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人

在袁世凯与荣禄之间–《中国经营报》通往立宪之路专栏

在袁世凯与荣禄之间 刘刚  李冬君 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其实,美也是力量。 如果说,男人的力量来自知识,那么,女人的力量则源于美。 赛金花很美,美得咄咄逼人,有多少人心甘情愿成为美的俘虏? 清末曾为巡城御史的陈恒庆在他的《谏书稀庵笔记》中说,赛氏辗转至京,“至吾家相府请安者数四,予因得而识面焉。初见时,目不敢逼视,以其光艳照人,恐乱吾怀也。”他写赛氏的美,写得歇斯底里,很可笑,也很真实。 官场如牌局,权力是好牌,最高权力是王牌,王室才能摸。皇帝变法,没有王室支持,只好自摸。可他摸来摸去,还缺一张牌——军权。 这张牌,握在老佛爷手心里,没有这张牌,他糊不了,输定了。 现在,老佛爷要将这张牌打出来,要皇帝去小站阅兵,放出胜负手。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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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舒适,一路享受到悉尼

视频拍摄:七色地图 冬天即将来临,该去温暖的南半球溜达溜达了。11月2日,北京经香港转机,前往悉尼。最近因为跨越洲际的旅途稠密,所以生物钟有些紊乱,实在担心飞机上能否好好休息一番。 听说国泰新近推出了特选经济舱(Premium EconomyClass),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豪华经济舱,正好体验一下——商务舱的价格有些高攀不起,又贪图更舒适的飞行,特选经济舱就是唯一的选择了! “特选经济舱到底有哪些特别之处,果然,从值机开始,就不一样了” 218 x 69 (-0,-0) 218 x 164 (0, 0) 虽然并非商务舱,但特选经济舱拥有专门的值机柜台,而且还可以优先登机,这实在是节约了不少时间。而重达25公斤的免费行李托运,让购物不再有后顾之忧了。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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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血五花肉银耳汤的抗霾战

雾霾先前被打上了京城的标签,进而是以京城为圆心的系列地区次第入围,再进而就由重点进攻转为全面出击,率土之滨,难脱霾影。反倒是这几日皇城根风起霾散,蓝天白云了。 吾国吾民,素来信奉民以食为天,“食”为天有多重解读,其中一层就是: 不管任何事情,咱们都能从吃出发,再回归于吃,在吃上找到距离心灵最近的,且最熨帖肠胃的答案。这就是源远流长,不断发扬光大的化哀愁为饭量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所以,抗雾霾之全民大战,“吃”不仅不能袖手旁观,还要大显身手一显神通。 首先披挂上阵的是猪血和鸭血,猪血鸭血孰优孰劣还有一些争端,主要是鸭血粉丝的粉丝团有些心不甘气不平,江湖风传猪血乔装打扮成了鸭血,照此看来,猪血鸭血都是二师兄的血脉衣钵,不分彼此,何谈高下?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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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一部荒唐的法律和一场闹剧

一部荒唐的法律和一场闹剧    ——兼评 360 诉腾讯垄断案 张维迎      2013 年 12 月 06 日 22:19   来源: 经济观察报   http://tech.hexun.com/2013-12-06/160374942.html    11 月 26 日,有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奇虎 360 诉腾讯垄断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在此前的一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奇虎 360 败诉。这是《反垄断法》出台 6 年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    张维迎 认为,反垄断法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学关于“竞争”和“垄断”的错误定义上的,它反的是真正的竞争。反垄断法把强力保护的垄断地位与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都归于“垄断”,把竞争和垄断搞混了,导致了错误的结论。真正的垄断只存在于政府强力干预的情况,也就是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基于这样的垄断概念,任何享受政治特权企业的都是垄断企业,比如说, 电信 企业是垄断的,金融企业是垄断的,电视台是垄断的,出版社是垄断的,大学是垄断的。