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吴英父亲: 拎着120斤的箱子,奔走14年
一只120斤重、装满了诉讼材料的箱子,是吴英父亲吴永正进京的标配。拎着这样的箱子,他几乎每个月就要跑北京一次,已经跑了14年。
阅读更多发布者星辰大海 | 1 月 7, 2020
一只120斤重、装满了诉讼材料的箱子,是吴英父亲吴永正进京的标配。拎着这样的箱子,他几乎每个月就要跑北京一次,已经跑了14年。
阅读更多发布者Xiao Qiang | 11 月 26, 2012
中宣部:对吴英财产贱卖案重审及相关问题只采用新华社通稿。 【数字时代真理部系列:“在这里,了解祖国”...
阅读更多发布者星辰大海 | 3 月 23, 2012
吴英案的争议 批评者说,被判死刑的31岁的女商人吴英只不过是普遍发生的非法集资当中的一个例子 《卫报》报道吴英案时说,民间集资导致死刑,使中国再次出现司法改革呼吁。批评者说,被判死刑的31岁的女商人吴英只不过是普遍发生的非法集资当中的一个例子。 报道说,中国人一般都以幸灾乐祸的心态对待被司法处理的商业大亨,但是许多人却认为吴英是个牺牲品。 吴英的金融帝国垮台后,许多知识分子、商人和雇员或者蒙受金钱损失,或者失去了工作,但是其中许多人认为,吴英的所作所为并无特别之处,类似的民间集资在中国非常普遍。 这些人认为,在中国的国家资本主义制度下,私营企业不可避免地在灰色地带运营,许多私营企业被迫铤而走险。 香港政坛丑闻 香港周日(3月25日)将投票选举第四届行政长官,《独立报》报道了香港政坛高层的丑闻。报道说,得到北京支持的候选人涉及丑闻,香港公众对即将卸任的现任香港行政长官也感到不满。 香港的政治分析人士认为,候选人丑闻缠身使1/4的香港人对选举不抱希望。《独立报》报道认为,香港政坛丑闻和争议的背后是选举制度的问题,即向富人倾斜的选举制度。 香港的投票选举制度是当场中英谈判妥协的产物,即在1997年英国向中国移交香港主权之前允许香港实行有限自治。北京则承诺保持香港自由。 中国艺术品市场 《国际先驱论坛报》对香港在中国艺术品市场中的重要影响作了报道,说香港成为中国艺术品全球市场的中心。 报道说,在过去几十年当中,类似香港中国古董和艺术品市场春季拍卖这样的市场令香港成为中国艺术品交易的全球中心。香港中国艺术品拍卖近年来发展势头更加迅猛。 报道说,香港中国艺术品和文物拍卖最近连创纪录,来自中国的大量艺术品和文物流入香港大大小小的拍卖行和私人收藏。 虽然中国禁止出口1911年以前的文物,但并不能防止香港文物交易市场中出现合法和不合法交易并存的局面。 英国财政预算案 英国预算案是今天各报大篇幅报道和分析的主要内容。《金融时报》头版报道说,英国昨天公布的财政预算案对富人减税,其对商界倾斜的立场会受到老年人群的批评,因为 新预算每年从退休金领取者那里得到10亿英镑的所得税。 英国财相奥斯本说,新财政预算案为英国的投资和就业服务,有利于让英国经济摆脱困境。 虽然奥斯本希望新预算能够改善英国经济表现,但是《金融时报》的评论员马丁·沃尔夫认为新预算案的力度并不够。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3 月 21, 2012
江苏常熟“第一美女老板”欠6亿跑路 或超吴英-新闻中心-奥一网,看见了一切 江苏常熟“第一美女老板”欠6亿跑路 或超吴英-新闻中心-奥一网,看见了一切 当地官员称其银行借款抵押手续齐全 另一老板贷款2.3亿后失踪 顾春芳在当地有“第一美女老板”之称,涉及个人借款近5亿元,并在常熟各大银行及小贷公司抵押贷款1亿多元。 记者昨天从常熟市政府获悉,2月底至3月初,警方连续接到市民反映,常熟鲤鱼门酒店董事长周思扬、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在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相继不知去向。事发后,该市组成调查组对此展开调查。 据透露,顾春芳在当地有“第一美女老板”之称,坊间有传闻称,顾涉案金额恐怕超过10亿元,或将超过 吴英 的涉案金额7.7亿元。 经营煤炭生意 3月初,常熟不少论坛指出,这名在当地有“第一美女老板”之称的顾春芳欠了很多钱无法偿还,近期“失踪”,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 网友“虞城小Y”曾发帖称,顾春芳曾以35%的年息,向自己借了不少钱,前段时间忽然消失,让其又悔又恨;还有一些网友也称顾春芳曾以30%~40%的年息,四处借钱,对象包括大企业老板、当地银行等。 因为顾“跑路”,网友在网上号召对其进行人肉搜索。一些自称与顾熟悉的网友爆料:顾是常熟碧溪人,初中没毕业,却凭借美貌在商界和官场左右逢源,曾在常熟某著名的服装企业当过模特,还是常熟城市宣传片的女主角。顾在常熟拥有一家名为“世界名品店”的服装店和一个叫“芳集”的高档美甲店。而这两个商铺,目前都随着顾的失踪而关门大吉。顾的忽然消失,让常熟城里的许多大小老板都遭了殃。 3月6日,“常熟经侦”官方微博发布了两条微博称:“再次提醒公众谨慎选择民间融资,风险性很大,近日这方面的警情足以表明。”“常熟一顾姓老板起飞,民间融资有风险,投资要谨慎啊!”这两条微博证实了之前网上的传闻。 3月19日,常熟官方发布“本市全力调查两名企业负责人失踪事件”,指出经初步查实,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涉及个人借款近5亿元,并在本市各大银行及小贷公司抵押贷款1亿多元。此外,常熟鲤鱼门酒店董事长周思扬则向银行贷款2.3亿元,个人借款情况仍在调查中。目前,已有部分债权人陆续向警方经侦部门报案或已向法院起诉。 记者从常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金属材料、润滑油、化纤、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机电设备、缝纫机及配件、五金、交电、工艺品销售等。据常熟市政府官员介绍,顾春芳今年40多岁,离异,在当地曾经营过两年的煤炭生意。 民间贷款数额不明 昨天,常熟市政府官员告诉早报记者,今年2月中下旬,常熟鲤鱼门酒店老板周思扬失踪,背负巨额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其中银行贷款涉及多家银行。 据了解,该事件出现后,有媒体报道称,去年末以来,常熟民间借贷崩盘事件频发,导致当地不少银行以“不接受联保”为由拒绝贷款申请。