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自媒体时代的社会动员方式,使群体性事件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但自媒体的传播特征又使这种参与具有独特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抽象愤怒与集体狂欢、民粹主义下的“无社会组织”后果、话语和行为的无理性破坏等。要重塑公民有序化的政治参与,政府不仅需要执政智慧,更需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治理思维。建立健全制度化的维权机制,畅通公民的利益表达与利益保障机制,提高弱势群体在利益综合以及政策制定中的博弈能力,是破解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困境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环境维权/抽象愤怒/权利意识

   当前,中国社会已进入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是以个人传播为主的媒介方式,每个人都是信息传播源,网民通过微博、论坛、贴吧、博客等现代网络传播方式,从不同层面来记述与评判社会事件,并开始关注与自己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事情。这促使网民的行为具有更多的公共性,为自媒体时代的公众参与提供了更多途径。但是,自媒体时代的意见表达,也可能由于缺乏法律与社会道德规范,演变为个人发泄怨愤的社会冲突。这种冲突因网络动员的交互性与传播的快速性而变得更具破坏性。这一点在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有较为明显的表现。①

   本文试图通过对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与自媒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进行分析,来解释自媒体时代所具有的社会动员方式是如何影响公众参与及其独特的困境,并试图寻找破解这种参与困境的基本对策。

   一、预防型维权与网络动员

   近几年来,有关大型化工企业、采矿及大型电站建设、垃圾焚烧等领域的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国环境重大事件增长120%。[1]这其中,2012年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事件均产生过巨大的社会影响。通过对这些事件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征:

   其一,从“事后救济型维权”向“预防型维权”发展。2005年,浙江东阳受到污染侵害的民众多次群体上访,并最终造成了激烈的冲突,是学界公认具有影响力的第一起环境群体性事件。②从行动爆发的时间和维护权利的性质来看,属于“事后救济型维权”,即环境污染已经发生,并对特定的人群产生了危害,是公众权益已受侵害后的维权。而自2007年厦门PX事件延续至今的许多事件,如2012年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事件,则是因“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均发生在立项或施工阶段,项目是否有危害,并没有得到确切的证实,且传言不一定有科学依据。某些项目还具有符号意义,如从厦门PX事件,到大连再到宁波等地都因此项目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而参与的民众并不一定知道、有的甚至不想去知道PX是什么,有什么危害。维权民众抱着对自己没有好处,却有可能有害处的心理,来预防对自己可能的利益损害。为此,一些学者将这种冲突称为“邻避”冲突,即因一些带有污染性的设施如变电站、垃圾掩埋场、医院、发电厂等设施而引发的维权冲突。[2]公众不希望这些“邻避”设施建在自家附近。

   其二,许多事件背后均有较复杂的利益关系,而环保成为各种利益诉求共同运用的具有当然正当性的话语。如江苏启东事件,就有普通民众、活动的组织者、房地产商、本地公务人员、外地交流来的主政官员以及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等等之间的利益冲突。[3]许多遭到反对的建设项目实质上都牵涉官员的个人政绩、征地拆迁、渔业受损、房地产项目、小化工企业等诸多复杂利益。在诸多利益中,当地居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政府为了刺激GDP增长,不惜引进一些可能具有潜在污染性的项目。但是,“邻避性设施大多兼有公共财产和外部性的特征。通常这些设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为全体社会所共享,然其设施产生的外部效果(如污染、房地产值下跌等)却要由设施当地居民所承担。基于邻避性设施的‘有福同享、有难自己当’特性,使得被选定设置邻避性设施之社区避之唯恐不及”。[4]这是居民产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Not In My Back Yard)情绪的基础。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和自身密切相关的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居民担心建设项目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带来负面影响,往往强烈反对具有潜在污染性质的设施对自身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甚至会引发高度情绪化的对抗行为。为此,环境问题因其与每个人的利益紧密关联,容易成为一个公共话题而引起广泛的关注,这种关注因公众自身的焦虑和不安全感而不断被强化。

   其三,网络时代的社会动员方式,使事件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度。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而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可以通过自媒体,很容易将其变成地域性的社会公共话题。一般来说,议题最初源于网站的地域性贴吧或论坛。近年来,个人微博也对信息的广泛和迅速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后会以网友聚会的方式从网络走到现实生活中。在民意互动过程中,一些地方名人也参与其中,并在事件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如某一排污引发的群体事件,具有本土身份的原法院副院长和政协副主席就是核心人物。但正是由于网络社会动员的主体往往不是国家、执政党,动员不具有强制性,要转变为现实行动,取决于能否吸引其他社会成员的加入,这些成员能否从中获得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情感利益等。而且当获得的利益大于行动的成本时,虚拟动员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才较大。[5]而且,在“以人数赌安全”的隐秘规则支配下,参与者越多,分摊到个人头上的风险似乎就越小,这为潜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提供了心理保障。

   其四,环境群体事件抗争的主要对象是侵权的企业和政府,事件的结果往往造成多输局面。在各种利益的纠葛中,事件会转化为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抗争,事件的发展过程容易偏离最初的议题。在各种对社会不满情绪的作用下,经常发生较激烈的对抗,常伴有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围堵河坝乃至于打砸抢烧行为,最后均以政府妥协而告终。如什邡宏达钼铜矿属于四川灾后重建国家支持的项目,根据设计及环评,并不会对当地造成环境问题,而且会对当地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网络政治动员是一种新的政治提取能力,体制外成员更善于通过它获得同政府和传统权威抗争的力量。互联网增强了个体从底层重建社交性结构并构筑集体认同的能力,原子式个体以更快的速度和更有效的方式开展社会协作,形成了“有效”钳制或颠覆当权者的相对优势。[6]但民众在与政府博弈过程中出现的非理性狂躁情绪,容易导致其事实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为政府使用强制权力维护秩序提供了凭据。在此过程中,双方都不是赢家,因为无论是政府的权威与合法性,还是公众自身的利益保障机制,都受到了破坏,并使传统社会一直存在的官民之间紧张与僵化的关系得到某种程度的固化。

