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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另一面 | 斯诺登泄密:是揭露黑幕还是违法悖德?

【另一面】斯诺登泄密:是揭露黑幕还是违法悖德? 导语:2013年6月,前中情局雇员斯诺顿揭露美国政府的一项机密监控项目,引发外界担忧美国政府擅自获得公民的电子通信记录、危害整个互联网的隐私安全。舆论对斯诺登和“棱镜”项目的评价有正反两种观点:或是褒扬斯诺登为揭开政府非法黑幕的英雄,或是谴责其为擅自泄露雇主机密、扭曲事实污蔑政府的合法行为。 斯诺登个人是不是道义上的英雄 正方:斯诺登自己和支持者称他是为美国人民的公义而揭露政府恶行的英雄,“余生无法与家人联系”,亲友处于危险中 对于那些认为国家安全局已经超越法律权限的人来说,斯诺登是一个勇于发声的英雄。美国政府问责项目的主任杰斯林•拉达克女士说:“我认为他是一个检举不法的告密者,他为美国人民采取了勇敢、周密和冒险的行动。我无法想出对一个英雄更好的定义。”拉达克认为,斯诺登泄露的国安局数据挖掘项目侵犯美国人民的隐私,它已经超越了200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和爱国者法案的限度:“显然这已经违反了法律,他揭露的信息,绝对是公开了大量的浪费、滥权和公然违法的行为。”斯诺顿在接受《卫报》采访时,向记者诉苦:“我担心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他们(美国政府)找上我的家人、朋友和伙伴,以及任何与我有关的人。我在余生中都将面临这样的情况。我将无法与他们联系。政府将对任何认识我的人采取主动措施,让我生活在黑夜里。” 反方:作为一个高中肄业生的斯诺登能被授予一个年薪十二万美元的工作,当时已经清楚地了解了工作内容及附属的保密道德义务,背诺毁约绕过正常机制泄露雇主秘密为公私道德不容 对于那些认为这是一起雇员出卖雇主事件的人来说,斯诺登在公私道德上都是不合格的人。《纽约时报》专栏作者大卫·布鲁克斯在文章中提到,斯诺登并不是自称的那样热爱家人朋友:“《华盛顿邮报》道,最近几年他没有定期去看望他的母亲。当他在夏威夷的一个邻居向他介绍自己的时候,他直接打断了他并明确的告诉他自己不想建立邻居关系。”而且违反了一个雇员应有的基本诚信和职业道德:“他违背了诚实和守信原则,这是所有合作活动的基础。他曾经做过明确的和无保留的誓言要尊重他被授信的信息的隐秘性。结果,他违背了自己的誓言。”“他背叛了自己的雇主。博思艾伦公司向一个高中辍学的人提供职位,还有12万美元的薪水。但他违反了对所有促他成长的人要有尊重的原则。” 即使在公民美德上,斯诺登也被认为不合格:“他背叛了宪法。宪法的创立者并不想建造一个这样的合众国,在那里某些29岁的独狼可以单方面决定披露哪些机密。斯诺登的任性让他绕过负责的代议制民主体制,而把自己的个人偏好放在首位。”“在泄密之前,人民会希望他们能够进行严密的自我深思,并强迫他们面对各种不做此决定的阻碍:信息是不是足够重大以致于值得去违背誓言、绕开固有的决策机制。但是通过至今媒体报道的他的言行来看,斯诺登只在意数据挖掘的危险,而完全忽略了他自己的背叛行为,以及他这样做给社会安排和无形的将我们整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所带来的伤害。” “棱镜”项目是不是美国政府非法侵害公民隐私 正方:“棱镜”项目是美国情报机构无搜查令就胁迫企业配合刺探公民隐私,泄密的斯诺登以个人行为捍卫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支持斯诺登爆料的人认为,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棱镜”数据挖掘项目、联邦调查局要求网络公司配合等事违反了宪法“法院未开具合理搜查令状时,政府不得搜查、检看公民人身财产”的第四修正案,斯诺登的泄密捍卫了宪法尊严。前共和党参议员罗恩•保罗说:“第四修正案是非常清楚的。我们的人身、住房、文件和所有相关事物都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签发搜索令必须要有合理的事实依据才行。现今我们的政府秘密地运转着,想要索取关于我们隐私的一切,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搜索令。”现任肯塔基州共和党参议员兰德•保罗表示,“这是一个对美国宪法的全面攻击”,他已经准备好将国家安全局和秘密监视系统告上联邦法庭。而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已经将国家安全局告上法院,他们控诉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视系统严重侵犯宪法第四修正案条文。 