常熟一位官员表示,顾与周的企业均为当地非主流企业,是两个独立个体。当地很多人都开服装厂、机电厂,都是实体经济,银行不能对他们进行冻结联保贷款。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顾春芳做的企业比较边缘化,不在我们常熟比较有特色的企业范围内,如精纺、机电、制造业等。”该官员表示,顾春芳的弟弟也是做生意的,目前比较配合警方的调查,“现在政府正在调查该事件,还未对这起事件给予定性,如两人涉及违反法的事情,警方都会实施抓捕。” 该事件到底是刑事案件、涉嫌诈骗还是其他(民间借贷)目前官方尚未给予定论。据常熟一商会人士透露,近几年周思扬以旗下的多个公司为平台,吸收民间资本,以互保方式申请贷款,同时对外进行投资,今年随着资金链的绷紧断裂,已于2月份失踪。“周思扬失踪后,不少债权人瓜分了他的豪车,包括一辆劳斯莱斯。供货商同时向常熟法院起诉。周思扬欠债数额巨大,据债权人估计大约为8亿元。” 当地官员表示,两人借款数额不明,除已报案的债权人损失金额外,没报案的数额尚未掌握,但两人向银行借款时抵押手续齐全,说明这两人还是有相当量的资产。 温家宝谈吴英案 正积极考虑将温州作为民间金融综合改革试点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最近,社会上非常关注一个案件,就是浙江吴英案,您个人觉得吴英到底该不该被判死刑?同时,您怎么看当前民间资本投融资难的问题? 温家宝: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有不少的资金。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州作为民间金融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 编辑:蔡宝春
阅读更多发布者网眼恢恢 | 3 月 6, 2012
注:本文是一个朋友写的,转贴下。挽救吴英,挽救法治中国。 挽救吴英,挽救中国法治 1 月 18 日 ,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与以往引起广泛关注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不同,这一次公众与新闻媒体几乎一边倒地对吴英寄予同情,认为不应对其判处死刑。司法机关的裁判是否失当?媒体应否对司法施加影响?司法是否应独立于民意?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热议的话题。 按照司法机关的惯常思维,对吴英判处死刑似乎并无不妥: 其一、吴英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达 3.8 亿元。最高法院于 2009 年 5 月公布的斯茶仙集资诈骗案、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两被告人的集资诈骗数额分别为 1.42 亿元、 1.28 亿元,均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已执行。吴英的集资诈骗数额远远超过上述两案,对其判处死刑,符合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司法原则。 其二、吴英集资诈骗的直接受害人虽然仅 11 人,但该 11 人向社会上更多的人员集资,其中 4 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 120 多人,吴英明知上述 11 人的资金系向社会公众募集,仍向其吸收资金,其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吴英在案发前行为高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发后拒不认罪,质疑司法机关办案不公,引起媒体炒作和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攻击。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其三、近年来,在我国的部分地区,非法集资现象有逾演逾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冲击了实体经济,造成企业破产、老板跑路,引发了众多债权人催债、职工讨薪,有的地方还出现暴力讨债、被害人因倾家荡产而自杀等极端事件,给社会维稳带来巨大压力,应当以重典遏制非法集资蔓延的势头。 然而,此案二审宣判后,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反对,恐怕是司法机关始料未及的。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主要有: 一、一些贪官犯罪数额比吴英大得多,仍能免于一死;赖昌星的走私罪行也比吴英的行为危害严重得多,而刑法已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对吴英判处死刑有失公平。 二、吴英并未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仅仅是向 11 名特定人员借高利贷经商办企业,因亏损造成资金无力返还,不应将此类民事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三、吴英的非法集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其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无法认定其有诈骗故意,不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四、吴英的集资诈骗罪虽能成立,但被害人贪图高利出借资金,有明显过错;吴英的诈骗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但侵害对象有限,尚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其判处死刑有违刑法规定。 