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周保松 – 抗命者言(上)
【明報專訊】 2014 年 12 月 11 日下午四時許,金鐘清場時刻終於來臨。先是擠在我們前面的記者起了一陣騷動,然後中間空出一道缺口,警察遂從缺口湧入。我們一排排坐下來,手緊拖着手,身體向後傾,抬頭仰視天空,時不時高喊「公民抗命,無畏無懼」,「我要真普選」,「人大不代表我」等口號。數不清的攝影機和錄影機,數不清的人頭。很嘈吵,也很寂靜。我們好像在世界中心,卻又好像在世界之外。
良民淪罪犯 誰有權定論?
我很平靜,思緒卻不受控。我想起了蓮生,鍾玲玲的小說《愛蓮說》中的女主角, 1971 年因為參加維園保釣運動被捕。我的大學時代,曾反覆讀過此書且深迷其中。我在想,從 1971 到 2014 ,從維園到金鐘,從保釣到普選,到底存在什麼我不知道的秘密。我又想起上星期最後一課時,我曾和同學一字一句細念《正義論》那段論愛與正義的話:「傷得最少的愛,不是最好的愛。當我們愛,就須承受傷害和失去之險。」( The loves that may hurt the least are not the best loves. When we love, we accept the dangers of injury and loss. )我的思緒,甚至回到 9 月 22 日,整場運動開始的第一天,我在新亞書院圓形廣場和來自不同院校的同學談「民主實踐與人的尊嚴」(右圖)。那天陽光燦爛,同學清一色素白,金色光線灑在一張張年輕人的臉上,眼中滿是希冀和純潔。還記得當時我和同學說,我們活在世界之中,我們改變,世界就跟着改變。
我的思緒很快被打斷。第一名被捕的,是中大學生會的石姵妍同學;第二名,是學聯的鍾耀華同學;第三及第四名,是學民思潮的周可愛和吳文謙同學,第五名是學聯的黎彩燕同學。被捕過程是這樣:先由負責警司走到抗命者跟前,宣讀拘捕令,然後問抗命者是否願意自行站起來。如果答否或保持沉默,幾名警察就會過來,捉緊抗命者的手腳,再將整個人抬起來往外搬。女的由女警抬,男的由男警搬,然後押往停在數十米外的旅遊巴。
我坐在第二排,近距離看着前面的人一個一個被拘捕帶走,第一次如此真實感受到,良民和罪犯,也就是瞬間之事。一秒前,你還是自由身;一秒後,你便成階下囚。諷刺的是,到底誰有權擁有這些權力,權力的正當性來源從哪裏來,卻正是當下我們這些坐着等被捕的人所奮力抗爭的。
很快到我這一排,我轉身和背後的韓連山、李柱銘、黎智英等先生握手,謝謝他們一直以來的努力。我抬頭,見到「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的橫額仍在隊伍中間。去到何韻詩,人群起了一陣哄動,但與他人無異,她很快也被帶走;接着是何芝君老師。再接着,就到我旁邊的年輕學聯義工 Mena 。我鬆開她的手,輕輕說了句,別怕,待會見。輪到我時,我向警司表明,我會自己站起來走出去,兩名警察遂將我押出人群。離開前,我喊了句「公民抗命,堂堂正正」。那一刻,是下午五時,在 209 人中,我排第 23 。
真正敵人非黃絲藍絲
我和其他 208 名被捕的公民,和早前伴隨佔中三子向警方自首的六十多人,再聯同 7 月 2 日凌晨在中環被捕的 511 人,都清楚表明是在實踐公民抗命,目的是要中央兌現承諾,容許香港在 2017 年實現真普選。故我稱這些人為抗命者。這場雨傘運動,從 9 月 28 日警察發射催淚彈並觸發逾十萬示威者佔領金鐘開始,到 12 月 15 日銅鑼灣清場為止,歷時 79 天,無數市民以不同方式參與其中,一整代年輕人政治覺醒,是香港歷史上規模最大的公民抗命運動。「一切都回不去了」,是許多抗命者的共同體會。
但我同時知道,並非所有市民都認同這次運動,部分甚至極為反感,認為佔領者知法犯法,破壞法治,影響市民生計,幹着一件明知徒勞且嚴重傷害香港利益的事。公民抗命作為一種公開的政治抗爭,必然會對其他公民及政治社群帶來影響,我們這些行動者,遂有無可推卸的責任去解釋一己行動的正當性。故我想在這裏,為我的信念做點辯護。
