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

第17轮中美人权对话下周将在华盛顿举行

    中新社华盛顿7月19日电 (记者 吴庆才) 美国国务院19日宣布,第17轮美中人权对话将于7月23日至24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        美国国务院当日发布通报称,美国主管民主、人权与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迈克尔·波斯纳将与中国外交部国际司司长陈旭分别率领各自的代表团参加本次对话。        通报称,本次为期两天的会议将会谈及法治、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劳工权利和其他人权问题。        美国国务院表示,大力促进人权仍然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主要原则,美方将致力于与中国政府继续就这个问题进行坦诚和深入的讨论。        上一轮中美人权对话于去年4月27至28日在北京举行,议题涉及联合国人权领域合作、法治、劳工权利、言论自由等,双方均认为是次对话坦诚、开放,富有建设性。        中美人权对话始于1990年,此后20余年,这一外交对话机制时断时续,迄今已举行了16轮。      http://dqnews.zjol.com.cn/dqnews/system/2012/07/20/015232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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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柔情——法国大革命前后的人权叙事

  施京吾        “人权”究竟从何而来?实际上,我们根本无法明晰地指着某一文本、某一事态说:看,这就是人权的由来。        人权意识大约发端于十七、十八世纪西欧社会生活中,最早使用“天赋权利”这一“概念”——其实仅仅是个词汇或词组的人,很可能是路易十四时代的大主教博絮埃,他说基督徒们将“通过自己的天赋权利进入了天堂”,可以明显看出,这一“权利”是以信仰为前提,唯信奉上帝者,才能获得这一“天赋权利”。因而,博絮埃的“天赋权利”并无普遍意义,不是普世价值的体现。        在1762年,卢梭写下惊天之笔:“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尽管我们可以将此视为“天赋人权”的具体化,但卢梭对此概念的应用极不严谨,他一会指向人权,一会指向主权,一会又指向公民权。次年,在一份地下出版的新闻小报上也开始明确出现“人权”字眼,这表明人权概念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不过,即便如此,“人权”也是一个没有义项——也即,它依然是个没有内容的词汇——没有人能说清楚,人权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        可见得,此时的“人权”不是严格的政治学或者法学术语,只是人类对自我权利的朦胧认知,不过,这一点也不影响人权意识在社会中的继续扩大、蔓延。        1776年,“人权”历史突遭改写,这一年发生了一起重大历史事件,正是这一“大事件”,使人权具有了确定性内容——这就是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美国政府——此时,最多算临时政府,颁布了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这个宣言使“人权”第一次拥有确定性意义:“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即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有上帝赋予了某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句话,实际是卢梭语录加以具体化的翻版。宣言草稿显得颇为冗长啰嗦,后来经过多达86次修改,最终形成现在模样。颁布该宣言的7月4日成为美国独立日。        马克思将《独立宣言》视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并给予高度赞赏,这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独立宣言》确实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人权进行定义的宣言。不过,直到今天,历史学家普遍认为人类社会真正的第一部“人权宣言”是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什么第一部对人权进行定义的《独立宣言》没有取得后来的法国宣言的崇高地位呢?难道因为美国年轻,好欺负?        比较这两部宣言的标题我们看出,两部宣言所承载的价值规定大不一样,《独立宣言》中的“人权”界定是为陈述美国独立的理由而出现的,也即,“独立”才是这部宣言的终极目标,因而它叫《独立宣言》。法国宣言则完全不同,它规定的就是人的自身权利,是以人的自身权利为目的的,因而叫《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从法理上还可以进一步表现两者之间的差别:《独立宣言》不具有宪法地位,美国建国后,又于1791年颁布了《权利法案》加以补充、确认——这比《人权宣言》晚了两年。《人权宣言》是由法国国民议会表决通过的一项议案,并获国王路易十六的批准,一开始就取得了宪法地位,虽然这部法案今天看起来颇为粗率,有着诸多缺陷。后来,法国在颁布1791年宪法和1794年宪法时,均将《人权宣言》置于宪法正文前端,以申明其地位。        人权意识的觉醒        究竟什么是人权?它又到底从何而来?我们今天界定人权的范围并无太大困难,只要对照《人权宣言》也能说出个子丑寅卯,但对于人权形成的历史状态表述却困难重重。        尽管大革命前的人权意识得到极大弘扬,思想家们也从不同文本表达了对“人权”的诉求,但直到大革命爆发的那天,也没有一部专门讨论人权概念、定义、范畴的理论著作,这不得不令人产生一个疑问:“人权宣言”所宣示的“人权”、“公民权”,其内容岂不空穴来风?它究竟以何为凭?        所谓“人权”,就是对人在国家、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地位的界定,它有一个当然前提——这是一个“人”的社会。但人类社会的历史形态却并非是“人”的社会,广义上的“人”,从来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自为的社会群体,在欧洲,人是依附于上帝的神权社会,在中国则是依附于皇权的集权社会,这两种社会形态,比较其历史,真的很难说谁比谁更优越。不论在神权社会还是集权社会,都没有人权可言——人权的历史语境所对应正是神权。        从文艺复兴到新教运动再到启蒙运动,标志着神权的不断的式微,世俗权力渐渐与神权分庭抗礼,不过,象征世俗权力的也不是人的普遍权利而是王权和封建制度下的特权,但世俗权力的崛起却不可抗拒地伴随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既然上帝的光芒退却,一个国王或者封建领主的光环又如何比得了上帝?于是,人们开始寻找理性的世界,并在理性世界确定了人的自身位置。        当我们身处社会生活时,往往看见的并不是权力的运作而是直观经历,比方,我就不知道官府老爷们是如何开会、如何布置工作的,但我时常看见的是城管部队的威武、拆迁兵团的凶猛,并由此推算出官府老爷们的人道指数绝对低下——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在启蒙时代能够观察到人权水平,并同时能激发人类同情心的是酷刑。        在卢梭提出“人权”概念的第二年,法国出现了一起轰动一时的“让·卡拉斯谋杀案”,据称,一位叫让·卡拉斯的64岁新教徒,为阻止儿子皈依天主教从而谋杀了他。法官对卡拉斯判以极刑——车裂刑。此案引起全法国的广泛争议,伏尔泰对此案表示极大关注。行刑之后,伏尔泰写下《在让·卡拉斯去世之际论宽容》一文,在文章中,他首次使用了“人权”概念,文章核心在于表达“不宽容不可能是人权”,不过,伏尔泰此时并没有做出“宗教自由是人权”的明确结论。此后,伏尔泰从对具体刑罚的谴责转向了对酷刑制度的攻击,他把酷刑称为“残暴的旧习俗”。        据说早在13世纪,英国就已经用陪审团代替了司法酷刑,不过酷刑依然普遍存在于欧洲的各个国家,如采用锐器刺伤、剥夺睡眠、穿铁靴,热火钳烙刑等等,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又颁布了明确禁止酷刑的《权利法案》,但同样没有阻止法官们对酷刑的热衷,酷刑种类亦令人眼花缭乱。        1764年一位叫切萨雷·贝卡利亚的意大利年轻贵族写下了一本简洁有力的随笔《论犯罪与刑罚》,对酷刑问题第一次有了理性上的推动,重要的是他“提出了一个司法民主的标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后来这句格言经过边沁的论证而家喻户晓。