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军人这种掌握武器、拥有武力、举足轻重的特性,也影响了军人这个职业的权利保障。在历史上,军人拥兵自重、割据地方、左右政局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往昔专制时代,对于军人,多抱持着又爱又怕的心态,若不是以严刑酷罚来控制、限制军人,避免他们滥权危害国家,就是以各种制度(例如:虎符、监军)来限制军人,刻意贬低军人的社会地位。我国俗谚有句话:“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就是军人权利、地位受到限制的最佳例证。”

一、前言

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注意军事的重要性。孙子兵法始计篇有:“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这句话的意思是,国家安全为一切建设与发展之根本,而巩固国家安全与维护国家利益之重要基础力量就是军事,不重视军事,国家可能面临灭亡的处境。孙子兵法这短短的几个字,充分地诠释了军事的重要性。

谈到军事,即必须谈到军人。军人的良窳,攸关国家兴衰。试观我国历史,军纪优良、军事制度良善的朝代,例如,汉、唐,国力十分强盛;军纪不佳,军事制度落后的朝代,例如,晋、宋,国力就十分弱小。因此,如何提升军队整体素质及训练,建立强大、优秀的专业军队,遂成为我们发展军事的首要目标。不仅是我国,世界先进国家也是如此。

然而,军人这种掌握武器、拥有武力、举足轻重的特性,也影响了军人这个职业的权利保障。在历史上,军人拥兵自重、割据地方、左右政局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往昔专制时代,对于军人,多抱持着又爱又怕的心态,若不是以严刑酷罚来控制、限制军人,避免他们滥权危害国家,就是以各种制度(例如:虎符、监军)来限制军人,刻意贬低军人的社会地位。我国俗谚有句话:“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就是军人权利、地位受到限制的最佳例证。

过去五十余年来,即使我们国家面临中共不同程度的武力挑衅与威胁,甚至国家遭遇重大灾害,国军都能恪守宪法所赋予保国卫民的责任,效忠国家、牺牲奉献。唯不可讳言的,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对军人角色的刻版认知,使得军人的地位一直无法提升,关于军人权益的维护也因此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

但是,时至今日,我国已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基本人权”的价值理念,不适合再以过去封建时代的态度来对待军人。因此,如何透过基本人权保障的观念来重塑军人的地位并保障军人应有的权益,进而提升国军的战力,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对于这个课题,近年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分别对国防体制(释字第四六一号解释,参谋总长应至立法院备询)、军事审判(释字第四三六解释,军事审判得上诉第三审)、兵役义务(释字第四九○号解释,不能因宗教因素而拒绝服役)等事项,在制度面上作出重大变革的、突破性的宣示。这几号大法官解释,不仅促进了军中人权的保障,也促使我们重新去检视,如何修正相关国防法规,以符合大法官的宣示。结果,我们赫然发现,现行国防法规,对于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备,而且是分散规定在各个法规中,彼此间还互有矛盾!如果我们看看其他先进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美国,可以发现他们基于“军队民主化”和“军人为身着军服公民”的理念,都制定有完备的“军人法”来保障军人的人权。这些立法例很值得我们参考。

尤其,我国采征兵制,只要是成年男子都要当兵,因此军中人权问题一向是民众所关心的,例如:体位的判定可不可能作弊、公不公平?有没有体罚凌虐或不当管教?任务分配或训练符不符合人性?有没有老兵欺负新兵的情形?有没有确实有效而不是形式化的申诉管道?有没有同性恋或性侵害的情形?有没有性别歧视?休假正不正常?这些都是大家很关心的人权问题。

因此,本文拟从人权的角度出发,论述我国应该制定出怎样的“军人法”,以重新定位军人角色、积极创造军人福祉,并强化军人权益的维护,符合民主宪政要求,并兼顾国军传统与军事需要,重塑我国军现代化、民主化和专业化形象,保障军人权益。

二、人权之意义

人权是一个“普世价值”,政府不断强调要“以人权立国”。但是,人权的定义为何?我们应该以何种态度或立场“尊重人权”?

举例来说,以前新加坡曾经发生过一件有名的案子,一位美国青年,在新加坡的街上乱“涂鸦”(用油漆在墙上乱画),结果,新加坡法院判那位青年“鞭刑”!就是用浸过特殊药水的大木棍打犯人的屁股。当时美国就向新加坡抗议说这是不人道、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刑罚制度。可是新加坡的民意调查中,却有百分之七十九的民意支持要实施鞭刑!那么,实施鞭刑算不算“不尊重人权”?

还有,多年以前,妇女团体和当时的立法委员曾经提案,把强奸犯“去势”!这算不算“违反人权保障”?继续维持死刑制度,算不算违反人权保障?为了破案而实施的不合法的监听呢?为了破案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求”呢?

