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之三)

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人大制度明显边缘化。以重庆为例,那里几年来最重要的公共事务是“唱红打黑”,但 “唱红”也好,“打黑”也好,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似乎并没有机会在做决定和进行监督方面发挥什么作用,并且很少有机会能有所闻问。重庆人大官方网站近几年来展示的内容表明,没有任何机构向人大报告过“唱红”方面的任何事务,包括规模和经费支出,打黑主要是由隶属政府的公安部门在推行,但人大每年只能从政府方面得到关于打黑的百余字的报告。我一直关注有关重庆的各种报道,但从来没见过那里的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对“唱红”和“打黑”进行监督的内容。各级人大作为整体进行监督和代表、常委个人发表监督言论、发挥监督作用的报道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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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之三)

  前文链接: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一)   (二)    【作者按语:这是作者于2011年5月自主选题展开研究并于同年9月独立完成的重庆打黑专题研究报告,该报告有完整版、摘要版、简明版三种板式。这三种板式都已于2011年9月9日循适当途径同时致送国家最高领导层,供他们参考。在略经文字修饰后,本报告的完整版提交给了2011年10月22日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刊登在会议论文集下册。现按2011年10月22日在中国宪法学会上刊登的原文,内容丝毫不变,分五部分公开发表,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欢迎批评。】   四、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的危害   这里所说的国家法制,着重指的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此处之所以不从“法治”着手而是从“法制”着手,是考虑到“法治”主要涉及原则和精神,评析起来太虚,而从“法制”入手,评析起来有宪法、法律或执政党权威性文献的具体规定做依据,更加实在一些。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是由治安手段蜕变而来的,它既承受了治安型打黑的光环,也仍然具有防御公权力组织及其官员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治安效用。对于这种效用,我历来不否认,并且在《 重庆欲消除“误解”亦须反思“黑打 ”》一文中,专辟一节用1,800余字的篇幅概括“重庆打黑值得称道的力度和业绩”。这里要讲的是事情的另一面。   迄今为止,我国期刊杂志和网上文章,对于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给国家法制造成的危害,总的看来还很少系统评论。本文这一节希望对这种缺憾有所弥补。每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有一些优势和薄弱环节,中国也一样。理性的要求是,执政者要用具体的执政行为将自己所依托的政治体制的优势做最大限度发挥,同时对薄弱环节尽可能加以弥补。但是,在这方面我的基本感觉是,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许多做法,实际上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还近乎最大限度地借助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薄弱环节。下面我们只简要剖析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部分即国家法制的危害或可能的威胁。为尽可能讲得确切一些,本文仅限于对照我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或要求讲述。   (一)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危害   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及其相关方面。宪法序言确认:“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我援引宪法这些规定,是想要包括重庆读者在内的本文的读者们一起重温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中的如下内容和意蕴:(1)公权力组织应继续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不能让国有企业吞噬、吞食或蚕食私营企业;(2)公权力组织不应该用政法手段损害打压私营经济,不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追求新形式的“一大二公”;(3)公权力组织有义务尊重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随意对私营企业家进行刑事追诉,不可借口“涉黑”任意没收私营企业家财产,搞垮私营企业;(4)缩小收入两极差距是应该的,但要依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由区域性公权力组织变相主持“吃大户”;(5)按宪法,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以,对缩小收入两极差距这样的大问题,地方党政机关不大可能脱离宪法法律的框架和全国统一的方针政策在一个局部求得根本性解决,不论主事者动机多么良好。   在推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中,重庆高层给全社会留下了制定和推行一项剑指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强烈印象。如前所述,重庆最大的一批私营企业家确实都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这是客观事实。不错,这些私营企业家的定罪判刑都是走了司法程序的,但是,合法公正与走完司法程序是两码事。合法公正必须走完司法程序,但走完司法程序的判决不一定合法公正。   最为紧要的是,在我国,如果一个直辖市的党政高层制定和执行了一条重点拿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开刀的刑事司法政策,那么,从目前执政党的地方组织与司法机关关系的角度看,简单地走一下司法程序,把任何一个或一批私营企业定性为黑社会组织,或认定其某个或某些活动为涉黑犯罪行为,然后以涉黑为由将有关私营企业家定罪判刑,那是一件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对这一点,我相信任何政治家和法律家、法学家都心知肚明。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也是应该通过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来改变的情况。然而,走走司法程序把一批私营企业家定罪,把他们个人和他们拥有企业的财产充公容易,但要让社会大众认同此事符合公平正义不太容易。因为,尽管我们可以利用甚至煽动起无数普通百姓的盲目仇恨富人的思想情绪,但毕竟明法理明事理的人在我国已经不少,而且越来越多。正如1976年“四五”运动的一句名言所说的:“秦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人民也不是愚不可及。”   不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犯罪都应该予以追究、审判,但最起码公权力组织不能给社会留下其定向打击私营经济、枉法追诉私营企业家的印象,审判过程更不能太草率、不能千方百计搞事实上的不公开审判、不能不让被告充分按自己意愿在全国范围委托他们中意的律师。例如,按常情常理,这些被追诉的有代表性大私营企业家应该能够委托不在本地公权力组织控制下的高水平律师,在侦查阶段得到律师充分的帮助,在检察起诉和审判阶段得到像样的辩护,审判也应该依法真正地公开进行,让一些不受本地公权力组织控制的媒体做详细跟踪报道。但可惜重庆没有让社会看到这种情形出现。   如果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刑事司法政策的剑锋不是主要指向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重庆的公权力组织就应该避这种嫌疑,应该尽可能从立案侦查到定罪判刑、从一审到二审,充分展现程序正义。因为,那里的私营企业家被抓被判刑,包括被判死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数量实在是太多了一些,很难不让人怀疑重庆在推行一条摧毁私营经济、打击私营企业家阶层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实际情况是,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主事者远远没能做到充分展现程序正义,就连被告获得律师辩护和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都被大打折扣。   事实上,重庆组织的这些审判往往让社会各界疑窦丛生,忧心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内容在重庆已遭改变或破坏。