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民主力量的压力下,一切民主或标榜为民主的国家,都制定了宪法。民主是一种普世价值,虽然实际上反对的人不少,但敢于公开反对的人实在是寥寥无几。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在世界上最著名的独裁者之一斯大林建议下,中国的最高统治者毛泽东也决定制定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保证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虽然我前不久写过一篇文章,提出了我的个人见解,认为中国的宪法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律,实际上不过是一份反映执政党意志的政治文献。但我们仍然可以对该宪法文本进行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解读,从而认识中国国家的本质。

宪法学的理论一般认为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为了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法必须限制国家权力,同时建立一种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机制。从中国宪法的条文来看,中国的宪法似乎也不例外,除了缺少罢工权外,依照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自由等。虽然中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毕竟它只是一个立法机构,而国务院则是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则是司法机关。在我国,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是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同西方世界一般国家相比似乎没有明显的差别。中国宪法似乎也是规定公民权利和建立分权体制的一部法律,外表上看起来符合宪法民主性的基本要求。

但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未得到宪法起码的保护。我们的立法机构消极无为,既没有尽到足够的立法责任,也没有对行政机关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当中国公民面对独断和专横的行政权力侵害时,既不能指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保护,也不能寻求司法的公正救济。甚至我国的司法权也表现出很明显的独断和专横的特征,在本质上和行政权没有什么区别,且日益走向腐败。

中国公民像西方世界的人民一样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宪法规定上来看,中国公民也可以用手中的选票来选举自己满意的立法机构,并通过立法机构监督政府。但事实上中国公民感觉不到手中选票的价值和分量,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一点都不让人民满意,基本上和选民没有联系,不受选民的制约,也不对选民负责。因此,国人普遍认可一种来自西方世界的说法: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橡皮图章。同时人大在现实中往往成为安排退休党政领导的地方,和它本来应有的立法职能极不相符。不管怎么说,人大代表在名义上至少还要受到选民的制约,其委员长连任的界数不能超过两届,因此中国的立法权不可能是绝对权力。它不仅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绝对权力,实际上它连宪法上规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也远远没有得到落实。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应该是一个议行合一的国家,立法权在三权中应该最强势,实际上却恰恰相反,立法权是最弱势的权力。如果仅仅从宪法的规定来思考问题,中国的立法机构应该是一个受害者。

中国政府无疑拥有极其巨大的权力,不仅拥有强悍的行政执法权,并且还拥有很大的立法权力。依据宪法的规定,中国政府至少要对立法机关负责,并且和司法机构是平等的地位。宪法规定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平等地位,就为行政诉讼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提供了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更使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中国的行政权虽然极其强大,但我们依然不能把中国的行政权称之为绝对权力。况且,依据中国宪法的规定,每一届中国政府的任期为五年,和立法、司法机关一样,并且国务院总理的连任界数不得超过两届。很显然,中国的宪法基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对行政权在法律上设置了很多的限制。中国宪法的这种规定符合文明世界的惯例,没有用中国特色作为突破文明底线的借口。因此,中国政府的行政权力虽然巨大,但还远远算不上绝对权力。有时候,中国政府的实际权力似乎不是太大而是太小的问题。我们的政府几乎无权过问政治,而是埋头于发展经济,一天到晚都忙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似乎只是一个经济发展机构而已。

依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式的司法机关由检察院和法院构成。检察院的权力几乎无足轻重。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它在人事上受制于立法机构,在财政预算上主要受制于行政机关,并且其司法活动要直接对立法机构负责,同时还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因此,虽然中国人民正在承受着司法专横和腐败的苦难,但从宪法上分析,中国的法院并不享有绝对权力。司法专横和腐败的根源在法院之外。法院虽然是中国法律人相对集中的地方,但在中国的权力格局中尚只是处于边缘的地位。

那中国的宪法中是否存在着绝对权力呢?什么样的权力可以被称之为绝对权力呢?

简单地说,绝对权力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它是一切权力和权利的源泉,可以限制和监督其它的权力和权利,本身却不受权利或其它权力的限制,即不受法律的限制。苏联宪法第六条规定了这种绝对权力,而中国则把它写在宪法序言里。这种绝对权力在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概念都叫做执政党的“领导权”。这种权力究竟有多大,边界在哪里,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什么关系,法律上毫无具体的相关规定。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有权力必有义务,可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没有为这种权力设定义务,更别说是对等的义务了。这种权力的存在和延续,没有时间的限制,没有条件的限制,没有边界的限制,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绝对权力。

有一句话很多法律人耳熟能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英国卓越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伟大的法学家孟德斯鸠则说过这样的话:如果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合而为一,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合而为一的所谓领导权,就是绝对权力。

很多国人感到疑惑,为什么中国有那么多的监督机关,可腐败却依然蔓延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可遏制?为什么中国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无法变成真正的权利,人民的自由根本得不到法律切实有效的保障?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并且看不到司法改革的光明前景?这就是因为中国的宪法和现实中都存在着一种叫“领导权”的绝对权力。中国不怕法律的人比比皆是,不怕领导的还真没有几个。

这样的宪法如何能够得到人民的尊重和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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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法中的绝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