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网|张翔:检查公民通信是谁的权力?
按照《二审稿》第46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去“发现”用户发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并采取停止传输、消除信息的措施。即时通讯等电子信息发送,是点对点的信息推送,是具有私密性的通信方式。要求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发现”特定行为,无异于要求电子信息发送服务者直接去监视微信、QQ聊天的内容。换句话说,“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可以去监视两个人在用微信聊些什么,并且这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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