反方: “棱镜”项目是基于情报法庭法官批下的延期搜查令,这才获取了国内可疑电话号码等的使用的次数、时间、频率等记录,电话号码使用记录在1979 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判为非隐私内容,而国内公民电话的具体内容没有被截听 反对斯诺登泄密的人认为,这次事件是美国公民在破坏一次法官依法批准、政府合宪执行的正常执法活动。斯诺登在泄密时提到9家网络大公司配合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登录、使用记录等,但唯一有确凿佐证的是一份让威讯公司向国家安全局提供电话号码使用地点、频率、通话时长等记录的法庭判令。按美国专栏作者查尔斯·A·沙诺称,这份判令是基于《外国情报监视法》成立于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的联邦法官们做出的。法官罗杰·文森曾签署判令,对要求威讯公司提供电话记录的法庭指令进行延期。他把数据收集加上了一个时间限制来确保行政问责,同时发出了一份保密指令来保护国家安全。 如果美国政府不截取国内特定通话内容或对特定电话监听,只获取电话号码使用地点、频率、通话时长记录的话,并非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美国《华盛顿邮报》专栏作者马克·蒂姆提到,美国最高法院在1979年判决“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案时,因为电话用户已决定和电讯机构分享在何地、有几次、拨出哪些号码这些信息,判定电话号码使用记录不属于有合理期待的隐私、不受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政府绝不能擅自拆开公民的信件,但可以阅读、记录信封上的邮编地址。”如果要听取任何特定通话的内容,或对特定电话安放监听装置,美国情报机构必须在法官处获取更加具体的判令,这一次政府就要出示足够合理的依据以满足第四宪法修正案的严格标准。否则通话证据不能被用于指控通话者。 “棱镜”项目的存在是不是美国政府秘不示人的黑幕 正方:美国人对政府刺探活动的存在一无所知,被“老大哥”蒙在鼓里监视 支持斯诺登的人认为他揭露了美国政府隐瞒多时秘不示人的绝对黑幕。“棱镜”项目被指参与“棱镜”项目的互联网公司——谷歌、Facebook、微软及雅虎纷纷向美国政府提出呼吁,要求给予国家安全调查更大透明度,将针对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收集的性质及内容范围公诸于众。美国不少媒体以讽刺的方式表示了初知真相时的不满。《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网站的讽刺漫画中,一个男子在看新闻,头条是“美国监控数百万民众电话数据”。旁边的老奶奶则很淡定:“太好了!政府知道我生活里的每个小细节……问问他们,我眼镜忘在哪里了?” 反方:美国政府将“棱镜”项目等信号侦查活动在2011 年底至2013 年22 次向国会披露,从参院情报委员会主席到普通议员都确认了政府的电子侦查是几乎国会内所有人都知晓的事,参院情报委员会主席且称不反对公开听证。 批评斯诺登的人则认为,“棱镜”项目不向所有人公开是因为不能让敌人摸清底细,但代表美国人民的所有国会议员均已知情。泄密事件发生后,据《华盛顿邮报》报道,自2011年10月至今,美国国家情报主管和司法部长向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情报委员会就针对非美国公民的信号情报监视活动进行了22次听证会或简报。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黛安娜·范斯坦也确认了这一点,并称她主导的委员会确保了所有参议员都能获取有关信息,且称不反对以后举行相关的公开听证。其他普通议员也的确得知了情报部门的监听项目,其中一些人,例如科罗拉多州民主党参议员马克·尤德尔和俄勒冈州民主党参议员罗恩·怀登,都在斯诺登事发前就对数据采集的范围感到不安并公开表达了异议。 “棱镜”项目有无攻击世界网络 正方:美国国家安全局对全世界的网络设施进行了数万次攻击,全世界人民的网络自由被侵害 支持斯诺登的人称美国情报部门的作业“摧毁了世界各地人民的基本自由”。香港《南华早报》6月12日刊登了一篇对斯诺登的专访,斯诺登称美国国家安全局从2009年起一直在入侵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电脑。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超过6.1万次黑客入侵。中国国内媒体在引述这一专访时纷纷称“美国政府攻击世界网络设施”。 