不过,贝卡利亚的态度并没有受到一致赞许,法国一位叫米亚尔·德·武格朗的法学家就坚持认为“对犯罪的肉体施行最残酷的刑罚”是不可避免的。        酷刑的目的是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古今中外对酷刑的理解、应用几乎无一例外、乐不知疲。为达到“震慑”目的,统治者们总是乐意公开展示刑罚,如晚明对袁崇焕的凌迟、晚清对戊戌六君子的斩首,以及鲁迅在小说《药》中,清政府对革命党人夏瑜的刑罚,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围观者甚众。        酷刑固然残酷,但要说到效果,却实在不能令人满意。预谋的犯罪,从来不会因为酷刑而停止;正常人更不会以对别人的残酷惩罚来时时提醒自己,使心里平添一份沉甸甸的心理负担。因而,每当行刑时,对法律的忠实执行往往变成一场旁观者的欢乐盛宴,比如,英国1776年冬天一次绞刑,围观的人们“表现出了最不人道的粗鄙——呼喊、笑声、相互之间抛掷雪球,特别是抛向了那些对自己同类的不幸怀有高尚同情心的少数人。”而华老栓则用馒头沾了夏瑜的血给儿子治疗肺痨。        对酷刑最富人道精神的说辞可能是一位叫本杰明·拉什的美国医生,他说:我们不应该忘记,即使是犯罪“也具有灵魂和有与我们的那些朋友和亲属们一样的相同物质构成的躯体。他们亦是血肉之躯。”        当然,人权意识的迸发并不仅仅来自对酷刑的质问和抗议,文艺作品更是阐发人权意识的好途径。在启蒙时代,不论是歌剧、绘画、建筑以及雕塑等艺术作品中都感染上强烈的人文主义色彩,展示着美和爱,能够欣赏这些作品的正是诸如贵族、法官、律师、资产阶级这类有钱、并且有闲的知识阶层,当他们走出艺术的殿堂转身来到刑场,面对着种种公开展示的酷刑和死刑判决——这种反差相当令人震撼。        更加能够激荡起人权意识的是文学作品,先是英国作家理查逊的《帕梅拉》和《克拉丽莎》;接着是卢梭——又是卢梭,他在小说《新爱洛漪丝》中塑造了朱莉与圣普尔的两个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男女爱情故事,小说激起了人类的潜在人权意识:“当男仆也被视为男性公民时,人权才会有意义。”《帕梅拉》和《新爱洛漪丝》先后登上了教皇禁书榜。此外,比较重要的著作还有亨利·菲尔丁的《汤姆·琼斯》等。        不过小说对人权的煽动还是引发了许多不满,直到1792年革命之后,一位英国批评家依然坚持:“小说的增加助长并导致了妓女数量的增长,导致了各地大量的通奸和私奔事件。”卫道士不光可憎,有时也很可爱。        人权意识正是被这些零零碎碎、互不相关的社会生活带上了大革命的征途。        人权宣言的诞生        法国大革命的标志事件是1789年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狱。但经过启蒙运动的运作、洗礼的法国,在大革命前夕早已暗流涌动,法国人对人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早在1789年1月,曾经参加过美国独立战争的贵族拉法耶特,就与正在法国的杰斐逊讨论过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方案,杰斐逊在拉法耶特向国民制宪议会的提案文本上做过亲笔评注。7月11日,拉法耶特向国民制宪议会提议,起草一个关于人权内容的宣言。        革命之后,为了解决顽固的封建特权,国民议会决定起草宣言向特权挑战。这里有一个相当好玩的情节。8月4日夜,国民议会开会,为了表达对封建特权的厌恶之情,一些同情革命的贵族纷纷发言,其中拉法耶特的妹夫诺阿耶子爵第一个站起来发言,他极为慷慨地表达了对法国农民的同情之心,提议国民议会无偿取消强制性徭役、永久管业权、人身依附权以及其他人身“奴役”的特权。他的发言极富感染力,在他的煽动下,埃吉永公爵接着提出,只要领主们得到补偿就将放弃农民所有的人身义务。这两位大贵族的“义举”,获得同情革命的贵族高度赞赏,他们纷纷起来表态,表示要放弃各种特权。这时的国民议会成了放弃特权的竞赛大会:贵族的年金得到修改、实行刑罚平等和所有公民均可担任公职、养鸽权和养兔权遭到放弃、官职捐税遭到废除、僧侣贡献了“临时津贴”、行会和团体改革得到提议……这就是著名的“八四之夜”——事后人们得知,这位诺阿耶子爵根本不拥有这些特权,他不过是拿别的贵族特权做人情。        贵族的表态普遍涉及当时封建特权的主要内容,这就为《人权宣言》的起草奠定了基础,1789年8月12日,制宪议会开始着手制定宣言的工作,将制宪议会分成若干“室”进行讨论,拉法耶特、西哀耶斯、穆尼埃等都提交了草案建议,但无一受到采纳,最后一致倾向采取第六室所提出的草案,经过激烈争吵和讨价还价,由最初的二十四条削减到了十七条,并于8月26日表决通过。如今,到底谁是这份宣言的起草人已无从查考。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提出各项要求能恒久地促进宪法的维护并有助于人类全体的幸福。”        从人权意识的崛起到《人权宣言》的颁布,我们明显看出,对“人权”的各种条陈与规定,都是针对旧时代、针对封建特权的,因此法国历史学家勒费弗尔说《人权宣言》是一部面对历史而非面向未来的宣言。此话不无道理——因为人类总会不断地面临新问题,没有什么宣言、也没有什么组织能宣称自己可以代表人类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        尽管《人权宣言》颁行天下,但真正同意放弃特权的毕竟是少数贵族,尤其是路易十六表现出的严重政治短视,为大革命走向恐怖埋下了伏笔。        有很多读者认为,法国革命深受美国革命影响,此为确实。但两场革命的真正父执却是备受争议的卢梭——不论是《独立宣言》还是《人权宣言》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的都是卢梭的政治理想,并在后来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再度得以伸张。        1789年10月5日,路易十六被迫批准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在随后通过的一项具体法令中,正式废除了酷刑,废除了除斩首刑以外其它所有死刑的行刑方式,同时规定了对所有搜集来的信息和所有刑事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化。这不由令人联想到近来我国关于刑法修改的问题,还有什么理由要扩大秘密拘捕的范围?        人权问题的国际辩论        争论首先发端于英国同袍之间,一位叫理查德·普赖斯的“不从国教”牧师,早在1776年就发表演讲,支持美国殖民地的独立运动,到处宣讲“人性的权利”。1784年,普赖斯又发表《关于美国革命重要性述评》的文章,高度赞美美国独立运动。        激起埃德蒙·柏克反击的是普赖斯在1789年11月的一次布道演讲,普赖斯表示:“我已经活到人权比以往更被理解的今天,各民族渴望那似乎已经失去了的自由和自由的观念……在分享到一次1688年革命的成果后,我有幸活在世上成为了另外两次都是光荣的革命(指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见证人。”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视角,这普赖斯简直就是英吉利民族的叛徒,美国独立,他支持美国;法国革命,他支持法国,而且,确实有些英国人士也这样看待他。但他似乎没有受到英国政府的任何威胁,一如既往地在英国土地上散布自己的反英观点。        随后,柏克于1790年发表著名文章《法国革命论》对普赖斯进行反击。《法国革命论》是一本书信体的著作——那个时代相当流行这种写作方式。他借对普赖斯的批判,对法国大革命进行了全面攻击。这封“信”翻译成中文后长达20万字,确实能写。柏克在《法国革命论》中的许多观点,已经被中国诸多持“自由主义”态度学者普遍接受,并奉为经典、视为圭臬。        在《法国革命论》中,柏克全面阐述了其保守主义的核心思想:“革命不能为成功的政府提供一个合适的基础,而成功的政府一定根植于一个国家悠久的传统。”这一观念对长期以来深深浸淫在宏大“革命理想”中的中国读者确有耳目一新感觉,在相当意义上,我是认同柏克观点的。我与持同样观点的中国学者们的分歧在于:我的历史和思想史背景告诉我,柏克观点与法国的历史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柏克的保守主义思想及其实践经验均得自于英国而不是法国——这已经是另外的话题,我将另文阐述。尽管我们总说“以史为鉴”,但不是所有政治家都这样想的——甚至,大多数政治家都不这样想。        柏克的观点激起了强烈反响,他的英国同胞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立刻写下《为人权辩护——致埃德蒙·柏克阁下,起因于他的》对柏克进行了批判,但更出名的则是另外一篇——来自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的强硬回敬:《人权论:对柏克先生攻击法国革命的答复》——此文简称《人权论》。