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自行规定国家机密,只要自己不想被外界知道的,一律扣上“国家机密”的帽子,仿佛从此就有了不予公开的理由。2008年,北大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和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及流向等信息时,被以“国家机密”的名义拒绝了。这样的案例汗牛充栋,其实所谓的国家机密有几件是真正的机密呢,国家又从哪里来的这么多机密?把本不应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当成机密,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国家利益,而在于保护部门和个人的私益。不少地方把国家机密当成了随意捏就的泥人,想捏什么形状就捏什么形状,连不少根据信息公开法必须公开的内容都给机密化了,结果是神州处处皆机密,信息封锁没商量!
根源在哪里?国家机密的规定权或曰定密权太分散,只要是政府和政府主管的各种单位,都有规定国家机密的权力,以前连乡政府都可以定密,如今的国家秘密法改革虽然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但并没有根本解决,只不过将定密权提高到地市一级和其授权机关。也就是说,只要地市政府同意,乡政府还是可以继续定密。如此以来,公民的知情权也就被虚置了。要害不在于政府部门该不该有定密权,而是这个定密权完全变成了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且不受任何限制。常识告诉我们,绝对的权力一定会产生问题,定密权也不例外。只要这个定密权可以被滥用,就一定会被滥用。个别部门之所以能够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也就在于靠国家机密大作文章,保密不是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基于保护非法私利的利益诉求。
国家机密不应成为利益保护伞。要想遏制利用国家机密搞腐败、封锁信息的行径,就必须对定密权进行限制。凡是本应公开而不公开的,就不是国家机密,既然咱们规定了泄露、窃取国家机密罪,也应相应制订“滥用国家机密罪”。否则,动辄就拿国家机密来吓唬人,实际上不利于信息公开化的进程,也不利于我们建设透明政府、有限政府。更何况,滥用国家机密还可能涉及贪腐。因此,必须打掉国家机密中所隐藏的利益链条,促使政府行政更公开,更透明,否则,信息公开不过是个画饼充饥的玩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