反方:美国宪法只保护美国公民不保护全人类,美国政府获取他国公民信息虽不友好但是正常的情报作业,并且情报搜集过程中只要没阻碍扰乱他国网络正常运转就不算攻击 但美国前司法部长在《华尔街日报》上撰文称:“美国宪法不是和全人类签订的国际条约,它只保护美国公民。”而美国政府刺探他国公民的隐私并非“攻击”。美国国内法定义“网络攻击”是根据1998年国防部文件定义:“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而采取的干扰、拒绝、降格或摧毁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信息、计算机和网络本身的行动。”国际法惯例认定的网络攻击要么是造成了人员死亡或财产毁灭,要么是带来了个人或机构的活动不便或经济损失。若是没有影响系统功能或信息流的情报搜集,并不被认为是网络攻击。 结语 :对斯诺登事件的态度,折射了人们愿意有多深入了解自己的公民权利界限。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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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 | 良民、刁民和权利

虽然良民证这东西,是日本人侵略中国的时候才有的。但一直以来,良民和刁民,却基本上是统治者治民的基本判断。大到皇帝,小到比县令还小的巡检和典史,都希望治下之民是良民,都感慨刁民之难治。几乎每个地方都有良民和刁民,大抵是“大多数”和“一小撮”之分。只是各地方的刁民尺度不一,有的地方,打了下乡的衙役才算刁,有的地方,不满了小声嘀咕几句就铁定刁民了。 在帝制时代,皇帝一般来说,对百姓要客气一点。在更多的时候,他视他们为“子民”,而自己是天下百姓的“大父”,即超越百姓自家父亲之父。而直接治民的州县之官,虽然有父母官的说法,但落实到具体的官僚框架里,州县官却是“牧民之官”。言外之意,百姓在官僚眼里,不过是牛羊而已。所以,所谓良民和刁民,无非是放牧人眼中驯良和调皮捣蛋的牲口。这样的牲口,当然谈不上今天我们所说的权利两个字。 但是,尽管我们说,权利( right )这个词,是晚清时分才从外国进口的。但权利概念本身,就包含天赋的意义在内。尽管官员视治理百姓为放牧牛羊,但中国古代的百姓,毕竟不是欧洲封建制下的农奴(即使农奴,也有一些天然的权利),他们在法律上是自由人,拥有相当多自然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遭受官府的恶意而且连续的侵犯,比如明显违规的横征暴敛,或者贪赃枉法,他们也会反抗。当然,这种反抗如果经过乡绅,通过“正常渠道”,比如御史和其他监察机构,向上反映,上面是认可的。但是,如果这个渠道不灵了,百姓采取其他手段,比如起哄打了衙役,比如聚众集会,或者到官衙示威,甚至打了赃官。那么,无论民众方面理由多么充分,行动多么正义,最终领头的“闹事者”,肯定要受到惩罚,而且是严厉的惩罚。而贪赃惹事的官员,虽然多半也要被惩罚一下,但也有平安无事的。出事罚两头,但重头是百姓领头者,这是千百年来颠扑不破的官府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不二法门。 清初顺治年间的江南哭庙案,拨开其上种种意识形态和文化的迷雾,其实就是一个底层士绅借民众权益受损,利用顺治驾崩为由的维权发泄事件。吴县县令任维初,为补公仓亏空,额外征发,百姓不交,则强力征收,将抗粮不交的人,逮至班房。吴县以金圣叹为首的众秀才,原本就对县令不满,正好借机发泄。于是写了若干揭帖(大小字报),广为散发,还聚众到文庙“哭庙”抗议。在明代,士子哭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抗议方式,凡是士子对当地施政或者考试不公表示不满,就聚众到文庙,去向孔夫子倾诉。但是,当时的清朝江南巡抚朱国治却不想惯着他们。他居然不顾惯例,不问违规的县令,单治闹事的秀才。一口气,抓了 18 人,把金圣叹等人找了一个八竿子都打不着的莫须有的勾结海盗的罪名,治了死罪。 这个案子,在清朝历史上,是作为酷吏朱国治的劣迹和鳌拜的暴政存在的。但是,抗官的刁民必治这个原则,却是一以贯之的。除了在晚清王朝控制力已经大大减弱的情况下,在清朝历史上,凡是领头抗官的人,无一例外要被严惩。百姓固然有自己天然的权利要维护,但在官府却认为维护权利必须要通过官方的渠道,经官员或者皇帝之手。民众自行维权,哪怕有天大的理由,如何的迫不得已,都是无论如何不被允许的。王朝是一个礼制体系,以上治下,是礼制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上下尊卑的结构,必须通过道德和法律加以强化。尽管这个体系,也承认体系内的官员,有可能贪赃枉法,至上而下地破坏秩序,让小民处于悲苦无告的境地,甚至官逼民反。