但腾讯等民营的互联网企业不是垄断的,因为谁都可以进入这个市场。   胡泳则对比了腾讯和微软,认为被视为中国互联网业垄断者的腾讯,其遭际与世纪之交的微软十分相似。他提出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今天的技术竞争?”他认为这是政府必须回答的问题。胡泳同时指出,腾讯和 360 的做法都是在绑架用户,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把用户像羊群一样圈住的“放牧者心态”是错误的。企业不应该总盯着竞争对手,担心他们对自己圈起羊群的栏杆发起攻击,而应该随时了解用户的需求,着眼于改善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编者    2013 年 11 月 26 日上午,奇虎 360 诉腾讯垄断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作为自 2008 年 8 月 1 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这场官司备受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新浪 科技 当日所做的 1.6 万人参与的网上调查显示, 69% 的投票人支持 360 一方。奇虎 360CEO 周鸿祎 前一日在一场演讲中表示,这一案件已经引起 大众 对垄断的关注,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如果腾讯赢了,那中国互联网就输了。”   首先我要声明,对于两家公司 2013 年之前针对对方的“不兼容”政策,我并不赞同。但这是他们的竞争手段是否正确的问题,与是否违法无关。市场竞争中商家会在 法律 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各种各样的策略,每家都试图胜过对方,这是他们的权利。但历史经验表明,一些看似聪明的做法事后证明是非常愚蠢的。产品的“不兼容”政策就是一个例子。兼容本来可以带来双赢,但有些企业家认识不到这一点,最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类的无知经常让我们犯“聪明反被聪明误”是错误,这是每一个商家都应该记住的一点。   经济学的垄断概念是错误的    美国 是最早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从 1890 年《谢尔曼法》开始, 1914 年出台《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到 1936 年《 罗宾逊 – 帕特曼法》,形成了完整的反垄断法体系,也养活了大量反垄断法专家。其他国家相继步其后尘,现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反垄断法。中国的《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通过,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之所以值得商榷,是因为它建立在传统经济学关于“竞争”和“垄断”的错误定义上。传统经济学根据一个行业中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定义竞争和垄断:厂商数量越多,每个厂商的规模越小,竞争就越激烈;反之,厂商数量越少,其规模越大,这个行业的垄断力量就越强。根据传统经济学的定义,“完全竞争”就是无数个厂商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并以完全相同的价格销售。只要不满足这个条件,就存在着所谓的“垄断”(包括独占、寡头和垄断竞争),就带来效率损失。传统经济学用“市场集中度”来衡量垄断程度,一家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一定程度,就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就常常受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   传统经济学把竞争和垄断完全搞混了。它把没有竞争当作“完全竞争”,把真正的竞争当做“垄断”。所谓的“完全竞争”,实际上是没有竞争,因为“完全竞争”意味着任何企业都不具有任何 竞争优势 :生产的产品不能与别人不同,产品质量不能比别人好,成本不能比别人低,价格不能比别人高,拥有的信息不能比别人多。这怎么能叫竞争呢?如果一个经济真的处于这样的“完全竞争”状态,这个社会根本不可能有任何进步,因为任 何新 产品的出现都是不可能的。   市场上企业之间如何竞争?最重要的是差异化,即生产出与竞争对手不同的产品,以质量和信誉保持客户的忠诚度,或以比对手更低的价格销售产品。正是这样的竞争推动了技术进步,新产品的不断出现,以及价格的不断下降。但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定义,这些竞争行为都是“垄断者”做的事情。   那么,有没有真正的垄断呢?有!这就是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竞争实施限制。