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宽 | “包工制”的理论纵深和中国实证(与潘毅、卢晖临商榷)
作者: 郭宇宽 资本的屏蔽还是权力的屏蔽?——“包工制”的理论纵深和中国实证 郭宇宽 关键词:包工制 无产阶级化 交易成本 寻租 土地财政 摘要 中国建筑工劳动条件较为恶劣,待遇低下,而且时常被欠薪这一社会事实,近年来引起不少社会学者的关注。其中有人如潘毅教授,卢晖临教授注意到中国建筑工普遍采取包工制,甚至层层转包的现象。认为这两种现象具有逻辑关联,包工制是造成劳资关系被掩盖,建筑工人待遇恶劣并被欠薪的原因。而笔者认为在分析中国建筑行业现状中认为,在解释当代建筑工为什么普遍接受包工制,而且延期付酬这种方式时,经济学传统中对于交易成本,管理成本,不完全契约等理论假说,依然具有解释力,是不可跳跃的理论对话对象。而从实证的角度,当代的包工制,其实更应该被解释为在中国当前一系列不合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的约束条件下,建筑行业和建筑工的理性选择。也就是说,包工制是也是建筑工权力得不到很好保障的“果”,而不是“因”,至于什么是“因”?本文展开论述。 一、问题和争鸣 《开放时代》2010年第五期发表了一篇重要的文章,由潘毅、卢晖临、张慧鹏三位学者合作的“阶级的形成:建筑工地上的劳动控制与建筑工人的集体抗争”,在劳工研究界乃至中国的劳工NGO中都产生很大反响。 文章以一个故事开头“建筑工人老张在焦急地等待着老板发工资,家里的麦子已经熟透,等待他回去收割。老张干建筑已经三十多年了,这次他从老家找来十多个抹灰工,为包工头干活。从开春干到现在,除了每月一两百块钱的生活费之外,他们还没有拿到一分工钱。”揭示了中国当代建筑业农民工普遍遭遇的拖欠工资,这个迪尔凯姆意义上的社会事实。学者惊讶的发现,这些建筑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劳动强度大,吃住条件差,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竟然不能按月拿到工资,甚至辛辛苦苦一年下来连工资都拿不到”。把学术关怀投向当今中国社会现实的弱势群体的真问题,这样的学术情怀无疑是值得尊敬的。 在寻找这个问题的根源时,潘毅等学者把问题归咎于“分包劳动体制”,重点探讨“层层分包的体制下,资本如何控制劳动”,认为资本将“层层分包,将工人化整为零便于管理”,而且强化了资本的剥削“层层分包的用工体制下,一个工程被层层分包,大小老板都想从中分一杯羹,而工人处在利益链条最低端,忍受最强烈的压迫。”而在解释为什么建筑工人会甘愿接受这种强烈的压迫剥削时,潘毅等的归纳是“工人和管理者老乡朋友关系使得责任义务变得模糊不清”,“乡缘是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成为可能的重要条件”。 潘毅和卢晖临教授另一篇发表于《南风窗》的文章,则更清晰直接的将批判矛头对准包工制,认为包工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制造出一套遮蔽性的意识形态”,“包工制只不过是资本借来遮蔽劳动关系,掩盖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与西方1980年代后出现的后福特主义体制类似,现代包工制是资本灵活积累的一种表现。但与之不同的是,现代包工在资本面前的议价能力更弱,议价能力也更趋于暴力。”(潘毅、卢晖临,2009) 。一些媒体也在讨论建筑工人欠薪时,把“包工制”作为问题根源,提出要“解决”包工制 。 笔者经过以下分析认为,潘毅等学者发现的社会问题,与找到的问题根源及给出的结论之间,存在很大的逻辑跳跃,甚至也不符合在当代中国的实证经验。 二、“包工制”的理论纵深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交易成本、合约与不完全契约 “阶级”一文承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传统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在提出自己见解的时候,完全没有和其他一些非常鲜明的学术传统进行理论对话,这样很容易陷入对一个已经有很多理论积累的领域,进行自说自话的“创新”。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 在经济学领域,“分包制”涉及一个理论核心命题:企业为什么要把一些生产和资源组织的职能外包出去,而不在企业内部解决?这一领域有过很多深度的讨论。建筑行业的分包制,本质上其实就是承担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把一部分劳工生产和资源组织从企业中拿到市场上去解决。 在这个方面,最有影响的应该是科斯从交易成本角度提出的解释。企业也是一个交易场所,在其中市场机制受到抑制,转而由权威和指令来完成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越高,就越倾向通过企业来组织资源。(Coase,1937) 这个开创性的命题被很多学者朝纵深发挥。 比如德姆赛茨从管理成本角度再次解释科斯命题,管理成本越低企业组织越倾向于把组织的边界扩张。