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村政建设中的“制度设计”(下)
山西村政建设的设想和计划,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这是人们评价这个制度成功与否的标志,从已有的历史资料观察,山西村政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有问题的,当年梁漱溟就指出过,但它的问题是宪政初期必然要出现的问题,以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来判断一种制度的得失,是没有看到这种 “ 制度设计 ” 的长远意义。作为一种 “ 制度设计 ” ,山西村政建设的方案,是非常有远见的一个地方自治设想,至少在理论设计上,这个地方自治的理想,不但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且整个自治的理想,是以现代西方宪政理念来设计的。现代宪政思想的核心,主要在对权力的制衡,山西村政建设的制度设计中,权力制衡是这种制度的基本逻辑。山西五台县河边村是阎锡山的故乡,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初,它完成过一个村政十年的计划方案,从这个方案中可以看出这种 “ 制度设计 ” 中所体现出的宪政理想。 《河边村组织暂行章程》,类似于村的宪法,作为村级自治组织,它的设计非常符合中国北方农村的实际。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村民大会,村民大会之下还有一个家长会,因为中国是一个宗法社会,家长会的设立,是从北中国农村的实际考虑的。村的行政机关是村公所,所有权力都是受制约的。这个方案设计的村自治组织分别为: 1 、 村民大会或家长会议。 2 、 闾邻居民会议。 3 、 闾邻长会议。 4 、 村公所。 5 、 调解委员会。 6 、 考评委员会。 7 、 监察委员会。 8 、 保卫团及公安团。 9 、 经济 建设董事会。 10 、 各项合作组织。 ” 村政权属于全体村民,由村民大会行使,在村民大会不易集合期间,暂由家长会议代之。中国北方农村为小农经济,一家一户,是基本特点。所以村政建设方案的设计,主要是从中国北方农村的实情况出发的,阎锡山对这个方案的评价,也认为它比较实用。河边村是阎锡山的故乡,在当时的村政建设中,有比较完备的设想。他们先订立了一个自治公约(以五权宪法精神为主),类似于国家宪法那样的东西,在这之下,再根据地方的实际订出适合于村政建设的方案,有很大的灵活性。 根据《河边村自治公务人员选举暂行规则》,村民每五家应合议推选邻长一人、候补邻长一人。凡常住村中之识字男子,年在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热心公益者,皆得当选为邻长。每五邻应合议推选闾长一人,候补闾长一人。凡常住村中之识字男子,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热心公益者,皆得当选为闾长。每六闾应合议推选村副一人,候补村副一人。凡常住村中之识字男子,年在三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热心公益者,皆得当选为村副。选举单位闾邻家等之配组,由村公所预定之。村民大会就是由这一家一户直接选举出的代表组成的,中国农民天然明白代议制好处。 谁来制约村民大会的权力呢?是村监察委员会。每五闾或四闾应合议推选监察委员一人,候补监察委员一人。凡常住村中之士绅,年高望重能主持公道者,皆得当选为监察委员。邻长闾长村副监察委员之任期,均为一年,并得连选连任。一闾之事,由全闾居民会议解决。一邻之事,由全邻居民会议解决,但不得与村务会议之决议案抵触。 监察委员会设委员五人,掌管纠察弹劾审计事项。按闾数平均推选公正士绅组织,该五委员互推一人为委员长,召集开会之责,并为开会时之主席。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监察村公务人员溺职等行为;初审村预决算;审计村财务事项;监察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如有特别事故,得开临时会。村财政收支及事务执行有不正当时,监察委员应提出弹劾于村民大会。监察委员有探询村公所所处置之一切事件经过及列席村公所会议之权。监察委员会检举村长副、及各公务人员违法失职情事时,得自行召集村民大会。监察委员会在村民大会未组织前,对家长会议负责,失职时亦由家长会议依法定程序罢免之。这个方案特别强调:现任村公务人员不得当选为监察委员。 关于村政之实施,由村长召集闾长会议,由闾长召集邻长会议,或径由村长召集闾邻长行之。村公所是村民大会的行政机关,由村长一人、村副四人组织之,掌握全村政权。在实行自治的初期 “ 村长暂由外聘,以资指导 ” 。这也是考虑到当时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因为山西村政建设是由外力推动的,这也是宪政初期的被迫选择,因为没有比外力推动更好的办法。张佛泉说: “ 我们这里以比较有知识的分子为新政治的起始者推动者,乃是最实际不过的。我常感到近年来,社会上太轻易忘记了知识分子在我国政治舞台上扮演如何重要的脚色!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国民党之胜利,冀察分裂运动之反对,其发动其推动都是由受过新式教育训练的分子来做的。我看得很清楚,宪政的开始,除了仍由知识分子发动外,别无他途。 ” ⑿ 阎锡山当时所依靠的外力,也就是那些比较有新知识的人。 从山西村民自治法则的部分内容,可以看出,中国农村自治的水平,根本就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不可以实行,关键是有没有诚意,而不是农民的文化水平问题,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与文化水平没有必然关系。有人认为农民文化水平低,完全的地方自治难以实行。山西村政建设 “ 制度设计 ” 的逻辑,与美国制定宪法的逻辑没有差异,虽然是学来的,但这也非常了不起。比如,在村民大会之外,它设计了一个家长会议。在村民大会不易集合期间,家长会议就成为全村的最高权力机关,家长会议每年开常会两次,在三九两月举行,由村长召集,如有特别事件,经村长认为必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家长请求,由村长召集临时会议。村长是家长会议的主席,但关于村长本身事件,其主席就要由到会的家长另外推出。家长会议的权力是选举及罢免村长副或其它村公务人员,创制及复决村中一切法规;通过关于本村一定期限内之一切建设计划;审核村预算决算;审议村公所主持请议事项;审议所属各闾邻或村民提议事项。 由于山西村政建设的 “ 制度设计 ” 是以村民共同参预、公开、监督和制约权力为基本逻辑的,所以它体现出的现代民主理想,并不因为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暂时失误而失去其价值,它的具体方法可以随时修改,但它所具备的现代宪政理想因素,却没有过时。山西村政建设的历史遗产,应该得到珍惜而不是简单抛弃,山西村政建设发生在八十年前,它代表了中国人早期的宪政梦想,也是一次落实了的宪政实践。它的现代意义在于:第一、山西村政建设的理念基本与世界宪政潮流保持同一方向;第二,在中国宪政历史中,山西村政建设是真正实行过的宪政实践,它有缺点,但它的 “ 制度设计 ” 没有过时,第三,作为一种地方自治经验,它在实行过程中为中国宪政实行积累了经验。本文认为,中国宪政历史中最重要的遗产在于 “ 制度设计 ” 。因为中国是一个后发的宪政国家, “ 制度设计 ” 是最重要的,如果 “ 制度设计 ” 没有先进性,它的实践肯定是落后的,今天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之所以成就不大,关键是 “ 制度设计 ” 出了问题。 .net2020200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 请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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