但却固执地规定,纠正这种错误,只能至上而下进行。如果民众自行维权,无论多么有理,都属于以下犯上,触犯了整个礼制的尊严。因此,尽管海瑞这样出了名的清官,也承认“存体”(礼制的体面)的重要性。在王朝的语境里,尽管小民的安危也是重要的,但比起王朝的体面,毕竟是第二位的问题。比起上下尊卑的秩序,更是微不足道。允许百姓自行维权,就意味着允许百姓抗官,意味着秩序的崩解。在那个时代,一点人们看起来的小事,都会被轻易地引申到亡朝亡国的严重命题上去,被无限上纲上线。 不是说,在帝制时代,小民的权益完全被忽视,小民的权利根本谈不上。中国朝代更替如此频繁,其实每个王朝的多数皇帝们,都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他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法则,就是尽量不去危及民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但是,同样不可撼动的另一个原则则是,他们绝不允许百姓自己起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百姓的权利,必须由王朝来代表,如果官府代表不了,皇帝肯定可以代表。所以,百姓的被代表命运,自古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皇帝一旦发现百姓连他都不相信了,连他都代表不了百姓了,那么,他的自我感觉,离王朝的覆灭也就不远了。但是,刻意维护体制的王朝政府,却无法遏制体制内的官员为非作歹,自然也就维护和代表不了民众,更谈不上维护他们的权益。说到底,皇帝信誉的最终破产,恰恰是源于他们这种吊诡的维护礼制的基本原则。 当然,作为百姓,也习惯了由别人来代表。他们的诉求,他们权利的保障,可以托付给乡绅,可以托付给本地的乡间能人,可以托付给清官,更可以托付给其实根本求不到的皇帝,但是就不托付给自己。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甚至说不清自己要什么,他们缺乏表达的话语体系。到了最后时刻,他们会用自己的手脚来表达,用暴力的方式来表达。这个时候,无论良民也好,刁民也好,都成了暴民。王朝刻意维护的秩序,就彻底崩溃。 中国的王朝意象,在王朝消亡之后,依然存在。掐尖式的治理方式,存在于制度,更存在于很多官员的心里。在人民公社时代,整治爱出头闹事的“大社员”,居然成为许多政治运动的目标之一。一个单位人,如果在单位出头维权,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群众,尽管这个权益最终会不会被维护了,这个单位人算是完蛋了,从此以后,就别想有好日子过。在改革前,基本上是死无葬身之地,现在就得出局,到社会或者市场上讨生活。没有任何单位肯收留他,得罪一个领导,等于得罪所有领导。作为这个单位的群众,如果有幸赶上这么一位,在维权的时候,大家都会捧着他,给他高帽子戴,权维完了,这个人就会被无情地抛弃。也许,大家心里都觉得他不过是个傻乎乎的二杆子。这几天网上正热闹的政法大学教授萧瀚被停课事件也是如此,虽然萧瀚的被停课,实际上是大学教授的权利被无端侵害的问题,涉及几乎每个在大学教书的教师的利益,但我们看到,不仅官方会对萧瀚这种“不忍耐”的挑衅,极为愤慨,多数大学教授,对此都一言不发。其实就我所知,很多人都遭遇过这样的待遇。在私下里,大家都对萧瀚的反抗,感到高兴,但却不肯公开声援。 09 年,“被”字横空出世,也许代表了网络上人们权利意识的某种觉醒。但是,这种觉醒,还过多地依赖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在现实社会里,一方面,维权者依旧会被视为刁民,单位人被驱离,上访者被劳教,甚至被判刑。来自官府对民众的侵害,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在拆迁已经臭不可闻的舆论条件下,各地的恶性拆迁,依然不可阻挡,悲剧每天都在发生。另一方面,无论城乡,维权领袖被民众抛弃,牺牲的情况,依然存在。作为知识分子成堆的大学,尽管无论师生,都对萧瀚这样的自我维权表示认同。但萧瀚今后的命运,如果不选择离开,也只能在学校做一个边缘人。也就是说,在上者,依然认为民众的权利是理所当然为他们代表的,而在下者的权利意识,并没有真的觉醒。他们在呼告无门的情况下,找媒体,找公共知识分子,找维权人士,找完用完,就丢了。个把站起来自我维权的人,连跟他同样命运的人,都未必呼应他,更何况其他人。每个人只有到了侵害到自己头上的时候,才会想起挣扎一下。这样的社会,还依然只能是一个上下尊卑的世界,没有公民,只有在下者,或者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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