政府动用强力(法律和政策)来为一个或多个企业保留全部市场或一部分市场时,垄断就产生了。如用法律或行政手段限制行业准入,发放许可配额,给予专营权,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税收、信贷、补贴等方面的歧视,都会带来垄断。这是真正应该反的垄断。这样的垄断与行业中企业的数量多少无关。传统经济学用行业中的企业数量和规模定义垄断,是把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优势与政府施加的垄断混为一谈,由此使得人们把本来只适用于中国移动、 中国石油 ( 601857 , 股吧 ) 这些企业的垄断概念应用于腾讯、百度、阿里巴巴这样的竞争性公司,甚至认为中国电信不是垄断,腾讯才是垄断,真是荒唐之至。   反垄断法反的是真正的竞争   由于传统经济学有关垄断的定义是错误的,基于这样的定义基础上的《反垄断法》就必然是有问题的。反垄断法所反的所谓垄断行为,许多恰恰是真正的竞争行为,所针对的常常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   在美国历史上,反垄断法一直被用来打击富有创造力和成功的公司,如 1911 年的标准石油公司, 1945 年的美国铝业公司, 20 世纪 70 年代的 IBM 公司, 20 世纪 90 年代的微软公司。这些公司都被指控垄断市场。事实是,从 1870 年到 1897 年,标准石油驱使煤油价格从 30 美分降到 6 美分;从 1880 年到 1890 年,它使石油价格下降 61% ;它还从石油中开发了 300 多种不同的副产品。美国铝业使铝锭的价格从 1887 年的每磅 5 美元降到 1937 年的每磅 22 美分。 IBM 和微软都是当时最具创造力的公司,是信息技术革命的主要推动力量。想一想,没有 IBM 和微软,我们会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世界!   基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实践中,反垄断法所针对的主要是如下情况:企业并购、价格合谋、高利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歧视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等)。   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并购通常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理由是担心合并会提高市场集中度,导致价格上升,产量减少,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历史证明,这样的担心是毫无依据的。合并后通常出现的是价格的下降而不是上升,产量的增加而不是减少。企业并购通常是出于效率的考虑,而不是垄断市场,因为没有企业可以真正垄断市场,除非得到政府的强力支持。政府反垄断机构对企业并购的审查完全是劳民伤财。   市场上,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即便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现实中是不可行的。比如说, 1999 年中国 9 家彩电企业曾达成价格协议,但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曾经遵守过这一协议。在中国市场上,成功的价格协议都是政府部门推动的,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一个行业中企业数量越少,合谋的可能性越大。但事实是,几家寡头企业之间的竞争远比众多小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看看几家互联网之间的竞争程度就不难理解这一点。   高利润常常被当作垄断的象征。传统经济学认为,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可以赚取垄断利润,过安详的日子,没有创新的动力。如果垄断地位是政府用强力维持的,这一点确定无疑。中国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就说明这一点。但如果所谓的“垄断”是竞争中形成的,这一推论是完全错误的。比如说,微软曾被认为在软件行业处于垄断地位,但从来没有能免除竞争对手的威胁,从来不敢停止创新。事实上,正如比尔· 盖茨 所言,微软任何时候离破产只有 18 个月,如果没有新的创新的话。问问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所谓具有“垄断地位”的公司,哪一家敢高枕无忧?在没有政府施加的准入限制的情况下,高利润是创新和竞争力的表现,不是垄断的表现。反垄断法专家用传统经济学的价格与边际成本之差定义垄断利润完全是错误的,因为边际成本价格理论假定产品本身是存在的,而事实上,新产品都是企业创造出来的。如果软件产品必须按照所谓的“边际成本”定价,怎么可能有软件这种产品呢?真正的边际成本是有没有软件产品的边际成本,而不是拷贝一个软件的边际成本。政府物价管理部门针对高利润企业所做的价格限制,本质上是借反垄断之名行干预市场之实。