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法广 | 时事观察: 东南亚人口贩卖猖獗 新疆维族恐步罗兴亚人后尘

这些非法入境的难民人口中,除了众所周知的罗兴亚人,还有大量以往极其少见的白种人。尽管他们自称是土耳其人,但警方置疑他们是来自中国新疆的维吾尔人。泰警方透露:这些人采用了跟罗兴亚人一样的流亡方式。即乘船顺沿安达曼海往南漂流,在泰国栖息后转道其他国家。罗兴亚人是居住在缅甸佛邦的穆斯林,在当地不能融入主流社会,因而每年都大量外逃。 泰国警方上周四(13日)在南部合艾地区破获一起重大人口贩卖案。在一个被人贩团体丢弃的荒郊营地内,警方发现220名自称是土耳其人的外来流民,其中包括95名婴幼儿和54名以黑纱蒙面的妇女,包括一名孕妇。这群人中只有一两个成年男子会说几个简单的阿拉伯词语,他们似乎是这群人的头领,一旦有记者采访或警察盘问,他们就会示意其他人全部缄口不语。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名成年男子愿意跟外界交流并自称他们是土耳其人。然而根据他们的体貌特征,警方认为可能是来自中国新疆的维吾尔人,判断依据是这些人跟逾百名在曼谷寻求难民保护的新疆维吾尔人极其相似。 由于无法提供合法的入境证件,泰国警方只能将他们收押在南部的移民局办公署里。泰国媒体对此进行了追踪采访且口径一致地报道说:泰国警方营救了一批疑似来自中国新疆的维吾尔人,这些人为了摆脱中国政府针对维族的高压政策而选择了流亡。 随着人口贩卖案被破获案例的增加,遭贩卖或选择流亡的非法入境人数剧增,泰国移民局的关押地点已经不能承受如此多的外流人员。对于上周收押的这批流民,只能把他们安置在一个临时在停车场上搭建的遮雨棚内。加拿大蒙特利尔维吾尔人协会主席卡甬.马西茂跟流民代表通话后向媒体表示:他们怕被遣返原籍,所以不承认自己是中国人。他们一定不会轻易开口,因为惧怕受到伤害。 另一条据信有关联的消息来自马来西亚,据《新海峡时报》消息称:马来西亚警方上周四(13日)在泰马边境地带拘捕了62名非法入境的穆斯林流民,这些人身份不明,自称是土耳其人,但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马来西亚警方对此置疑:首先怀疑的是流亡方式,土耳其人以往从未采用过方式向外逃亡。其二这些人除了外貌特征跟土耳其人相似之外,对土耳其的情况一无所知。 这些疑似新疆维族流亡人员的去向同时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法新社报道: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哈夫日前通过媒体呼吁:希望泰国政府对这些流民提供人权保护,确保他们得到人道主义照顾。而总部设在华盛顿的美国维吾尔协会也呼吁泰国政府不要将这些人遣返中国,以免他们受到虐待或长期监禁。 根据这些流民身上具有的中亚白种人的特征,泰警方初步断定这群人是来自中国新疆的维吾尔族人。鉴于维族分裂分子不久前在中国昆明制造砍人恐怖事件后的安全考虑,泰国警方现已跟中国外交部门进行沟通并联手解决此事。与此同时,土耳其大使馆也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泰南对这些人进行国籍辨别。 泰国移民局警官查柴表示:东南亚地区的人口贩卖活动自去年以来再度猖獗,从海上或陆地非法入境的流亡人口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且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判断,来自中国新疆的维吾尔人目前正成为人贩集团进行贩卖的目标。如同大多数罗兴亚人那样,他们可能被卖往需要大量劳动力的穆斯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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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 《資訊自由法》 指日可待?

