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必须依据人民的公意创制
衡阳《大刚报》:“……一般对法治往往有所误解,以为法治之极,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实法
治和非法治(人治)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无,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别,
是在于这所谓法,是否最后渊源于民主的公意?这所谓守法,是否执法机关的本身行为也须依照一定
的法律?而法治之极,则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执法机关的政府本身的一举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
治的真义,不在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政府官员之是否依法为‘治’。然则怎样才算真正的法
治?从政治学的一般的观点看来,至少有下列几点:(一)法治状态下的所谓法,最后必依据于人民的
公意而创制,故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其内涵,倘法律最后决定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思,则一切依法,
便成为毫无意义……。(三)最后而最重要的一点,即在法治之下,一切合法进行的公私行为,非依法
律,绝对不能变更之。因为法治的起码要求,在于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合法的社会秩序之所以能
建立,在于一切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真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云南《正义报》:“所谓法治,即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度,这个法度是全国人民所共同议决的,也
就是全国上下,都要在这个法度的规范之内行动,任何人不得违反,任何人不得加以变更”。“我们
认为今天问题的关键,倒不是要不要法治的问题,而是要哪一种法治的问题。因为法治有真法治和
假法治之分,这是我们不能不加以分别清楚的。什么是假法治呢?我们且看封建时代,同样有一套法
律,可是这个法律是为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设的,皇帝及其特权阶级是站在这个法律之上的,他们可
以执行法律,也可以抛弃法律;他们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毁灭法律。换言之,法律的执行是他们
束缚人民的工具,而他们本身则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什么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筑在民主政
治的基础之上,而作为民主政治之表现形态的法治,它必须具有这几个特征:第一、国家必须有一
个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法;而从这个根本法所派生出来的一切法律,也为全国上下所一体
共守……,第二、宪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权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
国父中山先生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在这种原则之下,诚如中山先生所说,政
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制运用法律的权力,它必须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规范之
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选择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
其制定权、修改权及废止权,应当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诸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同时,政府当局
不仅要受人民的监督,而且人民应有选举及罢免之权。一名话,要认真实行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
要行使直接民权,使人民获有选举、复决、罢免、创制之权。”
三、应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阵中日报》:“厉行法治,先要养成守法的观念及具备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了解法律的
重要,然后有所重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够得上真正的法治,其所遵守者方为真正
有价值的法律”。“中国历史辗转于封建专制的束缚之下,政治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一部完美的法
典。……封建时代,‘天下一家’,帝王为一切人的主上,即区区一个县官,也号称‘民之父母’;‘圣
旨’便是法律,‘宪谕’尽成典章。民国以来,诸法纷立,可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今没有正
式产生。……欲期法治真正建立,则于逐渐养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为人民共同要求的良好宪法决
不能不早日具备”。“抑法治和治法互为因果,不是说法律产生于先,法治即必然兴起于后,须知徒
法不足以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条文,非另有一种制度,即法治和实行法治所寄托的根本——宪政实
行以后,法律固难以发生充分的实效。”“官吏的敢于违法,人民莫从检举,就政治的角度视之,又
为法治制度的根本——宪政没有实施之故。所以重申法治精神,诚为实施宪法的张本。但最后完成
法治,仍有赖于宪政的实现。二者互为结果。也互为前提。”
四、立法精神要大公无私
成都《华西日报》:“要想国民虔谨奉法,必须对于立法与执法的各个方面,均须详为考虑,乃
能收效。先就立法而论,应当以‘立德’作基础。所谓‘立德’也者,一种法令精神,应当以最多
数的最大幸福为出发,而不能含有任何偏私之用意,同时还应当切实体检国民之实际生活环境,勿
使法令有任何扦格难通之处。”“其次谈到执法,政府当首重‘立信’……,假使朝令夕改,假使不
能公平贯彻,某甲可以逍遥法外,而某乙却又尽法惩治;或者今日之诺言,明日即成废话,而不能
使人民发生坚强之信赖,则人民之玩法恶习,必难根除”。
五、先决的问题是保障人权
成都《新中国日报》:“要变宪政、谈民主,必先要保障人权;要人权得到保障,则必须有一定
的法纪,所谓法治轨道是也……。”“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行得彻底、行得普遍,不只是一道命
令、几番条告便可以成功,便可以使玩法违法者有所畏惧”。“要法轨和人权被尊重,必须人民自己
起来监督官吏,必须实现民主的监察制度。人民一日没有权来监察政府、特别是下级机关的行动,
则人民身体自由的保障,虽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话”。“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必须先
使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违法犯纪的事无论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笔直书,把他宣布于报纸,则贪
顽之徒,不啻得着了保障,而社会舆论便不能表示公是公非……。因之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
分开的,我们希望言法轨与人权者同时加以注意”。
——《新华日报》1944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