潘恩不仅是与柏克同样著名的思想家,这部《人权论》也与《法国革命论》拥有几乎相当的篇幅(《法国革命论》与《人权论》均有商务印书馆的中文版。前者为单行本,后者收入《潘恩选集》)。潘恩的《人权论》一经发表,影响立刻超过了《法国革命论》,出版当年就出现了好几种英文版。潘恩却为此以“诽谤罪”为由被告上英国法庭,随后被逐出英国。后来,潘恩因反对处死路易十六又被逐出了法国。        在《人权论》中,潘恩痛斥到:“柏克先生以他通常的义愤,诋毁《人权宣言》……他将它称之为‘关于人权的毫无价值和模糊不清的纸张’。柏克先生要否认人有权利吗?如果他的意思是这样,那么他一定意指任何地方都没有人权这样的东西,他一定是说他自己也没有权利;就此而言,世界上除了人类还有谁呢?”        不论是柏克的反对还是潘恩的支持,《人权宣言》为欧洲封建社会开出了一张“死亡证明书”却是不争的事实。长达一千五百年之久的欧洲封建社会由此迅速走向全面崩溃。        人权的普世性与等级制度的冲突        法国大革命到底是一场胜利的还是一场失败的革命?为什么两位同样对人类进步与正义事业怀有崇高理想的著名思想家,却对《人权宣言》(实质是对法国革命)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如果以柏克的观点分析,大革命显然以失败而告终:大屠杀、拿破仑专制、波旁王朝的复辟,都无一例外地将指针拨向了失败的方向。        就《人权宣言》内容而言,法国革命弘扬的是人的普遍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当宣言面对法兰西的现实时,却面临着巨大的现实难题:不仅法国,当时整个欧洲仍处于等级制的社会形态中,等级制是欧洲世界的基础性社会结构,这个社会的所有形态,不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上的,都是紧密围绕着封建等级制度建构起来的,此所谓“旧制度”,《人权宣言》的诞生,体现了对人类历史的巨大颠覆性。        宣言所宣告的不是个体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宣言中不断出现“人们”、“人类”、“所有人”、“每一个人”这样的“普遍性断言”,既然它宣告的是一切人的权利,那么它所剥夺的特权也就包括全体特权等级在内,少数贵族的个人慷慨,却要全体贵族为之付出代价,这怎么可能不激起特权者的强烈反抗?一旦贵族联合起来捍卫自己的特权,政局必然将被拉向另外一个方向。因此,不论革命本身操持着如何的正义,大规模动荡却在所难免。这一点证明了柏克眼光的深邃。        法国革命正是按照柏克的预言一步步地走向暴力和恐怖——一个以前所未有的普世性政治纲领改造一个等级制的封建社会,必将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欧洲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又加剧了这场冲突:这是法国革命走向暴力道路的现实理由。        但历史的维度并不是单向度的,正如维克多·雨果在《九三年》一书中指出:法国大革命是“一场摧残文明又使文明复兴的灾变”——这正是柏克与潘恩争吵的内容,按照柏克的认识,“权利只有从长期存在的传统和习惯中发展而来,他们才会有效”,如果社会一旦遭遇历史性颠覆,就会丧失秩序保障,进而陷入动荡,强权和暴政就会趁虚而入,这正是大革命的结果。从潘恩对柏克的责问中,说出的却是另外一番道理:人权究竟是不是人类的普遍权利?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具有普遍的人权,那么革命和《人权宣言》就是正当的,它不应该受到任何指责;反之,没有普遍的和基本的人权保障、没有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充分人权,人民注定遭受奴役,人民不是已经遭受了数千年的奴役吗?法国之所以爆发革命不正是等级制造成的恶果么?——法国的历史又证明了潘恩的正确。        不论我们倾向于谁,现代宪政制度筚路蓝缕的历程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去争取自由和民主的权利,自由和民主就不会从天而降,不会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当我们以历史的视野来关注人类的命运就不能不说,法国革命具有的历史价值是前所未有的,尽管在法国遭遇到柏克所预言的失败,未来的事实却证明,欧洲的资本主义高速发展,已经完全容纳不下封建社会的等级制。随着时代的进程,人权问题不仅成为法国问题、欧洲问题,也成为世界性问题。        人权的发展并不顺利,人权的“普世性”无法一蹴而就地在每一个地方得到落实,1944年在制定联合国宪章时,英国和苏联都反对把人权内容列入联合国宪章的动议,而美国也反对中华民国政府提出的关于宪章中应包括种族平等的陈述。可见,现实的利益对“人权”具有强大牵制力,要实现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平衡并不容易。        尽管人权的历程相当坎坷,但毕竟得到了全人类的普遍认同,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再度申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一天,成为“世界人权日”。        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价值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共识,成为人类历史的不朽篇章。        它永载史册。        《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美】林·亨特,沈占春 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29.00元        本文发表于《随笔》2012年第4期。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dbb/2012/0713/63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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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米洛舍维奇受审看国际法庭的人权观

  信力建      米洛舍维奇,塞尔维亚人,1941年出生于贝尔格莱德附近的波扎雷瓦茨镇。他出生后不久,父母便离异。父亲离家出走,到黑山做了一名教师,于1962年自杀身亡。米洛舍维奇从小跟随母亲长大,他循规蹈矩、沉默寡言,而其母亲也于1974年自杀。      成长的坎坷经历造就了米洛舍维奇刚强的性格。他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不追求享受和排场,对金钱、美色、虚荣无动于衷。他生性严酷,不怕孤立,敢于面对逆境。美国驻前南大使沃伦·齐默尔说,“我从未看到他为某个人遭受的痛苦而动情,我也从没有听到他在谈到某个人时说一句亲切的或仁慈的话,即使谈到的是塞尔维亚人时也是这样”。美国特使霍尔布鲁克对米洛舍维奇的印象则是“风度优雅、富于魅力、说话含糊其辞”,“前一天他还激烈反对的东西,第二天就转而同意了;或者刚刚表示对事情的进展感到高兴,随即又去开倒车。米洛舍维奇就是这样跟对手对着干,出其不意地袭击敌人,而且乐此不疲”。      除了母亲,还有一个女人对米洛舍维奇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那就是后来成为他的妻子的米里亚娜·马尔科维奇。1956年,米洛舍维奇与她相识于中学校园。她不漂亮,看上去缺少少女的柔媚,却热情奔放。米里亚娜的父亲和叔叔是铁托的战友,他们曾在游击队里共同战斗,而米里亚娜的婶婶据说是铁托的情妇。受长辈的影响,米里亚娜对政治话题很感兴趣,与喜欢讨论国家大事的米洛舍维奇十分投缘。中学毕业后,两人一同考入贝尔格莱德大学,米洛舍维奇学习法学,米里亚娜学习社会学。为了给米洛舍维奇创造从政的机会,米里亚娜把米洛舍维奇介绍给了前南斯拉夫总理的侄子伊万·斯坦博利奇。此后很长时间,米洛舍维奇一直追随伊万·斯坦博利奇。在斯坦博利奇的一手提拔下,米洛舍维奇官运亨通。1984年,斯坦博利奇由“南共联盟”贝尔格莱德市书记升任“南共联盟”塞尔维亚书记,米洛舍维奇继任贝尔格莱德市委书记。1987年,斯坦博利奇成为南斯拉夫联邦的塞尔维亚总统,在斯坦博利奇的游说下,米洛舍维奇成为“南共联盟”塞尔维亚的领导人。      二战后的南斯拉夫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制国家,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波黑共和国、黑山共和国等6个联邦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境内伏依伏提那和科索沃2个自治省组成,被称作“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南联邦)。