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虹飞

信力建 | 人人平等,告别阶级斗争

作者: 信力建   近日,某省陈副省长转发一条美国枪击案的微博,后一网友回复谈及近期城管事件时被其斥责:“有人巴不得祖国天天出事,出事就小题大作…这些人不爱国…败类,人渣……不爱国赶紧去美国”,言论丝毫不具备一个政治干部应有的胸襟和理性,让人大跌眼镜。而面对网友对其的质疑,他表示愿接受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 陈副省长即使不懂说话,却也不虚伪,直言自己心中所想,不惧怕暴露自己的智商情商,更坦坦荡荡愿意接受财产情况的调查。退一步说,如果哪个官员敢公开自己的财产,我们都愿意相信他是爱国的。就怕某些官员口口声声说爱国,却不敢公开财产。 但比起是否洁身自爱,官员的治理思维更为重要,在微博上口口声声斥责网友“汉奸、败类、人渣”等容不得一点批评的,在现实中会否对访民、异见分子深恶痛绝呢?像这样副省长级别位高权重的官员,如果存在这样的“阶级斗争”思维,那绝对是一方之难。 所谓“阶级”,是人为划分的结果。人们主观地把社会分工给人们带来的不同角色,按照人为设定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的阶级。按阶级斗争的观点,人类主要存在着剥削阶级与被剥削的两大阶级。这两大阶级是水火不相容,你死我活地斗争着。其他一些阶级最终必然要卷入这两大阶级斗争中。这就是所谓的阶级斗争。 近代以前的文明社会都是一种不平等的身份等级社会,社会成员并不是被简单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个阶级,而是被划分为政治经济权利不同的等级,有的国家甚至将国民分为10多个等级。在古希腊奴隶制城邦中,大概最符合二元阶级结构的是斯巴达,斯巴达人都是统治者,过着严格的集体军事生活,斯巴达城邦中其他的被征服的外族人都是被统治者、奴隶,但在这些被征服的外族人中,仍然分为奴隶(希洛人)和半自由民(庇里阿西人)两个阶层。而在著名的雅典城邦中,居民至少分为奴隶主贵族、平民和奴隶三个阶级,梭伦改革时还根据收入多少将雅典公民分为四个等级,各个等级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在古罗马奴隶制社会里,居民主要分为贵族、自由民(平民)和奴隶三大阶级,贵族阶级处于罗马社会的最高层,自由民是罗马公民权的基本享有者,奴隶被压在社会的底层,其中的每个阶级又可以明确地分为不同的阶层。平民与奴隶主贵族之间的斗争始终是罗马社会政治斗争的主线,而阶级斗争学说想当然地认为,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的斗争是奴隶制社会阶级斗争的主线。当然,随着罗马从共和国到帝国的政治体制的变迁,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发生着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从来就没出现过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这样的二元对立的阶级结构的状况。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主要由教士阶级、封建主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市民阶级这四大阶级组成,社会政治斗争和阶级斗争的主角也不是阶级斗争论所认为的那样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而是教士阶级与封建主阶级,这两个集团之间的斗争是欧洲封建社会政治冲突的主线。 中国古代社会也和西方社会一样是一种等级社会,统治者总是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国民分为不同的等级。在西周时期,社会可以分为统治阶级、平民阶级和奴隶阶级这三大阶级,另外还有住在城郊的臣服于周朝的“野人”。其中每个阶级中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统治阶级中又分为王、诸侯、卿大夫等层级,而平民中又分为士、农、工、商四个等级。而在春秋时代,周朝统治者又把国民分为10个等级。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之后,社会阶层主要分为王公贵族、官僚、地主和平民这四大阶级,另外还有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隶阶级,而在平民阶级中仍然有士、农、工、商之分。此后,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的主要阶级结构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当然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时期除外。如元朝统治者奉行民族歧视政策,将国民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大等级,歧视和压迫汉人。 