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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关于同性恋人权: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关于同性恋人权 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信息。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关于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极大的发展趋势。 2006 年 11 月,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办的国际法学专家会议上,通过的旨在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问题的《日惹原则》,已经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发布并在会议上介绍。同时,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开始不断的注意到这些人群的人权问题。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消除对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歧视、改善这一人群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已经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新的使命。     正确认识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人群   “性倾向( sexual orientation ) ”是指每个人对异性、同性或多种性别的人发自内心的情感、爱情和性吸引,并与之发生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对性别深切的内心感觉和个人体验,可能与出生时被认定的性别一致或不一致,这包括对身体的个人感觉(如果能够自由选择的话,这可能包括用医学、手术或其他方法改变身体外观和功能)和其他性别表达包括衣着、言语和独特的行为举止。 [ ② ] 对于同性恋来说,虽然历史上针对其有各种各样的偏见和歧视,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大众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性恋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隐秘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 1992 年在修改后的第十版 《国际疾病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了,并声明“ 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 ”。 中华精神科学会 2001 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已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划归为病态。   为什么要保护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的区别对待。在这其中,同样包括不应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区别对待。 世界各地由于人们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针对他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和偏见,基于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健康和经济地位的歧视破坏了受虐待者的完整和尊严,削弱了他们的自尊和对社群的归属感,导致许多人隐瞒或压抑自己的认同并过着恐惧和不可见的生活。 [ ③ ] 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致使同性恋人群和拥有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群同样遭受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污名。   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所涉及的领域   n    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 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任何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后果是取消或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应该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完善对这一人群在就业、入学、获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保护。 n    对个人的尊重和人身安全的保障 首先应该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完善对这一人群的隐私保护,尊重其基本的人生尊严;其次,在职能部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这一人群的基本权利。不得因为其不同性倾向和不同性别认同而给予羞辱和不当惩罚。 n    创造正确的教育环境     在教育的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教育制度往往回避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问题,很多情况下还会产生出一些不符合科学的错误教学手段和方式。