五、吴英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并给予从轻处罚。 六、非法集资现象蔓延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融资难、政府引导与监管不力等多方面造成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创新管理,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吴英式的案件还会不断地涌现,按照司法机关目前的裁判标准,恐怕还会有更多的人被判处死刑。严刑竣罚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只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 七、经济犯罪不同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判处死刑,与“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念相符,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对侵犯财产权利的经济犯罪判处死刑,将生命权置于财产权之下,是对生命的漠视,有违刑罚的正义性。对经济犯罪不应判处死刑。 八、死刑是残酷的、非人道的,因而应当彻底废除死刑。 尽管上述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观点不乏片面之处,甚至有“杀人灭口”、“枉法裁判”的偏激之辞。但是,面对汹涌的民意,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却是我们的执政党、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正视的问题。 首先需要辨别,网络上的民意是不是真正的民意? 有的官员对于网络上的批评意见具有一种近乎本能的排斥感,他们也许怀疑这些意见是不是受到当事人亲属的怂恿、指使,是不是少数别人用心的人或境外敌对势力在混淆视听、恶意炒作。 对此,只要具有正常理性的人稍作观察、分析,不难作出判断:在新浪、腾迅、搜狐等各大门户网站上,对吴英案的评论达数万条;凤凰网还开展了网上民意调查,至 2012 年 1 月 22 日 有 64 万多人参与投票。为吴英奔走呼吁的亲属主要是其父亲吴永正,他只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农民,显然不可能组织大量的网络“水军”在网上发贴、评论。在微博上,吴英案也是网民们在该案二审宣判后讨论的热点话题,至 2012 年 1 月 22 日 新浪网共有 28 万余条相关微博,腾迅网共有 32 万余条相关微博。发表意见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不仅有大量的草根平民,还有众多知名人士,如法学专家徐昕、何兵、谢佑平、范忠信、章剑生、经济学家茅于拭、许小年、郎咸平、叶檀、企业家任志强、潘石屹、媒体人胡锡进、著名律师陈有西、斯伟江等等。很难想象,这些人都是受到他人挑唆、指使而与司法机关唱“对台戏”。 如果有关部门还是对网络意见不放心,也可以深入民间,到街头巷尾作些访问、调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相信可以了解到真正的民意。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民意需不需要尊重? 诚然,在有的时候,民意具有偏激、非理性乃至落后保守的一面,例如,仇富仇官、同态复仇、宗法观念、等级特权意识等在当今中国社会都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司法需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不能为民意、舆论所左右,立法、政府决策也不能完全迁就、屈从于民意。但是,不考虑、不重视民意则完全是错误的。面对民意,执政者需要考虑,这种民意是否合乎理性,是否体现社会进步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宗法观念等陈旧、落后的民意,要通过舆论引导、宣传教育使其逐步消亡;对于杀人偿命等虽不先进但仍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民意,要给予必要的尊重并加以规范、限制;对于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符合普世价值理念的民意,则应给予积极的回应与肯定。 事实上,我们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机关也一直是这么要求的。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人反复强调,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呼声、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最高法院提出,判不判死刑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在死刑案件复核过程中要深入案发地,听取各方意见和社会反映,这些都是重视民意的体现。闭目塞听、罔顾民意的司法判决不能为民众所接受,不能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社会公众对吴英案提出的慎用死刑、保障人权的呼声,顺应了司法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理应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近年来,执政党、最高司法机关一直强调少杀慎杀、限制和严格控制死刑,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担忧遭到民意抵制,致使慎用死刑的政策难以得到充分贯彻落实。