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

荷广 | 中国十位同性恋母亲的公开信(转载)

我们来自五湖四海,我们的孩子是同性恋者,我们被称为“同志母亲”,我们的孩子因为同性倾向原因,在入学和就业过程中时常遭受歧视、有的甚至被校方要求退学,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也让家长们感到痛心,而且求助无门。 按照社会学常识,同性恋者约占总人口的3-5%,照此推算,中国约有6000万同性恋者,家长就有约1.2亿人。身为同性恋者的家长,我们时常感到焦虑,担心孩子在上学和就业时,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保障,而受到歧视。事实上,国内多个地方发生过同性恋者因为社会歧视而自杀的悲剧,中国大多数家庭是独生子女,孩子的离去让家庭破碎,希望尽失。 我们的孩子除了性取向之外,与大多数人并无不同,他们善良、自立、关爱家人、热爱这个国家,在各行各业,为建设这个国家发挥作用。但因为一些人的歧视,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敢告诉家人和朋友,生活压抑,心理和精神承受双重折磨。我们的孩子生活在社会上,光靠家人理解和家庭接纳还远远不够,只有制订相关法律,保护这些孩子在入学和就业时,不因性取向而受到区别对待,才能让我们这些做家长的感到心安。 我们提议国家尽快制订《反歧视法》,在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不能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身高、地域、年龄、体重等相关的歧视内容。这不仅能保护我们的同性恋子女免受歧视,也能保护其他弱势群体。 我们恳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给予关注,倾听1.2亿“同志家长”的心声,体恤6000万同性恋者对平等和尊严的渴盼,呼吁尽早制订《反歧视法》。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并祝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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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同性恋行为在中国并不违法

同性恋行为在中国并不违法       在美国全国情报委员会 2002 年 9 月发布《艾滋病的下一个冲击波: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后,美国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 http://www.csis.org ) 2002 年 12 月出台了类似的一份报告《艾滋病大流行的第二波:中国、印度、俄罗斯、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注:目前没有发表在网站上)。       在美国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的报告中,作者 STEPHEN MORRISON 博士指出,“同性恋在中国、印度、尼日利亚和埃塞俄比亚是非法的,在俄罗斯只是最近刚刚合法化。” 报告中引用了中国疾病控制中心 吴尊友博士的话说,“大多数参与同性恋或双性恋活动的人们和女人处于稳定的婚姻中。因为同性恋行为是违法的,中国政府几乎不能有效地接触到这个群体。”       我对吴尊友博士关于大多数中国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拥有“稳定”婚姻关系的说法表示怀疑,但是本文的主题是分析同性恋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同性恋行为在中国违法吗?       确切的说,中国的法律对同性恋者并不友好,但是同性恋行为或双性恋行为(成年人之间的、私人场所、自愿发生)也不违法。近来,中华精神科学会也不再把同性恋或双性恋统化为病态。       旧的《刑法》( 1979 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其中“其他流氓活动”过去被理解为包含鸡奸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 年 11 月 2 日)中对“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的解释是:“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 217 页) 1994 年 1 月出版的《刑事法律适用手册-刑事办案 551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重复了以上内容。( 183 页),并补充了对以下问题的回答: “254 、对鸡奸行为如何定罪处刑?答:关于对鸡奸行为如果定罪处刑,刑法没有具体规定, 1984 年 5 月 25 日大连市委政法委员会就此问题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经研究认为:对这个问题在起草刑法中研究过。这种行为虽有一定的危害性,但不宜单列罪名。对这种行为一般可由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意见属内部交换意见,可供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参考。”( 188 页)       其中,令人担心的是这样的说法,“这种行为虽有一定的危害性,但不宜单列罪名。对这种行为一般可由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本没有解释什么是鸡奸行为。如果是指肛门性交,那么夫妻之间的肛门性交是什么?如果是指同性性行为,那么接吻、两个成年人自愿在家里做爱,也违法吗?这就是为什么我国过去对同性恋者处罚上出现许多差异的原因,有些地方警察入户逮捕同性恋者,有些地方只将男性之间插入性行为理解为鸡奸,有些地方把同性恋理解为鸡奸。因为法律及其解释不清楚,所以各地的执法者对同性恋者的处理就差别很大,完全决定于当地警察的认识、态度或对罚款的需求。       现在,刑法中已经取消“其他流氓活动”这一条过去包含鸡奸这一意义不确定的条款,而且修改后的刑法根本没有出现流氓这样的字眼,那么有理由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应条款“其他流氓活动”及其解释应该失去法律效力,因为如果其继续保持“对这种行为一般可由行政处罚”的效力,那么“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依据的刑法已经取消了这一条款。       原则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该遵循刑法的规则,并在刑法相应的规定基础上,做出修改,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许多规定和修改前的刑法相似,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者适用于刑法,而现有刑法相应条款已经改变或取消,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某些条款及其法律解释就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在修改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条款,比如针对卖淫嫖娼的规定,就应该继续发挥法律效力,因为刑法主要涉及卖淫嫖娼的组织和故意传播性病,而不直接涉及卖淫嫖娼。       但是,鉴于中国法律政策的不确定性和社会压力,中国同性恋者选择保持生活中的低调。       尽管法律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是根据常识生活依然是有意义的。成年人之间自愿的、稳定的、非伤害的性行为值得倡导。       可以利用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其它国际公约为中国同性恋者提供道义上的和国际法上的支持。     文:万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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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持续上升

