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瑜女士一出场就造成舆论场的一次大分裂,且到了伤感情的份上了。不过,若是为了感情而伤了是非,那不就成了像鄢烈山那样的乡愿了嘛。所以,该说还是得说,该怼还是得怼。作为一位有女儿的父亲,必须为女儿的未来负责。
闲话少说,亮我的观点:
一、刘瑜女士《关于 metoo》一文,重点突出,描述失当,逻辑混乱,简直就是一个法盲。据我的理解,她的重点无非就是两条(或者说是前后连贯的一条):一是,给#MeToo贴上“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标签,二是,主张“法律的路径”,其他的基本上可视为是包装,观点既不新,也没有逻辑质量。但是,这两条都存在描述失当和逻辑混乱的毛病。
二、刘瑜女士介入#MeToo运动的姿势与自己的学术身份严重脱节。作为一位知名的政治学者和作家,她在关键的价值和立场选择上,竟然只是凭借第一人称的个人主观喜好,例如,“我天性不喜欢大鸣大放大字报”,“我更偏爱法律的途径”,而轻巧和讨巧地回避了以第三人称的方式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客观论证,实在是不应该啊。
三、刘瑜女士通篇文字带有一种话语膨胀主义的病毒。福柯在《生命政治的诞生》中总结了话语膨胀主义三个要素:
1)不停地迅速增大各类分析的互换性,通过几处变动或玩弄几个词汇,淡化或抹杀分析所必需的独特性;
2)用最坏的情况来进行普遍的贬低,即不顾分析对象是什么,不顾分析对象的微小差别和微妙之处,不顾分析对象的现实运转情况如何,这样总是能把批判对象归于最坏的东西;
3)现实性的省略,即如何抓住现实,事实所呈现的现实性是什么样子,这些最终都不重要。
下面,我们不妨逐条来拆解刘瑜女士的观点,也算是对我的观点的一个论证过程吧,但鉴于其逻辑过于混乱,我也无法抠得太细,说得太完全。
1、刘瑜女士明确讲,自己是偏爱“法律的路径”,“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开篇却又“不想评论具体个案”。这也没什么,但这至少说明,对于刘瑜(的潜意识)来说,确实还存在一个仅靠“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无法涵盖的、需要“一概而论”的结构性层次,它是比“个别”要大、要广、要深的“一般”。
2、刘瑜女士以“教育运动”来定性#MeToo为前提,认为是“好事”,但是,我们要是遵循的她所“偏爱”的“法律的路径”(可以理解为“司法的路径”吧),那么,这一场教育运动就会变得不可能,她所认为的“好”也就不会出现。
实际上,#MeToo远不止是一场教育运动,它更是一场涵盖了政治、法治和文化领域的平权运动,不仅事关被性骚扰&性侵犯人群、也事关每一个人的自我主权和个人尊严。可以说,#MeToo舆论场,是一个扩展的法庭、广义的法庭,就像我们不会以司法过程会造成冤假错案而否定整个司法体系一样,我们也不可以以#MeToo运动在理论上会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而剥夺它存在的合法性,这个广义法庭在标准、规则和技术上的不断完善,才应该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方向。可是,刘瑜女士却貌似一再地想让这个“大法庭”穿上她梦想的“小法庭”的“小鞋”。
在这里,我很愿意引用钱居华:《#MeToo运动会误伤无辜吗?——再论性侵指控中的舆论审判问题》一文中的观点:
#MeToo运动的倡议者在面对“冤假错案”的疑虑时,不能傲慢地认为其没有价值而拒绝回应,而应当努力建立一套对性侵的事实认定和采信标准,在“什么样的逻辑与证据足以指证性侵”这一点上形成基本的共识。只有努力形成公认的衡量事实证据标准的尺度,才能驱散对“舆论狂欢、有罪推定”的忧虑与指控。此外,对于缺乏证据或纯属虚构的性侵指控,媒体与舆论不应过度炒作,而应主动努力澄清事实,对受影响的当事人给予名誉上的补偿与平反,同时对指控者进行力所能及的追责。
3、直接给#MeToo贴上“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标签,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MeToo中的指控方式、行文、细节和语言,等等,与过去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相反,刘瑜女士通过这篇文章给#MeToo贴上“大鸣大放大字报”标签,倒更接近是“大鸣大放大字报”行为。作为一位知名的政治学者与必然对遣词造句用过心智的作家,竟然会犯如此之低级的修辞错误,实在是令人费解得很。人们喜欢说,“重要的事说三遍”,可是如果像刘瑜女士这样描述错误,那说得越多,恐怕是越有害。
4、从刘瑜女士的表述来看,他显然是把法治精神的理想与法律(司法)的路径的现实混为一谈了,但稍微有点常识和思辨能力的人都知道,这绝对不是一回事。#MeToo运动中虽然存在不可避免的泡沫(而且目前来看这个泡沫并不比司法体系的漏洞大),但从总体上和结构上不仅不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可以说是一种扩展的自由心证原则,大家还是看逻辑、证据和情境的),而且目标亦包含了推动法制相关条款的完善和法治精神相关范畴的扩展。
刘瑜女士所偏爱的法律的路径,是狭义的,但稍有点法律史知识的人都知道,它是保守既有的权利界定和权力结构的。而#MeToo运动恰恰正是这个结构的产物,想通过只是个案的操作来改变整个权力结构和扩展权利范畴,那简直就是痴人说梦,或者说愚弄公众。所以说,#MeToo的目标,并不仅仅只是个案正义,同时也旨在结构正义。
刘瑜女士虽然说的是“程序正义”,但所指却是“程序主义”。如果她读过马尔科姆·M菲利(Maloolm.M.Feeley)的《程序即是惩罚》就会知道,程序是有成本的,而且往往很昂贵,尤其是对于遭受性骚扰或性侵犯的受害者来说,可能会高到令她们崩溃。即便是在美国,行使正当程序提供的权利的成本经常要大于它们产生的收益,何况是在中国呢?确认一下眼神,刘瑜女士不知道zhu军的案子?不知道甘肃庆阳女孩跳楼事件?
