗争的激烈程度增加了工会两种身份间冲突的强度时,工会在工人和国家间摆动的空间就缩小了。它们或者以国家工具的面目出现,把预防和制止工人斗争行为作为主要的目标,或者就干脆简单就消失了,完全回避工人的斗争。这两种作法都会在工人中引起负作用。例如,上海一家企业的工会干部到工人抗议现场批评工人,要求工人离开,结果是愤怒的工人将他打一顿。61在江西省的一家工厂,工人进行抗议示威,因为企业改组侵犯了他们的利益,该厂的工会完全无动于衷,工人在极其失望的情况下,决定建立自己的工会。62有许多案例说明,在劳动争议中,工会事实上是被工人抛弃了。正如一个参与抗议活动的工人所说,当你想寻求支持的时候,“找工会根本没有用”。63

中华全国总工会也试图强化它在劳资冲突中代表工人的角色。新修改的《工会法》反映了这一努力。2001年10月的全国人大对《工会法》作了四十多处修改,其中不少旨在加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据说这些修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国总工会的看法。譬如,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六条);在发生劳动争议和工潮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管理层协商解决问题(第二十七条)。它还加入了保护工会干部的条款(第十七和十八条)。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增添了“法律责任”的条款(第六章,四十九至五十五条),使《工会法》成为一个可实施的、强制性的法律。修改前的《工会法》实际上是一个难以实施的法律,因为它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这些新的条文无疑强化了工会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些法律条文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工会的状态,使之成为在劳动关系中真正独立和平等的、代表工人利益的一方。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情况在未来的时间里还会继续下去。在劳资冲突中,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仍然取决于国家的态度,也就是说,这取决于国家想给工会多大的政治和制度空间,来让它们代表工人,为工人说话。但是,基于两个原因,国家不会放松它对工会的控制。第一个原因,我称之为“团结工会恐惧症”。中国的国家有把工人独立组织行为与波兰的团结工会运动做类比的习惯,并沿着这一思路去猜疑组织者的动机。这种恐惧与传统政治体制的性质有关,它把任何不受其控制的有组织活动都看成是一种颠覆性活动,看成是一种对自己的威胁,因此,要全力进行压制。第二个原因是,从某种意义上,中国目前正在转型成发展主义的国家,类似于20世纪70-80年代东亚的情况。这种国家的特征就是利用权威主义的控制之来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目标。64这一阶段上的国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为外国资本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必须限制工人的权利,约束他们的行。这一“发展主义国家”的特点,在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因为害怕影响经济发展的利益,当工会纠正侵权现象时,地方政府常常横加阻挠,对企业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地方政府经常采取默许的态度。

总之,独立的工人组织不可能很快在中国出现。因为独立工会要以工会与国家在制度上分离为条件,中国的国家远未准备迈出这一步。然而,中国经济正在急速地、不可逆转地向资本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工人与资方及管理者的冲突不可避免。如果国家对工会继续保持严格的控制,使工会在劳资斗争中无能为力,这只会导致工人抛离了工会,进一步削弱工会在其成员心目中的合法性。其结果是,一方面是限制工会行动的国家法团主义,另一方面是不受限制的资本主义对工人的粗暴伤害,这两种情况结合在一起,会造成更多的自发性抗议活动和骚乱,或者,迫使工人在官方工会架构之外的寻求建立自己的组织。展望国家与工会关系的远景,比较理想的情况,是把现存的工会为国家一部分的国家法团主义转化成某种集中化的社会法团主义,65在这种体制下,工会成为国家的伙伴,并且在三方的制度性安排中具有独立地位。但是,这一点要想变成现实,中国的政治体制必须经历一个自由开放和最终民主化的过程。这一天的到来,仍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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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曾以英文刊登在2003年12月的《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 )。三名匿名评审对论文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在此表示感谢。同时,感谢香港研究资助局提供的研究经费,感谢陈生洛博士将论文译成中文,中文版未经作者校订。

1参见:Anita Chan,China’s Workers under Assault (Armonk,New York and London,England :M.E.Sharpe ,2001)。

2Frances Fox Piven and Richard Cloward ,”Power Repertories and Globalization,”Politics &Society,vol.28,no.3,September 2000,p.416.

3西方学术界以及持不同政见的海外中国劳工关注组织普遍持这一看法。

4Yunqiu Zhang,”From State Corporatism to Social Representation,”in TimothyBrook and Michael Frolic,eds.,Civil Society in China(Armonk,New York:M.E.Sharpe,1997),pp.124-125.

5Alex Pravda and Blair Ruble ,”Communist Trade Unions :Varieties of Dualism,”in Alex Pravda and Blair Ruble,eds.,Trade Unions in Communist States(Boston:Allen &Unwin ,1986),pp.1-22.

6Anita Chan,”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China ,”in David Goodman and Beverley Hooper,eds.,China’s Quiet Revolution:New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New York:Longman Cheshire,1994),pp.162-193.

7Philippe 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in PhilippeSchmitter and Gerhard Lehmbruch ,eds.,Towards Corporatism Intermediation(London:Sage,1986),pp.7-52.

