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姜广策的博客:医药圈内部电话会议纪要

发改委的政策威力再次显现,17、18两天医药股大幅领跌市场,跌得哀鸿遍野一塌糊涂,让人感觉有时候投资人不是做投资而是练短跑,尤其是在相对排名的压力下,谁要不跑似乎都对不起证监会,但狂跑两天后我想大家可以停下来喘口气,仔细评估下事情到底有多严峻,昨日医药圈的行内人士们也开了会讨论了一下这个事情,总体上说我认为这两天的反应有些过头了,我们就把它看做是在政策压力和估值压力共振下的一次洗盘吧,洗洗更健康!另外大盘充满了负能量,也许我们该把宋山木同志放出来,让他来纠正纠正,哈哈!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电话会议纪要

九州通-牛正乾

一、 新《办法》解读:超出市场预期的几点

(1)办法与一年前拿到的讨论稿相比,在数字上有些区别,第12/14/16 流通环节差价率的控制,以前没有这么明确的提出数字,其他条目基本不变。

(2)本次没有优质优价、单独定价,但加入“不同品种区别定价”,实际含义是一样的。

第12条 针对工业(附表1)

注:

l、同一药品存在多种创新的,按照创新程度最高的标准核算销售利润率和期间费用率。有效成分创新、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芝创新执行表中相关标准的期限,自上市之曰起,分别为15年、8年和5年;超过规定期限,则按照普通药品执行。

2、上述标准仅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使用的计算参数。

3、企业实际发生费用和获取利润低于测算标准的,据实核算。

4、期间费用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出厂价格(不含税)×100%

5、销售利润率=生产企业税前利润÷出厂价格(不含税)×100%

第14条,针对商业(附表2)

第16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

本办法设定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实际流通差价率(额)超过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30%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将实际出厂价格报送销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办法》的影响解读:

1 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的制定标准,在历史的价格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只是本次将数字上限调小了一些。影响未必对工业企业影响很大——对于药企真实成本无法核实清楚,仍将以企业自主上报为主,规定过细无法实际检查和操作。

2 流通差价率的核算标准,影响较大。差价率取决于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经营模式。

(1)以底价代理形式销售的企业将受到致命打击(底价代理模式介绍:某药品零售价格上限60元,工业企业出厂价10元,给代理商价格48元,中间的差价代理商用来支付医药代表费用、医院、医生的回扣;中标价50元,医院顺加价15%后以57.5元卖给患者。可以看到利润主要是被医院、医生和中间代理环节所占据,药品生产企业真正拿到的利润较少)

(2)非采用底价代理模式的工业企业,出厂价和中标价格相差不大(如48元),代理商/批发商按表2,以60元给医院。10元与48元之差利润各种办法转移给代理商。

(3)自己学术推广的,影响很小

Q:现在的《办法》,通过对期间费用率钉住上限,定一个所谓的合理价格,是否存在可行性?

A:目前的办法基本上是不可行的,物价部门人力有限,药厂众多(品规数十万)。即使能做到,对于竞争品种众多,成本核定比较容易;但对于竞争十分少的(如血栓通),监管部门去核查时,少数有能力生产的厂家会形成价格联盟;对于独家品种,药厂不愿意提供真实成本,或通过对价格监管部门公关来规避降价风险。

Q:是否可能降价,如果降价,发生的时点和方式?

A:时点并不确定,有专家说在8月份,但降价之前需要做大量药品成本核查工作,8 月前完成比较困难。07年5月上一次降价(2-3年调整一次),但这次普降还是个别降,个人认为是前者,降多少看发改委调整。判断降价的方式:降价会发生、形式应该是以普降为主、时间未知(8月或更晚)。

Q:以前流通差价其实没有真正实行,药厂报的费用率、利润率和附表1有冲突如何解决?

A:以前的管理办法是失灵的,以前也要将费率、利润率整理上报到物价部门备案的。进入医保目录的品种也存在突击涨价,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物价部门也就是隔几年降一次价,直到现在也没有什么处罚办法。本次办法中提到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真正能否起作用难说。因为众多企业个体成本费率差异太大,个人认为政府还是以定期降价为主。

Q:后续是否会有更严厉的管理办法,在政策风向上有无变化?

A:我们也开过内部会讨论过,认为不管是否有芦笋片事件出现,药品降价都会进行。(1)芦笋片事件加速《办法》的出台,(2)降价风潮,(3)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查缴(4)打击商业贿赂。其中打击商业贿赂可能会严查,主要针对的是医院和医生,2006年对医院影响较大,那么这次是否会超过2006年的打击程度?个人认为较难,但行动还是要行动。个人判断更多可能是局部地区抓一两个典型。

Q:此次《办法》对不同企业、不同产品分别有哪些影响?

A:(1)对普药的影响,可能比较大,因为大多数普药(基本药物或是医保药物)按照底价结算的比较多,影响因此比较大。但企业也有应对措施,如抬高出厂价,才能回避因流通差价率限制带来的风险。但并不是全部企业都有抬高出厂价的能力,主要是因为普药竞争众多,难以合谋共同抬价。(2)对于独家中药和化学药,影响不会太大(因企业定价自主权比较大),《办法》出台后,原来底价方式会立刻调整为非底价模式销售。(3)对OTC市场,主要从药店角度分析,药店利润构成三大类(1)合资或大量打广告模式,本身出厂价就较高,药店仅获得合理的利润,没有负面影响,反而还因其他药品影响而获利,比如江中药业(2)高价进、高价出的产品,利润率较高。厂家没有打广告,依靠药店营业员的促销(暗的高毛利)、这种药厂家会给药店更多的支持,这类药品也没有太大影响。(3)药厂没有任何支持,仅底价进货给药店,药店高价卖出,巨额差价由药店赚取(明的高毛利),这类药品按新办法只能加价40%,影响较大。厂家包括:中小型企业品种和大型企业小品种。

底价模式的药厂必须要转型,不然影响太大(中恒血栓通),如果改成高价代理,税影响较大,且如何从中“洗钱”出来给代理商、招标办、医院、医生,难度较大。

Q:以往采取底价代理销售模式的企业,主要原因是?