(德姆赛茨,1999) 这样如果潘毅等老师要讲资本的意志,那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它管理建筑工人的管理成本和在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显然是解释它决定是对业务纵向一体化还是分包出去的选择的切入点,是不能绕开的概念。当然经济学上的交易成本是高度抽象和简约化的概念,实证的研究可以有更加细腻的理解,哪些现实的鲜活的社会事实,构成了建筑企业的成本考量。 而潘毅等学者们观察到的,建筑工人为什么不是按月领工资,而是常常到工程最后总结算的时候才能领,而当包工头和更上级包工头产生纠纷的时候,工人则也承担领不到足额工资的风险。这本质上也是合约问题,而合约安排也是经济学的一个经典命题。比如张五常从合约的角度,分析因为交易费用的不同,不同的合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效率。农向地主交固定租金,到收获的时候才能获得收益,如果收成好就能多有收获,反之就会少收获,而雇农则为地主打工而获得稳定的收益。这都是基于不同交易成本的合约安排。(张五常,2000) 按龙登高和彭波的实证研究,佃农因为具有整合生产要素的经营性质,虽然有经营风险,但是相对于领固定工钱的雇农,实际通常有更高的收益。 建筑工人普遍接受不按月领工资,而到工程结算的时候才领,也是一种合约安排,这种合约只要不是像黑砖窑那样有人身强迫性质的奴工,就也是谈判和博弈的结果。建筑工人可不可以向包工头要求,我的工资需要每天一结算呢?当然可以。在笔者的调研中,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包工队,就是两种合约同时存在,有一部分民工按天结算,有一部分是在工程结束时总结算 ,但是明显在正常情况下,按天结算的民工比起最后一起结算的,如果分摊到的每一天,正常情况下收入相对较少,因为在包工头看来,每天结算的工人没有分担他的资金风险。 至于像“阶级”一文中那位“老张”一样,到了约定的时间,却还没有领到工钱,首先既然这位老张按作者所说,做建筑工干了三十年,那约定时候领不到工钱,一定不是大概率事件,否则他会去当按天计酬,收入稳定但是较低的“散工”,不可能接受和他的包工头合作的长期合约。其次而当他的包工头遭遇麻烦的时候,报酬不能按预计的时间支付,他并不去找他的包工头麻烦,而是用合作的方式追求次优的解决方案,这也体现一种契约关系,就是经济学中讲的因为有限理性而导致的“不完全契约”(王勇,2007) 。 而“阶级”一文将建筑民工接受工资被不能按月发甚至有时不能完工时按约领到,视为“工人和管理者老乡朋友关系使得责任义务变得模糊不清”,“劳动关系和人际关系交叠在一起,使得工人经常只能看见人际关系,而无法看清楚劳动关系。”这种解释倾向,不仅与现实中中国农民的市场意识发展水品不符合 ,甚至有低估广大建筑工人智商的倾向,很难有现实的说服力。 (二)、历史大视野下的包工制 “阶级”一文强调“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建筑民工命运,在这个背景下,讨论包工制,好处是可以从一个横断面做解剖麻雀式的细致观察,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报告有很好的文献价值,但从这样一个三十年建筑工人的样本,要上升到对于“包工制”的判断,则显得视野有些狭窄。 包工制绝不是一个这三十年的新现象,也不是在建筑工领域的独特现象。 比如经江介绍过 49年前上海造船企业的包工制,在他看来那是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剥削特色”的。但作为史料,经江介绍的一些细节值得注意,其中“冷作工”一是劳动量大,二是技术含量比较低 ,所以包工制最为突出,最多有三包,三包“小则三五人,多则十余人,合伙组成”…… “三包的成员都是直接参加劳动的劳动者”……“三包负责人除了对外联系以外,同样参加劳动,所得工资和分红与别人相差也不大,人选一般也不固定”…… “少数三包负责人也存在抽取工人工资回佣等行为,但并不普遍” ,这些细节和今天对比所说明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专做分析。 龙登高在介绍清代纺织行业市场发育时介绍了踹布这个工艺流程中,由布商,踹坊主 ,踹匠构成了产业链条。当时清代苏州等地也流行包工制,布商并不投资踹布作坊,而外包给“包头”,包头组织一个踹布作坊,二三十人规模,由“包头”投资,布商计件支付,“包头”每人每月抽取三钱六分。文章介绍之所以布商愿意把踹布生意做外包,主要是因为布商有很多是跨地区投资,而当地的踹布工人难于管理。 这既和今天的建筑行业有相似之处,也和德姆赛茨所讲的管理成本假说非常吻合。 即便在今天,包工制也绝非建筑工人所独有,媒体行业,一些电视台也节目用制片人制的形式加以外包也是一种包工制(郭宇宽,2003) 。甚至大学学术体系内部的课题合作本质上也是一种包工制。潘毅等教师,都应该熟悉大学的课题工作模式:由导师掌握课题经费,再带领一些研究生开展工作,有时会给研究生付一些不固定的补贴。教授相当于包工头,研究生则相当于建筑工。有些比较大的课题,也会在几个教授之间有总包和分包之分。这样的合约形式为什么会被接受?当然也有一些争议,有些人会指责导师对学生的剥削,有影响力的教授对青年教师的剥削,如《请关注科技界的“包工头现象”》一文所提出的(微木,2003) ,但至少通过其他领域的“包工制”,会给我们认识为什么建筑行业会和这些看来并不相关的行业都采用包工制带来一些启示,在下包工制作为建筑工人给带来苦难的结论时,会更慎重一些。 