中国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持续上升 万延海 中国国务院 2010 年 12 月 31 日颁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 48 号),指出“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 根据中国卫生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大约有 5 %的男男性行为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这一数字比全国 0.057 %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高出 88 倍。其实,在中国很多城市,男男性行为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超过 10% ,有些城市高达 20% 。但是,中国卫生部门依然没有广泛开展艾滋病预防教育和性安全推广工作。 1985 年,在中国最初发现艾滋病的时候,中国政府认为中国没有同性恋。卫生部官员在健康报首页发表署名文章,认为艾滋病不会在中国流行,原因就是中国没有同性恋和吸毒现象。 1980 年代后期,中国政府把同性恋污名化为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中国公安部曾经在 1993 年下达文件,取缔在男同性恋人群中的艾滋病工作交流沙龙。 直到 2001 年世界艾滋病日前夕,中国政府才正式承认在男同性恋人群中出现艾滋病流行。虽然男同性恋在所有感染者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卫生官员认为,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 2005 年 7 月,中国卫生部召集男同性恋社群和有关专家秘密开会。与会代表讨论更多的是如何分配来自卫生部门的资源以及排挤自己不喜欢的组织。会议结果没有对外公开。 会后,我所在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召开了一次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防治策略会议,邀请卫生部门官员参会。国家艾滋病中心主任吴尊友博士前来参会。 令人惊讶的是,在全国各地男同性恋人群中出现艾滋病流行的情况下,卫生部门不是推动立即大规模开展安全性行为教育和安全套推广,而是提出要收据证据,要开展进一步的科学研究,作为向政府财政要钱的依据。我当时目瞪口呆的。从艾滋病预防角度,应该在低流行时期去推广预防工作,而不是等待艾滋病严重的数据出来后再去推动预防工作。而从疾病治疗角度,如果创造安全和信任的医疗环境,如果可以获得药物,感染者们会主动去求医。艾滋病防治工作,和艾滋病感染率的高低关系不大。 两年后,各地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感染率上升了一倍。 2007 年 7 月,卫生部门再次召集会议,提出要开展一个全国性的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会议有了一些开放性,但与会代表依然主要通过政府信任的专家或团体来邀请。会议上,我成为唯一反对这个调查的参会者,我认为,当务之急有两个事情: 1 、大量提供安全套,确保人们在娱乐场所和交往场所可以获得安全套和采取安全性行为; 2 、采集积极措施,保障同性恋者人权,消除男同性恋者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障碍。我的发言被多次打断。 2008 年初,一项持续两年、在于调查男同性恋艾滋病感染情况的研究在全国各地开展,各地卫生部门和民间组织被卷入这次调查,耗费大量人力资源和资金。除发现感染率再次上升一倍或数倍外,调查没有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这项涉及 2 万多名男同性恋者的调查结束了,调查结果出来,国家艾滋病中心主人吴尊友们可以写更多的科学文章,但中国男同性恋人群依然缺乏安全套和有意义的艾滋病防治服务。 笔者认为,中国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学校提供性教育和艾滋病教育,需要广播电视节目可以播放同性恋节目,需要同性恋社群组织发展起来开展对社群敏感和友好的艾滋病防治服务,需要大量的可以供免费发放的安全套,同时需要保护好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包括组织同性家庭的权利。 http://voachineseblog.com/wanyanhai/2011/11/11/gay-aids-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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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关于同性恋人权: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关于同性恋人权 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信息。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关于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极大的发展趋势。 2006 年 11 月,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办的国际法学专家会议上,通过的旨在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问题的《日惹原则》,已经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发布并在会议上介绍。同时,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开始不断的注意到这些人群的人权问题。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消除对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歧视、改善这一人群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已经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新的使命。     正确认识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人群   “性倾向( sexual orientation ) ”是指每个人对异性、同性或多种性别的人发自内心的情感、爱情和性吸引,并与之发生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对性别深切的内心感觉和个人体验,可能与出生时被认定的性别一致或不一致,这包括对身体的个人感觉(如果能够自由选择的话,这可能包括用医学、手术或其他方法改变身体外观和功能)和其他性别表达包括衣着、言语和独特的行为举止。 [ ② ] 对于同性恋来说,虽然历史上针对其有各种各样的偏见和歧视,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大众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性恋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隐秘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 1992 年在修改后的第十版 《国际疾病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了,并声明“ 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 ”。 中华精神科学会 2001 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已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划归为病态。   