实际上,根据1974年宪法,南境内各联邦共和国拥有从联邦宣布独立的权力。南斯拉夫的民族成分也很复杂,有多达20多个民族,其中五个民族是主体民族,构成了五个联邦共和国的主体。1980年铁托死后,南斯拉夫不再选举联邦总统,实行“联邦主席团”集体领6个联邦共和国总统轮流担任“联邦主席团”主席。      由于历史的原因,塞尔维亚是一个受害感十分强烈的民族。1389年,塞尔维亚在科索沃之战中败于奥斯曼帝国,国土沦丧。1689年,塞尔维亚人在反抗活动中又遭到失败,被迫牵出了他们世世代代的居住地科索沃。要报仇、要雪耻的怒火在这个民族中熊熊燃烧,几个世纪都未曾熄灭。不幸的是,塞尔维亚在二战中再一次受到了伤害。他们眼睁睁的看着克罗地亚人与纳粹合作,迫害自己的同胞,而战后克罗地亚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联邦中,强势领导人铁托压制着南斯拉夫的民族主义,保持着联邦的和平与统一。      米洛舍维奇一度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主义。令人诧异的是,1987年他取得南共联盟塞尔维亚书记的宝座后,突然转向民族主义。他甚至利用激进的民族主义迫使斯坦博利奇的支持者、南共联盟贝尔格莱德市委书记帕夫洛维奇下台,斯坦博利奇也在几天后辞去总统职务。1988年,米洛舍维奇成为塞尔维亚总统。      米洛舍维奇上台后大张旗鼓地推行民族主义政策。在集会上,他宣称,“我们塞尔维亚人为了维护塞尔维亚的利益将采取所有形式的行动,不论是否合宪或违宪,不论是否合法或违法”,“不论是在祖国还是异国,塞尔维亚的敌人正团结起来挑战我们。让我们告诉他们,‘我们并不恐惧’、‘我们不辞一战’”。米洛舍维奇还把塞族的民兵组织武装起来,默许民兵驱逐、迫害其它民族。他的民族主义政策激起了其它民族的强烈反弹。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也选出了它们的民族主义的总统,波黑则由一个充满变数的三党联盟执政。内部争端的加剧成为分裂与战争的前兆。1991年,南斯拉夫明显分裂为支持和反对米洛舍维奇的两派,联邦的分裂已经不可避免。3月16日,米洛舍维奇宣布联邦结束,不久,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波黑等4个联邦共和国宣布独立。1992年,未宣布独立的塞尔维亚、黑山两个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南联盟)。      南联邦解体后,米洛舍维奇又号召“全体塞尔维亚人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并且要求那些独立的国家中的塞族人要有民族自决权。这一政策产生了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塞族人更加热烈地支持米洛舍维奇,使其成为继铁托之后最受拥戴的英雄和领袖。另一方面,在民族混居的地区爆发了持续不断地冲突,引发两场战争,即克罗地亚战争和波黑战争。      克罗地亚宣布独立后,克罗地亚境内的塞尔维亚人与警察发生冲突。米洛舍维奇以维护“南联邦”的名义开战,于1991年9月袭击了克罗地亚首都札格雷布,战争全面爆发。战斗激烈的地区多在塞尔维亚人聚居区和靠近塞尔维亚的地区,如武科瓦尔战役中双方进行了长达87天的巷战,造成了6000人以上的死亡。在库宁之战中,克罗地亚对其境内企图独立的“塞尔维亚克拉伊纳共和国”进行风暴般的军事打击,造成15-20万塞尔维亚难民。1995年战争结束后,克罗地亚人口从475万人减少到440万人。      波黑宣布独立后,其境内的五个塞尔维亚人自治区联合成立“塞族共和国”,寻求以武力方式脱离波黑,并加入塞尔维亚。此举遭到波黑政府的镇压,南斯拉夫人民军则轰炸了克罗地亚族的武器库,导致冲突全面升级。内战中,波黑境内的穆斯林和克罗地亚人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塞尔维亚人。由于塞尔维亚人得到了米洛舍维奇的支持,因此最初他们进展得十分顺利,占据了波黑六成的国土。战争中发生了骇人听闻的斯雷布雷尼查大屠杀。1995年,波斯尼亚人攻击了塞尔维亚人的聚居区布拉图纳兹,致多名塞尔维亚人死亡。为了进行报复,穆拉吉奇率领塞尔维亚人进军布拉图纳兹附近的斯雷布雷尼查,将该地所有波斯尼亚男子全部屠杀,波斯尼亚女子则遭到轮奸,塞尔维亚人还将这些遭受强奸的女子强制收容一段时间,使他们不得不生出孩子。在北约的介入和干预下,波黑战争于1995年结束,交战双方在美国俄亥俄州代顿空军基地签署“代顿协议”,按协议,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并立存在。在这场长达3年的战争中,共有约25万人死亡,200万人沦为难民。      米洛舍维奇挑起的第三场战争是科索沃战争。科索沃对于塞尔维亚来说是不可割舍的。要保全科索沃,最佳办法是怀柔和强硬并举,消除民族仇恨,而非压制和迫害当地民族,实行恐怖主义。可是,米洛舍维奇再一次选择了战争。      科索沃人口200余万,90%以上的人口为阿尔巴尼亚族。米洛舍维奇支持克罗地亚、波黑等共和国的塞尔维亚人拥有民族自决权,却不允许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进行民族自决。为压制阿族的民族主义运动,米洛舍维奇在南联邦解体前宣布取消了科索沃的自治省地位,阿族强烈不满。南联邦解体后,科索沃更迫切地要求独立。1992年,科索沃自行组建了议会和政府机构,选举产生“科索沃共和国”总统。1996年,科索沃创建“科索沃解放军”,开始以武力方式寻求独立。为了扑灭科索沃的武装独立势力,米洛舍维奇派遣大批军队和警察进行暴力镇压,科索沃战争爆发。截至1998年,这场冲突已经造成数百名阿尔巴尼亚人死亡,以及上万名平民的流离失所。1999年,科索沃战争进入第二阶段。1999年2月6日,塞尔维亚代表和阿尔巴尼亚代表在北约的压力下举行和平谈判,和谈方案以美国特使希尔提出的草案为基础,基本内容是:尊重南联盟的领土完整,科索沃享有高度自治;南联盟军队撤出科索沃,“科索沃解放军”解除武装,按当地居民人口比例组成新的警察部队维持治安;北约向科索沃派遣多国部队保障协议实施。该方案对冲突的双方都难以接受。阿尔巴尼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独立,不愿意解除武装;塞尔维亚不同意科索沃取得自治地位,也不能接受北约在科索沃驻军。主持和谈的北约则表示:该方案必须接受,且不容更改,拒绝的一方将受到惩罚。谈判一度陷入僵局。3月18日,阿尔巴尼亚代表终于在协议上签字,塞尔维亚仍然拒绝签字。3月19日,北约向南联盟发出最后通牒。3月24日,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目标和基础设施实行空中打击,持续时间长达78天。在此期间,塞尔维亚在科索沃的行动变本加厉,制造了库斯卡屠杀、波杜耶沃屠杀、维利卡库尔沙屠杀等一系列事件。最终,米洛舍维奇还是抵制不住北约的压力,接受了北约的和平协议,科索沃名义上成为南联盟高度自治的省。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      科索沃战争中,中国也被拖下水。美国一架B25轰炸机“误炸”了中国驻贝尔格莱德大使馆。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指责美国蓄意轰炸,中国民间随即掀起激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很多学生上街游行,一些人向美国驻华使馆投掷石块、瓶子等物。美国不得不做出解释,声称“误炸”了中国大使馆,原因是军方使用了贝尔格莱德市区7年前的旧地图。2008年4月,有人提出了美国军方轰炸中国大使馆的新理由——中国大使馆里隐藏着塞尔维亚军队击落的F-117夜鹰战机残骸,美国军方不愿意中国取得相关科技而炸毁使馆。该报道目前尚无法证实。不过,F-117夜鹰战斗机已于2008年全部退役。      科索沃战争以后,米洛舍维奇就被他的人民抛弃了。2000年,米洛舍维奇在南联盟的大选中落败,民主阵营的科斯图尼察当选为新任总统。塞尔维亚人开始反思,极端民族主义究竟给他们带来什么?他们的确报仇雪耻了,民族主义的怨气消了,可是留给他们的却是满目疮痍的土地、饱受灾难的人民、风崩离析的国家。联盟也终于走向解体,黑山脱离联盟而独立,塞尔维亚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他们的愿望实现了?      米洛舍维奇挑动民族主义,让塞尔维亚在90年代卷入了三场战争,给巴尔干半岛带来巨大的生命损失。也许,米洛舍维奇的确没有亲自杀害任何一个人,而他煽动的极端民族主义却使千百万人人头落地,有媒体直接称他为“巴尔干屠夫”。为了解决前南斯拉夫问题,联合国在海牙设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该法庭将米洛舍维奇列为战犯,指控他在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及科索沃三场战争中犯下66项罪行,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2001年6月,米洛舍维奇被移交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被送上国际刑事法庭的前国家元首。 