另外,“剥削”一文把“分包制”视为资本的压迫手段时,也没有考虑其嵌入历史脉络中的路径依赖。亓昕在解释农民工身份的建筑工人为什么习惯于接受,不是按月结算而是到工程最后结算的合约时,提出一种假说,认为中国的农民在毛泽东时代的生产队体制中,接受了集体劳动,不按时领报酬,而是“记工分”,到年底再按生产队的交足了给政府的“公粮”后,按结余的实际收入分配结算的习惯。(亓昕,2010) 那个年代作为政治安排的包工制,是否是今天建筑工人接受分包制的结算方式的充分理由,还有待推敲。但至少也提醒我们,“包工制只不过是资本借来遮蔽劳动关系,掩盖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这样的结论,要更加谨慎。 (三)工厂政体还是包工制的悖论 如果接续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传统,把包工制视为资本强化控制剥削的手段,也有内在的逻辑悖论。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揭示了竞争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即采用强制的方式控制生产,最大限度的将劳动力转化为劳动。而工人阶级别无选择,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生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下一个结论,是包工制掩盖并加剧了对工人的控制和剥削么?假如我们认为建筑企业用层层外包的方式,而没有把建筑工人都纳入一级建筑企业的生产体系内部,是造成建筑工人受控制和剥削的根源。那么如何看到布洛维提出的工厂政体概念,劳动过程的劳动体验是具有政治效果的,强调工厂政体对工人的控制? 假设中国当前像潘毅等学者呼吁的那样建筑行业不再采用包工制,全部纳入总承包企业内部管理,如何避免建筑行业不会成为像富士康那样生产体制? 假如我们认为建筑工的包工制是在加强对工人的控制和剥削,而像富士康那样把工人全部整合进“工厂政体”(factory regime)也是加强对工人的控制和剥削。这样的双重判断肯定是一个悖论。 也就是说当我们抓住包工制作为批判的靶子的时候,忘记了追问它背后逻辑。造成建筑工人的悲惨命运的,并不在于是不是采用了包工制,而是有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包工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包工头”为什么没有发展出现代企业? 在“阶级”一文中,讲到来自农村的建筑工人和“包工头”合作,而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按时发放工资及三险一金之类的劳动保障。这其实衍生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这些包工头带的队伍,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也有了充分的建筑行业经验积累,为什么不注册成为正式企业,让这些建筑工人也成为身份明确的企业职工? 在西方的历史上,比如钱德勒视分包制为企业的前身 ,诺斯也认为分包制本身就可以视为一种早期企业形态(诺斯,1992) 。为什么在中国大量的建筑包工头长期从事建筑分包业务,从他们的市场意识和承担的风险而言,并不缺乏企业家精神,却没有成为正式企业原因何在? 笔者曾经询问过几位包工头,你们非正式的搞包工队搞了几十年,为什么不干脆注册个企业?权益也更有保障一些。他们的回答都是说,门槛太高还有税太重,年检太麻烦之类。 中国的建筑资质管理门槛是很高的,建筑业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要求“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而日本注册一个建筑企业的门槛比中国还要低得多,截至2003年3月的统计,日本的注册建筑企业共计55.2万家,其中注册资本 200万—500万日元的企业有12.52万家,200万日元以下及个体业户为13.22万家。 这种情况下,贺灵童认为中国的建筑资质“成为一种商品和谋取利益的工具,而非能力和信誉的象征”。(贺灵童,2011) 这也可以理解为是由政府不恰当的管制措施和资质门槛,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管理成本,也抬高了成为一个正规建筑企业的门槛,使得包工头和他的团队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改革开放30年,都还不能发展成为正式企业。只能“挂靠”而无法正式投标承揽工程,也缺乏正式法规的保护,“这与政府的管制、垄断或其有管制和垄断倾向的的政府法规密切相关”。(陈旭、李慧民、张健,2009) 同时使得包括包工头自己在内的建筑劳务团队,不能享有企业正式职工的身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所以当我们看到建筑工人劳动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不能简单的得出笼统的国家不作为的结论,简单的要求国家干预。