以彭治民为例,警方抓他时发表的谈话就给人以选择性办案和主观入罪的强烈印象。人们注意到,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周某就逮捕时任人大代表的彭治民这件事对外发表了下列谈话:“彭治民等部分人员认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已告段落,并以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诽谤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甚至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故意制造事端。一方面,彭治民等人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开绿灯,另一方面却故意曲解公安部门的管理政策,刁难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务工作,影响了重庆形象。”1   从上述指控看,警方抓彭治民的原因,主要不就是当时的人大代表彭治民对打黑提了些批评意见么?且不说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依法享有言论免责权,即使在其它场合,即使是普通公民,这些言行也大都不应当受刑事追诉嘛!试想:人大代表“诽谤打黑除恶成果”犯什么罪?“挑衅司法尊严”犯什么罪?“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犯什么罪?“影响了重庆形象” 犯什么罪?重庆警方发表的这个谈话让法律、法学界人士听起来几乎无不感到莫名其妙。此后,公众没有看到彭治民委托的律师做一个像样的辩护,审判公开也没有一个透明的体现,控辩双方有什么交锋都没见一个报道,最终人们只在报上看到一个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通稿。显然,这么简单地走走司法程序,一个资产几十亿的私营企业家就被判了无期徒刑、其全部财产就被没收,这在多少有些法制观念的人们看来,如此这般就人财两空,形同儿戏,甚至连儿戏都算不上!   实际上,由于当地政法委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主持重要个案办理、全权型专案组主导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部刑事司法过程,以及律师辩护和公开审判制度被变相废置等原因,在我国社会法制观念较强、文化水平较高的公民群体中,相当大比例的人们怀疑重庆近两年来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定性的准确性,相当大比例的人怀疑如此之多的私营企业家被认定为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重庆推行剑指私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后果、是打黑严重扩大化的结果。2这可以说是我个人考察研究初步得出的结论。   如果严格依照刑法第294条(不论是否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和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我确信,重庆很多私营企业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是经不起推敲的。重庆千方百计阻扰律师依法向被追诉私营企业家提供帮助和辩护的种种事实,以及实际上将公开审判废置或半废置的事实,就是那里的审判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都经不起推敲,从而害怕受到律师和社会大众质疑的最好证据。依照后来经《刑法修正案(八)》并入刑法第294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一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3才能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重庆那么多私营企业家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判刑,但是人们无论是从重庆式“公开审判”还是从重庆官方公布的资料或提供的通稿看,都极少看到有他们曾组织、领导过同时具备上述4个特征的犯罪组织的像样证据。就拿重庆最大的私营企业家,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彭治民来说吧,人们的感觉似乎就是这样。到底是因为控方根本就没能拿出这方面的过硬证据法院就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彭治民定了罪,还是因为控方拿出了过硬的证据但法院没有通过公开审判充分展示出来?如果有过硬的证据,不是正好可以通过公开审判向社会展示这些证据吗?但为什么又不让公众和媒体记者自由旁听、报道呢?看来,这都是需要通过适当组织和机构的调查才能搞清楚的问题。   至于重庆第二大私营企业家、已被海内外普遍关注的峻峰集团董事长李俊,他的逃亡和被通缉就更让人感到蹊跷。李俊在打黑中第一次被重庆公安局抓起来交到成都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就明显是一个错案,因为后来成都军区政治部保卫部2010年3月1日致重庆市公安局的《关于交还李俊的函》复印件的电子扫描件表明,那个案子是无可争议的民事纠纷,依法公安部门不能立案,更不应该抓人。2010年3月5日重庆公安局开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的电子扫描版表明,该局已经认定李俊“被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并因此撤销了案件。在李俊申请移民海外后,2010年8月24日由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开具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电子扫描件和据报同年10月26日他还拿到了由重庆市公安局签发的护照这个事实,似乎也能说明问题。不知何以李俊在这一个多月后又被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通缉,此事让不少网民感到莫名就里。李俊的案子似乎已经在海内外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4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慎重,决不能给外界造成公权力组织对私营企业家任意构陷、要抓要放要判刑要杀头实质上由一两个权力人士一句话说了算的印象,否则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的人流将更加势不可挡。中央有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这个案件。   重庆对于被判重刑的这些前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财产的处置,似乎问题更多,但总体看来也有违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精神。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明亮资产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被执行死刑后,其妻左保书告诉记者说,“从查封到拍卖,我们的财产是怎么处置的,没有任何人来告诉我们”。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原来私营企业家被通缉、被捕或被判刑后,其所属企业的资产均由重庆市相关政府部门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托管、接管,其中哪些部分是黑,哪些部分是白,已成糊涂账;据《财经》杂志记者报道,这些私营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和执行,都是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的。地方公权力部门、国有企业借打黑巧取豪夺和直接强占私营企业财产的情形骇人听闻。5   已披露的各种情况表明,迄今为止,重庆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理方式在扶持国有企业的同时,歧视、打压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的态势异常明朗,私营经济在重庆基本上丧失了宪法规定的地位。这方面的现实情况尚不知中央和重庆党政高层是否给予了足够注意。   上述不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的做法,其影响所及,从长远看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当不利,也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加剧私营资产向国外、境外的转移和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因为,资本是对政治和法制行情变化非常敏感的经济要素。   (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危害   我国的政治优势在于党的领导、人大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但在重庆,这些优势已有逐步丧失或严重流失的倾向。