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华:梅汝?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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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开庭,审理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它是人类历史上一次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活动,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若干重要原则的确立、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主导这场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在其晚年根据自己亲身经历撰写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以总结历史、昭示当代、教育后人。本文分八个部分,比较详尽地介绍了梅汝?的法官人格以及在东京审判中所起的作用,评述了本书的基本内容及其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并通过对梅汝?的人生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的遭遇,阐述了20世纪中国法律知识分子的人生追求与事业沉浮。
【关键词】梅汝?;《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法;法律知识分子
一
梅汝?(1904~1973),字亚轩。出生在江西南昌朱姑桥梅村,自幼聪颖好学,少年时代的梅汝在江西省立模范小学读书。因父亲梅晓春家教极严,梅汝?每日必须早早起床到外面拾猪粪牛粪,作为农田的肥料。每日出门拾粪时,他总要带本英语书,一边拾粪一边苦读,常常到了忘我的境界。
12岁那年,梅汝?小学毕业,旋即以优异成绩考取清华留学预备班(清华大学前身)学习。在此期间,梅汝?在《清华周刊》发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华学生之新觉悟》、第295期的《辟妄说》和第308期的《学生政治之危机及吾人今后应取之态度》等,表达出其年轻时代的忧国忧民之心。[1] 1924年清华毕业后,梅汝?赴美国留学。1926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梅汝?曾与冀朝鼎(1903—1963)等同学组织了中山主义研究会,以响应国内发生的北伐革命行动。1929年春,他在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到中国。[2] 回国以后,考虑到山西大学历史悠久,而且与清华大学同样有“庚子赔款”的渊源,有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融会贯通的特点,加上梅汝?的同学冀朝鼎的父亲、时任山西省教育厅厅长的民国时期着名法学家、山西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冀贡泉(1882—1967)的邀请,到山西大学法学院出任教授。任教期间,梅汝?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还经常以清华人“耻不如人”的精神勉励学生。他谆谆告诫同学们:“清华大学和山西大学的建立都与外国人利用中国的‘庚子赔款’有关,其用意是培养崇外的人。因此我们必须‘明耻’,耻中国的科技文化不如西方国家,耻我们的大学现在还不如西方的大学,我们要奋发图强以雪耻。”[3] 由于山西的土皇帝阎锡山(1883—1960)“闭关锁省”,不知“明耻”且“夜郎自大”,因此,四年后即1933年,梅汝?又应聘到张伯苓(1876—1951)担任校长的南开大学任教。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南开迁往昆明与北大、清华合并成立“西南联大”。梅汝?途经重庆,应当时担任教育部次长、在中央政治学校兼职的清华校友顾毓(1902—)的邀聘,担任中央政治学校的法律系教授。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梅汝?回到上海,出任复旦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在此期间,他还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职务。
在以上各校中,梅汝?主要讲授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教书之外,他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等职。
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梅汝?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审判结束后,由于美国的操纵,法庭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先后分两批将剩下的42名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释放。这样,1948年12月以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已无事可做,各国法官只得纷纷返国。
虽然在东京审判的两年半时间里,梅汝?作为法官享受着丰厚的待遇,但他常常从报上看到国内“内战”的坏消息,因此,对国民党政府非常失望。在这种情况下,当1948年12月国民党政府明令公布梅汝?为行政院委员兼司法部长时,他在东京公开声明拒绝回国赴任。更使他感到怨愤的是,蒋介石反动政府仰赖美国鼻息,非但不向同盟总部提出引渡日本战犯之要求,反而在1949年1月26日上海解放前夕,竟然把在中国创造并推行穷凶极恶的“三光政策”的日本战犯冈村宁次(1884—1966)宣告无罪释放了。[4] 1949年6月南京、上海相继解放后,梅汝?由东京设法抵达香港,与中共驻港代表、清华校友乔冠华(1913—1983)取得了联系,秘密由港赴京。到达北京的第三天,梅汝?便应邀出席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成立大会,周恩来在会上介绍:“今天参加这个会的,还有刚从香港回来的梅汝?先生,他为人民办了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他。”全场报以热烈的掌声,梅汝?的心头激起层层热浪……[5] 1950年,梅汝?担任外交部顾问。1954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此后,历任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以及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957年“反右运动”时,梅汝?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在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了更严重的批判。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时搜出那件他曾在东京审判时穿过的法袍,如获至宝,以为抓住了梅汝?有反动历史问题的确切证据,并试图将其烧毁。但梅汝?对此有理有节地应对抗争,并进行了巧妙的周旋,从而保存下了这件历史的珍品。[6] 1973年,梅汝?在饱受摧残之后,怀着对亲友的眷恋,对“文革”的不满和厌恶,对未能写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巨着的遗憾,在北京与世长辞,默默地离开了人间,终年69岁。[7] 梅汝?的主要着作有:《现代法学》(上海新月书店1932年)以及《最近法律学》、《法律哲学概论》,用英语撰写的着作《中国人民走向宪治》、《中国战时立法》,等等。论文主要有:《训政与约法》(1930年)、《盎格罗·萨克逊法制之研究》(1931年)、《陪审制》(1931年)、《中国旧制下之法治》(1932年)、《中国与法治》(1932年)、《现代法学的趋势》(1932年)、《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1933年)、《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篇之批评》(1933年)、《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秩序》(1933年)、《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1934年)、《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1935年)、《宪法的施行问题》(1935年)等,[8]以及东京审判结束时发表的《告日本人民书》(1948年12月2日载于《朝日新闻》),1962年为揭露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文史资料选辑》第22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此外,他于50年代还撰写了《制定侵略定义的历史问题》、《世界人民坚决反对美国对日本的和约》、《战争罪行的新概念》等论着。遗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即本书)由其亲人梅小整理后于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9]
二
在梅汝?的一生中,最为神圣和光荣的,当然是1946至1948年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出任法官的日子。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中、美、英、苏正式受降,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梅汝?因为是中国法学界权威,翌年被任命为中国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
梅汝?从上海抵达东京后,盟军最高统帅部的联络官安排他住在东京帝国饭店,并且举办盛大的宴会为他接风洗尘。国立政治大学(原中央政治学校)校长顾毓当时也正在东京考察,这位清华校友特意买了一把装饰华贵的宝剑赠于梅汝?。梅汝?深深一鞠躬,双手过顶接剑说:“‘红粉送佳人,宝剑赠壮士。’可惜我非壮士,受之有愧。”顾校长说:“你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和千百万死难同胞,到这侵略国的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壮烈事,以此为最。君不为壮士谁为壮士!”
