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 转贴陈立彤日志 为何法院不守信?
法治的细节 2011年08月28日 20:32 分类: 社会 阅读: 190 评论: 3 据财新《新世纪》 报道 ,执法机关在调查许迈永罪行时,曾许诺许迈永,如果其“交代问题快、彻底,可特别从宽处理,” 根据许迈永在行刑前的最后陈述:其在接受省纪委审查的八个多月时间内,全面、彻底、透彻地交代了他的所有违纪违法问题。其甚至把放在别人帐户上的资金、房产、股票,包括贵重物品,全部作了如实交代,而且在检察起诉阶段,均保持一贯好的态度。因此,他“请求组织上兑现特别从宽政策”,破除社会上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传言。另据财新 报道 ,许迈永的弟弟许立勇说,全部赃款,许迈永没有花掉一分,国家都追回来了。许迈永还向纪检、检察部门提供其他人犯罪的线索,有检举立功行为。但是,事情并未向许迈永期望的方向发展。2011年5月12日,他被宁波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此外,对法院判决没收许迈永全部个人财产,许立勇同样有看法。他说,许迈永还有两个残疾人弟弟(其中一个就是许立勇)。许家父母生前曾对许立勇说过,由于许立勇和许迈永的另一个弟弟都是残疾人,且配偶都是外地人,为了安全起见,父母把绝大部分财产交由许迈永保管,为的是让许迈永能妥善照顾好两个残疾人弟弟全家。许立勇承认自己并不清楚父母到底交给大哥许迈永多少钱,但许立勇认为他爸爸几十年算命,钱不少。许立勇恳请法院从许迈永上缴款项中剥离出其合法收入和父母遗产部分退还给他们,保障两个残疾兄弟的合法权益。不清楚这项剥离工作是否得以执行。 我认为许迈永一案的判决在整体上是准确的,但如果上述报道属实,那么在细节上还值得商榷。具体言之,第一,许迈永应当适用缓刑。第二,被没收的财产中属于许迈永两个弟弟的私产部分应当剥离、归还给许迈永的两个弟弟。前者属于许迈永的“合同权利”;后者属于许迈永两个弟弟的法定权利。 上述许迈永的“合同权利”在中国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在美国却运用的比较成熟,它在美国是一个认罪服法从而减轻处罚制度(Plea Bargain)——有翻译成“诉辩交易制度”。根据该制度,检察官有权力和一个犯罪嫌疑人谈判,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审判,就认罪服法,最后对该罪犯的处罚将会减轻。当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司法审判来确定其是否有罪,但是一旦败诉,则最后的处罚结果,相对于诉辩交易下的处罚,将会提高。这个制度的好处在于极大地降低执法成本。 罪犯相对于检察官和法院来说,是最低成本控制人。因为,该罪犯是知道犯罪实情的,他如果认罪,则司法成本将大为降低。换言之,如果他不说实话或不说话(注:它可以不说话,因为他有权利保持沉默),则一旦司法审判判定他有罪(注:该司法审判应当是公正的),被判有罪者相对于认罪服法者则应当受到更大的处罚。在2004年财政年度,全美国共51,666个有罪判决中的95.5%是通过认罪服法减轻处罚制度来解决的(详见本人的博文《 如果李庄在美国… 》)。 我认为许迈永一案及其类似的案件应当实施“诉辩交易制度。”实施该制度的好处是不仅可以降低执法成本,还可以迅速起赃,从而减少国家(或者企业)的实际损失。许迈永从被双规后不久就开始陆续彻底交待问题。其在八个月的双规期间写了2000多页纸的主动交代材料和3万多字的悔过书。并对放在别人账户上的资金、房产、股票,包括贵重物品,也全部作了如实交代。 另外,实施该制度对其他类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政策攻心,换言之,是一个非常直白的警告:如果贪污受贿了,不要挥霍赃款,留下日后上交可以减轻处罚。按照许迈永的交代,他本人没有挥霍赃款赃物。赃款主要用于投资,增值部分也上交给了国家。(基于同样的理由,我认为“诉辩交易制度”不能适用于恶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诉辩交易制度”固然可以降低这些案件的执法成本,但也可能传达一个错误的信号:杀人可以不偿命。详见本人的博文《 杀人偿命不是恶法 》。) 在许迈永案件上,“诉辩交易”达成了,辩方许迈永履约了,但诉方却爽约了。诉方爽约的负面效应可能是巨大的,其可能加速其他类似犯罪嫌疑人的外逃和/或藏匿赃款、赃物(如向境外转脏)。如果一旦被绳之以法,这些犯罪嫌疑人也会咬紧牙关拒绝交待,以期减少贪污、贿赂款的认定数额,从而加深犯罪调查、起诉及审判的难度。从这个角度来说,诉方的爽约成本可能是长效的、巨大的。 至于许迈永两个弟弟的法定权利,没有什么可以更多分析的。如果许立勇所言属实,则法院应当将相应财产剥离、返还给许迈永的两个弟弟,以维护他们的法定权利。 维护被告人的“合同”权利及其他相关法定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了法律及法律人应有的诚信,而法律及法律人的诚信得以维护又是法治的前提。要做到彻底的法治,固然有很多细节要达标,但这众多细节的最关键处在于“诚信”二字——对有幸站在法律正确一边的以及不幸地站在其错误一边都应当言而有信——才能凸显出法律应当有的原则性和不会被轻易掰来揉去的刚性。所谓人无信不立、法无信则废。 如果法律及法律人不守信而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那法治就无从谈起,其负面效应将是巨大的。反之,如果法律及法律人因为守信而得到其应有的尊重,其将为法治打下一个非常稳健的基础,其正面效应也同样是巨大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不一定要去学美国或者其他现代法治强国,我们的老祖宗里面就有一个现成的例子供我们参考——商鞅变法,徙木为信,一举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从而为秦国的法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而又为秦国的壮大、强盛奠定了基础,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妨再次打开教科书重温一下历史: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改革运动,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几千年前的老祖宗能做到,我们现在又有什么理由不去这么做呢? 上一篇: 明年春季北京大学经济学思想史研究班的议题 看上去浅显其实深不可测 下一篇: 乔布斯辞职了 苹果还有直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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