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独立的公民社会积极塑造宪政民主政体
—— 评郭于华《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答卷

郭于华教授是著名的社会学家,也是少有的人权捍卫者和自由直言者。在《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答卷中,郭于华教授表述的宪政民主思想的一大特点是,谨守自己的社会学专业,主要从社会学角度考察宪政民主政体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其间展示的思想力表明,她还是一位少有地把公民社会研究推进到发掘深层的因果原理阶段的前沿探索者。

宪政民主制度系统的输入和输出

在郭于华看来,“宪政是一种主张国家治理权力来自宪法并被其制约的政治主张,也是规定并保护公民权利的主张和理念。宪政民主是一种代议制民主的运行机制”。在宪政民主中,“政府的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正式认可;公民有权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决策过程。”如果我们把权力系统看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公共管理系统,那么,主权的人民(即公民群体)的程序授权和授权之后的政治参与,构成为权力系统的输入端;而立法、行政、司法的横向分权和联邦制的纵向分权,则属于权力系统本身的运行过程的限权、分权、制衡。郭于华实质强调了主权的公民群体作为权力系统输入端的首要性,它先于三权分立等权力的内部运行过程设置,宪政民主制度的主体是公民群体,而不是权力本身。

与此同时,郭于华还从权力系统的输出角度来考察政体的正当性标准。在她看来,宪政民主核心的内容是,“限制权力,防范暴政;保护权利,捍卫自由。”这两大核心内容,实际道出了人民主权下的宪政民主系统的输出的正当性所在。

在输出端,郭于华考察了权力系统对个人的私人生活的重大影响力。她指出,“就社会层面而言,宪政民主,不仅是政体的选择,也是生活方式的选择。常有人说:‘民主、自由不能当饭吃’,其实若没有合理的制度保证,人们还真就吃不上饭,中国的大饥荒即为铁证。一国人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喜怒哀乐、幸福与尊严都与政体的性质密切关联。”近年来中国政体发生突变,由极权下的某种寡头制蜕变为极权下的一元独断制,于是种种政治、社会和经济危机随即黑云压城,私营企业逐渐萎缩颓败,破产、失业甚至饥饿开始步步逼近众多公民的个人生活,这即是制度反作用于个人生活的另一铁证。二者都有力证明了与现代政治文明背道而驰的权力系统的“输出不正当”所具有的严重而现实的危险性。

宪政民主并没有解决一切政治困境,诸如授权督责、行政效率等等,仍然是民主国家需要解决的大课题。但宪政民主可以解决基本问题:个人的尊严、主权、自由、吃饭、看病,社会的公正、祥和、长治久安。郭于华的宪政民主思想所突出肯定的公民选举认可、参与决策(系统输入端)、保障自由和个人生活方式(系统输出端)三大要点,正与林肯著名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相对应。在一篇文章中,郭于华也明确指出,“……民有、民治、民享,即真正的宪政民主。”这就是郭于华的社会学家视野的独特所在:从系统输入与输出两端对“宪政民主”进行定义和实质理解。

真正的公民社会反制权力而不依附权力

郭于华宪政民主思想的基调,是推崇公民的主体性、社会的独立发育和社会对政治权力的制衡,但又明确反对“伪社会”,即那些依附于政治权力、丧失独立人格的伪民粹主义和伪民族主义。

作为温和的保守主义者,郭于华肯定爱国的自然价值,爱国、爱父母之邦,首先与爱山河故土、爱吾族吾民、爱传统风俗文化内在关联。在《中国良心知识分子谈宪政民主》答卷中,郭于华明确提出,“我们需要探讨如何使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进入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保守主义之保守自由、尊重传统和审慎原则值得借鉴。”基于自然的保守主义立场,她向目前盛行一时的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提出尖锐质问:“首先,提到国家,你脑海中出现的是什么?山河大地,故乡本土,父老乡亲,吾族吾民,文化传统,文明源流;当然,也有作为政治学概念的国家,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器。”你爱的究竟是我们的家园故土,还是统治者的江山社稷?在她看来,那些把拥戴政治权力、拥戴政府视为爱国主义本分的思想,实质是一种丧失独立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奴性依附;而那种以民族主义情绪反西方、反民主、反自由的新极左狂潮,更是践踏人道理想、自我奴化、自我矮化的极端愚昧行径。

郭于华进一步把问题诉诸爱的自然本性:“爱是自主的,爱是自愿的,爱是发自内心的,爱也是相互的,因而爱是不能强迫的。强迫之爱不是爱,是强暴。”这就是说,真正的爱国主义的主体状态,应当是独立人格之爱、个人主权之爱、自愿内在之爱、宽容包容之爱。“为了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我们有责任让它变得越来越来越好。”所以,自然而健康的爱国主义必定自觉地爱人格独立,爱自由,爱宪政民主。基于公共道义而批评政府正在爱国的积极表现,依附权力的奴性人格不配担当“爱”的美名。

在郭于华的社会学视野下,中国版的民粹主义更多地表现出其权力政治性,而不是真正的社会性。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力运作、一种奴性的依附现象,而不是真实而自然的社会思潮。民粹主义并不可怕,“由于独大的权力不受限制,又不担责任,民粹主义在中国很难成型。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是面对强大的全方位权力,民众积弱、积贫、积愚,几乎所有的表达渠道和行动空间都被封锁,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均难以形成。所以我们面临的恐怕不是民粹而是民弱。”