近代以来,马克思、恩格斯作为无产阶级学说的创始人,一直把阶级和阶级斗争这个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突出阶级概念、唤起阶级意识、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和矛盾,是他们理论的特色。列宁高度认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学说。列宁阶级学说的新观点还在于: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不是阶级斗争的结束,而是阶级斗争在新条件下的继续。不进行阶级斗争, 无产阶级专政就有名无实。 由于对这个典型“西方学说”的推崇和引进,“阶级斗争”的获得了升华和毁灭性的蔓延。中共从成立之初,就把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奉为圭臬。“一大”通过的第一个决议提出“党应在工会里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在第一个纲领里面,则提出要推翻资本家阶级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作为“阶级斗争思想”的“集大成者”毛泽东,认为:阶级斗争施舍会发展进步的动力,“阶级斗争,一抓就灵”,“阶级斗争是纲,纲举目张”,“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阶级斗争成了毛泽东手中的“千钧棒”。他挥舞着阶级斗争这个千钧棒,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斗垮蒋介石,开创了“文化大革命”,真是所向披靡,其乐无穷! 但是,阶级斗争这个“千钧棒”并不是善待人类的工具,而是虐待人类的工具。首先,它是杀人的工具。在世界上,据有关资料显示,阶级斗争“夺走了估计高达1亿无辜生命”。在仅有七百多万人口的柬埔寨,波布以“阶级斗争”的名义,残害屠杀大约两百万人口。在前苏联,斯大林挥舞起“阶级斗”的“千钧棒”,便有377万余人以反革命罪被判刑,其中64万余人被杀害。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联共(布)十七大当选的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98人,即70%被清洗;出席十七大的1996名代表中,有1108名,即半数以上被清洗;17名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5人被杀。在军队的“大清洗”中,共有3.5万名军官被镇压,其中包括高级军官的80%,元帅的3/5。据说这也是希特勒敢于侵犯前苏联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见,阶级斗争思维本质上是对种族的灭绝,是对“人人生命平等观”的强烈践踏。正如某报所批评的“缺乏信仰”,但不是缺乏马列信仰,因为“阶级斗争”是马列主义的鸡零狗碎,他们真正缺乏的是宗教信仰。 从佛教方面,佛经说:“心、佛、众生,三无差别,平等平等。”佛教所说的平等,不是局部的、乃是全面的平等:不单说人与人平等、佛与佛平等,人与佛、人与动物、人与天神鬼狱都是平等;不单说有情平等,一切心法、一切色法、心法与色法、因法与果法都是平等。所谓“是法平等,无有高下”,这是佛教的基本理论。而伊斯兰教认为,只存在惟一的创造者安拉和被创造的大千世界,只存在宇宙万物的主宰者和被主宰的宇宙万物。在伊斯兰教教义中,人作为惟一主宰安拉的创造物,应该是相互平等的。基督教强调灵魂平等、理性平等、反对专制的父权“皇权”,为民主社会的平等自由提供了信念诱导。基督教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建立起所有的人一律平等的观念。如果接受了宗教平等理念的熏陶,何来阶级斗争的惨烈? 孙中山曾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中华民国建立后再提出“五族共和”,不分民族和等级,达到大同天下;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坚定地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大力倡导经济发展这个“硬道理”,其“猫论”就是针锋相对抵制“阶级斗争”的;江泽民的“三个代表”就是要“闷声发大财”放弃“阶级斗争”的;胡锦涛的“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彻底否定“阶级斗争”的。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升华为“宪政梦”,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从“阶级斗争”、“务实主义”,再从“以人为本”向“尊重个体权利自由”的执政方式上的巨大进步,从把阶级阶层作为“社会甄别机制”到作为“社会激励机制”的重大转变,实现了从“在阶级对抗中找同盟”到“在阶层和谐中求共赢”的转变。 当今处于全球化时代,国与国之间也并不存在着不可和解的地方,,地球村里人人平等,国民与国民之间的自由流动,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和贸易的交往。