吴英案二审宣判所引起的社会反响表明,在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问题上,民众的观念已经走在许多司法官员的前面,司法机关又有什么可顾虑,有什么理由不顺应民意,对经济犯罪滥用死刑呢? 第三,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吴英式的案件是不是应当判处死刑? 受掌握的信息资料所限,本文不打算对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展开讨论,只想就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一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那么吴英集资诈骗行为无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数额特别巨大并非判处死刑的充分条件,只有“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才可以依法选择判处死刑。法院的裁判文书也确实认定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但是,这一认定的依据何在? 是不是“数额特别巨大”就可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显然不是。否则,法条无须将“数额特别巨大”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列,作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两个必备条件。是不是因为吴英造成了众多被害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认定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果是这样,司法机关应当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通知被害人出庭作证。只有众多被害人出庭陈述,以其亲身经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了深重灾难,法官才能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众多被害人严重损失,社会公众也才有可能相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有理由的。尽管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出庭,但是,既使是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也基本没有得到落实,从相关媒体报道看,吴英案的一审、二审庭审也无一被害人、证人出庭。事实上,也没有听到任何被害人公开宣称,他们因为遭受吴英诈骗而生活陷入困顿,据媒体反映,有的被害人还是公务员、有的是高利放贷者,他们对被骗情况讳莫如深。法院的裁判文书也没有对认定吴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据和理由作出具体的阐述。据了解,司法机关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并没有任何标准,法院的裁判过程通常是先确定结果,再寻找裁判的法律依据,只要对集资诈骗的被告人适用死刑,就在裁判文书中认定被告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种因果颠倒的裁判完全违背了正常逻辑,让人怀疑司法的真诚。 严格地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仍不足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一个人、数个人乃至成百上千的人都不足以称为人民,只有一个国家、地区的民众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称之为“人民”。我们不会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针对人民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非法向人民吸收存款;也不会认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犯罪是在利用、领导人民犯罪。刑法中既然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就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这一术语作出明晰、严格的界定,这种界定应当符合其字面含义,能够为普通民众所理解。据此,“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是指:造成国有财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整体性的破坏。例如:使国家的金融体系遭受损害或者使某一地区的金融体系遭受严重损害,引发地区性金融危机;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或严重减缓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引发地区性经济衰退;引起全国或地区性骚乱或社会动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般的集资诈骗犯罪显然难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照 1995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1979 年刑法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作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减少和严格控制死刑,保证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仅适用于严重侵害国民整体利益的犯罪分子。