下面试列举这方面的主要表现:   1.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造成了有关行政区域党委一把手的权力集中到了危险的程度。30多年前,邓小平在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指导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6   当今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央贯彻得比较好,甚至呈现出民主有余集中不足的现象,但在地方省市县诸层级,情形与中央相反,往往都是集中于书记个人的权力压倒了民主,以致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的情况与30年前几乎并无不同,甚至犹有过之。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干什么,往往难免都是 “上有所好,下有甚焉”,以至于法检公三机关面对敏感的刑事案件时也基本循揣摩上意的套路办理。在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庆,打黑是施政的最重要标识,因而刑事追诉和刑事司法势必成为当地事实上的最高权力人士首选的驰骋场域。这就使得当地党委“一把手”的个人的权力和权威,不仅体现在党委会上,也开始体现在刑事司法的全过程中。所以,推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把地方党委“一把手”的权力推向了登峰造极的高度。因此,在推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外界很少能感受到市委、市人大这些制度上最权威的组织的存在,在各种媒体上露面最多的始终会是执政党地方组织的“一把手”,重庆的情况似乎就是如此。我们不必讳言,不论从党委集体领导角度看,还是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维持宪法、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权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2.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有关行政区域又完全恢复了邓小平批评过、一度风行全国,改革开放以来已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克服的“以党治国”的做法。邓小平说,“以党治国”的思想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认为“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邓小平认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7“以党治国”的突出特点,原本是党的组织越俎代庖任意行使依法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但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以党治国”又增添了新内容:不依法或违法进行社会管理、在法律或全国统一的政策之外自行其是——这已发展成为那里的公权力组织对本地进行统治的主要方略。这是“以党治国”与人治在当代社会结合的新形式。从重庆的实践看,这种新形式会极其严重地破坏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这种情况应该引起人们高度注意。   3.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人大制度明显边缘化。以重庆为例,那里几年来最重要的公共事务是“唱红打黑”,但 “唱红”也好,“打黑”也好,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似乎并没有机会在做决定和进行监督方面发挥什么作用,并且很少有机会能有所闻问。重庆人大官方网站近几年来展示的内容表明,没有任何机构向人大报告过“唱红”方面的任何事务,包括规模和经费支出,打黑主要是由隶属政府的公安部门在推行,但人大每年只能从政府方面得到关于打黑的百余字的报告。我一直关注有关重庆的各种报道,但从来没见过那里的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对“唱红”和“打黑”进行监督的内容。各级人大作为整体进行监督和代表、常委个人发表监督言论、发挥监督作用的报道都没有。   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是,过去几年媒体上倒是经常有重庆的人大代表被捕的报道见诸媒体,而警方在抓捕他们时的发言,对各级人大代表进行恫吓、威慑的意味有时似乎完全不加掩饰。如前文引证过的,重庆市公安局抓捕彭治民时,其发言人就将“以为自己有背景,有人大代表身份,诽谤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甚至对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实名登记住宿等依法管理活动公然表示不满、故意制造事端”和“故意曲解公安部门的管理政策,刁难正常旅客,造成旅客对公安部门现行政策的不满”,“严重干扰了警务工作,影响了重庆形象”8等原本属于人大代表正常行使监督权或作为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列入了受刑事追诉的活动的范围!后来人们看到,彭治民果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两者联系起来考虑,重庆哪个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敢监督重庆警方?敢不“拥护”重庆警方及其首长?这就难怪重庆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会时,从无代表或常委对“唱红”的规模、经费使用情况和“打黑”过程中外界批评甚多的刑讯逼供等现象表达一点不同意见或展开一点监督活动,而是一片鸦雀无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如此气氛下工作,要不被边缘化是很难的。   4.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让政协制度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协商监督功能。我国一直是将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治优势之一看待的,按理,政协委员应该是敢于讲话的,至少对“唱红”、“打黑”可以做到七嘴八舌吧。但实际情况是,人们也看不到重庆各级政协及其组成人员在“唱红打黑”中发挥政治协商或监督功能,相反倒是媒体上不时出现重庆各级政协委员被逮捕被判重刑的报道。9显然,重庆市两级政协及其委员、常委对“唱红打黑”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和外界议论颇多的严重违法现象,与重庆各级人大一样,也只能表示拥护,不能说半个不字,也是一片鸦雀无声景象。   5.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直接破坏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些关键的内容。重庆对刑事司法制度破坏最严重的方面,不是秘密关押、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讯逼供等等,而是全权型专案组体制和法检公在影响广泛的案件上放弃相互制约、甚至搞“大三长”先定后审,审判走过场。其次是律师辩护和审判公开的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方面,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具体做法表现出刻意让刑辩制度整体上失去预设功能的倾向,因为,对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和专案组压制阻扰、对外封堵律师来本地代理涉黑案,是那里的公权力组织实施得很系统然而又大多于法无据的行为。公开审判制度也是如此,那里的公权力机构通过有组织地安排公权力机关中的人员或请检控方立场的人士占满旁听席位,其后果几乎就是废掉了公开审判制度及其预设的功能。   (三)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或许很多人都注意到,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的很多官员和媒体,经常宣传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治安得到了怎样的改善。但问题在于,即使确实如此,它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在社会治安方面向公民提供保障,是任何政府应该承担的最基本公共义务。而且,北京、上海、天津都没搞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这些城市的社会治安比重庆差么!再说,重庆在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前也并不是什么人间地狱,那里治安出了一些问题,但毕竟限于个案层面。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打黑有可能改善其中一小部分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状况,其余更多的权利与自由与打黑并无直接关系。