即使不计有多少国人奋斗在国外,为国家争光。也有几百万的外国友人在中国参与建设,贡献税收。如此赤裸裸地侮辱国人和外国友人的言论,不禁让人心寒和鄙夷。言论自由是需要保护的,但应有分寸和底线,言论不当也不应该被贴标签甚至人身威胁,道理是越辩越明的。 当然,对陈副省长的“雷人雷语”网友们不过止于口头谴责而已,有官衔的总是比平民有更多的特权,不像吴虹飞,一句气头话就先被随意抓捕,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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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州|银川男子因模仿吴虹飞发微博被刑拘

25岁的宁夏人李某因对女歌手吴虹飞发微博被拘有异议,日前在微博上模仿吴虹飞,发布“去北京炸地铁”等言论,被警方行政拘留。 据新华社援引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分局介绍,7月24日和25日,腾讯微博上一个注册为“李先生”的微博账号先后发布了“我要炸北京地铁”“把北京天安门给炸了吧,背上炸药,在人多的地方,明天进京”两条微博。7月30日警方将微博作者将李某抓获。 办案民警表示,不论嫌疑人出于什么目的,发表此类微博都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影响。李某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而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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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 | 信孚要闻(8.1)——中国水危机的罪魁祸首

作者: 信力建   1.外媒周三刊登文章指出,中国水危机的罪魁祸首被认为是其工业行业,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水用量是同类经济体的4倍到10倍,并且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对该国现存的水资源造成污染。中国的自来水基本上不可以直接饮用,90%的地下水都被污染,中国主要河流系统的25%左右已经严重污染,甚至不可以被使用在工业和农业中。 2.女歌手吴虹飞在7月21日发表了“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这条微博后,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昨天吴虹飞的辩护人称,她已由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并将于8月2日被释放,同时被罚款500元。 3.美国家情报总监詹姆斯•克拉珀7月31日授权解密三份有关秘密电话监听项目的文件。文件显示,监听项目收集的电话记录包括电话号码、拨打次数、时长,不含通话内容;少数国家安全局官员需得到外国情报监管法庭授权才能接触电话记录,电话记录可在数据库内保留5年。 4.7月31日,在市领导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教育局长屈哨兵表示“我个人观点,我不关注这个(重本率)指标,我认为没有太大意义。”副市长王东则认为,重本率不代表城市教育水平好坏。“一个学校的好坏绝对不能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应该以这个学校在各个行业的成材率作为指标。我反对家长假期送孩子上辅导班,上辅导班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重本率,我宁愿牺牲重本率,也不希望孩子们假期上补习班。为什么我们没有寒暑假而孩子有?那是因为孩子不能整天学习,他们就是需要玩耍和休息,放假就是玩,玩的过程中增加知识和技能。” 5.美国底特律一幢建于1915年的房子自2011年5月出售起,价格逐渐由最初的900美元降至1美元,仍无人问津。购买这些房屋,需整修房屋,还需缴纳许多费用,底特律房产税居全美最高,这些都令许多购房者望而却步。 6.报道称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系统募集的善款,往往会被挪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盘子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这已是公开的秘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的团队曾有统计,汶川地震760亿元的捐款中,80%左右流入了政府财政,最终成了政府的“额外税收”。 7.新华网发布署名王小石的文章称:中国若动荡,只会比苏联更惨。文章认为,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已经从一个强大的国家变为一个在经济上无关紧要的世界二三流国家,物价飞涨五千多倍。