8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hevchenko,”The ‘State of the State’,”in MerleGoldman and Roderick MacFarquhar,eds.,The Paradox of China’s Post-Mao Reform(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48.

9Daniel Chirot “The Corporatist Model and Socialism,”Theory and Society,no.9,1980,pp.363-381.

10Greg O’Leary ,”The Making of the Chinese Working Class,”in Greg O’Leary,ed.,Adjusting to Capitalism :Chinese Workers and the State (Armonk,New York:M.E.Sharpe ,1998),p.52.

11在这种制度下,国家的政治和政策把工人分成了积极分子和非积极分子、固定工和临时工、本地工与外地工,等等,由此造成厂内工人的紧张关系。文革中各种对立工人组织的出现与此有关。参见:Andrew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and ElizabethPerry ,”Labor’s Battle for Political Space :The Role of Worker Associations inContemporary China,”in Deborah Davis et al.,eds.,Urban Spaces in ContemporaryChina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302-325

12张骏九,“”工会要在国企改革中实现五突破一加强”,载《工会如何参与国企改革》,工会运动参考资料编辑部编,1999年,第183页。

131998年到2000年,我接触了不少工会干部,这是我访谈中留下的印象。

14访谈,2000年2月。

15安立志,”关于工会社会地位的几点思考”,《工运研究》,1996年2月第2期,第7-10页。

16Doug McAdam,Sidney Tarrow ,and Charles Tilly ,Dynamics of Conten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30.

17Adam Przeworski,Democracy and the Market(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92),pp.54-55.

18Jeanne Wilson,”The Polish Lesson:China and Poland 1980–1990,”Studiesin Comparative Communism,vol.23,nos.3–4,1990,pp.259-280.

19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官方统计数字,可看1995年以来的《中劳动统计年鉴》,此处省略。

20Kevin O’Brien,”Rightful Resistance,”World Politics,vol.49,October1996,pp.32,55.

21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中国工会五十年的发展”,《工运研究》,1999年8月,第37页。

22同上。

23周万玲,”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取得明显成效”,《工运研究》,1998年8月第16、17期,第37页。

24这一案例来自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门。

25周万玲,1998年,第37页。

26访谈,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工会。

27《工人日报》1999年1月17日。

28同上。

29访谈,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工会。

30Anita Chan and Robert Senser ,”China’s Troubled Workers ,”Foreign Affairs,March/April 1997,p.112.

31访谈,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工会。

32访谈,2000年6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

33《工人日报》,1999年8月9日。

34同上,1999年7月10日。

35《工人日报》,1998年1月17日。

36参见:《工人日报》,1998年7月7日;2000年4月24日;2000年8月8日;2000年8月25日。

37FBIS-CHI-96-007,April 18,1996.

38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March 26,1999.

39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载张友渔着,《宪法文集》,北京:群众出版社,1982年,第14页。

40陈骥,《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中国工人出版社,1999年,142页。

41《工会法》第25款。

42陈骥,同上。

431999年8月,访谈。

44同上。

45这条路是贯穿这个城市东西的最重要的交通线。如果它被封锁,整个城市将陷入瘫痪。

46同上。

47http://big5.china-labour.org.hk/big5/article.adp?article_id=1528.

48参见:李永海编,《葫芦岛之路》,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8年,第164-166页。

49同上,第290-292页。

50尽管这场危险暂时被平息了,但四年后它又爆发了。2000年2月下旬,这个矿发生了几年来中国最严重的工潮。2000多名工人在听到矿山倒闭的消息后开始抗议,导致骚乱。

51参见:Timothy Brook and Michael Frolic,eds.,Civil Society in China(Armonk,New York:M.E.Sharpe ,1997)。

522000年2月29日的《工人日报》简单报道过这个案例,根据此线索作者做了实地了解。

532001年2月,我与广州一位劳工问题学者的交流。

54柏宁湘,”工人非正式组织:一个急需重视的社会现实”,载《海峡两岸三地劳资关系与劳工政策》,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11-213页。

55参见:“中国工人的觉悟正在提高”,《中国劳工观察》,多维新闻,2000年10月31日。

56赵玮,《私人企业工会工作概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95页。

57《中国劳工观察》,2000年10月31日。

58同上,第108页。

59访谈,2000年5月。

60Heins Eulau and P.D.Karps,”The Puzzle of Representation :Specifying Componentsof Responsiveness ,”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 ,No.2(August 1997),pp.243-5.

612001年7月在上海进行的调查。

62《中国劳工观察》,2001年10月28日。

632001年7月在上海进行的访谈调查。

64参见:Frederic Deyo ,Beneath the Miracle :Labor Subordination in New AsianIndustrialism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and “State andLabor :Modes of Political Exclusion in East Asian Development,”in Frederic Deyo,e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New Asian Industrialis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Press ,1987),pp.182-203.

65Howard Wiarda,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Armond,New York,London,England :M.E.Sharpe,1997),p.73.

陈峰:香港浸会大学政治和国际关系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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