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案

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裴日红案”10月14日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 明天( 10 月 14 日)上午 9 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裴日红等 5 人故意伤害案”,庭审时间为七天,至 20 日结束。 10 月 12 日,北海律师团成员陆续抵达广西北海。至 13 日上午, 杨金柱、覃永沛、王   兴、周   泽、徐天明等律师已经会见了各自的当事人。 几名当事人在会见时,对律师讲述了被刑讯逼供的经历。其中,黄子富说被海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警察电击,而杨炳棋被捆绑后挂在窗户上。杨炳棋对律师说,“如果我死在看守所,一定是他们逼死的”。 “裴日红等 5 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导致“广西四律师伪证案”的发生,因此备受各界关注。今年 6 月中旬, 北京、山东、云南、陕西、广东、湖南等地的二十余名律师自发组成律师团,前往北海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团从“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入手,全面介入北海系列案件。今年 7 月以来,北海中级法院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 7 月 25 日 、 8 月 8 日 、 9 月 6 日 、 9 月 20 日),前三次均延期,而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该案的被告分别是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他们被指控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案件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本网将持续关注该案的庭审情况。 杨金柱律师: 13908460728 王   兴律师: 13691192655 覃永沛律师: 130368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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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北海系列案件介绍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于今天(10月14日)复庭,据北海市中级法院安排,案件审理7天,至20日结束。此案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本网信息员综合各方信息,整理出包括该案在内的北海系列案件的基本脉络。 北海系列案件包括“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及“证人伪证案”。“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导致了“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及“证人伪证案”的发生。目前,“广西四律师伪证案”涉案四名律师中,只有杨在新被逮捕并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裴日红故意伤害(致死)案”发生于2009年11月14日,死者是17岁的青年黄焕海,曾与裴金德等人发生冲突。几天之后,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于北海水产码头海湾。经过3天的侦查,北海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裴金德等人指使其他人,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警方曾抓捕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有四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遭到刑事指控(后增加裴日红)。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检察院对4名嫌疑人提起公诉,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分别担任4名被告的辩护律师。经过取证,律师发现了被告人口供的诸多疑点,与证人的证言也有矛盾之处,指控四被告杀人抛尸证据不足。因此,2010年9月26日开庭后,四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其中3名被告也当场翻供,法院因此而无法判决。3次庭审之后,仍然毫无结果。 僵局是在2011年3月被打破的,出庭作证的3个证人在数月内相继被抓。紧接着是律师,6月14日,杨在新和杨忠汉被抓,罗思方和梁武诚被监视居住。在后来的新闻发布会中,北海警方称,证实3名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被告人也承认了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4名律师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 “广西四律师伪证案”一开始便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今年6月中旬,北京、山东、云南、陕西、广东、湖南等地的二十余名律师自发组成律师团,前往北海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团成员认为,“北海市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反复侦查,甚至公安局和检察院联手侦查,刑讯逼供被告人、关押证人、构陷律师,其获取的用以指控裴日红等人的所有言辞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全部予以排除。” 律师团从“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入手,全面介入北海系列案件。今年6月以来,北海检察院罕见地三易起诉书,第一被告由裴金德变更为裴日红,原来的四名被告增至五名。而北海中级法院也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7月25日、8月8日、9月6日、9月20日),前三次均延期,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律师团的分工是:裴日红的辩护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裴金德的辩护人(家属委托尚未解除):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陈光武律师、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裴贵的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覃永沛律师;杨炳棋的辩护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黄子富的辩护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徐天明律师、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曾维昶律师。 在9月20日的庭审中,裴金德在审判长问及对两名辩护律师的意见时,表示“不需要律师辩护”,随后受其家属委托的陈光武及朱明勇两名律师被迫退庭。裴金德家属曾当庭厉声质问裴金德。 今天是9月20日法院宣布休庭后的复庭。律师团律师、湖南著名律师杨金柱日前在博文中称,律师团掌握了一份“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足以证明“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的死者黄焕海是在其它的时间、其它的地点、被其他人所打死的。 据悉,昨天(10月13日)的庭前协调会中,北海市中级法院接受律师团的建议,今天的庭审会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杨金柱律师:13908460728 杨学林律师13901241513 周 泽律师13901297271 李金星律师13953129678 徐天明律师13923456231 王 兴律师:13691192655 覃永沛律师:130368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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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裴日红案”的四份起诉书-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于今天(10月14日)复庭,至20日结束,历时7天。此案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北海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引发了“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因此备受关注。