为什么要保护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的区别对待。在这其中,同样包括不应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区别对待。 世界各地由于人们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针对他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和偏见,基于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健康和经济地位的歧视破坏了受虐待者的完整和尊严,削弱了他们的自尊和对社群的归属感,导致许多人隐瞒或压抑自己的认同并过着恐惧和不可见的生活。 [ ③ ] 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致使同性恋人群和拥有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群同样遭受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污名。   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所涉及的领域   n    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 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任何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后果是取消或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应该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完善对这一人群在就业、入学、获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保护。 n    对个人的尊重和人身安全的保障 首先应该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完善对这一人群的隐私保护,尊重其基本的人生尊严;其次,在职能部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这一人群的基本权利。不得因为其不同性倾向和不同性别认同而给予羞辱和不当惩罚。 n    创造正确的教育环境     在教育的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教育制度往往回避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问题,很多情况下还会产生出一些不符合科学的错误教学手段和方式。因此,应该: 确保教育的目标是让每个学生的人格、天赋、以及精神和身体能力向最充分发挥其潜能的方向发展,并且回应所有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的需要;确保教育的目标是以理解、和平、宽容和平等的精神发展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每个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成员,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的尊重,考虑和尊重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确保教育方法、课程和资源适用于提高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理解和尊重,包括对学生、父母和家庭成员与之有关的特殊需要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律和政策为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员工和教师提供适当的保护,使他们免遭学校环境中各种形式的社会排斥和暴力,包括欺凌和骚扰;确保受到这些排斥或暴力的学生不会因为保护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确保用参与分享的方式来识别和尊重其最佳利益。 n    表达自由的权利     我们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长期以来将同性恋相关话题作为禁止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言论自由和表达的权利。因此: 应当开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上对同性恋内容的限制,确保同性恋者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确保人们在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充分享受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接受和传播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与之有关的宣传合法权利,资料出版,广播,组织和参加会议,传播和获得安全性知识的自由,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n    支持同性恋社会组织的发展 在我们国家,目前同性恋社会组织在各个地方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对于同性恋相关人群的自我认同、互帮互助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 应当支持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组织发展,为男女同性恋者社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社会支持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治经济支持。 n    履行政府职责,促进国际合作 落实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公约的精神,特别是参考《日惹原则》的精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含保护我国男女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权的内容。 n    在联合国层面的各项决议和声明中,支持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保护 特别是, 2008 年 12 月中旬,在联合国大会上,目前已经有 50 多个成员国同意签署由法国提出的一项相关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权侵害的联合声明。 2008 年 12 月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 60 周年,在这一历史时刻,该联合声明旨在重申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的人权,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和两性人。   