透明国际的2010全球清廉排行榜,中国是第78位,俄罗斯是121位,实际上俄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 8.8月1日,我国首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事网游在全国范围开始发售。据称这款军事游戏自诞生起便受到全军官兵欢迎。这款游戏的单机版由南京军区主导开发,2011年底,游戏在部队服役,并被列为训练科目。据说这款游戏的网络版能让人一尝登上中国首艘航母远眺钓鱼岛,在钓鱼岛军事基地抗击侵略者的滋味。 9.7月,浙江宁波极端高温持续,创当地近60年来的气象历史纪录。31日,一块10米高的广告牌发生了自燃,消防赶到现场对广告牌进行扑救才控制了火势。据悉,高速宁海收费站附近的中央护栏近50米的绿化带已经枯萎,用手轻轻一折就能将整棵树折断。 10.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最近开发出一种强力“人造手臂”,能在其周围空气湿度变化驱动下做举重运动,毫不费力地举起超过它本身重量很多倍的重量。一个弯曲的人造手臂可以负重52.2公斤而不伸开,相当于一个75公斤的人曲臂撑住1280公斤的重量。 11.方城县农业局违规推广新麦致小麦减产案件最近有新进展,该县农业局副局长刘会合涉嫌滥用职权,于7月27日被刑拘。刘会合之妻薛玲是方城县兆丰粮食合作社的负责人,该合作社于2012年8月购进新麦26种子2.5万公斤,在刘会合的帮助下向群众推广销售,获利9000元。 12.俄罗斯联邦侦查委员会滨海边疆区侦查局发布消息称,该局对两名朝鲜公民进行刑事立案调查,他们涉嫌对俄联邦安全局滨海边区边防局人员进行殴打。消息称:“五名朝鲜公民乘坐小汽艇越过边境,驶入彼得大帝湾。其中两人在被捕时用木棍殴打边防军人的手臂。”据悉,嫌犯已经被捕,正在考虑选择羁押作为惩治措施。嫌犯最高将面临五年有期徒刑。 13.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名叫“奇迹小镇”的地方住着100多名性犯罪者,这个人数占了总居民人数的一半。这100多人中有教师、牧师、体育教练等,他们有的侵犯了弱势群体,有的偷看了儿童色情刊物,还有的甚至猥亵了自己的孩子。法律要求他们远离公共场所,这座小镇成了最佳的安身之地。但是小镇并不接受那些有过暴力史、毒品史和有恋童癖的人们。目前小镇非常受欢迎,每周都要收到很多居住申请。 14.因日元贬值,赴日外国游客人数出现大幅增加。据日本观光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6月赴日外国游客人数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0%以上,达到90.1万人,创下历史最高记录,与此同时,2013年上半年的总人数也达到了495万人。但受中日关系恶化的影响,中国赴日游客人数却不断减少。 15.随着中央军委晋升6位高级军官为上将,我国现役上将由原来的25名,增加到现在的31名。据统计,在31名现役上将中,“40后”减少至9人,“50后”增加到22人。目前,最年长的现役上将是中央军委委员、海军司令员吴胜利,他出生于1945年8月,2007年7月晋升上将。 16.山东后楚庄这个总共201户的村庄,有25户的年轻人到澳大利亚“打洋工”,并拿到了绿卡。他们都是通过劳务输出到澳大利亚,并靠着过硬的手艺站稳脚跟的。一村民说,在澳大利亚的房子有220平米,还有700多平米的院子,可媲美国内的富人区别墅。月收入两三万元,屋外绿草如茵空气清新,拥有高质量的教育医疗保障。 17.公婷、周娜:尽管经济市场化旨在鼓励自由竞争及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但它不必然导致腐败的减少。中国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状况表明,即便有了良好的正式制度和种种法律法规,在失去监管的情况下,市场竞争容易受到非正式规则的影响和支配,导致市场失灵和腐败盛行。因此,竞争与监管必须齐头并进。市场竞争必须遵循“硬规则”。当政府官员或管理人员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又处于缺位、不力或失灵的状态下,腐败活动便有了可乘之机,并且在“潜规则”下延伸和发展。 18.许纪霖:所谓笼子,指的是宪政。但宪政这只笼子,不仅是用来关政府,而且也是用来规范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不仅要把老虎关在笼子里面,也要把猴子关在笼子里。猴子指的是什么呢?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特别包括无组织力量,中国历代不缺乏无组织力量,但是每次无组织力量释放的结果,最后都是玉石俱焚。所以宪政不仅规范公权力,实际上也在规范各种社会的力量,让从政府到民间的各种政治力量都能够在宪政的制度框架里面,在宪法和法律下来竞争和互动,谁也不许乱来。这样中国未来才有希望。 19.