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的网帖发布者,你咋这般邪恶
8月9日,本博主担任辩护人的贵州省政协委员、贵阳市人大代表、全国知名赛车手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黎庆洪的妻子叶萍打来电话,说在网上看到一个攻击本博主的帖子,题目叫“周泽代理黎庆洪案私密隐情曝光”,让本博主看看。本博主搜索了一下,发现果有此帖,且在多个网站均有传播:
1、http://tieba.baidu.com/f?kz=851679934
2、http://forum.book.sina.com.cn/thread-3529961-1-1.html
3、http://bbs.news.163.com/bbs/shishi/183798324.html
4、http://club.news.sohu.com/r-zz0081-321599-0-4-900.html
5、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3127332&PostID=25695154
上述帖子发表在百度贴吧、新浪论坛、搜狐社区、网易论坛、天涯社区等多个网站论坛,都有主文内容相同的帖子,标题分别为“周泽代理黎庆洪案私密隐情曝光(1)”、“破解周泽代理黎庆洪案私密隐情——揭秘律师创收术(1)”。发帖时间为8月4日和5日。网名为“揭秘律师创收术”的发帖者,除了在百度贴吧发布“周泽代理黎庆洪案私密隐情曝光”的帖文,还专门在“百度百科”申请了一个“黎庆洪案”的词条,并将以“揭秘律师创收术”和“揭秘律师”为网名发表在天涯社区和网易论坛的两篇帖文链接到“百度百科”的“黎庆洪案”词条下面,作为“扩展阅读”内容。有内容相同的帖子还是以“黎庆洪”(黎庆洪现在押)的网名发的。
之前,本博主在担任黎庆洪二审辩护人期间,曾通过博客和一些网站论坛,披露了黎庆洪案的大量信息,包括黎庆洪涉黑案的“黑打倾向、黎庆洪及其妻子反映的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在办理黎庆洪涉黑案中向他们勒索财物的问题,等等(见附件)。根据本博主在网上披露的信息和报料,《读者报·影响力周刊》、《南方人物周刊》、《中国财富》、《东方今报》等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采访、报道。而贵阳当地的《贵阳日报》、《贵阳晚报》和贵阳电视台则发表了与《读者报·影响力周刊》、《南方人物周刊》、《中国财富》等媒体报道截然相反的“报道”
(内容基本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所载“事实”)。
发表在百度贴吧、新浪论坛、搜狐社区、网易论坛、天涯社区等多个网站论坛、标题分别为“周泽代理黎庆洪案私密隐情曝光(1)”、“破解周泽代理黎庆洪案私密隐情——揭秘律师创收术(1)”的帖子,分为上下篇。上篇题为“揭秘律师创收术”,称“律师创收术分为几个步骤。即:第一步:吹嘘造势,引诱当事人。第二步:不断编造新情况,掏空当事人钱袋。第三步:切断当事人的一切关系和途径,独捞当事人的钱。第四步:把败诉责任一推了之”,每一“步”从标题到具体内容,都是对整个律师职业群体的恶毒攻击、诬蔑、诽谤。
尤其是帖文“揭秘律师创收术”的“第四步:把败诉责任一推了之”,纯粹是一派胡言。比如,帖文写道,“律师,只不过是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的普通老百姓”;“律师事务所就象卖烟酒的个体户小卖铺”;律师“是靠提供有偿服务混饭吃的普通老百姓。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听任别人摆布的”;“在法庭诉讼中,法庭会给出专门时间让律师做呈述,辩论。……然而,口干舌燥的律师刚说完,审判长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判决书不紧不慢地读起来……试想,律师刚说完,审判长就拿出早就准备好的判决书宣读。审判长宣读的判决书中,怎么可能听取了律师意见?……谁赢谁输是法官们早已做好的决定,法官们哪有闲时间听律师没完没了地说法律条文?……败诉的当事人万分悲痛,万分失望。此时,律师会对当事人抖落出冠冕堂皇的理由……太黑了,法官太黑了。哪个律师来打这个官司都会打不赢,没办法,太黑了”;“律师每一次代理诉讼,只要官司输掉了,都会用‘太黑了’三个字作为结束语,向当事人告别”;“可怜当事人,只能苦水往肚里吞。当事人苦了,律师的钱袋子鼓了”;“这时候,当事人才明白,律师当初声称的‘在中央在省市都有过硬关系,赢过很多大案官司,又有铁证。上面有人,关系过硬,经验丰富,铁证如山,一定胜诉。’这不仅仅是自吹自擂,更是为了诱骗当事人。”——这不仅是对整个律师职业群体的诬蔑、诽谤,也是对律师制度、审判制度的攻击和诬蔑。
