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反右数据库在香港问世 四成史料未公开发行
“一部中国反右史,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纳为中国知识精英的互害、自残乃至自虐的耻辱史,这在那些大名如雷贯耳的‘民主人士’和‘民主党派’领导人—如宋庆龄、何香凝、沈钧儒、陈叔通、李济深等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淋漓尽致。这些另类的党(民主党派)政领导人在反右中的讲话、指示和重要报刊文章,常常比中共的各级首长还远要疾言厉色、极左激烈。”
阅读更多发布者布鸣真象 | 11 月 26, 2010
“一部中国反右史,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纳为中国知识精英的互害、自残乃至自虐的耻辱史,这在那些大名如雷贯耳的‘民主人士’和‘民主党派’领导人—如宋庆龄、何香凝、沈钧儒、陈叔通、李济深等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淋漓尽致。这些另类的党(民主党派)政领导人在反右中的讲话、指示和重要报刊文章,常常比中共的各级首长还远要疾言厉色、极左激烈。”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1 月 25, 2010
作为谢朝平的律师,本博主今天正式向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寄送了《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建议该局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本博主也向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寄送了《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建议该检察院对临渭区公安分局对谢朝平的“非法经营”刑事立案进行监督。 附:《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及《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 就你局立案侦查的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 9 月 16 日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并退回你局继续侦查, 9 月 17 日你局对谢朝平取保候审。 你局新闻发言人 9 月 17 日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 2010 年 6 月 26 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 5.20 元的书被标价 50 元。你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 9 月 13 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在提请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批捕之前,你局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批捕谢朝平,贵局收集了方方面面的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你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但检察院仍然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这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和临渭区检察院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 35 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 《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 225 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新闻甫一曝出,即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抨击渭南公安的原因。 对于谢朝平写作、自费印刷、出版《大迁徙》并发行《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这一行为,你局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检察院批捕谢朝平,就已经对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侦查了近三个月; 9 月 16 日临渭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9 月 17 日你局对谢朝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继续侦查”至今又是两个多月。你局无论怎么“侦查”,对于一个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可能找出什么“证据”来证明行为人有罪。 鉴于,你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根本就是完全错误的,根本就不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侦查,对谢朝平采取的拘留和取保候审措施也是错误的,本律师谨建议你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立即撤销对谢朝平的刑事立案,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还其自由,并对之前对谢朝平的非法羁押作出国家赔偿。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0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抄报: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渭南市公安局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政法委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你院检察委员会 9 月 16 日经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你院不予批捕,将案件退回临渭区公安分局后,该局 9 月 17 日对谢朝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临渭区公安分局新闻发言人 9 月 17 日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 2010 年 6 月 26 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 5.20 元的书被标价 50 元。你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 9 月 13 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你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在提请你院对谢朝平批捕之前,临渭区公安分局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你院批捕谢朝平,临渭公安分局收集了方方面面的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临渭公安分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但你院仍然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这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和你院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 35 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 《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 225 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新闻甫一曝出,即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抨击渭南公安的原因。 显然,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是完全错误的。临谓分局对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应予撤销,对谢朝平的取保候审措施也应予解除。 在此,本律师谨建议你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规定,通知临渭区公安分局对其立案理由不成立的谢朝平非法经营案依法予以撤销。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0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抄报: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政法委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11 月 24, 2010