程雪阳:解决中国土地管理中矛盾和紧张的关键,并不在于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否可以变得更严格,而在于中央政府能否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管理者和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内在从图,是否可以放松管制而加强治理——比如放弃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制定和执行土地规划;能否将各种各样的土地权利人真正作为主体予以尊重,而不仅仅是被政府管理的客体;能否破除“通过土地市场来确保国有土地垄断地位”的迷思,建立真正统一公平的土地市场,进而保护所有的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能否建立更加合理的中央和地方分权关系,找到耕地保护与城市化之间的“阿基米德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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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张千帆: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

以此标准来衡量吴虹飞的言论,“想炸”北京建委和某地居委会的言论是否构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譬如它是否会让某些建委工作人员因此而不敢上班、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住在建委附近的居民“惶惶不可终日”? 7月21日,女歌手吴虹飞发表了“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的微博,被北京警方拘留,引起了不小的网络争议。 有的网友认为吴有言论自由,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吴的言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禁止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甚至已构成《刑法》第291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该说,现有法律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是相当明确的,但是这些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必须和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统一起来。 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可能不少人认为,言论自由的边界是法律界定的——法律保护的言论就有自由,法律禁止的言论就没有自由。这种理解虽然不能完全算错,却把宪法架空了。固然,法律可以限制言论自由,但是如果法律想限制就限制、想怎么限制就怎么限制、想限制多少就限制多少,宪法第35条的效力究竟体现在哪里呢?毕竟,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与宪法抵触的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然而,这种理解把言论边界的决定权完全交给法律,从而使宪法第35条形同虚设,显然不符合立宪的本意。因此,划定言论自由边界的法源还得来自宪法本身,而不能纯粹取决于法律规定。 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个问题的答案涉及我们对法治的基本理解。众所周知,国不能一日无法,否则什么都乱套了。如果有人真的去炸北京建委或人才交流中心居委会,或在飞机上按炸弹或实施任何类似的暴力犯罪,政府岂能坐视不管?《刑法》之所以规定好几百种罪名,正是为了授权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惩治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 换言之,人的自由不可能是无限的,因为某些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基本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人的自由就是其他人的灾难。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需要政府和法律去控制这些有害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反之,如果特定行为对社会并无危害,那么法律显然不宜干涉,否则就不正当地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 在危害微不足道的情况下,自由是一种善,至少对行为主体是如此,而不正当的国家干预就成了恶。这是为什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5条规定:“自由在于能够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一般不宜干预言论,正是因为言论和行为不同,一般不会直接产生社会危害。