这些例子显示,人权的观念不易确定,它与“国情”有关。惟作为人类而言,有一些权利不容剥夺、限制,也不能以“国情不同”来抗拒,这就称为“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的保障,为什么会成为重要的价值观?乃是历史演进的结果。欧洲在长期的君主专制统治下,人民的权利未获应有的保障,故许多学者开始主张人权保障。最有名的象是英国学者洛克,其主张“天赋人权”,认为人民的权利是上天赋与,因此,任何人或政府都不可以剥夺或限制人民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然后,为了反抗专制政府,发生了法国大革命,民主制度开始萌芽。

以前人与人之间并不平等,有“奴隶”制度。为了解放奴隶,美国发生过南北战争。现在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还是很严重,但已无奴隶。这也是一个基本人权的保障。

从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知道,人权是一种价值观,会因为人类的进步及时代的趋势而不断进步。人权就是我们身为“人类”,必须拥有的基本权利及对待。简单的说,就是“活得像个人”,身为人类,就应该享有人类的待遇,不能“过得像动物”,更不能“过得连畜生都不如”;还有,人权就是公平,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可以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行为;人权就是尊重、就是自由,就是人类可以依照各自的本性去发展他的人格,过他自己想过的生活、说他想说的话、去他想去的地方、做他想做的事,在最基本的限度内,任何人都不能以加以干涉或限制。这就是人权。

关于人权,最有名的是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也是人权被称为“普世价值”的原因。“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应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第二条则宣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隶国家或地区之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地区系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权上之限制”。从这两个条文,我们就可以知道,基本人权就是任何人都不能限制、任何人都应平等享有的自由、尊严及权利,不能因为身分不同就有所歧视或例外。

军人的人权,当然也应和一般人相同,受到同等的保障与对待,才符合人权保障的理念。

参、人权保障在军人法中如何落实?

其次,军人法中应如何设计,始符合“基本人权”的保障?我们认为至少有八点:

一、军人的尊严及身分保障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应平等”,这是世界人权宣言最重要的理念。任何人的尊严及权利都应该平等,不能因为他的职业不同就受到不同的对待。

我国自古以来,军人的社会地位即不是很高,社会上总是有重文轻武的观念,对于军人并不尊重。举一个例子,军人穿着军服参加社交活动,在西方国家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我们国家就不正常!我们很少看到军人穿军服参加非军事的社交活动,甚至于军人到立法院备询时,居然也不能穿军服!

由于军人负有服从命令的“天职”,以往多不考虑军人的“身分”保障,任意调动职位不谈,还曾经发生过现役军官依规定声请续服现役,结果国防部不准,并核定其退伍,且不许提起诉愿、诉讼的情形。

这些规定,歧视军人的人格尊严,不符合军人人权保障理念。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法时,就必须注意到这个问题,拟定一个可以保障军人尊严及身分的条文。

二、军人的公民权

民主不发达前,军人与一般人民,被当成是不同“阶级”的人。人权观念发达后,军人和一般人民,只是“职业”的不同,而不是身分或地位的不同。因此,国外有“军人是穿着军服的公民”这样的观念,认为军人和一般人民没有两样,凡是一般人民享有的权利,军人都应该享有,不可以差别待遇。这是保障军人人权最重要的一个观念。

公民有什么权利呢?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规定,“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及成立家庭”;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康乐所需之生活程度,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要之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且于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种丧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之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并共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

这些保障,一般公民应享有,军人也应享有。所以,军人该不该纳入健保?当然应该;军人有没有婚姻的自由?当然应该有;军人有没有自由参加艺文活动的自由及时间?当然应该有。

因此,我们在军人法中应该明定:军人和一般公民没有什么不同,除非确有军事必要,否则不能以法律限制军人的公民权。只有这样,军人的基本人权才能获得保障。

三、军人的参政权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明确宣示人人有权选举、被选举及服公职,但是,我国对于军人的参政权却设有很多的限制。

举例来说,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就规定,现役军人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也不得为罢免案的提议人,也不能为助选员。再谈到宪法规定军人不能担任文官,可是“停役军官”可不可以担任文官呢?甚至,军人无法回户籍所在地投票,可不可以在营投票呢?这些规定,都与军人的参政权有关。