2006年3月11日,尚未受到审判的米洛舍维奇在海牙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拘留所去世。         附:《国际刑事法庭制裁了哪些显赫人物?》      国际刑事法庭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联合国为解决热点问题而设立的国际“特别法庭”,一种是根据联合国《罗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庭是二战后的新事物,源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大审判,这两次审判深刻改变了传统国际法领域有关“国家责任”、“特权豁免”、“国际罪行”等理论和原则。它主张,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任何危害人类生存,侵害人权的罪行都必须被追究,而不管他担任何种职务。截至目前,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向多位触犯国际刑律的人发出了逮捕令,甚至进行了审判。      一、国际特别法庭      1,前南联盟总统: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      米洛舍维奇是历史上第一个被送上国际刑事法庭的前国家元首。      1987年,米洛舍维奇挑动极端民族主义,推行“大塞尔维亚主义”。此举加剧了南联邦各加盟共和国的分离主义倾向,导致了南联邦的解体和严重的民族冲突,最终引发克罗地亚战争、波黑战争、科索沃战争。民族冲突期间,很多人被无辜杀害,酿成了斯雷布雷尼查大屠杀、库斯卡屠杀、波杜耶沃屠杀、维利卡库尔沙屠杀等多起屠杀事件。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808号决议和第827号决议,决定成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专门负责审判自 1991年以来在前南联盟境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犯罪嫌疑人。该法庭将米洛舍维奇列为战犯,指控他在在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及科索沃三场战争中犯下了66项罪行。2001年6月,南斯拉夫将米洛舍维奇移交给“前南刑庭”接受审判。2006年3月,尚未完成审判程序的米洛舍维奇死于狱中。      2,卢旺达总理:康班达      1994年4月7日,卢旺达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大屠杀。在接下来的约100天里,人口仅800万的卢旺达就有107万人惨死在弯刀,锄头,棍棒和火器之下,一半多的图西族人口被灭绝,其杀人的速度数倍于当年纳粹用毒气残杀犹太人的速度。国际社会(以美国、法国为主)因没有及时干预而倍受指责。      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955号决议,决定成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专门负责审理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卢旺达境内种族灭绝主义和其它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行为人,以及同时期邻国境内从事种族灭绝主义和其它此类违法行为的卢旺达公民。卢旺达刑庭运作以来,卢旺达前总理康班达、包括国防部长在内的14名前政府部长,以及其他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遭到了国际刑事法庭的正义审判。卢旺达总理康班达在“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主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但终因罪行过于严重,被“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判处无期徒刑。      3,红色高棉:农谢、英沙里、乔森潘、康克由等      红色高棉又称柬埔寨GCD,该党自称共产主义组织,奉行极左政策。1975-1979年,该党成为柬埔寨执政党,建立民主柬埔寨。在柬共三年零八个月的统治期间,有近300万人因强制迁移、强迫劳动、政治清算、内部清洗、饥荒等原因非正常死亡,死亡人口占当时柬埔寨全国总人口的1/3。柬埔寨历史资料收集中心曾对全柬170个县中的81个县进行勘察,发现了9138个坑葬点,发掘出近150万个骷髅。      2003年6月,联合国与柬埔寨王国政府签署协议,决定成立“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专门就红色高棉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犯下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进行审判。2007年,特别法庭逮捕了前柬共副书记和前民柬全国人大委员长农谢、前民柬副总理和外交部长英沙里、前民柬总理乔森潘等人。2009年,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对已于1999年被捕的S-21集中营负责人康克由进行审判,2012年2月3日,特别法庭判处康克由无期徒刑。      4,印尼前武装部队总司令:维兰托      1999年8月,在联合国监督下,东帝汶举行全民公决,78.5%的人投票支持东帝汶脱离印度尼西亚长达23年的军事统治,实现独立。此举引发印尼和亲印尼的民兵组织的不满,引发激烈的流血冲突,造成1400人被杀,20人背井离乡,住宅、灌溉系统、供水系统、学校、电网等基础设施几乎100%被摧毁。      2004年5月,“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向印尼前武装部队总司令维兰托发出逮捕令,指控他犯有“战争罪。“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由联合国驻东帝汶过渡管理机构成立于2000年,专门审判1999年东帝汶内乱期间的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道罪、谋杀、强奸、酷刑等严重犯罪。法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议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5,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      1991年3月,利比里亚总统查尔斯·泰勒支持的塞拉利昂革命统一战线发动反政府叛乱,杀害了10余万平民。2003年6月,查尔斯·泰勒被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以侵犯人权的罪名起诉,他受到的指控包括煽动谋杀、强奸、招募童子军、性奴役、恐吓平民等。2006年3月,查尔斯·泰勒在尼日利亚被捕。2012年4月26日,查尔斯·泰勒被“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宣判有罪。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由联合国与塞拉利昂政府共同建立,设立于2002年,专门负责审判严重违反人道主义和塞拉利昂负有最大责任的人。根据法庭设立规约,特别法庭与塞拉利昂国外法庭具有并行管辖权,但特别法庭拥有优先权,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国内法院应该服从特别法庭之管辖。      二、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ICC)根据联合国《罗马规约》正式成立于2002年,专门负责起诉和审判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四类犯罪。种族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一系列被禁行为,诸如杀害或致使遭受严重伤害”。反人类罪包括“灭绝平民、奴役、酷刑、强奸、强迫怀孕,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理由进行迫害和强迫失踪等犯罪”。战争罪包括“严重破坏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可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和规约所列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实施,或大规模实施”。