当然,诽谤言论会损害人的名誉,因而各国法律都严格禁止并严厉惩罚。但除此之外,因为言论而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并不常见。泼妇骂街再难听,也不如无赖群殴的害处大。所谓“一言兴邦、一言丧邦”的说法,只是专制社会将某些大人物的只言片语奉若圣明的写照。在一个思想与言论自由多元的社会,各种话语如酸甜苦辣五味俱全,如赤橙黄绿众彩纷呈,谁有一语定乾坤的能耐?恰好相反,中国历史教训充分证明,“一言堂”的害处是巨大的。有些言论可能不中听,但是如果因此而限制言论自由,那么社会就危险了,因为人作为一种理性动物是靠信息生存的,而言论是传递社会信息的主要载体。假如1958年有言论自由,“大跃进”引发的饥荒就不会饿死数千万人;假如1976年老百姓有知情权,唐山地震也不会有24万人葬身于瓦砾之下;假如今天的中国社会突然变得“这里的黎明静悄悄”,一切嬉笑怒骂喧闹都在一夜之间神秘消失,我们的日子怎么过? 因此,要将言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一定要证明言论具有直接的社会危害性。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话语表达,就是政府有义务证明言论带有“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如果言论的危害模糊不清,那么所谓的危害可能只是某个领导神经过敏的揣测;如果言论的危害不会马上发生,那么还有时间讨论、争论、辩论,最后即便证明那种言论确实有害,效果也比强制沉默更好,因为辩论过程将让更多的人更清楚地看到特定言论的害处。 因此,要禁止或惩罚某种言论,一定要证明这种言论的危害是清楚的、可见的、马上就要发生的。一个常用的例子是有人在漆黑一片的剧院里高喊“失火了!”,或“我有炸弹!”,不明真相的观众们顿时陷入恐慌,纷纷夺门逃命,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几年前,在一次光天化日的伊拉克宗教庆典中,有人高喊“恐怖袭击来了!”,结果导致成千上万的信众遭踩踏死亡。当国家依法严惩肇事者的时候,他显然不能用宪法言论自由为自己开脱责任。   以此标准来衡量吴虹飞的言论,“想炸”北京建委和某地居委会的言论是否构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譬如它是否会让某些建委工作人员因此而不敢上班、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住在建委附近的居民“惶惶不可终日”? 虽然对此类言论的定性带有见仁见智的主观成分,但是绝大多数人恐怕不会拿她的言论当真。假如她谎称已在建委周边安了一个炸弹,导致警察如临大敌、连日搜索而不得结果,那又另当别论,但是她的语气显示发表这则微博的动机是泄愤:“我不知道建委是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更何况她后来可能意识到不妥,特地加了一条“搞笑”微博为自己解围:“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由此可以断定,所谓“想炸”的言论在性质上属于“恶搞”,可能是因为她和建委或居委会有过不愉快的经历,或有些做法她看不惯,因而借微博来抒发愤懑。即便一时产生一点紧张,也早已被跟进的微博所化解,而完全成为一场热闹。 这样的言论显然是不理性的,尤其是吴虹飞是知名歌手,发表情绪化言论确实会比常人发表同样言论产生更大的不良社会影响,但是仅此并不足以构成清楚、可见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因而仍然处于宪法第35条的保护之下。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不仅保护正确的言论,也保护错误的言论,只要后者没有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我们每个人一生中要说多少话,谁能保证每一句都公允正确、理性克制、不带情绪呢?如果说错一句,就可以动用国家机器予以惩罚,还有谁敢说话?事实上,如果一部宪法保护不了错误的言论,那么它必然也保护不了正确的言论。宪法第35条的目的正是要消除法律对言论的“寒蝉效应”,为每个人保证畅所欲言的最大空间;在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内,不论说对说错,法律都不得予以追究。 如此解释宪法并不表明我们认同吴虹飞的言论或要纵容其中的非理性倾向,而是过去的惨痛教训验证了罗隆基的名言:“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公民言论可能是理性平和的,也可能是激进极端的,甚至带有暴力恐吓的迹象,但是只要还有讨论和说服的空间,就不能动用国家机器压制言论,即便是以法律的名义。 其实,即便没有激进言论,社会就更太平吗?本拉登在实施恐怖袭击之前,是不会把计划公布于世的。当冀中星和厦门公交爆炸案的肇事者诉诸非理性行动之前,我们倒宁愿他们说出自己的想法并引起社会关注,至少让不知情的公众和警察有所准备。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一个言论自由的环境去了解他们、同情他们、帮助他们化解自己的苦难,而这么做也就是在帮助社会化解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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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谌洪果:言论自由与权力边界:评吴虹飞因言受罚