同时还要看到,有些方面政府不恰当的过度作为,也是造成中国建筑工人当下命运的深层次原因。 (二)当权力和关系作为一种要素参与分配——转包与层层转包 企业把有一些自己不擅长的业务转包出去,专注于自己最有竞争力的领域,比如波音公司不会自己生产轮胎和很多器件,这是外包,但企业假如把一项并不复杂的业务,不仅外包,还像击鼓传花一样层层转包,就是一个新现象了。 在“阶级”一文中,把建筑行业的层层转包视为资本意志的体现,目地是要掩盖劳资关系,而每一次转包中,承包负责人赚取利润,都被视为是加强对工人剥削。 如果存在“资本的意志”,那么需要仔细探讨的是,层层转包,包括让每一级承包负责人都赚取利润,真得符合资本的利益么? 假设对于一项工程,总承包商A具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来组织建筑生产,他为什么要再赚包给B,B再转包给C,C再转包给D,然后让B,C,D在其中分享利润,最后剥削底层建筑工人,而不是A直接组织建筑工人,直接剥削建筑工人?这也是经济管理中探讨得最多的垂直一体化,不是能使资本赚取更大的利益么?假如资本把大量成本消耗在层层转包之中,其实也消耗了资本本身的利润,目地就是为了像躲猫猫一样掩盖劳资关系和剥削属性?这个“强大而贪婪”的资本意志好像也太弱智了一些。 如果真正是资本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即使中国建筑行业也很容易清楚的认识到,分包制消耗了利润。有一些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的建筑企业都会追求减少管理的中间环节,比如青岛建设集团的案例。“青建集团的主业工程建筑行业的‘利润像刀片一样薄’。”。。。“为了提升盈利水平,在实力雄厚的国字头大企业和体制灵活的乡镇企业之间寻找市场空间,而从2008年开始的信息化工程,为青建的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建筑施工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青建的管理层发现,原本建筑行业通用的管理分包模式获得的利润并不足以支持自身发展,于是决定一改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项目的直接管理。”结果是利润得到大幅度提升。 那么为什么中国现实中大量的建筑企业并不像向青建集团学习呢?这要回到前文张灵童先生提到的,在中国建筑资质“成为一种商品和谋取利益的工具”这个现象才好解释,说得更透彻一些,中国的建筑资质成为了权力寻租的工具。 这体现为两个问题。 一是,一些具有高级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实际上并不具有足够的施工组织管理和资源能力,而一些具有能力的企业和包工队却不具有在一级市场上竞标的承包资质。这样在中国的建筑资质,就有了一定程度上获取垄断收益的条件,这样的上级承包商,把工程转包给其他二三级承包者,以“管理费”的形势再抽取利益,实际上具有寻租性质。这样一个拥有高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也无心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而把精力用于维护和政府及其他机构的关系,就可以稳定的收取租金。 二是,中国的土地一级市场是国家垄断的,也就是由政府掌握,所以地产市场相当于是政府金库,房地产商为了获得土地,就要和政府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一些掌握权力的官员和部门会利用这样的权力来寻租。这并不是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比如在2010年上海静安区大火中披露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把工程委托给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再把工程转包一家同样有深厚政府背景的国资企业佳艺装饰,佳艺装饰再委托给若干包工队。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有一些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其实不能完全用市场和资本的逻辑来解释,实际上具有了权力需要洗钱的性质。 作为佐证的是,据贺灵童的报告中2008年中国建筑行业的数据,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资质级别越高,利润水平越低。特级资质总承包商利润率2.49%,一级承包商2.68%,二级承包商3.95%,三级和三级以下5.12%。(贺灵童,2011)而且另一个特点是,越是高级别资质的建筑承包商,越是集中为国有企业。 而且前文所述经江研究解放前的上海造船业“三包负责人除了对外联系以外,同样参加劳动,所得工资和分红与别人相差也不大,人选一般也不固定”。而今天的建筑业的各级包工头确都是稳定的,而且相对一般工人有明显更多的剩余索取权。