目前对侵略罪的定义尚存在争议,现在国际刑事法院实际管辖的只是前三种罪名。      “国际法院”区别于“国际刑事法院”。前者是联合国的一个机构,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给人类带来了普遍正义的希望。任何个人不能再以其身份、地位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享有豁免权,不能以上级命令、国家行为等理由开脱自己的罪责。“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实施的,只有惩罚实施这种罪行的个人”,正义才能得到伸张。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并不冲突。国际刑事法院无意取代国内法院的权力,它只是在国内法院不能够活不愿意真正行使管辖权时才行使管辖权。众所周知,有时国内法院会因崩溃而无法运作,有的政府会宽容甚至参与某种暴行,而官员们不愿起诉权势显赫的人。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运作以来,已经向多名犯罪嫌疑人发出逮捕令,甚至进入审判程序。      1,“圣灵抵抗军”头目:约瑟夫·科尼      “圣灵抵抗军”是一支活跃在乌干达北部和苏丹部分地区的游击队,约瑟夫·科尼是其主要领导人之一。自该组织1987年创建以来,他们先后绑架了6.6万名儿童,其中很多儿童被打死或当作奴隶贩卖到邻国,还有一些儿童被训练成杀人不眨眼、敢于肢解同类的娃娃兵。他们敢于在众目睽睽之下从教室、水井旁抢走孩子,有些儿童甚至被命令杀死自己的父母和亲戚。截止到2012年,“圣灵抵抗军”已经在乌干达北部造成数万人死亡,200万人无家可归。      2004年,国际刑事法院对乌干达北部的局势展开调查。2005年,国际刑事法院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向科尼和他的5名助手发出逮捕令。      2,苏丹总统:巴希尔      2008年7月,苏丹总统巴希尔在国际刑事法院被起诉。2009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对巴希尔总统发出逮捕令,指控他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后第一次起诉一个国家的现任总统。      3,苏丹国防部长:阿卜杜勒·拉希姆·穆罕默德·侯赛因      2012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对侯赛因发出逮捕令,指控他在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担任苏丹内政部长和苏丹政府派驻达尔富尔特别代表期间在达尔富尔地区犯下“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包括迫害、强奸,谋杀和袭击平民等罪名。      4,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      2011年6月,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发出逮捕令,指控他控制的利比亚安全部队对平民进行了“大范围的”和“系统性的”袭击,涉嫌“反人类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二次对一个国家的现任元首发出逮捕令。      5,刚果前武装领导人:托马斯·卢班加      2006年2月,国际法院发出对托马斯·卢班加的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内战期间犯下10余项战争罪,包括“征募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利用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积极参加敌对行动”。卢班加被移交国际刑事法院。2007年,卢班加案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宗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2012年3月14日,国际刑事法院宣判托马斯·卢班加犯有战争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的首例判决。      6,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      2010年11月,巴博竞选总统连任失败后,拒绝下台,导致该国陷入长达四个多月的动荡和冲突。2011年4月,效忠巴博的军队被效忠当选总统瓦塔拉的军队击败,巴博本人也遭到逮捕。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调查显示,这场内乱共导致至少3000人丧生,72人失踪,520人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禁、100多例强奸案。      2011年11月,巴博被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受到4项反人类罪指控,即谋杀、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迫害和其他非人道行为。2011年12月,巴博首次出庭接受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首位被审判的前国家元首。国际刑事法庭将于2012年6月正式审判巴博。      也许人们要问,国际刑事法院有什么资格对卡扎菲发出逮捕令?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启动诉讼机制:1,缔约国向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提交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2,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提交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3,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启动关于某项罪行的调查。可见,诉讼机制启动的主体既可以是缔约国,也可以是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970号决议:“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利比亚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请检察官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并在其后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根据本决议采取的行动”。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采取的行动完全合理合法。      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凭什么审判一个国家的元首呢?按照古老的原则,一个国家的首脑或外交官不受其它国家法律的管辖,享有豁免权。“管辖豁免”理论依据的是“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平等主体之间无管辖权。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出现一种新的观念,即进行侵略战争等罪行的国家负责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凡尔赛条约》就企图以“破坏国际道德和条约神圣的严重罪行”审判前德皇帝威廉二世,只是由于威廉二世逃到荷兰才得以幸免。二战以后,“职务身份无关”逐渐成为国际刑事审判的一种新原则。“职务身份无关”理论依据的是道义原则。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个体,都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不能因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罗马规约》明确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政府官员等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免除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可以说,国际刑法彻底改变了以往“盗钩者诛,盗国者侯”的局面。      