因此,应该: 确保教育的目标是让每个学生的人格、天赋、以及精神和身体能力向最充分发挥其潜能的方向发展,并且回应所有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的需要;确保教育的目标是以理解、和平、宽容和平等的精神发展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每个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成员,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的尊重,考虑和尊重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确保教育方法、课程和资源适用于提高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理解和尊重,包括对学生、父母和家庭成员与之有关的特殊需要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律和政策为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员工和教师提供适当的保护,使他们免遭学校环境中各种形式的社会排斥和暴力,包括欺凌和骚扰;确保受到这些排斥或暴力的学生不会因为保护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确保用参与分享的方式来识别和尊重其最佳利益。 n    表达自由的权利     我们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长期以来将同性恋相关话题作为禁止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言论自由和表达的权利。因此: 应当开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上对同性恋内容的限制,确保同性恋者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确保人们在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充分享受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接受和传播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与之有关的宣传合法权利,资料出版,广播,组织和参加会议,传播和获得安全性知识的自由,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n    支持同性恋社会组织的发展 在我们国家,目前同性恋社会组织在各个地方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对于同性恋相关人群的自我认同、互帮互助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 应当支持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组织发展,为男女同性恋者社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社会支持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治经济支持。 n    履行政府职责,促进国际合作 落实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公约的精神,特别是参考《日惹原则》的精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含保护我国男女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权的内容。 n    在联合国层面的各项决议和声明中,支持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保护 特别是, 2008 年 12 月中旬,在联合国大会上,目前已经有 50 多个成员国同意签署由法国提出的一项相关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权侵害的联合声明。 2008 年 12 月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 60 周年,在这一历史时刻,该联合声明旨在重申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的人权,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和两性人。   联合声明要点如下:   联合声明中文   我们很荣幸地代表[……]做出这一关于人权、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声明   1 – 如同宣布 “ 所有人类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 ” 的《世界人权宣言》 —— 今年是该宣言发表60周年 —— 第1条中所昭示的那样,我们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2 – 如同《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和《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中所陈述的那样,我们重申所有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 —— 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国家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 —— 的区别对待; 3 – 我们重申要求将所有人权平等应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的非歧视原则; 4 – 我们深切关注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现象; 5 – 我们还对世界各国由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针对人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化和偏见,以及这些做法破坏了遭受这些虐待者的完整性和尊严感到不安; 6 – 我们谴责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无论这些行为发生在哪里,尤其是以此为由使用死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做法,任意逮捕或拘留,以及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健康权; 7 – 