要知道,表达自己的内心意见与煽动非法的行动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许多言论本来说完就完,不至于造成社会秩序的扰乱,但一旦政府过于敏感闻风而动,用行动对抗言论,那倒真可能成为社会恐慌和不稳定之源。   女音乐人吴虹飞发了一条微博:“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个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当天,她被警方带走,据悉可能还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对这一事件,我提出以下个人看法: 有关言论自由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其中的各种微妙边界。这是一种法律人思维,即在考虑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对语言、行动和事物的界限保持足够的敏感,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概念。吴虹飞的言论,显然不属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她以“我想炸……”为起头的所有表达,都不过是借助网络宣泄自己的主观想法和情绪,其内容根本无关具体信息的真假(即该言论并非事实陈述,而是情感表达)。而且,这一言论并不具备任何犯罪的时空条件,没有采取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因而也就缺乏证据表明其言论能造成造成任何现实的、扰乱社会秩序的威胁或危险。 我们假设吴虹飞的言论是说,“我已经在北京建委装了炸弹”,但经查明并没有这回事,在这种情形下,她的言论无疑是编造了恐怖信息,制造了恐慌气氛。此前曾有个案件,当事人宣扬将在15分钟后引爆装在政府大楼的炸药,这一不良信息被公安部门发现,并且证明其只是酒后乱语。尽管如此,该当事人的言论事实上已经造成社会恐慌和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其构成扰乱社会治安(但也并不入罪),这是没有问题的。 吴虹飞的言论也属于典型的自说自话,自问自答,从中我们丝毫看不出她有拉上朋友或社会公众跟她一起炸的意图,因此亦不属于煽动性言论。法治成熟国家对于这种言论,一般都是根据其中透露的信息,由警察情报部门暗中加以调查和监控,只要发现言说者并没有将言论付诸实施的倾向、条件和举措,那么是不会轻易启动法律程序的。换言之,只要这种言论没有构成明显而即刻的现实危险,政府就不必大动干戈,风声鹤唳,以公权力的不理性来对待私权利的非理性。要知道,表达自己的内心意见与煽动非法的行动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许多言论本来说完就完,不至于造成社会秩序的扰乱,但一旦政府过于敏感闻风而动,用行动对抗言论,那倒真可能成为社会恐慌和不稳定之源。 在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或宪法保护)领域,“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标准的提出背景是,为了判定反对征兵的传单是否合法,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一个类比:如果有人在剧院里大呼着火,当然会立即导致恐慌和混乱的严重后果,而散发征兵传单是否也会即刻导致如此明显的恐慌,这是值得仔细甄别的。后来经过许多司法案件的激辩,大家基本达成了以下共识:只要公共利益没有遭受迫在眉睫的威胁,只要仍然有时间进行思考和讨论,相互教育提升,揭露虚假谬误,那么就应该让民主程序继续合理运作,就应该容忍发表更多的言论,而不是禁言或惩罚。 言论自由不仅保护思想传播,也要保护感情宣泄;言论自由不仅是为了发现真理,也要让不同的利益、立场、价值观、甚至偏见,都有平等表达的平台。言论自由本身就具有重要的价值。的确,任何言论,尤其是诸如粗口辱骂的、侮辱诽谤的、挑衅式的、好斗性的言论,由于承载了太多人性主观好恶的内容,因此都可能引发别人的厌恶和不满,进而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但是,可能的语言暴力毕竟不同于实际的暴力行动,说和做大不一样,尤其是在法律归责的场合。一个人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赞成或反对,甚至某种激烈的宣泄和诅咒,仅仅证明了他/她作为一个人的生命存在。不是说他想隔空灭了某人,某人就会灭了,也不是说她一说要炸政府大楼,政府就被炸了。