今年6月以来,北海检察院罕见地三易起诉书,第一被告由裴金德变更为裴日红,原来的四名被告增至五名。而北海市中级法院也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7月25日、8月8日、9月6日、9月20日),前三次均延期,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目前所知,北海市检察院仍以2011年9月2日的起诉书控诉裴日红等5名被告。以下发布北海市检察院对该案的四份起诉书,供广大读者阅读。(时间分别为:2010年8月9日; 2011年6月23日;2011年7月13日;2011年9月2日) 北海检察院对北海伤害案件的四份起诉书 一、2010年8月19日的第一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0) 40号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亚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包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一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坤月22甘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状个四:),男,1988年4月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止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0年7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此时正好被离裴金德不远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包子”即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本村的被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日红(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金德便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抓住,并乘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即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彼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陆家新 助理检察员:周忠霞 2010年8月19日 二、2011年6月23日的第二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1)27号 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炮台大村131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19日被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日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7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即跑到 “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日红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另案处理)、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等人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被告人裴日红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日红即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日红又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日红继及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彼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日红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日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家新 代检察员:周忠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裴日红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贰册及证据目录肆份。 三、2011年7月13日的第三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变诉〔2011) 1号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亚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包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一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甘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大个四”),男,1988年4月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0年7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2010年8月9日,本院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在法庭审理期间,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提供新的证据,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的指控不符,经查证后,本院决定变更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既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又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陆家新 代检察员:周忠霞 2011年7月13日 四、2011年9月2日的第四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6092851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炮台村村委炮台大村13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阿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捏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大个四”),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6月17日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被告人裴日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6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表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将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2010年8月9日、2011年6月23日,本院分别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被告人裴日红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7月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同年7月13日本院以北检刑变诉(2011)1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一案变更起诉。在法庭审理期间,因发现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本院决定再次变更且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口附近因与北海人黄焕海发生争执而被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追赶,其同乡吴富(绰号“包子”)得知后将此事告知正在前进路“洪记”宵夜摊吃夜宵的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琦(均另案处理)等人,众人闻讯随即赶往前进路口。