我们回想起2006年,五十四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面前发言,请求理事会主席提供一个未来在适当的理事会会议上讨论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机会; 8 – 我们赞赏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对这些问题给予的关注,并且鼓励他们继续将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考虑纳入其有关权限中; 9 – 我们欢迎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在其2008年6月3日的第3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 “ 人权、性倾向与性别认同 ” 的AG/RES. 2435 (XXXVIII-O/08)决议; 10 –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和有关国际人权机制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所有人 —— 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 的人权; 11 – 我们敦促各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 —— 尤其是立法或行政措施 —— 以确保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刑事处罚 —— 尤其是处决、逮捕或拘留 —— 的根据; 12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到调查,犯罪者为此承担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13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对人权捍卫者有足够的保护,并且消除妨碍他们就人权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开展工作的障碍。   联合声明英文   We have the honour to make this statement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on behalf of […]   1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as enshrin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whose 60th anniversary is celebrated this year, Article 1 of which proclaims that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2 – We reaffirm that everyone is entitled to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as set out in Article 2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Article 2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in article 26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3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which requires that human rights apply equally to every human being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4 –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by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5 – We are also disturbed that violence, harassment, discrimination, exclusion, stigmatisation and prejudice are directed against persons i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nd that these practices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and dignity of those subjected to these abuses;   6 – We condemn th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herever they occur, in particular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this ground, 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the practice of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and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arbitrary arrest or detention and depriva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health;   7 – We recall the statement in 2006 before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by fifty four countries requesting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to provide an opportunity, at an appropriate future session of the Council, for discussing these violations;   8 – We commend 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se issues by special procedure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nd treaty bodies