还有一个问题涉及主权与人权,或者说国际法与各国宪法的关系问题。按照通常的说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其它的法律皆由其产生。但宪法并非最高的法律。“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作为其不履行国际条约的理由”。德国学者W.Kaufmann指出,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则来源于一个最高范畴。国际法反映的是人类最根本的利益,考虑并摒除了不同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造成的差别。由于国际法的存在,一个国家国内的最终法律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最终程序。“在一国接受有关国际程序前提下,该国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而用尽本国补救程序之后可以向有关人权机构申诉或向国际人权法院起诉;如果是系统性地或大规模地侵犯人权,可以利用联合国1503 程序,该程序的利用无须有关国家的接受”。      国际法庭是否会免于追究“执行上级命令”者的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二战结束以后,德国军人作为战犯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受到审判。有律师为他们辩护说,“法庭应免除被告的责任,因为他们服从的是来自元首的命令”。而法庭却认为,尽管不执行命令的后果不难预料,但“一个士兵,被命令以违反国际战争法的方式实施谋杀或酷刑,从来就不应被当作为这种野蛮行为辩护的理由”。在东京审判中,同样有被告以“上级命令”为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军中森严的纪律将使违抗命令的人陷入危险。远东军事法庭并不接受这样的辩护理由,“一个人只应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执行命令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不在于上级命令的违法性,而是执行者本身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罗马规约》明确规定,“某人奉政府,或军职、文职上级命令而实施的本法院所管辖的犯罪行为,不得免除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承认人是有理性,能够进行自我选择的动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没有直接参加冲突的人受到无辜的伤害。         原载一五一十部落格      http://bbs.21newyouth.net/thread-286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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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训政年和知识分子人权年的1929年

  邵建       1929即民国十八年,从官方角度,是国民党一统天下之后的“训政年”。从知识分子角度,则是一个以英美宪政为目标反对国民党训政的“人权年”。这一年,由胡适和罗隆基等新月知识分子发起了一场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人权运动”——训政岂能由党来训,居然还不谈约法!        “目前留心国事的人,大概把视线都集中在西北与东南两方面,都认这些自相残杀的内战,是中国目前极重要的事端,都认这些内战有极可注意的价值。其实,百年后读史者,翻到民国十八年这几页史的时候,寻得着一条纲目,提到这些自相残杀的事件否,仍为问题。我预料后人在民国十八年的历史上,除了俄人侵入满洲这奇辱极耻外,定还可以寻得出这样一段故事。”        这是罗隆基写于民国十八年的文章《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的开头,他的预料没错,此刻我就是他所说的那个后来的“读史者”。而我也果然记不得当年那些乱七八糟的战事,正如鲁迅所说:“称为神的和称为魔的战斗了,并非争夺天国,而在要得地狱的统治权。”相反,这段发生在民国十八年的故事,尽管罗隆基尚未提及,但在我看来,却正是要推翻这地狱的统治权。那么,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呢,让罗在当时就预见其重要,并算定能在历史上留下一笔。        “十八年时有胡适其人,做了《知难,行亦不易》,《人权与约法》一类的文章,批评党义,触犯党讳,被党员认为侮辱总理,大逆不道,有反革命罪……”        读完这历数罪状的一段,似乎还不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是西历1929年的事了,1929即民国十八年。现在看来,这还真是一个值得咀嚼和纪念的年份。这一年,从官方角度,是国民党一统天下之后的“训政年”。从知识分子角度,则是一个以英美宪政为目标反对国民党训政的“人权年”。就在这一年,由胡适和罗隆基等新月知识分子发起了一场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人权运动”。这个运动就是罗隆基上文所言及的民国十八年的“故事”。        当然,把1929年的这段故事说成是“人权运动”,这在规模上有点夸张,因为就那三几个人。准确地说,是“人权抗争”。抗争的两造,一是刚刚打定天下的国民党,一是以胡适为首的新月知识分子。从国民党那方来说,北伐胜利、清党成功、东北易帜,天下一统,于是,国民党欲按照孙中山“建国大纲”的思路试图结束军政而行训政。训政事务由国民党元老、时任立法院院长的胡汉民设计并总理。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第一七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在南京宣誓就职。国民党“训政时期”由此开始。从“新月”这边来说,1927年春,胡适、徐志摩、梁实秋、余上沅等十余人在上海成立了“新月书店”(早在1923年就先行在北京成立了“新月社”),一年左右的时间,新月同仁在上海又创办了《新月》月刊。1928年3月10日,出版了创刊号,该杂志由徐志摩、梁实秋等人任编辑,刊物以发文艺性文章为主,包括翻译。又是一年以后,即1929年4月,《新月》杂志发表了胡适的文章《人权与约法》,从这篇文章始,新月举起了反国民党训政的义旗。        所谓“训政”是孙中山规定中国革命三段论中的第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军政”,第三阶段是“宪政”。作为一种革命方略,天下大乱、军阀纷争时,当行军政,即由军人执掌政柄,并用军法统治。这一阶段,孙定为三年。天下平定,则行训政。依然由军人执掌政柄,但军政府和民众约法三章,彼此划定权利义务,各遵循之。这一阶段叫约法之治,孙定为六年。以这六年为过渡,然后军政府还政于民,实行宪政,即宪法之治。        军政宪政两不论,问题在训政。那么,训政的问题又在哪儿?两个方面,一是理论上的,一是实践上的。理论上的问题出在孙中山,实践上的问题出在胡汉民。就前者言,孙中山在临死之前公布的《建国大纲》中已经取消了约法之治。理由是,辛亥革命后,已经制定了“临时约法”,但国事搞得一团糟,原因在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既如此,训政阶段的约法,也就没有必要了。当然,所以不要约法的深层原因,更在于孙中山认为“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因此,训政不是别的,就是革命政府对人民进行政治训练,用以培养自治能力,并以此作为“专制入共和的过渡”(上引孙中山之语俱见胡适的《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        从实践上说,胡汉民1928年从欧洲回国即一头扎入国民党的训政事务,并以国民党化身自居。他的训政思路即“以党治政”,党在这里得到了空前的强化,所谓“以党治国”、“军队党化”、“党权高于一切”、“党政不可分离”、“一党专政”等一些熟悉的字眼,大抵是胡汉民的作业。胡的这一思路,当然也是来自孙中山,孙中山越至晚年越发感受到苏俄的“党治”比英美的“宪治”更重要。但胡在当时弘扬党权,其私心在于以此平衡蒋介石的军权。对此,胡适看得很清楚,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哪里是‘党治’?只是军人治党而已。”而他们之所争,不过是“关起门来的妯娌口角之争”。