(獨媒特約報導)目前,香港並沒有《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想索取政府資料,其中一個方法便是倚賴《公開資料守則》這套非法定的行制程序,可惜它效用成疑,一直為學者、記者甚至工商業界(如希望研發應用程式的資訊科技界)所詬病。去年5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成立 「公開資料」的小組委員會 ,探討可能採取的改革方案,委員會主席高浩文(Russell Coleman SC)今日出席外國記者協會午宴,就相關議題發表短講,向公眾羅列一系列問題清單,提供相關法例的思考方向。 《公開資料守則》和《資訊自由法》的目標是向公眾有效地提供公共資料。資深大律師高浩文提到,單是亞太地區,澳洲、紐西蘭、泰國、日本,甚至中國都已訂立相關法例。不少資料顯示,《資訊自由法》有助推動社會民主發展,透明和公開的政府能促進社會監察,提升政府管治效能。法例除包括索取資料的制度,還包括制訂措施使政府常規地公開資料。委員會正參考外國已訂立《資訊自由法》的例子,如澳紐、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並檢討香港《守則》的執行現況。 就《資訊自由法》具體執行細節,他提到下列各點讓公眾思考: 索取政府資訊,是否屬於法律權利(legal right)? 誰有權向政府索取資訊:該地市民、公民、任何國籍人士? 哪些政府/公營機構屬必須披露資料?需要披露那些資料? 索取資料的行政程序為何?必須書面申請,電子方式申請能否接受(加拿大便不接受電子申請)? 收費如何?資料以何種方式提供予查詢人士,是摘要、完整版本、電子方式? 哪些資料可被豁免公開?拒絕公開資料需要提供原因嗎?不服決定的上訴機制為何? 公眾利益是否可凌駕豁免項目? 如何平衡私隱問題? 如何保護洩密者? 台下不少人士如學者、記者等,表示多年爭取訂立《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希望能盡快落實。高浩文多次強調不能透露委員會的討論詳情,未能回覆委員會報告完成時間、以至立法的時間表。但他回憶,若覺得沒有可能,自己也不會答應擔任委員會主席。他又說笑自己「想做很多事」,若未來一年或18個月仍未能完成,會頗失望。至於台下問到其個人對立法取態,甚至索取資訊是否屬法律權利,他都迴避作答。他並補充 申訴專員公署正調查本地的公開資料及檔案管理制度 ,報告應在本年中完成,並成為委員會的參考資料。又呼籲對相關法例有任何意見者,歡迎聯絡他們, hklrc@hkreform.gov.hk 。 註,和「公開資料」同時成立的還有 「檔案法」小組委員會 相關文章: 監察政府,《檔案法》、《公開資料法》不能少 立法會推公開資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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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网|晓鸣:中共进入总书记专权时期

习近平权力架构已基本成型,标志是他组建并自任一把手的两个超级党组(改革组和国安委),均以李克强为第一副手,加张高丽(国安委),张德江和刘云山(改革组);中纪委的王岐山和主统战的俞正声不在列,可见腐败深入党髓,纪检异常艰辛;民族矛盾和台港局势严峻,统战陷入困境。御用文人自诩的“常委总统制”特色被“深化改革”成斯大林式总书记专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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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 《两岸服贸协议》引爆台湾朝野战火

(德国之声中文网)《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进入立法院实质审查,民进党内政委员会召集委员陈其迈率先排案抢下主导权,让国民党措手不及。由于蓝营担心绿营借机修改协议并要求重启谈判,因而全力阻挡绿营召委主持会议,双方爆发肢体冲突,使得服贸协议审查毫无任何进展,朝野并互控对方违反议事规则。 国民党政策委员会执行长林鸿池表示,”民进党对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假审查真抵制。” 民进党立委陈其迈则说,”国民党用各种抵制,干扰议事的进行,无所不用其极,大家都看在眼里。” 在朝野两党各自争抢议事主导权的情况下,下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国民党轮值召委张庆忠已排定下周3天4场审查会;民进党则强调依惯例应由陈其迈负责主持审查,张庆忠无权安排审查。预料届时抵制情况将”攻守易位”,又将引爆新一波冲突。 马英九下达军令状 6 月底前过关 去年6月由两岸海基、海协两会签署的两岸服贸协议,送进立法院后,朝野协商先办理16场公听会,再进行实质审查。 马英九 总统曾下达军令状,要求国民党团全力护航,力拼立法院本会期6月底结束前过关。马英九总统日前出席一场演讲时更表示,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如果不能在立法院过关,将阻碍台湾与其他国家协商跟签署协议,对台湾相当不利。 