以本博主对律师行业的观察,虽然因律师的生存压力,致律师在执业中存在一定的逐利倾向,也不排除有一些律师唯利是图,但绝大多数律师并不像网文所描述的那样。很多律师,都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理想、职业追求。很多律师在为具体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热心公益,关注并积极推动社会法治文明和进步。实际上,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否尽到职责,是否违背职业道德,都需要接受当事人的评价;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往往都会向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投诉。如果真像网文“揭秘律师创收术”所描述的那样,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恐怕每天不用干别的,光调查和处理律师就忙不过来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的。实际上,由于行政主管机关及律师协会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律师在执业中大多谨小慎微,随时担心被当事人投诉,岂能如网帖所称那般“创收”。
网文在上篇虚构了“律师创收术”的“四步”框架之后,在下篇即以
“揭秘周泽代理黎庆洪案私密隐情”为题,分为“解读周泽造势术”、“周泽能量有多大?”、“周泽求助记者,记者不理睬周泽”、“杂牌媒体报道黎庆洪案不能起作用”、“周泽为什么热衷于虚构?”、“贵阳司法机关瞧得起周泽?”、“周泽准备的结束语”等七个部分,将网文上篇所虚构的“律师创收术”的“四步”框架,完全套在本博主身上,牵强附会、无中生有地对本博主进行全面的攻击、诬蔑、诽谤。其中,除了前两节是对本博主在媒体报道过的、这些年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发表过评论的多起案件和事件中的表现,进行攻击、诽谤、诬蔑之外,后面的五节,都是对本博主在担任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员、全国知名赛车手黎庆洪的辩护人期间的行为,进行的攻击、诽谤和诬蔑。
网帖文涉及本博主的内容,通篇胡说八道。下面试举几例:
一、对“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网帖称,“周泽对朱文娜似乎很熟悉,还自称是朱文娜代理律师。可是朱文娜认识周泽吗?其实,朱文娜没有委托周泽律师”。——请问发帖者,你怎么知道朱文娜不认识本博主,怎么知道她没有委托本博主啊?你错了!——朱文娜记者是本博主原来在法制日报的同事,还曾经在一个办公室办公;朱文娜在得知被辽宁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立案后,即与本博主联系,寻求帮助,并给本博主出具了委托书,委托本博主代理其维权。至于你说西丰事件“如此迅速地在几小时内摆平了,是因为《法人》杂志社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机关”,“《法人》杂志社凭借最高法院的强大权威不依不让”——这也完全是信口胡说了!《法人》杂志是法制日报社下属的子刊呢,等你当了最高法院院长看能不能将其弄成最高法院下属机关了?!
二、百度贴吧的跟帖称:“我了解周泽这个人.周泽还编造过谎言说他七年前做过山西某小报记者,不久就辞职.周泽从没有做过记者,哪来的周泽辞去记者职务?一惯虚构造假是周泽的本性.周泽为自己编的一顶又一顶的高帽子都是假的”——真是让人笑倒!本博主要这么能编,还做什么律师,帮人维什么权,还像网文说的那样“靠提供有偿服务混饭吃”干什么?