因撰写陕西三门峡库区移民的报告文学《大迁徙》,披露了官方在移民问题上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涉嫌各种贪污腐败问题的北京作家谢朝平,虽被渭南检察院不予逮捕,但一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日前,三门峡库区的上万名移民写公开信,呼吁解除对谢朝平的取保候审。他们并准备近日前往北京设法把信息传递给中央。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方媛的采访报道
阅读更多发布者布鸣真象 | 11 月 19, 2010
杨金柱和周泽律师于2010年9月19日至24日四次往返益阳与长沙,要求会见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犯罪嫌疑人陈玲,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多次要我们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但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四次“查无此人”。我们两位律师一点办法都没有,被当做猴子般耍来耍去。10月29日,杨金柱、周泽律师和两位记者再一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该所第五次“查无此人”。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1 月 17, 2010
很多人问我,杨金柱律师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杨支柱教授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兄弟。经我了解,两人确实都姓杨,名字都有“柱”,原来不是兄弟,现在情如兄弟! 我给杨金柱律师作证人 杨支柱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陈玲依法享有的会见律师的权利,杨金柱律师接连发表一系列博客文章叫板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李江先生。这使得他本来就不妙的处境更加恶化,通程律师集团在此前开除杨金柱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禁止他继续办理已经受理的三个案件(有理由认为主要目的是禁止他担任陈玲的辩护人),湖南省法学会免除了他的湖南刑法研究会副会长职务,湖南省律师协会还要立案调查他的“不适当宣传”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问题。“不适当宣传”的最后也是最近一项内容,就是针对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的一系列言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则专指他在陈玲案中收费 20 万元人民币。 对杨金柱的打击报复,本身是对陈玲发帖攻击湖南省公安厅主要领导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继续。这一事实表明,对陈玲、杨建农的打击报复并没有因为公开曝光而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祸及律师。其实还有一些与可能与陈玲、杨建农有关的嫌疑人或证人(谁愿意在被非法剥夺自由的情形下作证?)已经被抓或正在被追捕,只是他们的家属不希望我公开真相。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委托人杨略功替杨金柱作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不知道给杨金柱作证是否会导致其父母受到更重的打击报复。老实说我也有这个顾虑。不过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我还是决定到长沙去给杨金柱作证。我的家庭负担很重,却只有一点不稳定的稿费收入;为了节省开支,我买的是硬座票。我这么做到底是为了杨建农还是为了杨金柱,是为了法治还是为了真相?我自己也说不清,但愿我的行为与这些目的都没有冲突。 已经有了周泽、陈光武给杨金柱当代理人而湖南律协不予批准的前车之鉴,所以我不但没有声张,而且到了 12 日上午 10 点以后才告知杨金柱,让他下午 2 点 45 分在湖南省司法厅门口等我。但是律协秘书长到底还是不同意我出席听证会给杨金柱作证,他让我在三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写一个书面证言。我很快就写好了,杨金柱的夫人帮我送到四楼听证会去了。很快律协就派了一个人跟杨金柱夫人一起下楼,查验了我的身份证,让我在证词上按了手印。我的证词在听证会上念了一遍,但念得很快,会后我看过记录,记录稿上没几句。 下面是我的证言内容。因为是根据回忆整理,措辞或有不同,但内容不会错—— 我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关于杨金柱律师所谓“不适当宣传”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事,我作为知情人想做两点证明。 第一,在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中,杨金柱律师根本就没有开价,也没有讨价还价。我是陈玲丈夫杨建农的堂弟。 9 月中旬杨建农打电话让我去长沙帮嫂子请律师。我虽然跟杨金柱是网上老相识了,却并没有见过面,也不知道他的电话,因此让袁爱平律师帮我请。傍晚袁爱平律师来电话说,“杨金柱说他想写书,今年不想接新案子了。”我说,“网上常有人误以为杨金柱是杨支柱的哥哥,他不能白捡这个便宜,总得给我点面子,给我帮这个忙。我们给他二十万,再请北京周泽律师给他做搭档,这样耽误他写书的时间也不太多。你再问他行不行?”过了一会儿袁爱平律师回话说杨金柱同意了。当晚我们就见了面,只谈案情,谁都没有谈钱。过了两天杨建农在广西做生意的堂弟杨建福就把二十万打到了通程所得账号上。事实是我们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觉得在湖南找律师不容易,而且很可能横生枝节,要给杨金柱这么多钱,根本就不是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于双方彼此信任,连委托合同我们都没有细看,但口头说好服务范围包括从侦查到一审终结,如果需要二审再给他适当加点钱。另外一审终结前如果陈玲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杨建农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他一并提供法律服务,不再另行收费。 (其实杨金柱收的 20 万并不只是报酬,还包括了费用。因为此前司法厅秘密调查时委托人杨略功已经证明杨金柱在 20 万以外没有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我没有重述。)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特别提醒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的指导价格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因无知或急迫而受律师漫天要价的损害。如果价格限制竟然被用来剥夺或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将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大笑话。 第二,委托人杨略功、付款人杨建福和介绍人我自己,都对杨金柱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虽然杨金柱律师至今没有见到犯罪嫌疑人陈玲,但是我们知道这不是他的过错。杨金柱在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中的所谓“不适当宣传”,是在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得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是敬业的表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02d240100n0f3.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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