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接受公开审判和获得辩护权,等等。   已经显露出的事态和信息表明,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危害和损害是巨大的,如果进行综合评估,有可能它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它向公民提供的保障性利益。   1. 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害。拿人身自由的保障来说,一方面,治安型打黑也好,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也好,都可以减少来自街头地痞流氓黑恶分子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侵害,在这个特定方面提升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水平,改善了社会治安;另一方面,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公权力组织、尤其是公安部门按随意抓人,秘密关押,先抓人、后取证,刑讯逼供,枉法追诉等滥施暴力的做法,却威胁着所有不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只不过威胁者变成了比地痞流氓黑恶人员强大千倍万倍的公权力机构而已。对这种威胁,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较低的公民是感觉不到的。他们在公权力组织的引导下往往津津乐道于免除了小混混、二流子、欺行霸市者的侵害,看不到与此同时已经逼近的“利维旦”随时可能将他们作为犯罪嫌疑人投入“黑三坪”、随时可能被借故受到刑事追诉、其包括生命在内的权利随时可能被剥夺得干干净净。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除极少数权力人士外,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受到的威胁都是巨大而现实的。   实际上,当法律不能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时,即使是权力人士,也面临着这样的威胁,因为在按照 “竞争上位”的丛林法则,现在掌权不等于永远掌权,掌权者上边还有权力更大的掌权者,谁也不能够确保自己不会是不受制约的公权力的下一个无辜的被吞噬者。我国的“裸官”、“裸商”甚至“裸上层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虽然复杂,但很大程度上都源于对不受制约的公权力的极度恐惧。人的一生一般最多也就百年,如果包括权力人士在内的每个人都能以平和的心态守法地生活和工作,把功名利禄看淡一点,于人于己可能都会幸福得多。   2.新型“共产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在重庆的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合法私人财产失去司法保障或受到公权力侵犯的问题特别突出,可以说近乎刮新型“共产风”。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据《经济观察报》2009年9月2 日报道,重庆警方估计,涉黑的“高利贷”总额达到300亿之巨。另据人民网同年11月27日报道,有的涉案人员“由亿万富翁,一夜间变成穷光蛋”。据报道或调查:截至2010年9月重庆公安就已查扣涉案资产29亿元;在涉案人员财产的查封和扣押环节,主导者公安部门的行为缺乏外部监督;在执行环节,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的合法财产权没有得到最起码的尊重,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重庆“打黑”经济显然十分兴旺,而几乎所有涉案私营企业家,其中包括身家排在重庆富商榜最前面的一批私营企业家,都已倾家荡产。对这些方面的情况,《财经》杂志两个记者写报道做过较详细披露,文章运用的资料很翔实。10我读完这篇文章和相关报道后的感觉是,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催生的“打黑”经济,基本上就是当年“打土豪分田地”的翻版,差别只有两点:当年分给了贫苦百姓,这次都分给了有关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当年是国民党执政,共产党破坏国民党政权的经济基础,当今是共产党执政,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破坏共产党政权的经济基础。   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这些做法在全国影响所及,恐怕也会成为加剧私营资产外流和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势头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类做法会被普遍理解为执政党指导思想和政策大变动的前奏曲、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倒退的先声。   3.公权力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害。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中因此而受损最严重的方面之一是言论自由。这首先表现为当地数以千万计的民众无人敢于和能够公开对争议颇多的“唱红打黑”有批评或异议。或许,涪陵区林业局干部方洪(网名方竹笋)因发表“一驼屎”微博被重庆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判劳教一年的小案子,更直接向社会揭示了公民言论自由在当地受侵害的程度。这个在中国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公民中近乎众所周知的小案子发生在2011年4月,其基本情况不仅被我国网络媒体广为介绍和评论,11国外媒体也多有报道。应当说,方洪那样谈论李庄案和当事各方,实质上是在评论政务,按法治国家的标准,其内容属于高价值的言论,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但方洪使用的语言确实非常不妥,对被评议者的人格没有应有的尊重,但这种不妥在性质上属于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最多构成民事侵权。无论如何,依现行有效的法规,其言行并不符合劳教的规定,且不说劳教这种制度一直广受诟病。更何况,别人自己已经删除了博文,知道自己有过错,表现了悔意。   无论如何,有关公安部门给予方洪劳教1年的处罚,是于法无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还侵犯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批评权。在我国劳教1年就是剥夺人身自由1年,事实上就是监禁1年,比一般犯罪判拘役的惩罚重得多,相当于数罪并罚时的最长拘役时限。在任何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法律和司法对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保护水平都是按照克减原则对待的。再说,依我国法律,有关官员如果认为自己名誉权受侵犯或受到了诽谤,应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说方洪被劳教后,为防止其家人申诉,又关押其数名家人,那就更匪夷所思了。非法拘禁是应该负刑事责任的。显然,方洪案是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有关官员为在言论领域对公民进行威慑而人为制造的一个冤案或错案。我相信这个案子是某些中下级官员揣摩上意处置方洪的结果,他们以为这是在维护领导人的权威,但实际上是陷领导人于不义,让社会大众以为领导人利用职权剥夺发表批评讥讽自己言论者的人身自由。   4.权力对公民批评、控告、检举权的侵害。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注意到,在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庆,公民确曾被动员起来检举涉黑犯罪等活动,但后来的事态发展表明,这种动员事实上被权力人士主观上指向其欲整肃的不特定对象群体。实际上,有关公权力组织不仅不能容忍普通公民批评、控告和检举动员者或动员执行者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专案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公安等公权力部门侵犯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等等),甚至连人大代表批评监督公安部门的言论也被作为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理由。人们可以查证,看这几年有没有媒体报道过重庆市民对已经披露的公安局、专案组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批评的内容,有没有当地媒体报道公民对公权力组织投入巨额经费“唱红”的动机和做法表达任何一点批评意见。至于控告检举,那里的情形显然也是如此。   