联合声明要点如下:   联合声明中文   我们很荣幸地代表[……]做出这一关于人权、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声明   1 – 如同宣布 “ 所有人类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 ” 的《世界人权宣言》 —— 今年是该宣言发表60周年 —— 第1条中所昭示的那样,我们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2 – 如同《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和《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中所陈述的那样,我们重申所有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 —— 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国家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 —— 的区别对待; 3 – 我们重申要求将所有人权平等应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的非歧视原则; 4 – 我们深切关注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现象; 5 – 我们还对世界各国由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针对人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化和偏见,以及这些做法破坏了遭受这些虐待者的完整性和尊严感到不安; 6 – 我们谴责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无论这些行为发生在哪里,尤其是以此为由使用死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做法,任意逮捕或拘留,以及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健康权; 7 – 我们回想起2006年,五十四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面前发言,请求理事会主席提供一个未来在适当的理事会会议上讨论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机会; 8 – 我们赞赏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对这些问题给予的关注,并且鼓励他们继续将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考虑纳入其有关权限中; 9 – 我们欢迎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在其2008年6月3日的第3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 “ 人权、性倾向与性别认同 ” 的AG/RES. 2435 (XXXVIII-O/08)决议; 10 –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和有关国际人权机制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所有人 —— 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 的人权; 11 – 我们敦促各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 —— 尤其是立法或行政措施 —— 以确保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刑事处罚 —— 尤其是处决、逮捕或拘留 —— 的根据; 12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到调查,犯罪者为此承担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13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对人权捍卫者有足够的保护,并且消除妨碍他们就人权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开展工作的障碍。   联合声明英文   We have the honour to make this statement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on behalf of […]   1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as enshrin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whose 60th anniversary is celebrated this year, Article 1 of which proclaims that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2 – We reaffirm that everyone is entitled to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as set out in Article 2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Article 2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in article 26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3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which requires that human rights apply equally to every human being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4 –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by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5 – We are also disturbed that violence, harassment, discrimination, exclusion, stigmatisation and prejudice are directed against persons i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nd that these practices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and dignity of those subjected to these abuses;   6 – We condemn th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herever they occur, in particular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this ground, 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the practice of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and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arbitrary arrest or detention and depriva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health;   7 – We recall the statement in 2006 before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by fifty four countries requesting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to provide an opportunity, at an appropriate future session of the Council, for discussing these violations;   8 – We commend 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se issues by special procedure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nd treaty bodies and encourage them to continue to integrate consideration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ithin their