更重要的是,香港是我們每個人的家。如果自由民主法治公正是我們共同追求的價值,那麼我們應該知道,我們真正的敵人,不是黃絲帶或藍絲帶,而是剝奪我們政治權利的體制和在現有體制下享受各種特權的人。要改變這種景况, 我們不可能無止境地逆來順受,然後寄望特權者有一天突然良心發現。 我們知道,這不可能。我們的權利,只能由我們一點一滴地去爭;要爭,我們就必須團結;只有團結,我們才有力量。這是我們必須認清的現實。故此運動過後,我們實在不應再糾纏於藍黃之爭,而應盡可能尋求理解,共同面對前面更為艱難的挑戰。
守法社會 為不義政府違法
公民抗命的核心理念,是指公民有意地公開地不服從法律。為什麼要不服從?因為要做最嚴正的政治抗議。為什麼要抗議?因為政府做了極不正義的事。為什麼非要用這種方式不可?因為之前已試過其他法律容許的方式(例如遊行靜坐或簽名運動),政府卻不為所動。如何確保這種方式能令政府改變?沒法確保。因為公民抗命是一種弱者的抗爭,同時是在公然挑戰政府的統治權威,因此為了維持其統治,政府有很強的理由去依法拘捕抗命者,甚至給予嚴懲。更為弔詭的是,抗命者為了顯示對既有法律體制的忠誠,更會自願接受刑責,而非主動逃避又或作出武力反抗。
既然如此,公民抗命的力量從哪裏來?從不抗命者那裏來。公民抗命的本質,是抗命者希望通過自我犧牲,激發大多數人(包括政府人員)的良知和義憤,從而形成更大規模的社會抗爭,最後促成社會及法律改革。如果沒有大多數公民的支持,僅憑極小部分抗命者的血肉之軀,不可能對政府產生壓力。
就此而言,公民抗命不僅是政治抗爭,同時也是道德教育。這場運動,有人認為我們不僅要佔領街頭,還要佔領人心,爭取大多數市民的支持。這個說法,對公民抗命來說,顯得尤其重要,因為得不到人心,抗命者所付出的犧牲便可能得不償失。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們才能較易理解公民抗命理論為何特別強調「公開」( public )和「非暴力」( non-violent )這兩項原則。唯有公開,公民才有機會知道抗命者行動背後的理據以及了解抗議之法的不公正性,從而增強對抗命運動的信任和認同;唯有非暴力,才能避免政府轉移焦點,甚至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由強力鎮壓運動。
正因以上特點,所以我們很難要求它畢其功於一役,僅憑一次行動便能達到目標,因為它不是武裝暴動或顏色革命,而是相當漫長的和平抗爭。故意違法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本身。如果我們可以通過不違法來進行更有效的抗爭,我們便沒有理由違法,甚至有義務去守法。
由此可見,公民抗命是處於合法抗議和全面革命之間的抗爭方式:它雖然違法,但它無意否定整個法律制度的權威。或者更準確點說,它的終極目的,是用違法的手段去促使整個制度變得更加公正。這裏面有個基本假設:我們當前的制度,雖然某些法律和政策極不公正,但整體而言仍然具有政治正當性,因而值得我們對其忠誠。但我們須留意,在一個不民主政體中,因為其整體政治正當性較弱,公民的忠誠度自然跟着降低,一旦當權者對抗命行動暴力鎮壓,激起民憤,公民很可能便認為再沒有守法義務,抗命行動遂很易演變成暴動甚至革命。以史鑑今,要避免這個局面,唯一之途,是積極回應人民訴求,推行民主改革,從根本處讓人民覺得沒有公民抗命的必要。
贏得不同階層支持 舉世關注
如果從上述框架出發,我們可以見到,雨傘運動實在是一場不折不扣的公民抗命運動。雖然運動最後以清場告終,且暫時無法迫使政府作出任何讓步,但卻已取得很了不起的成就,其中最重要的,是得到市民的廣泛支持。雖然政府及不少主流媒體一直將運動標籤定性為一場不得民心且受外國勢力操控的違法活動,但根據中大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從九月起所做的四次追蹤式調查顯示,「市民對佔領運動的支持度分別為 31.1% 、 37.8% 、 33.9% 和 33.9% 」。這意味着,每三個香港人,就有一個支持「非常激進十分危險」的抗命理念。調查進一步告訴我們,「共有兩成(約 130 萬人)在不同時間曾到佔領現場參與支持。雖然佔領運動由學生主導,支持者卻遍及不同人口群組及社會階層」。
數字說明一切!一個長期崇尚守法且被視為政治現實保守的社會,竟有如此多公民,冒着被催淚被打被捕的風險,承受着和家人和學校和教會分裂的壓力,為着爭取自己的基本權利,自發地參與一場為時三個月的公民抗命行動,從根本上改變香港的政治文化,更有無數個體在其中經歷深刻的政治啟蒙,成為獨立理性負責任的積極公民,並贏得舉世的關注尊重,我們有任何理由說,這是一場失敗的運動嗎?我們身為香港人,能不引以為榮嗎?中共罔顧民情,一意孤行,香港權貴指鹿為馬,見利忘義,他們雖然暫時擁有權力,卻從此不會得到港人的信任和尊重。 2014 ,絕對是香港的分水嶺。