and encourage them to continue to integrate consideration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ithin their relevant mandates;   9 – We welcome the adoption of Resolution AG/RES. 2435 (XXXVIII-O/08)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during its 38 th session in 3 June 2008;   10 – We call upon all State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to commit to promot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of all persons,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11 – We urge States to take all the necess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to ensure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may under no circumstances be the basis for criminal penalties, in particular executions, arrests or detention.   12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tha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re investigated and perpetrators held accountable and brought to justice;   13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adequat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nd remove obstacles which prevent them from carrying out their work on issues of human rights and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日惹原则》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Show&SoftID=110   附录: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Yogyakarta Principles” a Milestone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 Experts Set Out Global Standards for Sexual Rights and Gender Equality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March 26, 2007, Geneva) —   A groundbreaking set of principl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andmark advance in the struggle for basic human rights as well as gender equality, Human Rights Watch and the Center for Women’s Global Leadership said today. The document, known as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after the city where it was adopted, was launched today in Geneva by a group of 29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exp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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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2008年)

艾滋病与人权:十个理由和十个方面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2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权利保护的信息。再者,我们也没有看见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文字和提法。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 1993 年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提出的一项要求。该报告第二部分第七十一条指出:“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分析各国人权行动计划后可看出着重于三点方向:( 1 )检视当前人权状况;( 2 )发现尚待改进之处;( 3 )决心改善既有之缺失。一般而言,人权行动计划会从几个面向着手,在国内方面为检讨现行法律谋求改进,改善人权机制并与民间团体合作,以及检讨人权教育施行之情形。在国际面向则是说明未来所欲加入之国际人权条约,如何加强与区域及国际人权组织合作,及加强援外及人权保障之促进。 [ ② ]   一、人权与 HIV/AIDS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 人权应该占据全球抗击艾滋病工作的核心的 10 个理由 [ ③ ]        在 2006 年举行的联合国 HIV/AIDS 问题高级别会议上,各国领袖们重申: “ 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球应对 HIV/AIDS 疫情的重要元素。 ” 但是,在艾滋病疫情出现的 25 年里,这一 “ 重要元素 ” 仍然是抗击艾滋病工作中失落的一角。 宣言《人权与 HIV/AIDS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最早在 2006 年发布,共有全球 24 个非政府组织和网络签署。