还须说明的是,不论“文革”时期还是在重庆的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大检举、大揭发”都不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而是公权力搞运动式治理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所以,开展“大检举、大揭发”不能证明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四)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带来的其它危害   从重庆的实践看,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除了上述问题外,对社会主义法制还产生了其他许多损害,因为文章篇幅的关系,这里只提请大家注意两个方面的情况。   1.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过度依赖公安等强力机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倾覆了现行宪法秩序。我国宪法第2条和第5条分别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给人们的观感是,在那里的地方国家机构体系中,最经常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地位最突出、媒体上最经常露面的是重庆的公安警察部门及其首长,而不是重庆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也不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似乎那里的社会治理活动追求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警察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12 从重庆的情况看,其社会管理过度依赖公安等强力机构的实例很多,其中较引人注目的做法之一,是连典型的民事纠纷也让警察出面处理,如出动特警替农民工讨薪、13还有本文前面说到过的用刑事方式处理李俊的俊峰集团违约纠纷,都是这方面的显例。   为什么说诸如此类的社会管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倾覆了现行宪法秩序呢?道理很简单:其一,就地方国家机构内部的职权关系而言,作为地方行政机关下属组织的公安警察部门的地位过度突出和职权过分张扬,相对于地方国家机构内的国家权力机关等其它国家机关而言,从宪法的角度看是一种僭越,搞乱了宪定职权关系、倾覆了宪定序位。其二,由公安警察部门以僭越宪定序位和职权的方式来治理社会,作为相对人的公民实际上是受到了一种在相应程度上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的统治,因而公安警察部门的行为破坏了宪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秩序。   2.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使相应行政区域的民众乃至整个社会受到日益严重的个人专制的威胁。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其中,“共和国”的政体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内容都绝对不容许个人专制。但我国是一个个人专制传统极深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出现了毛泽东的个人专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惨遭涂炭。幸好,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14的历史教训,进行了深刻反思。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0条第6款首次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也是现行有效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内容。   但是,重庆由于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权力过度集中于市委主要领导者个人,并且在当地已经出现了对领导人搞个人崇拜的势头。我想很多人在视频上听过《xxx之歌》15,在有些网站上见过重庆高耸入云的“x书记辛苦了”的巨幅标语(六幢高楼,一幢上面一个字)16和媒体不太协调地突出政治人物个人的不少文章。在我的记忆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上还是第一次出现这种类似于“文革”期间歌颂毛泽东的情况,此前即使是邓小平那样声望卓著的领袖人物也没有受用过这种尊奉。这种情形是有关行政区域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直接后果之一。中国人民数千年来苦于专制主义,只是近二、三十年来痛苦程度得到了较大幅度缓解,为防止专制主义卷土重来,类似的情况应该引起社会的注意。不过,让人略感放心的是,据报被歌颂的领导者个人并不赞成这样做。   在维护国家法制方面,29年前,我国宪法就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做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距今也超过12年。宪法规定的这些内容都是中国共产党首先倡导和主张的,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明示的赞同,可以说是在中国全民和中共全党获高度共识的反映。   今天,面对重庆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造成的广泛破坏,17如果举国上下对相关事态都不予以批评、不加以遏制、不要求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政治或法律责任,那么我们社会、尤其是执政党和国家领导层需要反思、反省的问题就太多了。大家至少需要反思这样一些问题:   (1)大规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状况是怎么造成的?哪个机构或官员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2)我国像重庆那样的地区是否已跨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和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不是要改变?   (3)用什么让社会大众相信我国今后会坚持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方略?   (4)如果宪法和法律可以任意违反、没有权威,那么宪法确认的领导(执政)党和依据宪法、法律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难道不会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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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车王黎庆洪的漂移人生

记者_ 杨雄 贵州贵阳报道 冻雨绵延。 2012年1月22日,除夕夜。贵州开阳县花梨乡老街上原“黎家饭店”那幢四层楼的二楼客厅里,37岁的叶萍和两个儿子以及婆婆一家人,围坐在一张桌子上吃年夜饭。如果丈夫黎庆洪父子三人没有入狱,客厅里需要摆上两张饭桌才够。 饭桌上,一家人都在埋头吃饭,像事先约好一样,谁也不提黎家父子三人因“涉黑”而入狱的话题,“大家都不想提”。 这是黎家饭店停业的第四年,三位男丁不在,往年的客人都不再来,黎家门庭冷落。 自2008年9月9日,黎庆洪在刚刚参加完全国汽车拉力赛漠河赛段返回贵阳,便被贵阳警方以涉嫌赌博罪而拘留,黎的弟弟黎猛和父亲黎崇刚亦随之先后被刑拘。黎庆洪和黎猛最终被贵阳中院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获刑19年、6年零6个月。黎崇刚也因非法采矿罪获刑5年零6个月。 黎家原本与日升华的好日子,从此滑落千丈。 此前,黎庆洪的社会身份除了贵州“无名车队”队员外,还是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员。 一审之后的2010年7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本是个让人喜出望外的好消息,但让黎家意外的是,发回重审后警方的重新补充侦查,让黎庆洪案的被告由最初的17名,增加到57名。 这场被外界称为“贵州打黑第一案”的案子,很快引起舆论持续争议。 再审期间,包括陈有西、迟夙生和杨金柱等在内的数十名省外知名刑辩律师,飞赴贵阳,为黎庆洪案等被告提供无偿辩护。 2012年1月9日上午,发回重审后的黎庆洪案第二季拉开序幕,这次的新一轮一审换到了贵阳中院下辖的小河区法院。 牢狱 2008年9月9日,就在黎庆洪从黑龙江漠河的全国汽车拉力赛的赛场回来的当天,妻子叶萍说,一家四口人和无名车队的沈鑫等人,还在贵阳大十字地下君悦会所吃了一顿简单的晚餐。 饭前,黎庆洪打电话给叶萍,让她把自己所有的证件带过去,他第二天要去贵阳市公安局,为被以涉嫌赌博罪而抓去的公司副总蒙祖玖说清一些情况,并自首自己的赌博情况。 面对妻子的担心,黎庆洪说,他的为人,她应该比谁都更清楚,自己从未犯过违法之事。有人劝他暂时先别回贵州,去外地避一避风头,他说,“我除了名声不好,爱赌点钱之外,别的都不怕”。 而在几个月前,在花梨乡的老街上,母亲卢永珍听人说,儿子因得罪了开阳县公安局长,有人要抓他。她向儿子求证。儿子回她说,没有的事。 9月9日的晚饭后,黎庆洪没有回家,带着行李住进了贵阳喷水池附近的铭都酒店。