佔領行動十惡不赦? 政府代補償 共同承擔商戶損失
最後,讓我回應幾點常見批評。第一,佔領者長期佔有道路,影響交通,並令到附近商舖蒙受損失,無論動機多高尚,都是犧牲了無辜者的利益。這個問題不難處理,只要由政府去補償市民的經濟損失即可,例如寬減受影響商戶的稅項。道理很簡單。這次運動的目的,是為所有市民爭取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這些權利對我們每個人皆極為重要。由於佔領行動不得已導致某些人利益受損,那理應由所有人共同承擔。政府代表人民,政府稅收來自全體納稅人,由政府代為補償這些損失,既簡單,也是應有之義。
第二,佔領就是違法,違法就是違反法治,而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故佔領行動十惡不赦。對於這個批評,我們可以追問一句,我們真的在所有情况下,都有無條件守法的義務嗎?馬丁.路德.金在著名的《伯明翰監獄來鴻》中告訴我們,法律有正義之法和不義之法之別,並引用聖.奧古斯丁的觀點:「不義之法根本不是法。」我們有守法的義務,因為法律能夠有效保障我們的生命、安全和權利,並使得我們能夠合理地生活在一起。但如果有某些法律嚴重侵犯我們的基本權利,我們就沒有必然守法的道德義務。相反,盡己所能去矯正不義之法,才應是我們的責任。
犯罪者難恃「抗命」違法
第三,公民抗命就像潘朵拉的盒子,只要打開,就會後患無窮,因為任何人都可用公民抗命為藉口做違法之事。這是過慮。任何基於道德良知和公共利益的抗命行動,抗命者都有責任公開提出道德理由來為自己辯護。更重要的是,抗命者並沒打算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而法官亦應有能力分辨什麼是具道德正當性的公民抗命。不加區分地將公民抗命等同一般犯罪行為,是混淆視聽。我也認同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說,即使在一個接近正義的民主社會,公民抗命仍應被視為穩定憲政體制的工具,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亦應審慎考慮背後的理由。
第四,有人認為這次佔領行動是間接式的公民抗命,而非直接違反所要抗議之法,因此很難得到市民支持。這並非事實。從前述民調可見,由始至終都有逾三成市民支持佔領行動,而他們當然知道,佔領本身和爭取真普選,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有人或會問,為什麼不選擇直接公民抗命?原因很簡單,做不到。我們無法違反一條直接和人大 8.31 決議案相關的法律。事實上,首次提出「公民抗命」的美國作家梭羅,當年便是基於反對美國對墨西哥戰爭及奴隸制而拒交人頭稅,最後因此而入獄一天。這是典型的間接公民抗命。
篇幅所限,我的自辯只能在此結束。我在這裏唯一沒交代的,是民主為什麼如此重要,以及人大決議為何如此不義。但我早前在這裏發表的 《個人自主與民主實踐 》 一文,已就此有詳細討論,讀者可自行參考。
告別夏愨村,不傘不散
最後,讓我回到現場。那天被捕後,由於第一輛旅遊巴已坐滿人,我必須在警察監看下,一個人,站在夏愨道,等候另一輛車。我不許向後望,只能直望中環。直到那一刻,我才清楚意識到,我要永遠告別夏愨村了——這個香港人用心搭建了三個月的城市桃花源。我甚至有點覺得,我選擇坐下來,原來有另一重意義,就是站在村口,守護到最後。
其後,我再沒有回去過。我幾乎忘了。 12 月 20 日晚上,我從中環碼頭坐的士過海,在完全沒有心理準備下,我驀然發覺,竟又置身金鐘。從車窗外望,連儂牆上又有了許多新的許願,一張一張,不傘不散。
文 周保松 編輯 王芷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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