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喜剧中心频道Comedy Central制作的系列喜剧Drunk History 第三季宣传广告;图片来源:Daily Billboard博客)
作者:新浪微博 @美国律师Kevin
在美国咒骂开国元勋华盛顿会有法律后果?
简单谈美国宪法保护下的言论自由
—-美国律师 Kevin
最近针对央视毕福剑的饭局言论,中国官方和民间展开了一场富有兴趣的讨论,同时也引起了我的关注,作为律师和法律学者,我想对我熟悉的美国宪法保护下的言论自由谈谈看法,也作为这些有益探讨的一部分拿来分享。
言论自由(Freedomof speech)在美国被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其他联邦法律,以及各州的宪法严格保护,从18世纪到现在,联邦和州的很多判例,对这种自由给予了最广泛的确认,当同时在极少数类别领域,美国最高法院也确认对言论自由施加某种绝对或相对的限制,你也可以理解为,这种自由不是完全绝对的(absolute),世界本来就没有绝对的东西存在,法律更是如此。
一. 美国言论自由的原则:
美国言论自由的确立,是1791年正式被写入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的内容其实是针对国会和联邦政府的(”Congressshall make no law”….),规定不允许政府禁止它不喜欢的言论存在,这种言论审查遭到大多数人的深恶痛绝,所以有人即使对政府的公共政策或首脑,发表不同政见,甚至是不友好的而且另大多数公众反感的攻击言论(advocacyof unpopular ideas that people may find distasteful or against public policy),也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誓死捍卫你说话自由”的法律基础吧,正如美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的那样,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一個基本原則的話,那么就是政府不得以社会讨厌或反感某种思想而禁止该思想被表达。
在其后的两百多年中,基于衡平法体系的美国法律司法制度,用判例的形式,不断调整和引申解释了言论自由的定义,逐步形成了今天的言论自由体系,虽然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争议,但是美国公众已经把言论自由作为美国立国的基础之一,深信它促进了美国的发展和繁荣,就像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在他的裁决书中写到那样:“言论是强有力的,它能刺激人们去行动,能让他们感动,因欢乐或悲伤而流泪,或造成巨大的痛苦,但是,我们不能够用惩罚言论者的方式来对这种痛苦作出反应”。
其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富兰克林·贝奇(Franklin Bache)创办的《费城曙光报》(PhiladelphiaAurora),经常用恶毒的语言攻击当时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乃至美国的开国总统“国父”华盛顿,1797年,乔治·华盛顿卸任告老还乡时,费城《费城曙光报》公开发文称:“此人是我国一切不幸的源头,今天,他终于可以滚回老家,再不能专断擅权,为害美国了。如果有一个时刻值得举国欢庆,显然就是此刻。政治邪恶与合法腐败,将伴随华盛顿的黯然离去而退出历史舞台。”,当时的政治漫画家对华盛顿也毫不手软,有人甚至把他的头像安在一头驴身上。而随后华盛顿能做的,也就是退订费城曙光报而已。
二.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
自由是美好的,但不是绝对的,著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赫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有一句名言,很形象地表达了这个原则:“我挥拳头的权力终止于别人的鼻子之前”。美国的言论自由,排除了对诸如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淫秽、儿童色情、冒犯性言论、恐吓、他人言论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广告则只受到部分保护,这意味着政府的干涉也受到限制。然后就政府限制言论这个领域,上述赫尔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诉合众国案”(1919年)的意见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清楚而现实的威胁”(Clearand Present Danger)原则,界定了言论自由的一个大致边界,既是政府可以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给煽动性言论定罪,但要符合两个条件:1)此言论煽动具体明确的违法行为,而非只有抽象理论;2)此言论的发表会使违法行为迫切地出现,而非只是有可能出现或在比较遥远的将来出现。联邦法院把握住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这些原则,以决定是政府是否可以限制公众自由讨论的权利。这个原则在随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被运用,成功的保护了不少人避免因言获罪,美国最高法院一百多年的判例表明,多数派的意见倾向于严格维护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他们理解言论自由的种种危险——可能是危及国家安全的“泄密”(如1971年“五角大楼文件案”)和“合众国诉先进报案”(1979年),这些新闻报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宪法保护,报纸出版人都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无需承担攻击出卖政府国家利益的罪名。还有可能是诋毁官员名誉的“诽谤”(如“《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可能是煽动族群敌对与纷争的“仇恨言论”(如“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但只有当这些危险足够严重,才有可能压倒保障言论自由的考量。这些案例非常清楚的阐释了这个原则是非常苛刻明确的,这个标准一直沿用到现在。
最后要说明的是,美国案例的实践表明,言论自由对普通公民和对公众人物的保护适用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有意和无意造成对方严重伤害的言论不受言论自由保护,但只针对普通人(privatefigure)有效,1988年美国皮条客杂志起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V. Falwell),美国最高法院最后通过判例确认,对于公众人物 (public figure) 冒犯性的讽刺挖苦是完全受到保护的,不会有人在这个过程中受到责罚。所以从三大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到晚间的各种脱口秀,经常可以看到讽刺挖苦甚至是咒骂政府,总统的言论,善意恶意都有,仿佛美国会在一夜间垮掉,然后事实恰恰相反,美国在这种唱衰声中不断发现问题寻找出路,变得更强大健康,美国民众也不会因为这些媒体,名人对美国的政府,领导人的抹黑和嘲笑,减低对国家的热爱和情感。
所有,在美国,开国元勋们(founding fathers),包括华盛顿在内,也都是可以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