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中国宪政网|张翔:检查公民通信是谁的权力?

按照《二审稿》第46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去“发现”用户发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并采取停止传输、消除信息的措施。即时通讯等电子信息发送,是点对点的信息推送,是具有私密性的通信方式。要求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发现”特定行为,无异于要求电子信息发送服务者直接去监视微信、QQ聊天的内容。换句话说,“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可以去监视两个人在用微信聊些什么,并且这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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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王宗跃律师: 卢昱宇狱中境况通报——狱中被警察殴打

昨天(2016年8月31日)第三次去会见卢昱宇,之前听上午会见李婷玉的黄思敏律师说卢在看守所被打,下午上班我就去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值班民警要我先等十来分钟,之后办完会见手续便到会见室等着见人,在会见室等了约十来分钟,所长和副所长来到会见室告诉我,今天不方便会见,我问为什么,他们声称卢不遵守监规与副所长8月31号发生点冲突,昨天开始到今天都还在绝食,体质虚弱可能也不愿来见你。我说即使这种情况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会见,如是卢不愿见我必须有卢的书面声明等方式让我确认,光有你们的一面之词我无法确认,反复交涉后,他们说去看看如卢愿意就让我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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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杰|张海涛:一个不想像猪一样活着的觉醒者

今天,广东陈进学律师就张海涛的二审延期通知书事宜,再次给高院冯向民法官打电话,结果是无人接听。我想就前面的二次沟通,做一个回顾。 8.10日,我来到高院,被告知:冯向民法官出差了,合议庭的潭亚琴法官不在,黄强法官的电话接通了,他答应转告我的二点诉求给承办人冯向民法官,并对张海涛的二审判决做出承诺:为你们负责,为我们自己负责,没有问题! 8.15日,我再次来到高院,被告知:冯向民法官在开会,下午在家中,联系上了冯法官,下面是我们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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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闭上眼睛,鬼怪并不会因此遁去”(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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