宣言主张:现在人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该占据全球抗击 HIV 和艾滋病工作的核心。宣言英文和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soros.org/initiatives/health/focus/law/article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human_20071017 。 1. 没有人权就不能实现 HIV 服务的普遍获得 2006 年,各国领袖们承诺: “ 2010 年之前,努力使需要 HIV 服务的人普遍获得全面的预防项目、治疗、护理和支持。 ” 但是,在众多需要 HIV 服务的人群中,以下人群是最难得到这些服务的: ·妇女和女孩 妇女和女孩面临普遍的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婚内歧视和暴力,不仅阻碍了她们获得信息和服务的机会,还增加了她们被感染的危险。 ·儿童和年轻人 儿童和年轻人缺乏 HIV 药物的儿科处方,也不能自由获得 HIV 信息、性和生活技能教育的机会。 ·罪犯 例如: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吸毒者和性工作者 —— 他们常常落入负责执行鸡奸、毒品和卖淫法的警察和法官手里,因为警察和法官对他们的歧视和暴力,使得他们不能够获得 HIV 服务。 在各地区和各国关于 HIV 服务普遍获得的磋商中,上述问题都被列为实现普遍获得 HIV 服务目标的主要障碍。然而在全国应对 HIV 和艾滋病的工作中,很少有政治承诺、资金或项目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 法语有一个简单的词语 les exclus 说明了一切: HIV 的传播和感染已成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 “ 被排斥者 ” 的主要问题。 —— 乔纳生·曼( Jonathan Mann ), 1998 2. 性别不平等让妇女更加容易感染 HIV ,在艾滋病感染情况严重的国家中,妇女和女孩的感染率最高。 目前,全球 HIV 感染者中妇女占据将近一半。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妇女成为 HIV 感染中的多数。这是由于妇女长时期处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性上的从属地位导致的。妇女的从属地位被写在法律中,融入到社会文化和生活习惯里。许多感染 HIV 和艾滋病的妇女每天都会受到歧视、污名和暴力。 ·在许多国家,国家法律限制妇女拥有、继承或处置财产的权利。在教育、贷款、雇佣机会和离婚上,妇女同样受到不平等待遇。法律和社会的不平等造成了妇女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她们不能拒绝丈夫的性要求或坚持使用安全套,在毫无选择的情况下,她们只能维持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在丈夫死亡或婚姻解体之后,妇女常常陷入贫困,她们的选择和可能性非常少,不得不以卖淫为生,或者在面临性虐待或暴力的条件下居住或工作。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妇女感染 HIV 的风险。 ·针对妇女的暴力在全球普遍存在,其本身就会增加妇女感染 HIV 的风险。妇女通过被迫的性行为感染 HIV 的风险比通过自愿性行为的风险更高。暴力和对暴力的恐惧会阻止妇女寻求 HIV 检测、使用安全套或向性伴侣透露其 HIV 状况。许多国家仍然拒绝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即使在法律禁止暴力对待妇女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常常也不能执行。在许多司法制度下,由于警方的调查不充分和司法部门的偏见和腐败,强奸和性暴力的幸存者很少得到赔偿。性暴力幸存者也很少能够得到接触艾滋病毒之后的预防治疗。 ·对许多感染 HIV 和艾滋病,或容易感染艾滋病的妇女来说,健康系统仍然是偏见和歧视的场所,而不是治疗和护理的场所。获得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 这是妇女和女孩 HIV 预防的核心,但是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和实践中严重缺乏以及受到限制。妇女在被发现 HIV 阳性之后会受到责备和虐待,这阻碍了她们去寻求 HIV 检测或治疗服务。已感染 HIV 或艾滋病的怀孕妇女常常会面对医疗保健工作人员的论断和指责,而不是得到有效的预防 HIV 母婴传播的治疗。 3. 应对 HIV 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儿童和年轻人的权利和需求,即使在许多情况他们最易被感染。 HIV 在年轻人中广泛地流行。尽管在怀孕和出生时可以有效地预防 HIV 的传播,但出生时携带 HIV 的儿童比例仍然惊人。尽管对 HIV 和艾滋病及其原因有了空前未有的认识和了解,但年龄在 15 至 24 岁之间的青年超过了世界新增 HIV 感染人数的一半。因艾滋病而成为孤儿或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社会的保障,即使其人数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就膨胀到了数千万。 ·尽管 HIV 的母婴传播在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但发展中世界只有不到 10% 的孕妇得到了预防 HIV 传染给孩子的服务。这导致每天将新增大约 1500 名感染 HIV 的儿童。如果儿童能够像成人一样获得同样的延长生命的 HIV 药物,这一显著的不平等可以被减轻,但事实是接近 90% 的儿童无法得到他们所需的 HIV 治疗。 ·因为性或注射吸毒而有感染 HIV 的风险的年轻人常常缺乏获得预防 HIV 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的机会,以及获得 HIV 自行检测、咨询、安全套和治疗的机会。在学校和青年项目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完整详细的资料常常被审查,以防破坏禁欲和性道德的环境。注射吸毒的年轻人在使用消毒注射器和口服美沙酮替代治疗以预防 HIV 上常常面临法律的限制。 ·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中的儿童 —— 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其人数就有数千万 —— 经常受到亲属的虐待、剥削、歧视和抢夺财产,而不是得到他们应得的照顾和保护。