因此,为保障军人的参政权,我们在军人法中就必须明确规定,除了确实有限制必要的少数情形外,军人的参政权必须予以保障。

四、军人的言论自由

人人都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所明确宣示的人权。

军人的言论自由,通常因为军人负有服从的义务而受到了莫名的限制。我们可发现军方往往会有“封锁新闻”、“禁止评论”的行为,对于个别表达意见的权利,也常受到军纪的限制。在实际的军法实务上,我们还发现曾有军人在下班后与他人发生车祸,互相理论后竟发现对方也是军人,且官阶比较高,结果自己被控以军法抗命罪及侮辱上官罪之案例。另外,军人的政治立场,往往也会受到不当的干涉;甚至学术研究的方向也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军人的言论自由,我们有必要在军人法中加以明确的规范。不过,基于军事的特殊性,军人的言论自由也应有一定的限度,例如,军人亦不宜为特定政党或政治团体为宣传。这些规范,均应在军人法中加以考量。

五、军人的福利

军人是一种职业,也是公务员,其应享有的福利,自应符合公平与公正原则。

以往对于军人的福利,并不重视,因而产生许多的争议,例如:退休给付、无职军官等,至今仍是难解的问题。近年来,军人福利的问题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合理的保障军人的福利,是符合保障人权理念的。

在这其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即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明确宣示,“人人有休息及闲暇之权,包括工作时间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给休假之权”。我国军人超时工作、休假不正常而影响正常家庭生活的情形屡见不鲜,这对于军人的人权,实有不良的影响。未来如何兼顾战备需要及人权保障,在军人法中明确规范军人的休假及休息制度,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六、军人的信仰自由

军人的信仰自由应予保障,这不仅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理念,也是我国所欠缺的制度。

我国的军人,自古以来,就已经习惯吃在一起、住在一起、走在一起的制度。因此,对于信仰自由和迁徙自由的保障,并不重视。例如,信奉回教的军人,在服役时只能吃素,否则一定会吃到猪肉(而且,军中还不一定会有素桌)!他大概不可能有时间每天朝麦加朝拜五次;信奉印度教的军人恐怕必须违背教义剔除胡须;甚至以前还有因为信奉基督教的“良心犯”,因为拒绝服役,被不断判处刑罚直到除役的不合理情形。

因此,军队这个重视团体纪律的组织中,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加以保障,使其不受歧视,也是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

七、军人的性别平等

由于军队是以男性成员为主的团体,故其团体文化中,对于性别平等问题,一向较不重视。因此,有些女性军职人员在军中服役时,曾受到不当待遇,例如:性骚扰、升迁不易、团体生活纪律未顾及隐私、育婴问题等等。

性别平等的问题,在近代愈来愈重要。我国也应愈加重视,并在法制上明确规定,减少军队中因为性别而产生的冲突。因此,军人法对此当然也应有所规范。

八、军人的合法救济

最后,也是最不容易克服的问题,就是军人的合法救济问题。世界人权宣言也最重视此一问题。其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处罚”,第十条规定“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独立无私之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第十一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这些人权保障的规定,都是十分重要且不容剥夺的。

然而,以往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容易受到救济。最主要的理由在于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简单的说,就是指军人的身分特殊,必须受到军人内规的拘束,而且法院不能干涉。因此,当长官以部属不听指挥而加以处罚时,往往并无有效的救济管道可供部属申诉。正因如此,军中冤案问题,即不断受到民众的质疑。

尤其我国是征兵制,一旦发生军中危安事故,家属的第一个想法一定是部队管教不当!为什么?实在是因为我们军中有效的申诉管道不够畅通,不足以让家属相信军人受到了公平合理的待遇的缘故。

再说,以往军法审判一向受到很大的诟病,军法案件是否享有“独立无私之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被告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是否视为无罪?是否享有审判时给予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之权?都有疑义。大法官也在释字四三六号还指出军法审判对军人的权益保障有所欠缺!

因此,对于军人享有合法救济之人权,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在军人法中必须加以规范。

上述八点,正是我们为了确保军人人权,而在拟定军人法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四、结论

军人的牺牲奉献,固然受到社会的肯认,但对于军人的角色,社会也有误解。这对于军人权益以及军队地位的维护,实具有不良影响,也对于国军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之任务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干扰。

为了树立军人专业形象,凝聚军队士气,强化袍泽情感,培养高素质军队,军队应阐扬优良的伦理威信与纪律体制,这绝对是十分重要的核心价值。然而,在维护并保存军队优良的传统外,树立符合时代潮流与宪法精神之军队价值观及人权保障制度,也不容偏废。

建立现代化、民主化和人性化军队,不仅为国军本身之期许,亦为民意之期待。我们相信,只有将重视军人人权保障的理念,具体落实于军人法的立法中,才能让军人的职业尊严、权利义务合乎时代潮流的要求。相信这个重视人权的立法,必能提升我国的国防实力,并提升军人的地位,让“军人是穿着军服的公民”此一理想,能在我国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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