这样的“反垄断”必然扼杀创新和企业家精神。   “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武断概念    360 诉腾讯垄断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有关“相关市场”的界定,只有界定了相关市场才能判断腾讯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才能判断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是否成立。有关相关市场的争执充分说明了传统经济学垄断概念的武断性和反垄断法的荒唐。   以传统经济学的垄断概念,一个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完全依赖于如何定义市场。你可以得出所有企业都是垄断者的结论,也可以认为没有任何企业是垄断者。比若说,如果以品牌定义市场,统一方便面和康师傅方便面都是垄断者;但如果以产品的功能定义市场,在“食品”市场上,没有一个企业是垄断者。所以在反垄断案例中,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是垄断,完全是法官的主观判断。   在 360 诉腾讯案中,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产品市场为:集成了文字、音频及 视频 等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被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互联网平台,包括传统通讯产品及服务、电子邮箱、 SNS 服务等。按照原告的定义,腾讯当然是垄断者,就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但按照被告的定义,腾讯就不是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本无从说起。一审法院采用的是被告的定义,所以腾讯赢了官司。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争论的焦点仍然是相关市场如何定义。   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专家和法官使用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假定垄断者测试 ( “ SSNIP 测试” ) 三种方式界定相关市场,但每一方式都是武断的。比如说,需求替代的问题,测定替代弹性是不可能的,即使可以测定,多大的弹性构成相关市场仍然是武断的。我可以说走路与即时通讯产品之间也有替代性,因为如果即时通讯和其他通讯方式的价格足够高,我完全可能选择与你面对面交流。供给弹性测度更是任意的,因为在没有政府准入限制的情况下,所有产品之间都有竞争性,这是要素市场的本质所在。互联网泡沫期间,不是有许多传统行业招不到 MBA 毕业生吗?   假定垄断者测试更是武断的,价格提高一点如何影响需求完全是法官的主观想象。一审法官使用了这种方法,但原告认为,免费即时通讯产品的“价格”体现为观看广告等隐含价格,并认为隐含价格很难准确估算,以价格为基础的 SSNIP 测试方法不适用于免费产品,因而定量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不是用来确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有效方法,使用 SSNIP 作为测定方法也应当以质量相对下降作为本案的前提。但依原告的意见,我们也不知道质量下降多少为合适。任何产品只要质量下降足够大,都会吓跑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任何垄断者。更何况,降低质量并不是企业竞争的好方法。   即使解决了相关市场的定义问题,这场官司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也是不成立的。反垄断法在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名义下所指的“歧视性定价”和“捆绑销售”不过是市场上企业竞争的策略,不是垄断权力的滥用。歧视性定价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可以说是“劫贫济富”的一种方式,如同大学向高收入者收费给低收入者发放奖学金一样。“捆绑销售”(以及排他性条款)是市场中普遍的竞争方式。汽车有轮胎,衣服上有扣子,房子精装修,等等,都是“捆绑销售”。既然如此,我们有什么理由说“不兼容”就是垄断行为呢?如果市场准入是自由的,任何企业都有权使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不兼容,尽管如我一开始所说的,我并不认为不兼容是一种好的竞争策略。   反垄断法中讲的“掠夺性定价”是指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情况。如此看来,腾讯公司最大的垄断行为是“掠夺性定价”了,因为它的即时通讯产品是免费的,肯定低于边际成本。但大概没有人愿意就此起诉腾讯公司,因为互联网时代,谁想当这样的原告本身就是自己所指控垄断行为的被告了。   