由于教育系统上存在歧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辍学的比例高于其同龄人。被艾滋病夺去父母的孤儿和弱势儿童,只能被日益年迈的祖母收养。而老人的工作往往不被重视,也没有报酬。在缺乏儿童福利或社会保障系统的国家中,这些老人像他们所照顾的儿童一样无法得到受到保护的权利。 4. 在全国应对 HIV 的工作中,最易感染的人群得到的关注最少。 许多感染 HIV 风险最高的人有一个共同之处:他们往往因为身份而被法律认为是犯罪。负责执行禁毒、反卖淫、反鸡奸法的警察常常从毫无防备的人那里敲诈勒索、索要贿赂、刑讯逼供,有时邪恶地对这些人使用暴力行动,强奸和谋杀。对吸毒、性工作和同性恋的惩罚性措施加重了人们对社会边缘化群体的污名化和歧视,促使他们进一步隐瞒自己的情况,远离 HIV 和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减轻了艾滋病的预防效果。 ·在许多国家,使用非法毒品的人只占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人中很小的一部分,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感染了 HIV 。严厉的毒品法实际上认为吸毒者的身份是犯罪,这导致警官从弱势群体那里勒索贿赂和刑讯逼供,以便完成逮捕定额。吸毒者通常被关到监狱或者被强迫接受反复无效的戒毒治疗,但却很少得到他们非常需要的减轻毒品上瘾或 HIV 预防和治疗的服务。 ·由于警察性工作者的普遍暴力,根据禁止卖淫、拉客、拉皮条、开妓院和贩卖人口的法律,性工作者的行为常常会导致刑罚,而且常常缺乏获得 HIV 服务的机会。警察强制将性工作者驱逐出商业发展区,进一步阻碍了性工作者获得以社群为基础的 HIV 服务的机会。对性工作者带有偏见和强制性的治疗阻碍了他们去寻求 HIV 治疗和护理。打击人口贩卖的结果常常转化为反对侵犯性工作者的健康和人权。 ·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在全世界面临普遍的暴力和歧视,许多国家仍旧以鸡奸罪处以刑罚。对艾滋病是 “ 同性恋疾病 ” 的持续的刻板印象加重了对男同性恋和 HIV 携带者的排斥,这常常驱使这两个人群远离主流的健康服务。在许多地区,警察更可能嘲笑或加入到对男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中,而不是正确地调查这些犯罪。许多国家的政治家怂恿反同性恋,而不是与弱势群体一起抗击 HIV 。 ·许多国家的犯人和被拘留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接触自愿 HIV 检测或治疗的机会。他们常常被禁止得到 HIV 预防信息和工具的机会,即使是在监狱外能够得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是如此。监狱常常不提供安全套和清洁注射工具,即使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们能够有效预防 HIV ,而且不会给更多的犯人带来危险。在监狱和其他拘留所的许多侵害人权的事件中,隔离 HIV 阳性的犯人和被拘留者,拒绝给予药物和不采取有效行动来禁止监狱强奸,扩大了 HIV 的传播,使艾滋病的后果恶化。 5.HIV 的有效预防、治疗和护理项目受到打击。 过去 25 年里,结果一再显示,人们自愿、知情和公开参与循证健康服务时, HIV 项目取得的效果最明显。这种服务应该告诉和教给人们关于 HIV 的知识,支持他们采用健康的行为,提供给能够尊重他们生命的各种预防和护理的方法,并允许他们选择最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护理。但是目前,采取强制和 “ 一刀切 ” 方法的趋势把 HIV 和艾滋病服务置于空前的危险之中。 ·在许多进行了艰苦斗争才建立起预防 HIV 性传播的全面服务的国家,外国捐赠者、宗教保守派和其他意识形态力量阻碍人们对强调安全性行为和安全套使用的信息的获得,导致年轻人无法得到关于 HIV 传播的救助信息;年轻妇女无法得到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男女都无法得到安全套和全面的 HIV 信息。 ·在许多国家,政府诉诸于强制的 HIV 预防措施,例如给过失暴露和传播 HIV 定罪,以及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集体 HIV 检测。这种政策可能会促进对 HIV 感染者的歧视和阻碍人们自愿前往所需的健康服务。 ·尽管无保护的商业性行为会给性工作者和嫖客都带来危险,但许多国家的警察仍然从性工作者那里没收安全套并用它们来作为非法卖淫的证据。最近,许多与性工作者合作的组织无法得到资助,除非他们正式通过 “ 反对 ” 卖淫的明确政策,这样的要求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表达,破坏了尊敬地与性工作者合作预防 HIV 和向性工作者提供护理和治疗的努力。 ·联合国和许多政府给予的压力削弱了官方对针具和注射器项目的支持,项目能够最有效地在注射吸毒者中预防 HIV 。尽管关于其有效性有着无可辩驳的证据,但针具和注射器项目与美沙酮维持治疗在许多国家仍然受到法律或政策的限制。即使在这些项目为合法的地方,吸毒者也可能由于因持有吸毒设备或受控物质而被逮捕的风险而不敢使用。 ·为临终护理而使用鸦片止痛药,对全世界多数需要的人来说仍然是无法得到的。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受到 HIV 和艾滋病重击的国家仍然没有在控制非法使用吗啡和医疗使用吗啡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对吗啡的进口和处方的限制一直存在,大部分是由于对吗啡的成瘾性的过分恐惧和政府没有教育医生和其他保健工作者吗啡在对艾滋病和其他威胁生命的疾病进行临终护理上的重要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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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志 | 台湾如何走向公民社会