马英九下达军令状6月底前过关 但民进党主席 苏贞昌 却强调,服贸协议审查应遵守”对等开放、公平竞争、维护人民生计、确保国家安全”等四项具体审查原则,并要求不合理对等的服贸协议项目应重启谈判。 台联党主席黄昆辉则呼吁国会应逐条、逐项严审,且一定不能让服贸协议在6月前过关,此外,台联也将推动第2波反服贸协议活动,让更多台湾人民认清服贸协议对台湾的伤害。 反对派质疑具强烈目的性 台湾蓝绿阵营壁垒分明,两岸服贸协议迟迟无法达成共识之际,竞争对手国南韩近期又再与加拿大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并积极与中国大陆谈判自由贸易协议FTA。台湾许多产业人士和学者忧心忡忡,更直指服贸协议不过,后续更遑论要寻求加入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 但反对派学者也指出,马英九政府从协议沟通、谈判到签署,并未适当公开讯息并纳入民间和产业界的意见,而是”先签后才公布”,惹人争议,再者,此协议可能造成大陆专业管理人藉此合法来台工作或居留,甚至中国大陆基于国家发展需要和对台政治战略,谈判具强烈目的性。 作者:尼尔 责编: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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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周少青:“非均质化民族自治”——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自治问题的一种新范式

   【内容提要】均质化民族自治是均质化民族—国家的对应物或衍生物。在民族—国家日益非均质化的历史条件下,民族自治应该作出适应性调整,其目标应趋向于一种更加开放和包容的“非均质化自治”——在这种自治模式下,少数民族的集体自我被认为是与“他者”紧密联系而非分开的,内部是异质化的和协商性的而非一致化的和固定的。非均质化民族自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的均质化民族自治的发展。它不仅可以释放民族自治与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内在紧张,而且可以有效地保护自治体范围内的少数人即“少数民族中的少数人”权利。不仅如此,长远地看,通过在制度上确立一种非均质化的民族自治,使民族自治在多民族国家内部乃至国际社会受到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保障与限制,是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 键 词】非均质化民族自治/均质化民族自治/少数民族/多民族国家/自治权    严格来说,民族自治是近代以来民族—国家构建的衍生物或伴生物①——多数民族(主体民族)建国后,为了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也为了平息或安抚与自己有着类似诉求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独立建国的少数民族②,逐渐采取与均质化民族—国家理念相近的民族自治政策或立法。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国际移民的大量流动和传统民族—国家内部人口结构的变迁,一方面,不仅“均质化的”民族—国家在现实中难觅,而且“均质化的”话语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致逐渐失去现实和文本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均质化的”民族自治诉求和话语——“真正的自治”、“名副其实自治”、“全面的自治”等,却在理论和话语层面大行其道,由此造成非均质化的(多)民族国家与均质化的民族自治之间的巨大张力。    笔者认为,均质化民族自治是均质化民族—国家的对应物或产物。在民族国家日益非均质化的历史条件下,民族自治应该作出适应性调整,其目标应趋向于一种更加开放和包容的“非均质化自治”——在这种自治模式下,少数民族的集体自我被认为是与“他者”紧密联系而不是分开的,内部是异质化的和协商性的,而不是一致化的和固定的。③“非均质化民族自治”是对传统的均质化民族自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它不仅可以释放民族自治与(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内在紧张,而且可以有效地保护自治体范围内的少数人即“少数民族中的少数人”④权利。不仅如此,长远地看,通过在制度上确立一种非均质化的民族自治,使民族自治在(多)民族国家内部乃至国际社会受到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保障与限制⑤,是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民族自治的基本类型    按不同标准,民族自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自治权主体范围的不同,民族自治可以分为属人性自治和属地性自治,前者以一定的族群为自治主体,后者则以一定区域内的族(人)群为自治主体。