妻子说他打算次日下午两点半前往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没有想到在9月10日星期一早上9点30分左右,我的房门被服务员打开了,进来3人。他们讲自己是市局打黑大队的,叫我和他们一起协调调查。”黎庆洪后来在监狱里写的自辩书中称。 第二天中午,叶萍接到家人的一个电话,说弟弟黎猛在这天被警方抓走了。在这个电话来之前,她多次拨打丈夫的电话,都未能拨通。 一家人顿时就乱了。 第二年的3月3日,父亲黎崇刚也被抓走。第三年的8月18日,刚带着两个儿子从上海世博会回到贵阳的叶萍,也被贵阳警方刑拘,刑拘决定书上的罪名是“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这是黎氏家族由此被羁押的第四名直系亲属,加上其他涉案人员,第一季被告人数是17名。直到2011年8月26日,叶萍因贵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释放。 到黎案第二季,这支17人的队伍急剧扩充到了57名。 吊诡的是,两个当初办案的警察,这次也进入了这个庞大的被告人名单,并被指控成为黎庆洪的“保护伞”。 第一个警察叫潘立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副教导员(后任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检方指控,潘在侦办黎庆洪涉黑案件时通风报信。 叶萍说,2008年临近春节,潘立新去黎庆洪的公司查公司里的东西搬往何处时,向黎公司执行总经理宋筑母亲张学珍表示,黎庆洪的一切都掌握在他手中,如果让他在黎庆洪家矿山占股份的话,就可以让黎庆洪只判三四年,黎崇刚和黎猛取保候审。 之后,张学珍就以黎庆洪干妈的身份带叶萍去见潘立新。 在贵阳市普陀路的凯乐伯会所与潘立新见面后,潘没有说矿山占股的事,只叫叶萍出钱。 叶萍回说,这事除非其公公黎崇刚取保后才能表态。 潘立新说,如果不放心的话,可以先付一半。叶萍问一半是多少,张学珍就在旁边比了一个“5”的手势,即50万元。叶萍当即表示,这事情要和家庭里商量一下。 潘说,黎庆洪的命运掌握在他手中,他们可以把黎庆洪搞得一无所有,最后比喂猪的还要惨。叶萍怕是圈套,没有答应。 在见到辩护律师周泽后,黎庆洪将潘立新另一次敲诈事件告诉了周。 2009年2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在一次单独提审中,潘立新说,他给黎庆洪推荐一位律师,费用在200多万,保证让黎庆洪不涉黑,也不会收黎庆洪任何东西,但必须付现金。黎庆洪称自己本来就不涉黑,除了借枪打猎的持枪行为和赌博,其没有做过其他什么违法的事,自己的每一分钱都是依法纳税赚取的,当场拒绝了潘立新。 但之后不久,黎考虑再三,还是同意了潘代请律师的要求。检方指控,叶萍随后支付了300万元“律师费”给潘立新介绍的律师吕俭,吕俭给了70万元给中间人邹晔,邹晔从中拿出12万元,分三次送给潘立新。 此外,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警察李贞鑫在看管蒙祖玖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后者带信件、物品出入看守所,并为后者办理虚假的检举立功材料,2010年9月被刑拘。 在此轮审判中,潘、李两人被一并起诉,罪名都是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潘还多了一条涉嫌敲诈勒索罪。 商人 进入牢狱之前,黎庆洪的主要社会身份是商人。 在母亲卢永珍的印象里,这个从小性格倔强的儿子,“他要做的事,任何人都阻止不了。从小不喜欢读书,贪玩。经常逃学去打打1角2角的麻将”。“直到1995年结婚,我都看不出来他有多少本事,他的所有基础都来自于父母的长期积累。” 1994年,黎庆洪17岁,刚念完初二第一学期,在贵州安顺考取驾照后,开着家里花了48000元给他买的一辆二手货车,每天从开阳运矿石到镇远和瓮安化肥厂,从此踏上社会。 在开阳县,磷矿资源丰富,矿层厚、品位高、储量大。资源的丰富,让当地人纷纷挤入开采和充当二手或三手的贩卖者的行列。 但在2000年以前,开阳的磷矿业都处于低迷期,每吨磷矿只能卖到24元左右。磷矿开采者少有赚钱的,有的矿主甚至无力支付工人的工钱。黎庆洪的姨兄潘国庆说,黎在当时进入运输行业,并未赚到钱。 在黎庆洪当货车司机前,父亲黎崇刚就在1987年涉足磷矿生意。他利用之前和妻子卢永珍在1980年左右,在花梨乡老街开的第一家餐馆“黎家饭店”所赚的本金,进入磷矿行业,做转手生意,从中赚取差价。 如果没有“黎家饭店”生意的持续兴旺,黎崇刚的磷矿生意无法熬过整整10年。妻子卢永珍说,从1987年到1997年,他“根本就没赚到钱”。从1996年以每年1.5万元承包第一个磷矿井口开始,到1999年,黎家已买断三个磷矿井口,三个井口都在一个叫马鞍树的地方,那座矿山后来直接被人们称为马口磷矿。 转机出现在2000年。 那年,磷矿行情就一路飙升,从当初每吨20几元涨到了250元左右,最高的时候甚至冲破过300块。漫长的产业严冬熬过后,和当地所有磷矿老板一样,黎家也迎来了财富迅速跃升的绝佳时机。 黎庆洪在这个产业逆转的前一年,就不再做货运司机,并进入马口磷矿。父亲将马口磷矿的管理权交给了他。2003年,黎庆洪全面掌控马口磷矿的“经济大权”。 财富跃升后,黎庆洪变了。 母亲卢永珍看不惯他的一些做派:“去任何地方都是一排车,带着许多人到处吃喝逞威风,已经不像个正常生活的男人了,而且永远改不了赌博的坏习惯,闯祸是早晚的事。” 卢永珍并不赞同丈夫黎崇刚将生意完全交给儿子黎庆洪。这位黎家矿产生意新掌门人,在掌权当年,就卖掉了马口磷矿,成立了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开始投资地产和物流等其他产业。 有了钱后,黎庆洪也做一些善事。开阳县民政局一位官员说,黎经常主动联系开阳县民政局,帮助救助特困户。他给开阳县敬老院和孤儿做一些捐赠,发放棉被和慰问金,以及书包和文具等。 后来,他的社会身份,又增加了两个: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而这两个身份,曾在审讯期间被问到是否作为黎庆洪“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时,黎回说,这是一种荣誉,不是一种权力。 一审时,检察官问道,“你是否隐瞒违法犯罪事实,用欺骗的手段获取荣誉?”黎庆洪称,“对于这些荣誉,我自认是对得起的。我从来没有用欺骗的手段获取荣誉。在开阳县我不是最有钱的,但我的社会责任感在开阳县是数一数二的”。 案发后,黎庆洪这两个身份被终止。 车手 在开阳的磷矿老板中,黎庆洪并没有太大名气。 他的知名度,来自于赛车。叶萍说,黎庆洪的赛车执照,是2005年在“贵州车王”魏红杰那里学后考取的。后来,他的赛车技术,大都为“中国车王”徐浪所授。 2006年,在成立了三年的公司经营已具备一定规模后,黎庆洪想把企业的名声做得更大一些。他希望能成立一个属于自己的车队。 这一年,他花了300万元组建了“绿色磷都贵州开阳拉力车队”。当时,车队有四辆赛车,他身兼老板和车手双重身份。同年,他和开阳县的领导多次去北京申请,并为开阳争取来一条全国汽车拉力赛的赛段。 那条9公里的赛道上产生的速度角逐,给开阳的旅游业打开了一些知名度。 彼时,县城里铺天盖地都是关于这场赛事的广告横幅。横幅上,当地政府印上了黎庆洪的头像,“他当时还是很开心的。”黎为这场赛事,支付了600万元。 母亲卢永珍反对他赛车,说赛车危险,他上有老下有小的。 他回道:你不懂。母亲追问赛车的意义,他说,为开阳县招商引资。 组建自己车队的第二年,黎庆洪认识了“中国车王”徐浪。 2007年9月,黎庆洪携同离开红河车队的徐浪以及开阳另一位磷矿老板沈鑫,一起投资1000万元组建了“无名车队”。 两个月的仓促准备之后,“无名车队”第一次亮相,是在2007全国汽车拉力赛最后一站龙游站上。此次赛事中,徐浪夺得车手冠军,车队获得亚军。 2007年,开阳县的街头,突然出现了一辆黄色的兰博基尼Gallardo敞篷跑车。车主正是黎庆洪。 开阳县公安局一位警察朋友,对叶萍的姐姐说,“黎庆洪买这辆车,太张扬了。”“无名车队”的另一名车手石春雷却认为,这辆价值300万元的世界顶级跑车“能够起到宣传和推广车队的效果”。 在黑龙江漠河的汽车拉力赛上,黎庆洪驾驶着师傅徐浪的赛车,在第一阶段的比赛中,夺得国内第2、全场第4的成绩。沈鑫也取得了国内第6的成绩。 赛车手韩寒评价黎庆洪,缺少稳定性,但技术很好。 2008年9月,就在黎庆洪被拘留一个星期后,这辆兰博基尼Gallardo,被贵阳警方扣押。之后,“无名车队”解散,车辆以200万元左右的价格转让。 “老人家” 黎庆洪被警方带走后,外界传言说黎和黄瑶案有关联。黄瑶是原贵州省政协主席,2009年10月因贪污受贿被“双规”,2010年12月9日被判死缓。 南都周刊记者拿到一份黎庆洪辩解材料,在第235页右下角,黎写了一句用线条框起来的话:“两次做我工作,叫我检举别的领导。” 第二季再审,小河法院开庭后的第三天,黎庆洪也当庭表示,自被抓捕后,警方曾多次讯问他与黄瑶的关系、是否曾向黄瑶行贿等问题。 他的这个陈述,被审判长立即以“此事与本案无关”为由而打断。 据《财经》杂志报道,“知情人士称,2008年9月10日,黎庆洪被贵阳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赌博罪刑事拘留。黎妻找到黄瑶递交申诉材料,黄瑶安排肖建生处理,结果一掮客骗了黎家数百万元。2009年10月黄瑶落马后,黎庆洪一度被转移到黄瑶专案组,接受三个月调查。据悉,黎庆洪曾送黄瑶一瓶50年茅台和一盒月饼。此情节被写入黎一审时的起诉书,二审时则被撤销。” 南都周刊记者查实,此细节并未写入黎案第一季中贵阳检察院的起诉书,也未出现在第二季小河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而仅仅出现在贵州高院发回重审后警方补充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起诉意见书中。 小河法院庭审时,黎庆洪多次提及其被黄瑶专案组调查三个月。并且,在2010年10月左右,他曾被专案组押送至昆明一个宾馆接受审问时,最长一次其坐在椅子上被持续审问了15天。第10天时,他开始吃不下饭。约15天后,他昏死过去,醒来后发现躺在医院里。 黎庆洪的妻子叶萍说,和黄瑶的结识,是因为黄瑶一位彭姓侄女介绍认识。黄瑶也是开阳人,黎的老乡。