这种今昔对比,也说明了49年之前的造船业劳动力市场基本上是开放的,所以能够得到合同的三包负责人也没有理由额外收益。而今天在中国建筑行业,得到承包合同的过程是嵌入于复杂的官商关系之中,并不是通过公开的竞争和透明的规则。谁能够得到合同,依靠关系和背景,笔者问过一些包工头,他们通常要得到合同,还要给上级承包商的负责人以回扣,这大概是49年之前的上海造船工人很难想象的。 (三)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还是未完成的“公民化” 潘毅等学者在关注中国的农民工问题时候提出了一个有强烈社会反响的概念“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具体是这样描述的“中国无产阶级化是一个没有完成的无产阶级化,这种没完成的无产阶级化制造了一个不完整的阶级主体。。。。。。。。我们让他们走进工厂打工,让他们走进工地劳动,让他们走进家庭当保姆,可是我们绝对不希望让他们在他们打工的地方生活下来。我们仅仅是想用他的劳动力,当我们用完之后就想把他扔掉,把他赶回农村。” 这种学术的深切忧虑背后又有一种隐含的路径思考,事实上笔者从潘毅等学者的文字中感到困惑。当我们在讨论中国农民工的欠薪和福利,这些具体的权利和福利问题的时候,是否一定要借助“无产阶级”这样有想象的共同体色彩的概念才能达到权力被保障的彼岸,是否中国农民工,只有被“完成了的无产阶级化”,就会成为一个“完整的阶级主体”?这难道是潘毅等学者所期望的么? 那么是不是那些拆迁征地的棒子队和推土机,这些使农民工在农村再也无家可归的力量,就是帮助农民工构建“完整的阶级主体”的最有效力量? 中国农民工的福利保障和劳动权利包括建立工会的权力,能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的框架下解决?中国农民是否必须重复英国圈地运动之后无产化的道路,还是可以在保留或者自主处理自己的乡村产权的同时,成为一个有公民资格的劳动者? 一个概念用得恰当会使我们的思考能够借力,不恰当的概念甚至会屏蔽我们对真实世界的认识。 三、结论和讨论——资本的屏蔽还是权力的屏蔽 建筑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劳动强度大,吃住条件差,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竟然不能按月拿到工资,甚至辛辛苦苦一年下来连工资都拿不到”,这样一个很多学者触目惊心的社会事实,在笔者看来,就像秦晖所言的“低人权优势” ,它发生在中国大陆有其历史轨迹的路径依赖,嵌入在中国人民的经验习惯和制度之中,甚至就是中国模式的一部分。当我们控诉血汗工厂,血汗工地的时候,不要忘记中国勤劳的人民在一个血汗国家的背景。 具体到建筑行业较为有独特性的包工制和层层分包不能轻易地下一个结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制造出一套遮蔽性的意识形态”。为什么建筑行业在中国当代表现出最典型的层层分包特点?作为社会科学的严肃探讨,就像迪尔凯姆所强调的要从社会事实中寻找社会事实的解释。 建筑行业的社会事实,是土地国家所有,政府的土地财政,和有垄断倾向的政府管制措施,而不应该是“资本的贪婪”之类有文学倾向的描述。否则假如我们要讨论,建筑行业搞层层分包,而其他市场化更彻底的领域,比如餐饮行业,却没有层层分包的现象,是不是就因为建筑行业的资本比餐饮行业更加贪婪呢和狡诈呢?这样的描述不符合社会科学的态度,既不可证实,也不可证伪。 当然笔者不是说学者不能对资本之恶加以剖析,但假如我们试图体会资本的意志,需要更深入的去剖析,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在作为约束条件的制度环境下,资本的游戏规则如何嵌入中国的制度,传统和发展模式之中。 这是未来更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作者当时为清华大学 理论经济学研究所 博士后 此文欢迎批评和讨论 甚至笔者在南方见到的几位年轻农民工,都说虽然没有读过,但听说“潘毅老师为我们农民工写了一篇文章“。 “阶级的形成:建筑工地上的劳动控制与建筑工人的集体抗争”《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下面简称“阶级”一文。 潘毅、卢晖临“谁更需要包工头”,载《南风窗》,2009年第五期。 黄秀丽 “包工制”解决之道《南方周末》 2009.5.20 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 德姆赛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张五常,《佃农理论》 龙登高 彭波 近世佃农的经营性质与收益比较 《经济研究》2010年第一期 通常是和工头关系较好,相互信任的,按月或者按整个工程结束时统一结算,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参与分红 王勇,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两种分析方法的一个比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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