按照自治的宪政化或法治化程度,民族自治可分为法律自治和政治自治⑥,其中法律自治是指在宪政框架下,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以宪法规范(共识)为中心(前提)的权利(力)划分体系;而政治自治则侧重于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的政治协商,它甚至不必以宪法规范(共识)为中心(前提)(如加拿大的魁北克)。一般来说,政治自治的规则化程度较低,或者更准确地说,其规则仍然处于某种政治协商之中。因此,政治自治往往意味着比法律自治更大的权利(力)。    按照自治所依托的载体,民族自治可区分为社团化自治、政党化自治、议会化自治、领土化自治。社团化自治以民族社团为单位,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纳入结社自由权的范畴,使其自治权仅体现为一种社团组织的自我管理权。政党化自治是指以民族为依托组建政党,并以此作为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尤其是地方管理载体的自治形式。议会化自治是指以民族为基础组成议会,并以此作为少数民族的代言甚至统治机构。领土自治是指以一定的领土为单位的少数民族自治,这种自治形式往意味着民族和领土的高度重合。    按照自治程度的强弱,民族自治可分为领土或区域自治、行政自治、司法自治和文化自治。领土自治或区域自治是一种综合性的自治方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等各个方面,它是中央国家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⑦而采取的仅次于(少数民族)独立建国的一种政治方案,是对内民族自决权的典型形式。行政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的行政体系内,将少数民族(地区)建成一级行政单位,通过具体制度和机制的设定,使少数民族在该行政单位具有行政主导权,行政自治具有较少的政治性。司法自治是指在国家相关政治制度和安排保持基本均质化的条件下,使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私人身份的有关法律充分多元化,让不同的族群按照他们的风俗和传统自我治理。⑧司法自治主要适用于宗教与文化类的少数民族。文化自治则是指在国家或地方的政治安排中不考虑民族因素,少数民族通过成立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社团来实现语言文化教育等事务的自治,其原型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提出的“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⑨。文化自治本质上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民族自治观。    按自治是否以民族整体划界,或自治体成员的身份是否以一定的族裔、语言、文化和血缘为基础可划分为“均质化民族自治”和“非均质化民族自治”。按此标准,上述“属人性自治”是比较典型的均质化民族自治形式,而“属地性自治”则属于比较典型的非均质化自治形式。当然,大多数的自治类型,都介于这二者之间,或偏向于均质化民族自治,或偏向于非均质化民族自治。    均质化民族自治缘起和激发于帝国统治、殖民地异族压迫尤其是近代以来欧洲“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均质化民族—国家的勃兴,它强调自治边界的“民族(裔)性”和自治主体的“属人性”。作为一种在更大社会与统治民族共存的妥协方案,均质化民族自治一开始就具有排他性、从属性⑩和权宜性。值得注意的是,均质化民族自治的这些特性并没有随着传统帝国的解体、殖民统治的瓦解和均质化民族—国家的多元化而消解,相反,它们仍然鲜活并加强于各种有关民族自治的理论、实践、话语和理念中,导致自治少数民族(民族自治)与多民族国家持续紧张的关系。    二、非均质化民族自治思想的提出    21世纪初期族际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是,在中国、西班牙以及加拿大学界几乎同时出现了反省(思)均质化民族自治的研究成果。(11)    朱伦反思和批判(均质化)民族自治(12)是从反思和批判古典民族主义包括均质化“民族—国家(nation-state)”理论开始的。他在《走出西方民族主义古典理论的误区》一文中罗列了古典民族主义理论的八个盲点,认为均质化“民族—国家”理念在族际政治实践中“不仅导致了已经存在的民族—国家旨在使族体边界与国家边界一致的族际战争连绵不绝,而且导致了民族复国主义、民族收复失地主义、泛民族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的泛滥成灾”。