(《人权约法的讨论》)        训政居然由党来训,且又不谈约法,胡适按捺不住了,便开始在《新月》发难,嗣后,罗隆基又紧紧跟上。胡罗二位,似有分工,胡力批晚年孙中山要训政不要约法的理论,罗则盯住国民党的党权论不放。当然,两人既有分工,又有交叉。其基点是一致的,即从“人权”出发,对抗国民党的“党权”。        胡适首发其难的文章是《人权与约法》,它所面对的是人权与党权的紧张,亦即党权对人权的侵犯。虽然国民党一纸命令,要保障人权,但胡适分明指出:对人权造成侵犯从而使我们感觉痛苦的正是“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他在文中举了两个事实,一个是当时安徽大学校长刘文典责骂蒋介石因而被蒋关押,一个是唐山商人因被当地驻军怀疑收买枪支从而被监禁拷打。就前一个事实,胡适说“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挺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多少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关于人治与法治讨论,是上个世纪90年代很强劲的一种声音,可是这声音早在70年前就由胡适率先发出了,可见历史有着多么巨大的惯性。        以上两件事都是人权受到侵犯的实例,而侵犯者不是别人,正是政府首脑和军方。为使人权不被侵犯,胡适认为没有别的办法,只有依靠法治。因为“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二十五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所以胡适呼吁:“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上述引文俱见《人权与约法》),在其后与读者就人权展开的讨论中,胡适进一步指出:“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如果说胡适是反国民党训政的先锋,那么,罗隆基无疑更是一个干将。由于气质、修为,乃至学历的不同(胡学的是哲学,罗学的是政治学),罗隆基比之胡适锋芒更锐、态度更激、文章更檄、溯源更深远,同时也更到位。就后者言,反训政、反党治,胡适追溯到孙中山,罗隆基则更往上行,一直把根子追到苏俄。《新月》第二卷第十二号上,《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开头第二个标题就是大号字的“反对国民党的‘党在国上’”。那么,孙中山的这一思想所从何出?罗隆基直言是从苏俄那里学来的,证据便是孙中山自己的话:“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俄国之能成功,即因其将党放在国上。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在国上。”罗隆基指出:“这就是国民党里‘党权高于国权’在历史上的来源。同时就是如今‘党治’的根据。”源头既明,批判即始。紧接着是对“党国”和“党天下”的批判,其所指毫不含糊:“‘党在国上’‘党权高于国权’,这当然是独裁制度”,而“目前的举国大乱,境无静土,又可以算为南京独裁政治之果”。既然国民党训政是以独裁的方式推行,那么,罗隆基的态度很明确:“我们根本否认训政的必要”,因为“独裁制度,因它一切内在的罪恶,本身就不足为训”。1931年6月,国民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临时约法》终于“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出台,旋即,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也在《新月》三卷八号上刊出。“这次约法,只有‘主权在民’的虚文,没有人民行使主权的实质”。针对国民党一边承认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权,一边又声称有对其“停止或限制之”的权力,罗隆基当即揭穿:“左手与之,右手取之,这是戏法,这是国民党脚快手灵的幻术。”        因应于胡适强调训政必须约法,罗隆基则干脆消解训政本身。当孙中山和国民党认为训政就是训民时,罗隆基一连用两个比喻以驳斥。第一是把国家比喻为一个股份公司,国民则为其股东,他说:“我们不相信一个公司,要先让经理专政几年,加股东一番‘训政’,而后股东才可以参与公司的事务。”第二个比喻来自孙中山,“孙中山先生有政府是辆汽车,执政是汽车夫,人民是坐汽车的主人一个比喻。果然如此,车夫是要严格训练,坐汽车的主人,是用不着训练的”。在罗看来,政治和人世间其他事一样,是“学到老,学不了”的,“人对于政治的知识,是天天求经验,天天求进步……一定要国民到了某种理想的境地,始可以加入政治活动,那么,英美人现在亦应仍在训政时期。从错误中寻经验,从经验里得进步,这就是英美人做政治的方法,这也是我们反对训政的理由”(《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罗的态度很明确,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宪政前搞什么训政根本就不需要。        以胡、罗为代表的人权知识分子对国民党的挑战终于惹怒了国民党。它开始动用国家机器来对付他们了。1929年夏,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开会,议决呈请中央严惩“反革命”胡适,并撤消其中国公学校长职务。于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由教育部向胡适加以警诫,十月份,国民党教育部部长蒋梦麟签署了一个教育部的训令给中国公学,指:“该校长言论不合,奉令警告。”同月21日,针对胡适事,国民党下文要求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必须研究党义,规定“每日至少须有半小时之自修研究每周至少须有一次集合之研究”,从而开20世纪中国政治学习之先河。1929年底,胡适将自己和罗隆基梁实秋等三人在《新月》上发表的有关人权讨论的文章编为一册出版,名为《人权论集》。次年春,上海市党部发出训令,宣布查禁此书。年底,胡汉民亲自作文,既不指名责骂胡适为“帝国主义的工具”,又声称“不与其共中国”,对胡适大有视若寇仇、不共戴天之势。        和胡适相比,罗隆基的命运更上一层楼。因“言论反动,侮辱总理”,罗终于被国民党上海公安局“按罪拘人”了。罗事后写的、发在《新月》三卷三期上的《我被捕的经过和反感》对此有详细记述。其中这一节文字给我很深印象,那是在被押到上海前的吴淞区公安局时,罗这样写道:“‘你们可以让我打个电话,告诉家里吗?’我向他们请求。‘不可以’。那位穿西装的督察员很肯定的回答我。‘那末,请你们代我打个电话,可不可以呢?’我再请求。‘不可以’。他说……‘我可以到厕所里去吗?’我问一个警察。‘不可以’他回答。他指营房间角上的一个破痰盂向我说:‘你就在那里面对付对付吧!’这时候我才起首感觉‘拘押’的滋味,想到自由的宝贵。‘到了上海就没有这样方便!’想到方才听见的这句话,回头看看我刚才使用的痰盂,又不寒而栗。”罗隆基一生都是个斗士的形象,但即使是斗士,也会有正常人的恐惧心理,此时他会倍感自由的可贵。同时,这也促他以后加倍为自由奋斗。罗出来后,果然没有学乖,还是那么不依不饶,在该文中,他先述被捕经过,后表对被捕的反感:“‘人权’,在党治底下,是反动的思想。鼓吹人权,是我触犯党怒的主因。”“有了‘党高于国’的党权,用不着人权;有了‘人高于法’的党治,用不着‘法治’”。因此,以法治痛批“党高一切”,依然是罗文的用力,且锐气丝毫不减。罗的态度很坦然:“十一月四日的拘捕,在我个人,的确不算什么。我认为这是谈人权争自由的人,应出的代价”,因为“人权自由,凭空从天上掉下来,这是历史上绝无的事实”。最后,罗隆基用老子的话正告国民党:“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        一场人数不多但声势不小的人权运动或者说人权抗争终于在国民党的打压下被迫划上了没有封口的句号,民国十八年的故事就这样定格在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上。在收笔之前,我想,我还应该花上点笔墨表示一下我对《新月》的歉意。由于受鲁迅影响,还未接触这刊物时,我已经感冒先行了,认为它过于徐志摩似的风花雪月,甚至有点帮闲。现在看来我是错了,我不该用他人之眼去看对象。其实,《新月》非但不帮闲,其表现甚至恰恰相反。以上我所引用的批判国民党的文字,全部来自它。从《新月》的发展过程来看,开始是文学文化性质的,但愈往后愈发政论化,它不仅成为当时人权运动的一个基本依托,同时更像一柄利剑,直指国民党的要害。要不,国民党为什么屡次对它封杀和查禁。当然,由于各种原因,《新月》最后自己停刊了,它没有像其同仁所希望的那样,从“新月”走向“满月”,而是变成了“流星”,只是在20世纪黑暗中国的长空中一划而过。但,一划就是存在,短暂即为永恒。至少,在历史没有终结的今天,有谁能轻率否定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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