A:这些企业普遍研发能力较强,但市场开发能力差,在各地方公关能力不强。特别是产品以处方药为主,好产品未必卖得好(医院喜欢高价药)。相同产品的企业,从生产成本来讲,差距不是太大。差距大的主要是期间费用率。

Q:对国控、上药、九州通等医药流通企业的影响?

A:经销配送的药品品种可能会增加,肯定是利好。但对地方上一些代理模式为主的中小商业公司影响很大。行业中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中小商业企业普遍存在倒卖税票的问题(业内称作“走票”,倒票洗出现金通常用于向医院、医生行贿),办法出台后,对倒买发票的公司将是沉重打击,(出厂价提高、压缩流通环节加价后,税费将转移到药厂)。

Q:药品管理办法实际的可操作性强不强?

A:可操作性非常低,两方面原因(1)费用和成本率,尽管单一产品难核算,但整体可从报表看到,不少上市公司费用率和利润率远远高于附表中所规定的费率上限;(2)至少有40%的上市公司都用底价销售,90%的普药特别是抗生素类产品基本都是底价销售的,如果真实行《办法》,打击面太广。

个人认为:《办法》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找错问题症结了,07年公布数据,按终端销售价格占比,名义加成15%,医院实际加成42%,绝大多数药品给医生30%的提成,《办法》的出台,实际上国家没有真正想解决问题。

Q:新医改、基本药物目录的推进一直在不断慢于预期,对基本药物目录看法?

A:个人认为,基本不成功,(1)老百姓没有感受到药价下降,(2)政府投入增加,百姓没有享受实惠;(3)基本药物的实行,对行业没有促进,反而因招标中的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带来了更多的政府干预和管制,带来更多的权力寻租。

Q:对于新医改的判断:

A:给大家念一段话: “自由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的组织生产方式,然而其发展需要良好制度安排和政治环境。然而其面临既得利益集团和认为市场发展将损害自己利益的庞大的贫困人群两个威胁,两者促使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大众不但不会抗议,反而叫好,全然不会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

另一段话:“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医药企业的过多行政干预,很多人没有弄清原因,就请求政府干预,干预越大,问题越多,于是继续请求干预越多,陷入死循环。

我想大家都明白我的意思

Q:我们都知道政府医改改错了方向,如何判断何时医改才能走向正确的轨道?

A:根据近期频频出台的政策来看,很难看到政府悬崖勒马的迹象,恶性循环最终会出现大问题,但目前还没有看到特别大的问题,不会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要看何时真正能做到指导思想中的四个“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

近期推广上海闵行模式,是最大背离。对微观经营的干预越多,权力寻租的空间越大。

北京医改中:提出鼓励公立医院转型、按病种付费、我们静观其执行力。

Q:《办法》是否可能流产?

A:流产可能性不大,但执行效果有待观察,第一种是对全行业——普降;第二种是在普降中抓一两个典型出来。

Q: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打击商业贿赂对行业有什么影响?

A:从打击贿赂角度对行业不会有较大影响,贿赂一般都是在医院、医生层面,顶多行业转换一种行贿方式而已。

Q:新医改中地方政府能否拿出足够的钱?

A:地方和中央政府投入较大,从09年到10年2月就投了3900亿。但是不可能解决医疗机构的回款问题,医疗机构的绝对强势地位不可能做到60天回款。

Q:取消双跨?《药品法》中“方便群众用药”,取消双跨实际与其相背,双跨品种是方便用药的,理论上取消双跨是不合适的。个人认为即使取消对企业影响不大的,因为取消后仍然可以在药店销售,只不过出示处方就可以买到药。

Q:针对刚才您念的两段话,医改究竟如何改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办法?

A:改变医保的付费机制、让付费方有足够的话语权。我认为医改终极目的4个:老百姓看得上病(不排队),看得起病,看的好病(防止过度医疗),少生病。目前医改走到现在,没有一个问题得到解决。首都医大心血管病研究所所长胡大一判断,我国每年治死的人远远超过车祸等意外死亡的人。解决方法:提到的四个“分开”,特别重要的是管办分开,卫生部不要既做裁判和运动员,医保付费方有话语权,医药分开。

大家不要被少数官员的话蒙蔽了,说是在数量上民营医疗机构超过公立机构,但实际上规模角度民营医院远远低于公立医疗机构,后者控制了95%的医疗资源,这个问题不解决,看病难就没法解决。

突破口:个人认为,先从医保付费机制抓起,按项目付费改为人头付费和病种付费。如果付费方对医院的约束不建立起来,合理用药需求就不可能建立。

Q:下阶段会不会药品价格齐齐上涨,仅利好税务部门,但药企普遍增收不增利?

A:完全同意你的观点,出厂价上涨,多出来这部分收入仍要想法转移到代理商手中去,只不过对上市公司来说,由于相对透明,处理难度(倒票)相对较大。

Q: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障碍主要在哪里?

A:主要在于卫生部,以及需要允许医生的自由流动(自由执业),这都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

Q:目前在探索管办分开上有哪些探索?
A:成都成立的医管局方式,通过设立医药国资委的方式实现管办分开,管办分开的标志是人权、财权、物权、定价权、投资发展权是否具备,没有具备就是管办没有分开。实际上成都医管局也面临卫生部门的巨大阻力,只有十几个人的医管局,没有什么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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