这就是言论效果和行动效果的差异,这种差异也构成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根本理由之一。 我不是说言论自由的保护是绝对的。事实上,前面强调的言论自由边界的细致区分,恰好说明了言论自由在行使过程中的相对性和有限性。言论自由领域充满社会禁忌,挑战这些禁忌者,即便没有法律介入,也会付出惨重代价(比如在美国如果发表赤裸裸的种族歧视言论的后果)。这些代价还包括道德、人格、公信力的破产等。此外,既然主张言论自由,就意味着承认言论自由的平台是对等的,所以在言论自由的公共空间,赞誉和诋毁,都可能成比例地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吴虹飞之前遭遇的言论风雨也不少。总之,我们是在一个多元的社会生存,所以就必须适应这种多元的言论自由的状况,适应各种批判与差异。 我也不是说政府在言论自由的规范方面就只能无所作为,甚至在政府本身受到伤害的时候。不是的。但是,这里的边界同样需要仔细区分。毕竟,对言论自由造成最大威胁的就是政府,同时,政府的伤害和公民的伤害毕竟不是一回事,它需要更高更严格的标准。反过来说,批评官员的尺度理应比批评平民的尺度要宽松,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公民政府关系的常识。在处理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时,政府和司法需要的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权衡和考量,但正如波斯纳所言,这种考量不仅关照的是具体后果,而且还要关照系统后果。所谓的具体后果,就是个案的影响;所谓的系统后果,就是个案处理对于公权私权边界、宪政法治架构、政府公信力等造成的影响。 就吴虹飞言论事件的政府反应而言,的确有着特殊的情形,那就是言论发表的10小时前北京机场刚发生了冀中星爆炸案。所以我承认,如果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就这一“扬言”爆炸的不当言论做出治安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强调,这种合理性仅仅是一种语境的合理性,还远没上升到紧急状况的程度。而且,即便语境适用治安行政处罚,同样也有很多可辩驳的理由,比如:“扬言”作为非法律的不规范术语,其规制的指向是可能具有煽动性,但吴虹飞的言论与此不大吻合;吴虹飞的言论虽然发生在另一桩现实爆炸案之后,但她仅仅是以这个事件作为临时起意发表感慨的由头,以借机表达对之前相关部门不公正做法的愤怒或抱怨;更何况,这一言论同样不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因此可适性同样存疑。 所以,当地政府对吴虹飞事件的处置,我认为多少是武断的、过于夸大了其中的恐惧,也蕴含着公权力滥用这一更严重的危险。这种危险,可比弱小的公民个体发布不适言论要可怕得多。这一处置的另一个不好后果是,它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正如很多网友指出,如果按照这种执法标准,之前很多喊打喊杀、鼓吹仇恨暴力、要肉体消灭异见人士的言论,为什么不仅没有受到法律问责,反而还被有意无意地放纵呢?这无论如何无法让公众释然。而当下中国在许多领域的选择性执法,才是对法治的最大戕害,它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和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反对社会的暴戾,弘扬理性和责任,但这一切的实现,除了拓宽言论自由的边界,别无他途。只有通过言论自由,明智健全的判断才会壮大,极端激进的声音才会逐渐边缘化,成为微不足道的一元(当然不是消灭),而不再可能发生煽动迷惑的效果。情绪和不满不会因为压制就销声匿迹,反而会在压制下积累发酵,等待另一个爆发的时机。人的价值观可以不同,表达方式可以多样,但自由永远是人们最为珍视的东西。面对这样的现实与渴望,政府要做的,就是认真对待,而不是苦心对付。所以,政府在拓宽言论自由的进程中,也负有重大的使命。越是在变化或紧急的时刻,我们越希望看到政府的理性,看到政府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看到政府对权力滥用的警醒。 任何社会都有风险,但言论不自由的社会,风险大大超过言论自由的社会。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社会,政府才能变得清醒,才能了解不同的声音,才能知道反对者到底反对什么,才能和每一个独立的公民一道,迎接挑战,改进不足,相互尊重,在反思中前行。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足以形成健康的公民社会土壤,就会导致病态的政府。政府的自信、稳定与和谐,终究是建立在包容和开放的基础之上的。事实上,政府并不能从滥用的严刑峻法中得到任何实际的好处。言论的自由开放与权力的节制审慎之间所形成的良性互动,才是政府和公民的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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