如何才能促进由“民弱”到“民强”的转变?郭于华明确地说,需要积极地、自主地建设公民社会。“建设公民社会,不是权力主导的过程,不是权力对社会的占领,也不能仅仅归结为促进各种社会事业的发展,更不是对社会的控制;而是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主体性,即自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的建设。社会的自主与自治实际上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也是带来社会繁荣和活力的根本。”换句话说,是社会独立地自组织、自主、自治,由社会生成自发的良性循环的社会秩序,而不是由国家来人工地、反自由地破坏“社会秩序”之自然。

郭于华认为,“公民社会是‘人民主权’的载体,原子化个体的集合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极权统治的土壤即‘群众基础’。”公民群体的自由而扁平的组织化形态即公民社会。“社会的基本内涵应该是相对于国家的公民社会和相对于市场的能动社会。”面对本性强势、扩张和侵权的政治权力,仅仅有独立的公民个人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自愿、自觉、自由形成的独立的公民社会。“民强”比“国强”更重要、更实在、更根本。

“行动之于结构的优先性”

那么,如何建设独立自由的公民社会?

郭于华指出,“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有赖于公民、公民权、公民意识的生产。构建社会须从培育公民开始,需要制度、文化和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与互构。政体的变革、好制度的建立、良性的社会生态不会从天而降,而是需要所有社会力量的参与、追求和奋力。”突出强调“生产性”,即人类社会的因果关系,是郭于华教授的主要理论个性之一,也是她超出泛泛而谈和凡俗之见的前沿性锋芒之所在。

在社会学研究范式中,“文化决定论”业已没落,结构主义和“制度主义”也被解构,但解构主义以及种种后现代主义理论过于碎片化,而无法回答“必须寻求社会变迁的深层因果关系”这一基本考题。郭于华是中国社会学家中少有的不满足于纯粹实证调查和描述、勇于寻求因果解释的探索者。在答卷中,她明确提出可用“行动之于结构的优先性”来解释公民社会的形成。在这一点上,她受到了法国社会学家阿兰.杜汉的行动社会学理论的启发,阿兰.杜汉不满于只见社会系统而不见人的社会研究,即将行动者置于社会结构中被动者的位置,似乎行动者在制度结构中无可避免地只能是失败者。他呼唤行动者归来(杜汉,《行动者的归来》,2002年)。郭于华对此加以引申,提出了以公民的积极行动塑造公民社会和宪政民主的思想。她认为,“不要小觑行动者功效甚微的实践,其能动性体现在不断地触碰、试探结构的边界,在狭窄的缝隙中扩大空间,在厚实的压迫中开辟缝隙。与此同时,作为行动者的主体性也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的,不同的抗争主体其主体意识的形成也是实践的结果。”

在今天的中国,行动的主要形态之一是抗争性表达。“抗争的空间是在抗争过程中撑开的,表达的空间是在努力表达中获得的,过程本身至关重要。就此而言,从‘人民群众’变成消极公民、进而成长为积极公民是可欲的。公民社会的主要力量是懂法律、有理性、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且能够合法合理保护自己权利的有组织的公民,行动过程可以产生有勇气、有智慧、有能力的公民。组织起来的公民通过参与、表达和行动才有可能摆脱‘被XX’的命运;而公民社会也正是在实践公民社会理念的行动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同极权主义的“组织起来”有着根本区别的是,公民社会是在“社会”一端而不是在“国家”一端组织起来,公民社会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的,它的结构是自由契约下的扁平结构而不是强制和命令下的立体结构。公民社会不是作为“权力系统的公共性”的工具和中介而存在,而是本身就构成为一种独立的公共性和公共空间。无数的个人通过积极行动,可以“生产”出独立的公民社会、自我实现的能动社会、参与性的政治社会(包括被郭于华教授理解为“专业性的社会组织”的政党);而且,个人自身也在积极行动过程中成长为具有道德勇气、健全理智、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积极公民。

概括起来,郭于华主张,积极公民行动可以促成多重深层的社会因果链条:(1)“由公民表达形成的自主、多元、‘去中心化’的公共空间,具有“众愚成智”之功效,而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的心智品质也得以锻造生成。”精神的强大将成为自由公民的普遍状态。(2)“行动过程不仅已经或可能导致相应政策甚至法律法规的改变或调整,而且有组织的行动蕴含着改变结构的力量,并导致社会的生产与制度的变革。”其间,独立的公民社会、自我实现的能动社会、参与性的政治社会即是在行动中凝结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桥梁。它可以称为社会次结构之一。(3)“行动有可能创造并维持一个社会空间,而这一社会空间本身也是反抗所要达到的成就。”而且,各种社会运动轮番、全面地兴盛,将有利于社会空间本身的多元与均衡。

至此,郭于华对宪政民主制度和公民社会之间互动的研究达到了对社会因果原理的发掘和揭示阶段。这一思想的深度和前沿性令人惊叹,也必定对国内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产生诸多重要的启迪。

郭于华总结道,“从根本上看,个人强大、社会大,才会有人民主权下的宪政民主制度。宪政民主制度是在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基础上建立的。一个国家的文明化进程必然是各种社会力量合力推进的。如同稳定而有效的政治体制要有三权分立、地方自治、制衡监督一样,社会结构需要市场、政府、社会三者相对均衡与相互制衡的关系,方能面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形成有效的多元治理方式。”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必须引导和规制权力,权利必须与权力维系某种积极、动态的平衡,非如此,就没有真正的个人尊严、自由和幸福,也没有国家有效和持续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