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对该术语的随意解释,导致了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滥用,违背了刑法的立法本意。 最后,还有必要对吴英判处或不判处死刑可能带来的后果作一评估。 目前,司法机关所面临的问题是: 2009 年,最高法院已经核准了两起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并已执行,还在媒体上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果对数额比前述案件大得多的吴英案不判处死刑,意味着前面的两起案件都属错判;如果不能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甚至连许多被判处死缓刑的集资诈骗案件也需要纠正。这无疑会使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也许有人认为,对斯茶仙、杜益敏等案件核准死刑后,并没有引起申诉、信访,也没有遭到民意的普遍反对,说明对此类案件判处死刑的效果是好的。但是,应当看到,上述案件之所以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是因为这些案件的社会影响不大,当时的媒体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而吴英案经过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在经历2 008 年金融危机和 2011 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后,经济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现象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讨论,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机关很难把舆论控制在它所期望 的范围内,这也正是吴英案二审宣判引起社会普遍反响的原因。可以预见,如果最高法院对吴英案核准死刑,必将引起更多的民意反对。 有的官员相信,媒体炒作不可能持久,还可以通过网络封锁、舆论控制等手段使公众和媒体消音。诚然,大多数人和吴英案没有利害关系,即使对吴英执行死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人们也会渐渐将这件事情淡忘。但是,只要司法机关不能对自己的裁判说出充足的理由,公众关于司法机关“杀人灭口”、“枉法裁判”的误解、疑虑就无法消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将大打折扣。而且,随着类似的案件不断交付审判,公众的记忆将被不断地重新唤起,相关的话题将被不断地传播、讨论。久而久之,不仅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而且会使执政党失去民众的信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相较于纠正错案给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拒绝反省、坚持错误所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永远不犯错误。在法治发展进程中,难免会有一些人因为法制不完备而成为时代的牺牲品。即使是在一些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也存在错杀和冤狱。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立法、政府决策和司法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和偏差,是完全正常的;只要我们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谦卑的态度,听取群众的意见,时时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进行反省,使自己的工作不断改进,群众是会理解和支持的,从长远看,有助于提高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司法机关应当相信,勇于自省、依法纠错才能赢得民心。 除了依法纠错外,司法机关似乎还有必要对其内部体制加以反省。熟悉司法工作的人都知道,法院的办案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从事审判活动都受到其内部权力体系的管理和约束,法官提出的裁判意见是否符合上司的意图,影响到法官的业绩考核和职务晋升。吴英案从立案侦查时起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官们对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可能无所了解。但是,在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法官们很难冒着被上司批评的风险充分、独立地发表不同意见。也许,正是这种迎合上司意图和从众的心理,导致了目前审判结果的发生。司法机关应当改进其内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得案件审判过程中各种不同意见得以充分的发表。 撰写此文,不是为了挽救一个吴英,而是呼吁挽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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