三、帖文说“杂牌媒体报道黎庆洪案不能起作用”,“首先报道的《读者报•影响力周刊》是四川出版集团主办的刊物,一周出一张报纸”,“主办单位四川出版集团是企业,没有官方权威,对这个案子不具有官方影响力。刊物的发行量很小,看到的读者也很少,对老百姓也不具有影响力。报道了也不起作用。”“第二个报道的《中国财富》杂志,是扶贫基金会主办的。扶贫基金会的职责和权限是管理扶贫基金。扶贫基金会不具有官方权威,对这个案子也就不具有官方影响力。杂志发行量很小,看到的读者很少,在老百姓中也没有影响力。报道了也不起作用。”——本博主再补充一点吧,《南方人物周刊》也报道过此案。还有本博主也通过很多网站的论坛披露过本案的案情。当然,在发帖者看来,这些小报小刊以及网站传播的信息,都是“看到的读者很少,在老百姓中也没有影响力。报道了也不起作用”的。本博主不知道发帖者想表达什么意思:是不是说,贵州的司法机关根本就不在乎小报小刊和网络对黎庆洪案的报道和批评?只有大报报道黎庆洪的案件,才能起作用,贵州的司法机关才会公正司法?发帖者如果不是司法机关的决策者,如何能够断定贵州的司法机关会不在乎小报小刊的报道呢?在发帖者看来,什么样的报刊才算大报大刊呢?《贵阳日报》、《贵阳晚报》还有贵阳电视台,在百姓中算“有影响力”吧,但人家在报道黎庆洪案时要传播的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内容,要放大公诉方的声音,要制造被告人黎庆洪罪大恶极的舆论,而不愿意传播被告人和律师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啊!
四、就本博主在博客披露同事传递“让我快回来,以后不要再去了,贵阳公安机关准备对我下手”的信息,网帖称,“周泽被委托为代理辩护律师才几天?只不过做了些最基本的案情了解,任何律师代理这案子都会做这些事。周泽仅仅做了这点儿事,对贵阳公安有危害吗?公安太熟悉律师了,太熟悉律师的说一万句一句也不算数地瞎嚷嚷了。瞎嚷嚷越多可以换取代理费越多,律师就是这样赚钱的。贵阳公安能不知道律师这一套?太熟悉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从不拿律师当回事。”——也许是向我传递信息的同事过于敏感了,本博主也不相信贵阳公安机关(当然这里只是指某些人)根本不会这样下作。但如果发帖者不是公安,也代表不了公检法,你这到底是为老百姓说话还是为谁说话呢?为贵阳公检法打抱不平?那你说“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从不拿律师当回事”也太过分贬损公检法了吧,我们的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怎么可能像你说的这样“不拿律师当回事”呢?!
在此,本博主郑重声明: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本博主始终坚守《律师法》规定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未做过任何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从未做过任何践踏法律、有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事。相反,在执业过程中,对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办事、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为和现象,本博主都坚决的进行了抵制和抗争;在黎庆洪案中,本博主也是这样做的。
本博主认为,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应该只是以辩护人、代理人身份开庭时到法庭上去为当事人辩护、辩解,表达诉求,也不管法官听不听,而应该时刻怀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意识,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向新闻媒体报料寻求舆论监督支持等),抵制任何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损法律正确实施、有损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为和现象。在黎庆洪案中,本博主所做的一切,包括发网文披露案情、向媒体报料并接受媒体采访,等等,完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最后,本博在此重申:欢迎任何自认为被本博主骗取过钱财的人向公安机关和北京市司法局举报,如果举报被公安机关和北京市司法局查证属实,本博主将十倍地退还被骗的钱财。同时,本博主也希望“周泽代理黎庆洪案私密隐情曝光”的发帖者,像一个能够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的人那样,真名实姓地发帖,或者真名实姓地向有关部门对本博主进行举报,不要像现在这样躲在阴暗的角落对本博主放冷箭!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
律师
2010.8.11
附:
全国汽车拉力赛车手黎庆洪何以成了“黑老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isog.html
黎庆洪案:贵阳“两报”扮演公诉人支持“黑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jbwb.html
打黑队长勒索不成把省政协委员办成“黑老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jop7.html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