5、“大鸣大放大字报是集体性的、远距离的、带有狂欢性质的公审”,这可能没错,但是,#MeToo绝非如此,至少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是“个体主义”的,一个个案、一个个案地控辩,舆论虽然是集中关注,但是个别对待的,例如关于熊培元被指控骚扰一案,很多人就留有争议空间,并没有看到“把性质非常不同的冒犯捆在一起”,如果确实有的话,这得请刘瑜女士拿出例证。刘瑜女士还说,法治的意涵是“对不同罪行按比例量刑”,目前,并没有出现让涉嫌性骚扰的人来承担性侵犯的罪责的案例。
6、刘瑜女士所举的“冤假错案”,恰恰正是她所偏爱的“法律的路径”中的案例,而非#MeToo中的案例。
7、刘瑜女士对#MeToo运动中的指控、申辩以及讨论,进行“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二元划分,是简单粗暴的,不符合实际的,她所“感觉到”的“指控即定罪”趋势,也是不成立的,这并不是事实,而且,反转是舆论运动中自带的一种能力(例如人们本以为熊培元案例有这个潜质),除非被不可抗力悍然阻断。这可以说是对#MeToo运动中主流人群之心智过程和判断能力的不尊重。
8、即便是法律的最终判决,难道就有百分之百的说服力吗?显然不是,辛普森案件不就是“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嘛。完美审判,恐怕只会在刘瑜女士的法律“理想国”里出现吧。
9、若是没有#MeToo运动,若只是走刘瑜女士偏爱的法律的路径,我相信,“我们”当然这次也包括刘瑜女士,肯定连这“冰山一角”也看不见。即便是在#MeToo运动中,刘瑜女士所提及的“政界”都难以触及,那靠法律的路径可能吗?脱离了政治语境和权力结构,空谈程序主义,绝对是思想上耍流氓。
10、#MeToo运动中并不存在刘瑜女士所说的“邪恶有权男人+无辜柔弱女人”的统一故事结构,这么说显然是基于她的大鸣大放大字报标签和集体主义预设。但这是又一次的不尊重#MeToo运动参与人士的智商的行为哦。迄今为止的案例也已经展现出#MeToo运动中的叙事和论理都是个体主义的。
11、12、13、刘瑜女士说,“性侵犯的另一个根本动因是男权文化对女性的矮化和物化”,那么,就更不能只是通过单一的“法律的路径’来解决,恰恰需要这么一场兼具教育、法治、政治、文化和观念等多重性功能的事关自我的主权和尊严的#MeToo运动,无关性别和阶层,每个人都是利益相关者。
14、说清楚这个问题,得区分原则性与操作性。关于“怎么说,怎么说,怎么穿”,这是自我的主权和尊严,除非“同意”,他人(男人)当然不得冒犯和侵犯,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也即权利问题。“同意”如何表达?这一点刘瑜女士问得很好,但她的自答却又很low,“同意”有很多种形式和方式啊,并不意味着只有“签约XX”这一种,有时只需要“确认一下眼神”。
这一个“信号系统”,男人是有误解的“权利”(这也意谓着男人有提升自身的理解能力的义务),但是,却没有基于这样的不经考察的误解而采取莽撞的冒犯或侵犯的“权利”,否则,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即便他只是愚蠢而非邪恶,而这正是#MeToo运动所要追诉的。
从操作性和现实的角度,一个社会中对“怎么穿、怎么说、怎么做”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限制,穿同时,从安全和审美的角度,穿着和举止的得体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和修养。没有人蠢到无视现实中的风险性,拿这儿来对他人进行人格善恶的测试。
15、16、#MeToo运动,远不止是“补课”,更是一场权利意识与权力结构的博弈,旨在扩展权利的传统边界,提升权利的既有标准。实际上,若是没有女性的觉醒和抗争,男性的自省是不可能的。边界的拓展,和标准的提升,并不意味着“只有警觉、失去温情的男女关系”,更可能是男女关系中的同理心和分寸感的提高,相互之间了解和理解的深入,它会推动男女关系进入新的更高的境界。
17、刘瑜女士“幸亏不是男人”,可是,作为女人,她所说出的观点,或许更令人不安和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