黄瑶这位在开阳的侄女,和叶萍很熟,因辈分比叶萍高,叶称她“老辈子”,这位“老辈子”的老公是花梨乡人,与叶萍家有亲戚关系。 2005年左右,这位“老辈子”多次来贵阳时,都曾邀约叶萍和她去黄瑶家打麻将。黎庆洪去黄瑶家接叶萍回家时,而得以与黄瑶相识。 叶萍说,“在认识黄瑶之前我们的企业都有了。”因此,并没有去找过黄瑶帮助过任何商业项目。而且,“他们查了那么久,也没有查出黄瑶帮过我们的忙。” 在黎庆洪的一份自辩书里,黎称,2005年至2008年间,他都在和开阳清江磷矿为越界开采之事而扯皮。“如果我当时去找省委副书记(黄瑶时任此职务)帮忙,将我的马口磷矿非法扩大十倍,应当是举手之劳吧。这是我‘最大的非法获利’呀,资产在一夜之间增加几个亿,但我家并没有这样去做。” 在黎庆洪于看守所里写的《关于黎庆洪在自首过程中被认为故意制止的情况说明》中,有这样一个细节:在2008年8月下旬,黎庆洪去黑龙江漠河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时,他在赛前接到开阳的电话说,与他从小长大的同学何菊建被警方带走,以及几天后其公司副总蒙祖玖也被警方带走,原因是他参股的“涌鑫电玩城”得罪了当地公安系统的人。 黎庆洪为此打了一个电话给聂军,一个和黄瑶关系熟悉的“前辈”。请他将黎得罪人的事情,给“老人家”(指黄瑶)讲。聂让其比赛结束后,回到贵阳再说。 就在黎庆洪被抓前一天,他回到贵阳后,聂军告诉他,“‘老人家’的意思是,既然是人为因素,就主动自首,去找市局值班领导把自己的事情谈清楚,千万不要回避。” 由是有了黎庆洪口中的2008年9月9日从黑龙江赶回贵阳准备自首。 审判 2010年2月22日,黎庆洪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黎案第一季中第一次开庭审理。 一个月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五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9年;其余1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16年不等。 “我不是黑社会!”黎庆洪在法庭上高呼。 146页判决书上对他们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让黎庆洪无法接受,“除了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基本属实外,其他罪名均不属实!”并表示,他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有些不属实。” 一审期间,黎庆洪在说完“我开公司、承包磷矿期间更是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后,当庭号啕大哭:“我开典当行有几十万的呆账要不回来,开房产公司也没威胁恐吓拆迁户,要是我是黑社会,早就借助社会力量将这些事情摆平了。” 贵州媒体记者在庭审现场发现,“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黎庆洪目光左右游移,不时紧咬牙关。” 2010年7月12日,在17名被告作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一审和发回重审的两次开庭期间,黎庆洪多次否认公诉方对他“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的指控。他被指控的“黑社会组织”,指的是他在1999年农历正月初三成立的“同心会”。 一审的起诉书里,“同心会”被认定就是黑社会组织“花梨帮”。 “黎庆洪为扩大其势力,为其马口磷矿等提供非法保护,先后拉拢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其帮会,发展至2005年,形成了以黎庆洪为首,以黎猛、何菊建、蒙祖玖、龙康、李相建为骨干,李光奇、蔡峰、梁显贵等人为成员的犯罪集团。由于黎庆洪的犯罪集团成员多为开阳县花梨乡人,该‘同心会’逐步被称为‘花梨帮’。” 黎庆洪说,他根本就没听说过什么“花梨帮”。并且,“同心会”成立的第二年,就因故解散。 2012年1月9日上午,黎庆洪案第二季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首次开庭,法庭设在贵州红林厂俱乐部。9时50分左右,黎庆洪等57名被告陆续被法警带入。黎庆洪戴着一副黑框眼镜,神情淡定。看到亲人和熟悉的人时,举起戴着手铐的手,遥遥地挥一挥。 进入法庭后,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突然举起手中的材料,流泪大喊“冤枉”。随后,黎庆洪和弟弟黎猛走到父亲跟前,劝他冷静,服从法庭指挥。 焦点仍然是黎庆洪是否领导了黑社会组织。这一次,在小河检察院的起诉书里,“花梨帮”已不复存在,又被改为“同心会”。 法庭辩护阶段,黎庆洪仍然坚持认为“同心会”不是黑社会组织,并且早在2000年就已解散,更谈不上参与涉黑活动了。黎陈述意见时语气平和,在连续一周的庭审中情绪都比较稳定。但当潘立新的辩护律师询问他与潘的关系时,黎情绪激动,怒骂对方是一条狗,“老子恨不得吃了他的肉。” 1月14日下午,庭审进行第五天后,法庭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黎庆洪的辩护律师周泽指警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存在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问题。周泽称,起诉意见书中警方曾提及这个所谓“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花梨乡党委书记杨玉伦和电管站站长黄建成,而最后又取消了,“可能警方也觉得,黎庆洪作为市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让这两个科级干部和股级干部当保护伞会成为一个笑话”。 改变 卢永珍再没心思做生意了。她在花梨乡老街经营了30年的“黎家饭店”,在两个儿子被抓走的2008年就关门了,原因是“怕赚钱后被整”。 2010年年底的一天,卢永珍的手机响了起来,号码陌生。 刚开始,她不接,但这个陌生的电话号码连续拨打了好几次,她最终还是接了。“对方说是专案组的,要向我了解一点情况。” 挂了电话后,她越想越害怕,“怕我也被抓进去。” 她起身,将几件棉衣棉裤等衣物,装进两个背包里。当晚12点左右,她叫人开车送她到60公里外黔南州瓮安县的娘家亲戚处,想在那里躲避一段时间。两个月后,见没有任何动静,她才背着包回到花梨乡。 一审之后,卢永珍曾去看守所看过丈夫和两个儿子,“老老小小都大哭一场。”这次再审,她没有去小河法院旁听,每天都坐在火炉边,给孙子缝着棉鞋的鞋帮。“怕去看了之后,心里更难受。” 尽管黎庆洪是通过赛车,而在开阳以外渐渐有了一些声名。但叶萍并不认为,在丈夫30多年里的人生中,赛车带来的名声是最大的。 “这一次,才是名声最大的。”叶萍苦笑。 黎庆洪被抓之前,会在周末和妻子以及两个儿子,开着车去郊外玩。更多的时候,会去贵阳龙洞堡“贵州车王”魏红杰的汽车公园里练习赛车。 大儿子也喜欢赛车。11岁时,他就跟父亲黎庆洪在汽车公园的赛道上学会了玩简单的漂移。平时,他很喜欢玩赛车游戏和看赛车类的光碟。 父亲被抓之前,两个孩子还在读小学。大儿子读小学六年级,小儿子读小学五年级。“小学时,他们的成绩都排在前面,现在已经下滑到最后面去了。”两个孩子渐渐变得沉默。在家里,谁也不愿主动提及父亲。“大儿子的枕头经常都是湿的。” 曾经的亲人和朋友,也渐渐疏远。 一次叶萍带着孩子出门。看到一个推着板车的男子从眼前走过,板车上坐着老婆和孩子,“看到人家很幸福的样子。” 这位曾经拥有兰博基尼跑车的老板娘,竟开始羡慕贵阳街头这个板车上的家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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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中国律师界十大“伤不起”

2011年度中国律师界十大“伤不起” 作者:谭敏涛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1-3 本站发布时间:2012-1-3 12:00:38 阅读量:86次   按语:没了律师,还有法律吗?没了法律,还有法治吗?没了法治,还有……吗?那一年,时间定格于2011,中国律师界发生了太多的“伤不起”。 太多的“伤不起”映衬的是中国律师界的不堪回首,太多的“伤不起”说明的是中国律师界的不忍回头,太多的“伤不起”反映的是中国律师界的应当雄起。我本不堪回忆,但却不得不反思,缘何律师界会有这么多的“伤不起”;我本不忍回顾,但却应当厘清,缘何律师界发生了这么多的“伤不起”;我本不想梳理,但却必须追问,缘何律师界的“伤不起”都在试图打压律师?而我们反思、厘清和追问,都是为了希冀和希望于2012——律师界不被伤、不敢伤、不愿伤。由此,便有了这篇2011年度中国律师界的十大“伤不起”。而我们总结律师界的十大“伤不起”,当然是寄望于来年,和以后更长时间里,律师界的这些“伤不起”都会成为旧闻,淹没于时间流逝中,不会再被提起。因为,我们正在迈向一个法治更加昌明的社会,“伤不起”的中国律师界已经迎来了春天。但愿,我的这个美梦可成真,哪怕只是部分,因为我太过期待,无以等待。   1、律师执业权益屡遭侵犯“伤不起”   律师团北海辩护,执业权益不被重视,而且屡遭侵犯。限制会见、哑巴会见、侮辱性会见、遭受自称是被害人的家属围攻、辞退律师等等一系列侵犯律师权益的恶性事件不断在北海上演,可以说,北海案集中反映和曝光了律师权益如何被侵犯的内幕,让律师权益惨遭侵犯全面曝光于世人面前,间接影响了刑诉法修改的提速和加码。如此,当选十大“伤不起”首位。而我们寄望于2012,有关部门能加强律师的权益保障,不能再让中国律师的权益保障走向岌岌可危之地。   2、律师遭受政治迫害“伤不起”   前律师李庄再遭漏罪起诉,重庆迫害律师有增无减,当权力打压律师无所不用其极时律师权益保障更加令人心寒。如果说李庄案第一季还有人不甚理解的话,那么第二季就只剩下愤怒,因为重庆在李庄“应当”入狱服刑的同时还在一边侦查李庄,这样的构陷律师手段让人除了愤怒之外别无他法。