这场官司使得我们有理由对《反垄断法》本身提出质疑。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概念混淆了不同的事物 ,  如把强力保护的垄断地位(如中国移动、中国石油、 工商银行) 与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如腾讯公司、百度、阿里巴巴)都归于“垄断”,把对竞争的限制与竞争归于一类,把竞争和垄断搞混了,导致了错误的结论。真正的垄断只存在于政府强力干预的情况,也就是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基于这样的垄断概念,一个企业是否是垄断是没有歧义的。任何享受政治特权企业的都是垄断企业,比如说,电信企业是垄断的,金融企业是垄断的,电视台是垄断的,出版社是垄断的,大学是垄断的。但民营的互联网企业不是垄断的,因为谁都可以进入这个市场。          反垄断类似重庆“打黑”   反垄断法之所以受到普遍的欢迎,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基石,除了传统经济学的误导之外,也与人们的心理有关。这种心理包括平均主义观念,也包括对企业势力的担心。   平均主义心理意味着人们总是对比自己富有和有影响力的人有不满情绪和妒忌之心,希望有办法绑住他的手脚。企业家本身是靠竞争优势生存的,但企业家同样有平均主义情结。用周鸿祎的话说,就是“只有反垄断,才能 ” 打土豪分田地 ” 。”所以不难理解,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常常变成低效率的企业对高效率企业或后来者对先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挡箭牌。有反垄断法这块遮羞布,竞争不过就起诉,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在美国,大量私人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就属于这一类。   美国最初实施反垄断法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公众对大企业的担心,担心他们利用经济力量控制政治。中国未来也许会有类似的问题,但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法治和民主,而不是反垄断法。就经济方面而言,担心一个企业变得越来越大是没有必要的。历史证明,只要市场竞争是自由的,没有一个大企业可以持续主导市场,正如没有一棵树可以长到天上一样。想想美国历史上那些赫赫有名的大企业,今天还有几个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呢?十年前主导手机市场的诺基亚今天又如何呢?五年前我们还曾担心国美和 苏宁 垄断 家电 零售业市场,现在又这么样呢?那些曾经辉煌的大企业衰落了,不是反垄断法的功劳,而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既然如此,我们有什么理由担心 BAT 呢?十年后,也许他们都不存在了,如果他们真的认为自己处于垄断地位从而不思进取的话。   反垄断法的道德正当性还来自“垄断”一词本身的恶名。在亚当·斯密时代,所谓的垄断就是国 王和 政府赋予某些人的特权,如 英国 东 印度 公司对东方贸易的垄断权。所以,人们对垄断的反感是自然的,反垄断就是反特权。经济学家后来为了证明“完全竞争市场”的完美无缺,就把“垄断”帽子戴在了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大企业头上,反垄断的正当性自然就是不证自明的了。除了垄断者自身,谁会喜欢垄断呢?这一点很类似薄熙来的重庆“打黑”。对普通人来说,既然“黑社会”是坏的,打黑就是对的,怎么能不拥护?孰不知,打黑实际上是“黑打”。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私有产权和自由竞争。维持市场竞争的关键是保护私有产权和防止政府用强力施加的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真正要反的垄断是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和一些私有企业享有的政治特权,而不是像腾讯这样的企业的竞争行为。我们不应该在反垄断的名义下行反竞争之实,也不应该借反垄断之名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我知道,如果腾讯输了这场官司,许多人会欢欣鼓舞,说这是反垄断法的胜利。但我必须告诫大家,那不是互联网的胜利,更不是市场的胜利。几年之后,也许坐被告席上的将是奇虎 360 的管理层,如果他们做得优秀的话。那时,他们不得不引用今天腾讯使用的相同理由为自己辩护。那将真是一件不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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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成 | 无知带来社会和谐?