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未能追上被告人裴金德而返至前进路和北部湾路交界处的“前进商店”门前,正好遇上被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就一同围住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黄焕海趁机逃脱跑入前进路,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吴富、劳次等人即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此时适缝被告人裴金德返回该处,而后经几被告人商议,由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搭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随后赶到。随即五被告人在北海市水产码头处对黄焕海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告人黄焕海当场死亡,后五被告人共同将被告人尸体抛入海中,并约定攻守同盟,然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至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卢前 陆家新 代检察员:刘军辉 周忠霞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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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广西律师案:一份重要证据或可破局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本网获悉,今天(10月13日)下午的庭前协调会上,北海市中级法院接受律师团建议,将会在明天“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的庭审上,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北海律师团成员认为,“北海市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反复侦查,甚至公安局和检察院联手侦查,刑讯逼供被告人、关押证人、构陷律师,其获取的用以指控裴日红等人的所有言辞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全部予以排除。” 据悉,律师团掌握了一份“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物证,足以证明“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的死者黄焕海是在其它的时间、其它的地点、被其他人所打死的。这份物证将需要控、辩、审三方外出核对。律师团成员陈光武律师在博文中形象地说,“黄焕海没死,千真万确”。 律师团成员杨金柱律师称,该客观物证具有不可逆转的铁的证据效力,足以证明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据知情人乐观预测,若明天上午顺利完成核对物证的工作,下午开庭后公诉人将会宣布撤诉。 另外获悉,今天中午,一名证人应邀到律师团下榻的酒店核对证据,遭到跟踪监视。证人认出跟踪者是北海市公安局城北分局警察。随后这名警察给该证人打电话,威胁其不要自找麻烦。 将于明天(10月14日)再次开庭的“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导致了“广西四律师伪证案”的发生,因此备受各界关注。今年6月中旬,北京、山东、云南、陕西、广东、湖南等地的二十余名律师自发组成律师团,前往北海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团从“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入手,全面介入北海系列案件。今年7月以来,北海中级法院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7月25日、8月8日、9月6日、9月20日),前三次均延期,而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该案的被告分别是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他们被指控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案件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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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庭审两天印象:杨怪侠发急,被告人翻身

2011年10月16日 11:08:15        致四律师、三证人被追诉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致死)案,9月14日复庭后,根据辩护人的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果,第一天下来,对两份被告人供述(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尚未完成。     北海中院主管领导急了(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他领导急了)。于是,在次日(15日)开庭前召集全体辩护人开会:这样审下去得审到什么时候?能不能加快进度,庭审中不要重复,不要纠缠?辩护人们表示也希望加快进度,一定不重复,不纠缠,但希望充分发表观点。     第二天过去,两份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仍未结束。今天将继续。     过去两天的庭审中,为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所作两份讯问笔录合法,公诉人出示了审讯录相、深圳警方出具的对裴日红的“抓获经过”、北海警方余飞、黄湛两位侦查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对裴日红腕部伤所作的“说明”等证据,并申请多位警察出庭作证(其中四位已出庭)。     没想到,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成了辩护人及被告人指证警方违法取证的证据。其中仅审讯录相,就足以证实,裴日红的第一次供述笔录(讯问笔录)完全属于非法证据:此份讯问笔录是提前制作好,然后作审讯状最后由裴日红照着侦查人员写好的内容签字并进行录相的。     尽管出庭作证的警察对辩护人、被告人及公诉人发问的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表示“记不清了”,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被告人裴日红当庭的指证,可以证明的事实是:北海警方2011年5月17日早上8点就在深圳将裴日红抓获,并在当日晚押解回北海,直到5月19日下午15时,才将裴日红送到看守所羁押。辩护人要求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份讯问笔录,正是入所之前所做,违背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裴日红当庭指证其17日晚被押解回北海后,先是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办公室受到捆绑、电击、吊铐等刑讯,18日又被押到合浦县公安局进行捆绑、电击等刑讯,当晚被从合浦押回海城分局后,在实在受不了的情况下才于19日凌晨在公安人员制作的笔录上签字的。之前,其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一直说没有参与“水产码头”事件(所谓在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的事);入所当天,办案人员对进行审讯时,之前被刑讯作了“有罪”供述的他,再次辩称没有参与“水产码头”事件。(这两次笔录辩护人未在从法院复制的卷宗材料中发现。)        有趣的是,出庭作证警察成被审问对象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审问一向审问别人的警察,都表现得情绪很高涨。而警察在出庭作证时,似乎也表现得不那么适应,对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发问颇有抵触情绪。一出庭作证以证明没刑讯逼供的警察,在回答被告人裴日红发问时,说他的问题在辩护人发问时已回答过了,裴日红理直气壮地说:“现在是我问你!我有这个权利!”     而在两天的庭审中,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的“杨氏刀法”让审判长很不适应,发言多次受到警告,让辩护席上及旁听的律师们的心提到了嗓子眼,真担心他被审判长让法警请出法庭。(难怪,老杨在审前法庭召集的协调会上,提出让审判长少敲法槌,不要说让法警协助律师退庭。)而老杨在向出庭作证的警察发问时,宣称已用了湖南最好的普通话,却仍多次被出庭作证的警察“刁难”,说是“听不懂”他说了什么。气得老杨有时不得不让与其搭档的王兴律师充当翻译,或将发问机会交给王兴律师。期间,多次受到警告的老杨不时示意法庭请假后,离开辩护席,外出“消气”。                 上一篇: [转载]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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