relevant mandates;   9 – We welcome the adoption of Resolution AG/RES. 2435 (XXXVIII-O/08)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during its 38 th session in 3 June 2008;   10 – We call upon all State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to commit to promot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of all persons,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11 – We urge States to take all the necess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to ensure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may under no circumstances be the basis for criminal penalties, in particular executions, arrests or detention.   12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tha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re investigated and perpetrators held accountable and brought to justice;   13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adequat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nd remove obstacles which prevent them from carrying out their work on issues of human rights and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日惹原则》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Show&SoftID=110   附录: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Yogyakarta Principles” a Milestone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 Experts Set Out Global Standards for Sexual Rights and Gender Equality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March 26, 2007, Geneva) —   A groundbreaking set of principl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andmark advance in the struggle for basic human rights as well as gender equality, Human Rights Watch and the Center for Women’s Global Leadership said today. The document, known as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after the city where it was adopted, was launched today in Geneva by a group of 29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exp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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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广 | 深圳首对同性恋者公开举办“婚礼”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昨日中午举行了首场 公开的 同性恋婚礼 ,25岁的马克和23岁的安安在罗湖区一家酒楼4楼里举行了中西合璧的结婚仪式,但到场祝福的亲友却仅有寥寥数人。在中国法律不承认的情况下,同性恋婚礼是民间表达爱的一种姿态。 “我们是正常人,只是携带了不同的基因,导致性取向不一样。除此之外,我们跟男女夫妻一模一样。我们想通过举办婚礼的方式,得到大家的祝福和支持。”马克与安安告诉《南都》记者。 马克与安安两人在婚宴上多次落泪:“大家还是不理解我们!” 两桌婚宴 马克身着笔挺的黑色西服,胸前挂着写有新郎的小红花,站在大厅门口迎接亲友。但到了中午12时多,宴会厅中也仅有寥寥数人。原先订的5桌婚宴,也最终仅保留了两桌。 马克告诉南都记者,他和安安给几十名亲友发了请柬,还挨个打了电话,希望大家共同见证他们的婚礼。但真正出席婚礼的只有寥寥数人,其他亲友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席。 “安安,你是不是被什么事情刺激了?还是去看一下心理医生吧!”“马克,你是在戏弄我们吧?下次你如果跟女孩结婚,我们一定出席你的婚礼!”婚礼开始前,马克和安安不断接到这种电话。为了图个喜庆,两人索性关机,不再接听任何电话。 勇气 在一对男女证婚人的见证下,马克与安安互诉了结婚誓言:“我们是‘同志’(男性同性恋别称),我们也许不为社会所接纳,可我们深深相爱,我们愿意娶对方……我们将日夜相伴,我们将不离不弃······”说到情深之处,两人当着众人的面流着热泪相吻,并互换了戒指。 安安的伴郎告诉南都记者,绝大部分男同性恋者都躲躲闪闪,生怕大家知道后歧视他们,现在安安和马克能够公开举行婚礼,他特别佩服他们的胆量和勇气。 从小带安安长大的亲姑姑余女士参加了婚礼,她送给两位新人一对彩虹腕带。余女士数次流泪,连称对不起自己的哥哥。“侄儿不敢告诉父母,我也不敢告诉哥嫂,但我能够感受到他们的幸福,也只能祝福他们白头偕老!” 当安安刚告诉余女士自己是同性恋时,她很不理解,还骂过他。但安安和马克为了能够在一起,跪在她房间门口3天3夜,恳求得到姑姑的祝福。余女士心一软,就答应出席他们的婚礼。 他们没有邀请父母:“不敢告诉他们,担心他们被活活气死,他们绝对接受不了。”但他们补充说:“我们会带对方回家,我们最渴望的就是得到双方父母的理解和祝福。” 男同酒吧一见钟情 马克是河北人,今年25岁,前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安安今年23岁,今年刚刚毕业于滨海学院。去年3月份,马克到青岛工作,在同志酒吧认识了安安,两人一见钟情,坠入情海不能自拔,并一起前往深圳打拼。 马克说:“以前总觉得病态,对男人有那种想法觉得很恐惧,不敢想。”但通过了解同性恋群体、以及找到相爱的人,给了他生活的动力和方向。 “爱是不分对错,只要你心里头喜欢着一个人,爱着一个人,无论对方是男是女……”昨日的婚礼现场,马克动情地表演了这首两人亲自组曲填词的情歌。 同性恋婚姻权益可参照《合同法》 马克与安安希望通过公开举行婚礼对彼此有一种约束。马克解释,部分男同性恋者的生活比较放纵,这样很容易感染艾滋病。他们希望通过婚姻,能够给对方安定和可靠的感觉。 据律师张兴彬表示,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还不认可同性婚姻,但为保障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两人最好对财产的归属早做约定,虽然这些问题不能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合同法》会予以保护。 马克与安安还希望:“让整个社会重视我们的权益,希望能拿到真正的结婚证。” (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荷兰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网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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