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祚来 | [转载]国际民主日与《世界民主宣言》
原文地址: 国际民主日与《世界民主宣言》 作者: 刘晓原 今天是九月十五日,是第四个国际民主日。 2007年11月8日,第62届联大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将每年的9月15日定为国际民主日。 2008年9月15日,是第一个国际民主日。 决议强调,民主、发展及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决议重申,虽然民主政体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并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民主模式,而且民主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决议重申主权、自决权和领土完整必须得到尊重。 决议决定从2008年起,国际社会在每年的9月15日举办国际民主日活动,通过庆祝和纪念这一国际日来提高公众对民主的认识。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对我们而言,它是一件奢侈品,可我们仍想拥有它,想了解民主的基本原则,了解民主政府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了解民主的国际意义。 在国际民主日里,让我们一起重温1997年9月15日由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第98届会议通过的《世界民主宣言》,这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世界民主宣言 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第98届会议结束时通过的宣言 (1997年9月11日至15日,开罗) 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 重申各国议会联盟致力于和平与发展,并深信加强民主化进程和代议制机构将极大地有助于达到这一目标, 又重申各国议会联盟从事并致力于推动民主、在全世界建立多元化的代议制政府制度,并希望加强在这方面的持续的、多种形式的行动, 回顾每个国家均有按照其人民的意志、在不受别国干涉的情况下、严格遵照《联合国宪章》自由选择和发展自己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主权权力, 又回顾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 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还回顾其1994年3月通过的《关于自由公平选举标准的宣言》,其中重申,在任何国家,政府的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经过真正、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所表达的意愿, 提及1996年12月20日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的 《民主化纲领》, 通过以下《世界民主宣言》,并促请全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国议会遵守其内容: 第一部分——民主原则 1. 民主是一项公认的理想和目标,它所根据的是全世界各国人民所持有的共同的价值观点,而不论其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差别。因此,这是一项基 本的公民权利,应在自由、平等、透明和负责的情况下行使,对各种观点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为政体服务。 2.民主既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也是一种应该按照既反映历史和文化特点、又不违反国际公认的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模式加以应用的政府形式。因此,它是一种不断完善的、而且永远可以再作进一步完善的状况,其进步有赖于各种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 3. 民主作为一种理想,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和促进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取得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增进国家的安 宁、并创造有利于国际和平的气氛。民主作为一种政府形式,它是达到这些目标的最佳方法;它也是唯一有能力进行自我纠正的政治制度。 4. 取得民主的前提是,男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有真正的伙伴关系,平等相处、互相扶持、取长补短。 5.民主状态确保权利移交、行使和更替的进程允许有自由的政治上的竞争,并且是人民按照法治的文字和精神公开、自由而不受歧视地参与的结果。 6. 民主是与序言部分所提到的各项国际文书内规定的各种权利不可分割的。因此,必须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而且,权利的正确行使必须与个人和集体责任相称。 7. 民主是建立在法律至上、行使人权的基础上的。在一个民主国家,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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