梅汝?听罢拔剑出鞘,激动地说:“戏文中常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之说,如今系法治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雪我心头之恨。这些战犯扰乱了世界,残害了中国,同时也葬送了日本的前途。这真是‘自作孽,不可活’。我中华民族素来主张宽恕以待人,但为防止将来再有战争狂人出现,对这些战犯必予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非如此,不能求得远东及世界和平。我既受国人之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10]对梅汝?的这一番话,在座者无不击掌称快。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全体法官按既定次序一一登上审判席坐定,28名甲级战犯坐在审判台的对面,前排居中是东条英机。首先由检察长季楠(Keenan,1888—?)宣读长达42页的起诉书,然后根据法庭采用的英美法系规定,由28名被告对起诉书公开声明有罪与否。结果除当时装疯的大川周明之外,27人都声称无罪。对此,梅汝?表示了极大的愤慨。面对狡黠顽固的战犯,两年半的漫长审判开始了。
案情极为庞大:被告28人(2人于审判期间病死,1人因精神病免于起诉),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此外,在审判中,几十个美、日律师还多次节外生枝,信口雌黄,采取拖延战术,干扰审判的正常进行。
由中方检察官向哲等组成的中国代表团沉着稳定,全力寻找各种证据,努力说服每一位证人出庭作证,还精心设计了溥仪出庭的作证方案。在一次次的辩论中,以一桩桩铁证历数了坂垣征四郎的种种侵华罪行,逼得坂垣最终精神防线崩溃,什么话也说不上来,万般无奈中承认了全部侵华罪行。中国代表团还控诉土肥原贤二在中国和苏联、东南亚犯下的滔天罪行,无数次你来我往的交锋中,人称“东方劳伦斯”的老牌间谍土肥原最终长叹一声,自知难以抵赖,他认识到上绞刑架看来不可避免,承认不承认都将走向断头台,而且,一答辩会讲出更多情况,暴露出更多的罪行,于是,他就干脆把头一低,索性放弃了申辩权。[11] 1948年4月,历时近两年的庭审终于结束,法庭进入起草判决书阶段。在梅汝?的争取下,法官们推定由中国法官负责起草判决书中有关中国的部分。梅汝?在助手杨寿林的帮助下,在三百余页的初稿上倾注了大量心血。梅汝?风趣地形容自己的生活说:“我像书虫一样,整日在堆积如山的数万页法庭记录中钻来钻去。”
判决书起草至一半,梅汝?又一次在法官会议上慨然陈词:“由法庭掌握的大量证据,可以看出,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比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单纯用毒气屠杀,更加惨绝人寰。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生殖器、刺穿阴户或肛门等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所能想像得出的残酷方法,日军都施用了,南京的许多妇女被强奸后又被杀掉,日军还将她们的尸体斩断。对此种人类文明史上罕见之暴行,我建议,在判决书中应该单设一章予以说明。”梅汝?刚刚落座又站起来补充道:“我的这个请求,务请各位同仁能够予以理解、赞同。”庭长威勃(Sir William Webb)同意了。法官同仁们也都同意了。[12] 法庭进入最后的秘密评议(量刑)阶段,11国法官在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上,意见发生根本分歧。原来,东京法庭制定了共同遵守的诉讼程序,却没有一个共同的量刑依据。各国法律对死刑规定不同,因此,11国法官援引本国法律条款,各执己见。东京法庭有法官11人,决定每一被告的刑度需要至少6票(过半数)。凡本国已废除死刑的法官,自然不愿意投死刑票。譬如来自澳大利亚的威勃庭长就主张将战犯们流放到荒岛上。而美国法官克莱麦尔(Cramer)虽同意死刑,但他的注意力仅限于对发动太平洋战争和虐待美军俘虏的那些战犯坚持判死刑。印度法官帕尔(Pal)博士则态度更加顽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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