朱伦认为,(均质化)民族自治实际上是对均质化“民族—国家”理念的一种调整和模仿,认为这种“以族划界”的自治方式,“容易导致民族分离主义倾向的发展,(这)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往往导致族际差别观念的增强,(这)不利于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它“也不是对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完整认识,并不能充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13)。他还引用现代主义学派的观点,认为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政治组织的边界与民族或族体单位并不一致。    总的来看,朱伦是从(均质化)民族自治产生的背景、功能以及可能的结果等角度否定“民族自治”的,他认为(均质化)民族自治产生于帝国统治和异族压迫,它“不一定能保证民族关系的平等、自由与和谐,因而不一定能实现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断言(均质化)民族自治“在实践中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成为走向独立的开始”。在国内族际政治学研究领域,朱伦是古典民族主义理论的有力批判者,同时也是(均质化)民族自治的严厉批评者之一。    朱伦对均质化民族自治的批评很多都是切中要害的,虽然他没有提出非均质化民族自治,但他的“民族共治”(14)的解决方案,在许多方面都提示着一种非均质化民族自治的解决路径。    如果说朱伦是在批评、反思传统的民族自治过程中,间接地触及到非均质化民族自治主题的话,那么,加拿大学者苏珊·亨德斯教授有关“解放性少数民族自治”(Emancipatory Minority Autonomy)和“生态型自治”(Ecological Self-Government)的论说则直接触及到非均质化民族自治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批评和反思传统的“疆界固定、内部均质化和秉持排斥性身份认同”的均质化民族自治过程中,亨德斯提出了一系列反映非均质化民族自治的概念和思想。    亨德斯首先认为,少数民族的自治缘起于自私的“民族—国家”及其公民模式所造成的代表性及其他方面的缺陷,而设计克服这些问题的自治又复制了这些问题。(15)“均质化的”民族自治是对自私的“民族—国家”在文化和政治代表性等方面存在的排斥性的简单复制。在“均质化的”民族自治框架下,少数民族的自我建立在否认内部多样性和外部联系性的基础之上。这种孤立的自我观和利己主义的民族自治,不仅违反了人类认同的流动性、重合性、内部争议性和社会(再)生性的经验,(16)而且也削弱了少数民族的自治能力——因为它们没有认识到自己与其他政治共同体之间深深的互联性以及所有这些共同体对非人类自然环境的依赖。(17)    亨德斯批评了那些把少数民族自治仅仅理解为,允许少数民族独自作出“自己的决定”,以保护它们免受外部权威或多数民族将自己的偏好加在它们身上的观点,(18)认为这些观点将自治单纯理解为“分开”(separateness)。(19)    亨德斯进而指出,利己主义的民族自治有两个后果:一个是由于将认同和跨政体(interpolity)关系建立在零和博弈基础上,因而导致了各方的不安全感;另一个是使少数民族群体与个人无法影响外部权威或多数民族作出的对他们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决定。(20)    以上,笔者简单介绍了中国学者朱伦和加拿大学者亨德斯对传统的均质化民族自治的反思和批评意见。尽管两位学者在所依据的理论(21)和结论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但他们对传统民族自治“均质化”特质的批评和反思是高度一致的,即认为这种强调边界明确、内部均质和外部非干预的传统自治形式,不再适应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现实,也不利于少数民族自身权利的实现。他们的观点提示着一种超越性的民族自治——非均质化民族自治的出炉。    所谓“非均质化民族自治”,是指少数民族自治建立在一种混合的,没有明确文化、血缘或族裔边界的基础之上。这种“无边界”的民族自治与“他者”是密切相联系而不是分开的,其内部是异质化的和协商性的,而不是一致性的和固定不变的。非均质化民族自治不是通过与内外他者的分离,而是通过对与内外他者的共同起源和命运的承认实现的。(22)    三、非均质化民族自治的事实基础、法理依据及规则化意义    (一)事实基础    非均质化民族自治最重要的事实基础是全球化和(国内)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传统民族—国家及其亚国家(民族)地区的人们共同体的普遍非均质化。这一点再加上许多亚国家(民族)地区本来就存在的不同民族(族群)混居的历史状况,使得非均质化民族自治具有坚实的事实基础。 首先来看全球化对人们共同体结构造成的影响。(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 天益学术 > 社会学 > 民族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73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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