   二、抽象愤怒与集体狂欢

   网络动员下的民众环境抗争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拓展公众的参与渠道并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群氓的集体狂欢,打砸抢烧公私财物,甚至针对被抗争者的残酷伤害等消极方面。2012年因反日游行示威引发的社会骚乱,就展现了非理性狂躁所具有的严重破坏性。2012年9月15日,随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演化升级,许多城市发生了大规模的“反日示威游行”,抗议日本的购岛等侵犯我国主权和领土的行为。然而,在游行示威过程中,一些城市如长沙、西安、青岛等地出现打砸日本车、打伤日系车车主甚至焚烧大型商店等违法行为。在这一事件中,以网民为代表的民众群情激奋,民意难平,体现出一种抽象愤怒和集体狂欢意识。

   其一,网络共振与抽象愤怒。在自媒体时代,特别是微博诞生之后,由于信息发布的平民化、个性化、交互强、传播快等特点,人们可以相对容易地表达自己的情感与观点。这种观点经过网络传播极易引起舆论响应与集体共鸣,从而使一个微小的事件演化为一个社会焦点话题。随着事件的发展,它甚至会产生连直接利益相关者都无法掌控的破坏性力量。不难看出,无论是环境抗争还是反日游行,这些事件背后,都隐藏着民众无名的怒火。这不是一种“具体”的气愤及怨怒,不是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怒气冲天,更不同于钉子户因自身权益受损、自认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的愤怒,而是如石首事件、瓮安事件那样,是不特定之人对特定之事的集体性的义愤填膺;或者是特定之人对不特定之事产生的愤怒,比如某位网民对层出不穷的爆炸性事件的愤愤不平,某位进城务工人员对受到经常性歧视的积怒宿怨。当然,这两者也存在重合之处。简而言之,就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共同、本质的特征,可将其称之为“抽象愤怒”,以与一人一事的愤怒相区别。

   一般来说,抽象愤怒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因为在房产、教育、环保、社保、城乡分割等民生问题上,政策性的二次分配失衡使地方民众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对生活还未有颠覆性、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愤怒范围广且持续时间长,但强度不高。(2)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与其在政策、法律及其实施中的体现出现偏差。革命先烈杀税警闹革命代表正义并受到颂扬,杀警察的杨佳却是违犯法律的罪犯。这其中的价值评判,因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受到一些网络愤青们的质疑也是经常的事情。(3)民众日益发现自己与某些不公平事件中的受害者处于同样的境地,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噩梦是否成真只是一个运气和概率的问题。失去安全感带来了物伤其类式的愤怒。(4)因为总能找到比自己付出更少、得到更多的群体和个人,原因则是见不得光的背景关系或潜规则等,这种相对剥夺感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包括利益和公正两方面。因此,民众极易将仇恨、愤怒情绪由发泄于特定的对象转向不特定的对象,属于“仇恨转嫁”。[7]这种“仇恨”,是社会矛盾长期郁积而导致的集中爆发与外化,往往具有巨大的破坏性。

   其二,民粹主义下的“无社会组织”后果。互联网引发的公共事件无法摆脱共意性社会运动推动社会变迁的有限性。参与互联网公共事件的多是分散的社会个体成员,其价值观、通讯能力存在多重分歧的可能性,并且他们对政治权力的影响力非常薄弱,并不具备对特定事件持制度化处理方式的能力。当代中国互联网公共事件往往是“个案型”事件,无法成为推动制度变迁和社会变迁的力量。[8]从现在掌握的一些情况来看,“9·15”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底层民众对社会强烈不满情绪的极端宣泄,而钓鱼岛事件使得这类宣泄披上了爱国主义的外衣。由于这些民众自发的游行示威行动,都是一些无社会组织的街头行动,不能约束不法分子的打砸抢烧行为,最终演变成为局部的社会骚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这起事件表明,当一个社会存在普遍不满的人群时,需要特别警惕民粹主义者歪曲利用人们的爱国热情。

其三,话语和行为的非理性破坏。社会运动理论认为:决定一个国家媒体和公共舆论基本行为的根本因素是这一国家中国家和社会的关系。[9]267-272在现实环境下,可以预见,抽象愤怒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它的表现也可以分为爆发、表达和隐忍三类。借网络民意得以表达的抽象愤怒是显性化的,党和政府既可以从中了解民怨,也能体会到舆论监督的好处。但是,网络生存中的角色虚拟化,使网民的言论和责任是不对等的,表达和发泄容易走向偏激和非理性的方向。[10]而政府担心其超过一定的“度”而失去控制,往往会从社会管治的角度加强监管,这又常被理解为剥夺言论自由,仿佛火上浇油,带来了恶性循环。更多的抽象愤怒则是隐性的,好像冰山沉没在水下的那部分,巨大而又难以捉摸。隐忍才是最可怕的愤怒。因为无从表达就不再表达,这就将问题积累下来,最后可能将对具体事件、体制等的怨气,(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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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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