《新京报》对北京井下穴居者的 报道 触动人心,也引发了众多评论,其中不乏奇谈怪论。@评论员杨禹就 声称 “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只救急不救穷”。在发改委城镇发展中心就职、在央视兼职的杨禹先生,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没能好好学习官方的表态。早在2002年,新华社就曾发表 通稿 “救助功能日趋完善 中国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形成”,通稿的导语部分写道“中国政府开始向城镇贫困家庭提供医疗、住房、教育、交通等专项救助,使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功能日趋完善。”不知道这算不算得上“救穷”? 在同一条微博中,杨禹还声称“蜗居城市是其自主选择。一个文明社会不保障每个人都不贫穷。”事实上,纵观杨禹的不少评论,可以发现他的理论体系基本能够用两句话概括:一是强化政府权力,大V什么的都该好好管起来;二是推卸政府责任,你们住井下是自己的选择,你自己在乡下有地有房,可别埋怨政府(在这里,他有意忽略了在乡村无法挣到足够的收入供孩子上学并交清计生罚款的事实)——当然,与之相联系的还有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塑造政府功绩,所以,恒大夺冠也可以被他解读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在理解政府权力和责任问题上,秦晖的“权力责任对等论”是一个非常简洁而有解释力的模型——你可以拥护大政府,支持政府干预,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你也可以帮政府减轻肩上的许多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得相应削弱政府的权力。如果你既想让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力,又想尽可能帮它推卸责任,那就是在耍流氓了。事实上,用这三个字形容杨禹的言论并不为过。长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减少贫困乃至消除贫困,还为此专门设立了“ 国际消除贫困日 ”,但在杨禹的心目中,这似乎是一个“文明社会”不必追求的目标。 要说文明社会,我相信的是,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杨禹的言论不会有什么市场。 针对《新京报》的报道,还有另一种言论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他们认为,记者的报道导致政府采取了封死热力井的措施,让穴居人们彻底无所栖身,所以这样的报道是不明智,甚至不道德的。 已经有若干媒体人对这种言论做了评价。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自然是站不住脚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今天(12月9日)传来的好消息是,穴居人王秀青已经和北京某高校达成初步意向,该高校向其提供月薪3000至4000元的工作,并提供食宿,他今明两天就会去上班。 在一些人看来,让这个社会对穴居人的生活保持无知或者假装无知,似乎就是最好的状态。这两天我刚好读到一篇文章,里面提到的一个观点与此颇有异曲同工之妙。在这篇由传播学者 Cees J. Hamelink 发表的题为“Social Development, 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Whatever happened to communication?”的文章中,他说:社会的和谐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无知来维持的。 Hamelink是值得尊敬的学者,他的很多观点令人受益。但就这一条观点而言,似乎难以让人信服。 当然,他的这个观察本身是非常有洞见的。在日常交往中,人们往往对彼此知之甚少,但也许恰恰是这种无知使得大家可以相安无事,如果都对彼此知根知底,说不定就会反目成仇。这种无知还支持了今天的粉丝文化,粉丝们看到的明星偶像,都是精心包装的结果,他们所知道的只是表象,甚至是幻象,但恰恰是这种无知维系了粉丝与偶像的联系,支持了庞大的粉丝经济。在国与国之间,如果对彼此的底细并不了解,往往并不会大动干戈;如果真的清晰了解了对方的意图,一场大战或许在所难免。 尽管在相当多的场景下具备解释力,但这种观点也有明显的破绽:无知所带来的“和谐”不过是一种虚幻的、脆弱的和谐,一旦某一方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这种和谐很可能会被迅速打破,并且导致难以挽回的后果。而只有真正建立在知情、了解基础上的和谐,才是稳固的、有机的和谐,它并不会因为信息的流通而陷于崩溃。 在穴居人的例子中,媒体报道之前,不过维持着一种虚幻的、脆弱的“和谐”,它很可能因为一次事故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而媒体的报道,尝试打破这种建立在无知基础之上的假和谐,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举动(当然,报道的具体技术细节上也许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例如是否有刻意放大悲情之嫌,但那是另一个问题了)。而媒体的力量和责任都有限,无法保证知情之后一定会带来真正的和谐——要达到这一点,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尤其是政府的作为。 从这个角度说,有些人当然不希望这种建立在无知基础之上的和谐被打破了——一旦打破,他们又得花费口舌去帮政府推卸责任,同时又不放松那攥紧了权力的手。 ◆ 本文首发于方可成的微信公众账号“新闻实验室 The News Lab”。欢迎关注,期待与你产生化学反应。 关注方法1:打开微信,选择“扫一扫”,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关注方法2:打开微信,在添加朋友中搜索news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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