2011年10月11日 22:47:24 1949年以后,国民党在台湾建立起一个半极权体制,这个体制比其他的威权体制更加严密地控制所有社会组织,並灌输民眾意识型態。在社会各產业与职业,是一套细密的党国统合主义来控制;在地方社会,则是透过地方派系的侍从主义来控制与动员。台湾的民间社会只被鼓励去赚钱与娱乐,不可能形成任何自主的社会组织,更遑论公共领域。     到了七零年代初,由於经济现代化的结果,以及国民党政权在此时遭逢的內外危机因而开始放鬆,社会力开始从长久的高压统治下一步步解放。一方面是新浮现的文化运动,从电影、艺术、摇滚、舞蹈等,尤其这些文化运动开始思考现实的各种问题;另方面政治反对运动也透过办杂誌和串连,逐步组织化。一个未成熟的公共领域开始诞生。但此时所有组织结社都还在党国体制的严密控制之下,民眾也还没有强烈的公民意识。     一直要到八零年代,民眾才起而爭取被侵犯的权利:劳工爭取他们被积欠的工资、要求改善劳动条件;消费者爭取吃到安全的食品,草根社区抗议严重的环境公害等等。另一方面,各社会群体也开始要求挣脱国家的管制,追寻自主空间。那是社会力的真正解放期,不论是环保运动、劳工运动、妇女运动、原住民运动、校园民主运动等等,各个团体都起来爭取权利。     在八零年代初期,由於美丽岛事件的镇压,所以政治运动是以办刊物喊选举组织为主,街头抗爭的频率和强度不及以环保或经济议题强,甚至可以说社会运动帮政治运动打开了街头空间,但政治反对运动又为社会运动一步步突破了政治禁忌。1987年解严之后,台湾开启了政治自由化阶段,各种社会运动的频率和强度都更为增加,那是台湾社会运动的黄金时期。     八零年代可以说是一个燃烧的「抗爭性民间社会」。在此用「民间社会」,一方面这是当时对「civil scoiety」的普遍翻译,而这个翻译也 反应了那个时空的社会现实和想像:当时论者是借用同时期在东欧如波兰团结工联反抗党国体制所使用的论述,强调「民间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对立,社会如何挣脱威权国家的控制、获得自主性。「民间社会」论者也强调反对阵营中应该放下统独的歧异,先以对抗党国体制优先。     到了九零年代民主化之后,对抗性的「民间社会」逐渐转变为所谓「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期待的是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预设一个理性討论的公共领域、以及强调国家与社会並非二元对立。所以,在「民间社会」时期,民眾是要求国家退出社会领域,如不再控制媒体、工会、校园等;在「公民社会」时期,则是要求国家重新介入社会,如媒体改革和社会福利都需要国家某程度介入。前者是反抗性的;后者则是民眾的自我组织,並需要社会和国家关係的重构,以及建立一个多元思辨的丰盛公共领域。   这个转变主要是因为在九零年代,一方面威权体制逐渐崩解,人民的基本权利获得逐步保障,形式民主被逐渐建造起来,所以不太需要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对抗。另一方面,人们也开始认识到民主的建立不只需要专制政权的解体,不只要有选举制度和政党竞爭,而还必须要深化公民的政治参与、改善民主治理的品质等等,尤其在於在生活的各个层面能有更平等的社会关係。     在这个时期,公民社会与国家或者政治部门的关係还有两大变化。   首先,原来处於激烈对立的社会运动与国家部门的关係出现几个重大调整:1.社会运动更为制度化、专业化;2.国家的统治技术开始改变,一方面设立新的法律来承认新的公民权利,另方面也给予更多管制与限制,如1988年制定的「集会游行法」;3.政府开放社运团体的政治参与空间或者是说整编入既有的权力体系,不论是或者既有的政府决策机制纳入NGO团体的代表,或是新设立的政府组织如总统府人权委员会、行政院妇女权益促进会、非核家园宣导委员会邀请这些民间团体。     当然,这个改变並不代表传统的议题和抗爭剧码就从此消失了。立法院和总统府前的凯达格兰大道从来没有停止过人民的喧囂与黄色的布条。不过,在八零年代获得新公民身份的人们,確实开发出不同方式去改变传统的权力结构或者政治想像(见本书「台湾的新公民运动」一文)。     另一种关係的转变是民间团体和政党之间。从八零年代起,由於许多社运抗爭(如环保、人权、劳工等团体)的反抗目標都是指向执政的国民党的政策,所以和作为反对党的民进党有比较强的结盟关係,並且都可以被视为处於相对於党国体制的「民间社会」;或者说,这个结盟关係在许多例子中其实是民进党为了建立反国民党社会联盟,而主动直接涉入、影响这些社运团体。也因为这个结盟政治,民进党在价值上比较愿意接受这些进步理念。     但这个「不神圣同盟」在九零年代隨著民进党完全採取「选举总路线」,並在政治上影响力越来越大而逐渐变质。此时民进党不能再被视为「民间社会」的一员,而是「政治社会」中的行动者。这也使得社会运动团体成员开始出现面临民进党结盟关係的重新调整。     政党轮替后,两者关係重新调整的需要更强烈。一方面许多社运人士被吸纳进新政府,或者这些团体被纳入政府部门的决策机制,因此造成许多社运团体更认真思考自主性。另一方面,他们也更清楚认识到民进党完全是政治逻辑主导,很难被期待。所以他们必须去走自己的路。   从民间社会到公民社会,台湾人民一直在追求建立自主性、重建与国家和政治行动者的关係。我们还在这条路上。       (本文刊登於「阳光时务」电子杂誌第四期,並將收入於我即將出版的新书「民主在路上」) 上一篇: 在黑夜中寻找星星:台湾七十年代…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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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口溜】阔少,接班在京城的大会堂

屁民,挣扎在飙升的CPI里,
幸福,梦幻在CCTV的新闻里,
反腐,酣睡在纪委的规划里,
倡廉,嗨叫在领导的报告里,
爱国,签证在美国的绿卡里,
道德,跌倒在彭宇的赔偿里,
宝马,奔驰在平民的躯体上,
阔少,接班在京城的大会堂,
公平,畅想在双江的红歌里,
正义,关在安元鼎的黑狱里,
动车,夜行在不归的雷雨里,
沉船,只关注非洲的河流里,
真相,保密在组织的档案里,
良知,湮灭在网管的删贴里,
警察,维稳在抗议的人群里,
城管,跋扈在小贩的泪水里,
强拆,屁民自焚在自己家园里,
跨省,网民躲猫猫在看守所里,
法律,勾兑在莫须有的罪名里,
慈善,包裹在美美的避孕套里,
官员,糜烂在荷尔蒙的激荡里,
小姐,裸奔在扫黄的桑拿房里,
五毛,混迹于互联网的论坛里,
猫左,生活在上世纪的愚昧里,
医院,偷乐在谋财害命的红包里,
学校,窃喜在毁人不倦的收费里,
房价,遨游在高不可及的天宫里,
薪水,下潜在马里亚纳的海沟里,
他们,潇洒在天上人间的盛世里,
我们,苟活在光怪陆离的乱世里,
想象,总是追不上官员贪腐的创意,
屏蔽,又怎能包住烧透薄纸的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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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20825471/ 90年了,你们不歌功颂德,在这装什么B呢。 2011-07-01 21:18:02 来自: 麟忌(我相信我能过,一定。) 好好对着CCAV反省去。 2011-07-01 21:18:18 白七梦 (呵呵后) 请稍候 部分内容可能不符合社区指导原则,待审核通过后会自动发布。无需重复提交。 (若审核未通过,文章会被自动发往你的注册邮箱) 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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