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锋:对环保部垃圾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朝阳区达尔问环境研究所对《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建议稿的“征求意见稿” 草创人 冯永锋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北京市朝阳区达尔问环境研究所,从2010年6月18日起,组织了专门的课题组,对《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充分的讨论。结合达尔问最近一年多来对生活垃圾问题的研究,结合大量的公众意见,我们特地撰写了本建议。 考虑到本建议尚不成熟,因此,本建议向社会开放,全面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0年6月24日下午6时,至2010年6月25日上午6时。热烈欢迎广大公众踊跃提意见,有效无效皆视为无效。所有意见可送到北京市朝阳区达尔问环境研究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具体地址不详。 总体来说,我们觉得这个方案存在三大问题。 一、 面向社会公示和收集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够,诚意不足。仅仅7天的时间,刨去周末,实际上只有5天的时间。如此短的时间,让社会公众提出有效意见,比较困难。既然从常识角度完全可以判断这么短的时间无法从事这么艰巨的任务,那么,显然,三部委应当考虑延长征求意见的时间,建议至少延长到7月17日。 二、 主动收集公众意见的智慧和能力不够。公众的意见有时候是需要主动去收集的,是需要派专门的调研团队上门拜访和持续聆听的。而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三部委有这样的团队在社会上活跃地行动。当然,补救的措施也是有的,强烈建议从2010年6月28日开始,继续收集公众意见,每个省会城市、每人地级城市、每个县级城市都举专门专门的听证会和辩论会。 三、 整个方案缺乏接受公众监督和信息透明的勇气。当今的社会是社会能量充分参与各项公共事业的社会,当今的时代是公众有意愿有能力参与改善垃圾困境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政府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敞开大门,主动走出围墙内的空间,取得公众信任,投入公众智慧的怀抱。而要取得公众信任,最好的办法是强化信息公开和信息透明,主动地、高频率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管。 以上是概括的叙述,具体的一些细节,我们在相关条目中逐一建议。 …… 三、加强行业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 (十)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市场准入制度,新技术、新工艺要有完整的生产性实验报告和专门技术报告,并报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才能推广应用。严格执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认真做好规划选址、项目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市场管理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资料应当依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存档,公众可依法申请公开和查阅。 (建议加)国家环保部门和各地环保部门,应当依托当前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把当地垃圾处理设施的分布和运营情况,实时在网络上公布,以让公众清楚垃圾处理设施与当地城市、居民的关系,方便所有愿意关注此事的公众随时可以关注。 ( (十二)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环境管理。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要建立污染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每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情况和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必须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对燃烧温度等主要运行工况和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在企业主要出入口附近等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向社会公示监测数据;要记录并定期公开活性炭使用量,接受社会监督。自动监测系统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必须于2011年12 月底之前达到上述要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当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对氯化氢和重金属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含水率超过60%的城镇污水厂污泥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此段存在严重问题: 整段叙述完全是为垃圾焚烧厂而拟定,好像全中国的垃圾都已经开始焚烧了似的。有意思的是,这段话也许不小心泄露了三部委的核心思想,就是要强力发展垃圾焚烧事业,争取让中国所有的垃圾都排放到空气中。 生活垃圾处理是有许多措施可推进的,垃圾焚烧即使占到非常高的比例,也仍旧只是处理方式中的一类。当前,焚烧在中国占的比例并不高,填埋、堆肥仍旧是主体,不对填埋、堆肥的运营单位提出意见,只针对焚烧厂提出要求,显然有失公允。 何况,生活垃圾最重要环节的不是末端处理,而是“中端处理”,也就是社区层面的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推进居民和社区、公共场所的垃圾减量,是生活垃圾处理的关键。 此段更严重的问题是对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轻描淡写。因此,建议加上两段,一段针对企业接受社会监督的责任: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除了可实时从网上获取相关处理设施的运营信息和排放数据之外,可以随时向生活垃圾处理机构要求参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接待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公众的参观要求,并回答公众提出的任何疑问。 另一段针对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排放监管,除了增加对二恶英、重金属、氯化氢等排放物检测频率之外,还应计算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并组织力量对这些污染物排放出来后对当地公众和当地环境的影响作持续而深入的研究。如果环保部门本身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可以申请上级拨款,向全世界招标,委托有能力研究的机构做全方位的跟踪研究,以便及时发现污染物排放与公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变化之间的关系。 (十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检查,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污染物监测,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2010年年底前,各地要对正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近期完成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特别是二噁英排放的监测。对污染严重的垃圾处理设施,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此段最后一句“向社会公布”方面需要更加细化。环保部门此前做过不少“向社会公布”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但多半粗放和滞后,存在着欺骗公众、误导公众、迫害公众的极大嫌疑,因此,建议此段从“限期整改”就结束,另外加一段话。 建议加的一段话: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从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始,就要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参与某个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评报告编造和环评报告评审的专家,要将其姓名、专业、工作过程、评审结论全部向社会公众公开。环保部门要把参与监管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电话和监管记录,随时向公众公开。环保部门要把污染严重的垃圾处理设施的企业信息、污染物总量、污染后果的可能性、整改的可能性,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鼓励公众参与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临时堆放场所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工作。2015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环境敏感区域及大、中城市周边简易或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所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经评估存在污染需要治理的,应当进行治理和修复,消除环境和安全隐患。要有计划关闭过渡性的生活垃圾简易或非正规填埋设施。 此段同样在公众监督和信息透明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如下: 环保部门在做完某个非正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后,要把风险评估的结论报告全文,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争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核心当事人和相关专家,充分向公众解释,以让公众尽快排除困扰。 为了评估各种治理和修复方案的后果,环保部门应当做好治理和修复后的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和研究工作。如果环保部门人手缺乏,可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环保部门做好监管和信息披露。 (二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将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和倡导绿色消费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从家庭一日三餐入手,推广普及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在全社会养成垃圾减量和分类的良好习惯,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鼓励全民参与。要特别注重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在中小学课本中增加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的教育内容。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鼓励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成环境教育基地,设立公众参观日,让群众充分了解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染控制情况。 此段建议改为:加强环保系统自身教育和公众宣传教育。环保系统职工除了要积极学习专业知识,主动参与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工作之外,还要掌握“向公众学习”的技巧和能力,永远站在环境健康与公众知情权的一边,充分理解“公务员”这一岗位的内涵,把自身所掌握的所有信息及时地传播给社会公众,把社会公众所表达的愿望及时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和智慧。要求所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都建设成环境教育基地,由周边社区的公众担任这个环境教育基地的主角,共同研究和发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共同讨论改良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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