由此,全国组建顾问团,陈有西律师点将,斯伟江和杨雪林律师出马,奔赴重庆营救李庄。功夫不负有心人,重庆检方以撤诉为自己赢得了仅存的一点良知——毕竟,良知还未泯灭的重庆有司及有关人员在法律之外还有人性残存。我们寄望于2012,李庄案第三季能掀起新一轮声势,为李庄正名,为律师正像,还法律以公正,还社会以正义。   3、律师人身安全无保障“伤不起”   2011年,多地的律师被打,律师周泽两次遭有关人员人身威胁。先是2011年1月24日,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8名律师和实习律师(其中两名女律师怀有身孕)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被法警殴打,导致其中一名怀孕女律师流产;后是3月8日,江西广丰县徐亨柏律师在家门口遭人砍杀十余刀,后被紧急送往上海市抢救,最终保住了生命;接着4月9日,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波律师在成都遭对方当事人殴打。后是11月25日下午4时,深圳律师廖爱敏被被告方中青宝公司董事长李瑞杰持座椅击中受伤,头部缝了6针,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此外,北京律师周泽两次在微博求助,自己遭受有关人员威胁。一次是2011年9月7日遭受廊坊警察人身威胁,让其别参与记者朱瑞峰的事,否则会用非法律手段对付周泽律师;另一次是2011年12月30日,遭受永同昌短信威胁,要求周泽律师把网络上关于永同昌的全部给我撤下,否则私磕周泽。   多起律师被打事件,外加律师遭受人身威胁,集中反映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无以自保。一个连律师人身安全都无法自保的国家,还谈何建设法治社会?在任何一起殴打律师和威胁律师的事件中,我们都见到了暴力当道,法律靠边的乖戾,而这,本不应成为一种常态,但却成了一种恶习。律师是为当事人即每一位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侵犯律师的权益即等于侵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律师因为人身安全难以自保而不愿代理案件时,那必将是一个国家走向无法无天的前兆。我们寄望于2012,律师能有起码的人身安全保障,方可切实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多位律师“被失踪”“伤不起”   2011这一年,多位维权律师无端失踪。2011年2月19日晚,北京律师刘晓原接到上海律师李天天朋友的电话,说李天天律师被十几个人强行带走。至此,李天天律师“被失踪”九十余天。   2011年四月中旬,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被失踪六天。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李方平的家人向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后迅速获受理。至5月3日下午5:30,李律师失去联系已超过96小时,警方称仍无任何有关李律师的音讯,北京市律协、司法局表示关注。   唐吉田律师、江天勇律师、金光鸿律师、刘正清律师、滕彪等律师接连遭遇“被失踪”。   ……   多位维权律师的“被失踪”,据说,这个国家的法治还在大步向前推进。这是一个维权无门的国度,也是一个被宣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国度;这是一个律师都会失踪的国度,也是一个法律至少还起点作用的国度;这是一个连律师都免不了遭受折磨的国度,也是一个国民多在忍受的国度。我们寄望于2012,维权律师的天空可以湛蓝和放晴,不再“被失踪”,享有起码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因为,他们是我们这个国家民主和法治的试金石。   5、刑诉法草案歧视律师“伤不起”   刑诉法草案8月份公布,其中关于律师伪证罪的处理方法和刑诉法38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引发律师界多数人反对。刑法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即来源于刑诉法38条。多数律师建议,应当取消刑诉法38条,但刑诉法草案却对此未予取消。在众律师和法律学人的齐心努力下,最新的刑诉法草案对于律师伪证罪的处理方法规定了异地侦查和待原案审判完毕后再侦办律师伪证罪的条款。不得不说,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刑法306条依然让诸多律师远离了刑事辩护业务,依然让诸多律师很少代理刑事案件,依然让诸多律师基本不办刑事案件。我们寄望于2012,在刑诉法中取消38条,接着在刑法中取消306条,不再让律师的梦魇在律师伪证罪中打颤。   6、“小司考”大面积施行,国家司法考试只针对律师“伤不起”   “小司考”于2011年大面积展开,并被媒体集中曝光,施行十年的司法考试制度被权力玩弄,公理、情理和法理何在?公检两家在内部试行另一套考试制度,律师继续从国家司法考试中选拔。十年司考路,十年法治难。施行十年的国家司考走过了十年历程,但十年不到,公检两家却自己开始了一段有别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小司考”,这让只要求律师通过司法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大打折扣,让法律学人愤懑,让法律学者愤怒,让律师愤慨。“小司考”严重挫伤了律师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严重导致律师及整个司法队伍的选人和用人机制陷入混乱,严重挫败了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建立。我们寄望于2012,立马叫停“小司考”,让法官和检察官不能从“小司考”中选拔,让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不再被玩弄和调戏。   7、律师界的直选民主一直无法落地“伤不起”   新一届全国律协领导班子于12月在京产生,是任命还是选举?是内定还是推选?是命令还是公选?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需要反问,哪怕中国现在还无法在全国施行公选,那么中国律师界难道也无法推行公选吗?如果律师界自己的民主一直都无法施行,还谈何中国的民主成型呢?我们还需追问,经历了深圳律协和北京律协的直选风波后,中国律师界的直选哪一天才能到来?哪一天才能迎来,哪一天才能飘来?我们寄望于2012,能在各省市律协推行律师界的公选,让民主首先在中国律师界生根和发芽。   8、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随时面临被抓风险“伤不起”   全国各地的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屡禁难止。特别是律师朱明勇代理的河南南阳杨金德案,办案人员致杨金德瘫痪卧床不起,连开庭都是被抬着进入法庭,但南阳公检法联合说谎,硬说那是杨金德自己导致,并非刑讯逼供所致。律师揭露公安刑讯逼供具有很大风险性,当时,不排除南阳公安抓捕朱明勇律师的可能性。之前,重庆打黑时,律师一样暴露了揭露重庆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由此才引发“李庄案”。对于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恶习,是由律师举报还是由办案机关自己消解?是由律师曝光还是办案机关刑讯时最好不要落下罪证?是由律师程序性辩护指出还是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这是一个本无须回答的问题,但在现今的中国,他却成了问题和难题。我们寄望于2012,中国社会能少一些刑讯逼供,多一些依法办案,到最后,这个国家能彻底杜绝刑讯逼供。   9、律师培训惨遭无端限制“伤不起”   12月18日,由杨金柱律师出资一手举办的首届刑辩律师培训班遭到有司无端限制,原本的讲课计划无法试行,最后只得以法律大篷车和露天演讲的方式进行。好端端的中国刑辩律师业务培训硬生生被搞成了无酒店住宿、无场地讲演、无按计划施行的“三无”培训。但也正因遭到有司的限制,使得前去的学员们士气更浓,勇气更佳,胆气更大。近百位中国年轻律师一起以游学的方式完成了一次“法治洗礼”,聆听了几位律师的授课,虽然是在露天和大巴车上,但一样达到了刑辩培训的目的——虽身处逆境,但他们更懂得了中国刑辩律师应予努力的价值和意义;虽身受限制,但他们更懂得了中国刑辩环境应予改善的方向和方法;虽身不由己,但他们更懂得了中国刑辩事业应予迈向的蓝图和未来。我们寄望于2012,中国的刑辩律师能团结起来,中国的刑辩老律师能潜心培养后辈之学,让中国刑辩律师的未来不再落寞和孤单。   10、律师参选人大代表遭受打压“伤不起”   深圳律师李志勇于今年6月份参选深圳市南山区人大代表,但却屡遭有关人员的谈话和问候。至于是何种谈话和问候,其实,在这个国家,你们懂得。中国的参政和议政到底该以何种方式行进,中国的选举是否只是内定的彩排?中国是要选举还是要革命?李志勇律师在探索,在追问,也在践行。但是,他的步履却走的如此艰难,他的行动却屡被人限制,他的参选却屡被人谈话,我们不禁要问——缘何连知法、懂法和用法的律师参政和议政都如此艰难?到底,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选举?需要什么样的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改革?我们寄望于2012,中国的选举不再是内定式的游戏,不再是任命式的把戏,不再是玩弄式的儿戏。因为,我们确实“伤不起”。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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