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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瞰中国及其邻邦(25):台湾担心对中国经济的不对称依赖

在与中国临近的经济体中,台湾可能是对中国出口依存度最大的一个。据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台湾14%的GDP来自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居世界首位,比位于第二位的韩国高出3.9%。 中国目前是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台湾大约44%的出口运往中国大陆。台商对中国大陆的投资目前也占据了其对外投资总额的40%左右。2006年,这个数据曾达到50%以上。 中国与台湾的贸易往来开始于1970年代末,以间接贸易方式进行。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中国和台湾分别出台一些措施,带动台商对中国的投资热潮。1988年,中国国务院发表“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规定”,给予台商投资中国大陆优惠条件。1991年,台湾正式实施对中国投资审核报备制度,准许台商投资中国大陆。 台湾对大陆投资以及出口比重如此之大在台湾引发争议,分析人士说,台湾有很深的不对称依赖中国经济的担忧。 美国纽约市大学经济学教授周钜原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 “批评这个政策的主要理由是,你不能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为了经济上的安全,贸易要多角化,出口市场要分散化,对外投资要多元化。” 美国里士满大学政治系教授兼主任王维正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台湾如此依赖大陆与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有关。 他说:“大陆现在已经成为全球的工厂,最后的组装是在大陆。大陆有很多台商的工厂,他们要进口中间材和机械。台湾对大陆的出口主要是中间材,不是最终产品, 中国大陆对全世界的贸易顺差越高,就会间接使得台湾对大陆的贸易顺差也越高。台湾对大陆的出口依存也就更高。这两个是完全有关联的。” 不过,他认为,这种依存也不一定是坏事。从中国方面来看, 台商投资也很重要。这就减少了两岸发生军事冲突的可能性。 2010年6月,中国和台湾还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将双方的经贸合作制度化,这是中国与台湾经济活动中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该协议的签署将使台湾和大陆向对方市场出口的800种商品的关税得以降低,将大大促进双边的经贸活动,但同时也加大了对台湾不对称依赖大陆的担忧。 不过,在美国外交政策研究协会高级研究员、前美国在台协会官员古孟德(Terry Cooke)看来,ECFA是台湾获得最好的贸易协议。协议的保护并“不对称”,更多地保护了台湾企业,让台湾更多受益。他这样解释了北京这么做的动机。 古孟德说:“尽管我无法引述任何文件来证明这点,但是,我可以很有把握地说,北京的意图非常明显,他们希望通过这些经济上的好处,或是经济上的协议将台湾纳入其轨道,从而在将来对台湾实施更大程度上的政治控制。” 他还补充说,不过,对台湾来说,台湾人相信他们有能力在经济上与中国保持密切的联系,但又不会被纳入其政治轨道。所以,中国和台湾在ECFA问题上基本上是“同床异梦”。 11月27号,台湾将举行五都选举。有人担心,如果国民党在选举中失利,马英九政府的对中国政策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是纽约市大学的周钜原认为,中国与大陆经济联系的大局不会改变。他指出,即便是在2000年2008年期间,台湾民进党政府执政时,台湾对大陆的投资增加三倍以上,贸易也在增加。 但是,一些政治之外的因素已经影响了台商大陆的投资。近年来中国日渐提高的劳动力成本是主要因素。台商投资企业,富士康员工跳楼抗议低薪水事件成了全球媒体关注的焦点。富士康随后两次加薪。事实上,最近两三年,一些台湾赴大陆投资的高科技常商已经开始考虑将生产线移回台湾。根据台湾经济部统计,去年台商回台投资金额达新台币3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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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周刊:中国沙龙热潮推动公民社会启蒙

中国悄然兴起沙龙热,北京的三味书屋、单向街、传知行、UCCA、雨枫书馆,上海的读品,广州的凸凹酒吧与新媒体女性沙龙、成都的草堂读书会、香港的Co-China、序言书室等,讲题从社会改革到个人生活,常有突破性大胆言论,因此一些沙龙被当局监控,但双方能达成默契。宪政改革、言论自由成为最关注话题,推动公共领域的公民内部对话,为中国正在成长的公民社会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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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领袖对朝韩互轰事件表态

马来西亚和印尼星期三促请朝鲜和韩国保持最大克制,避免引发区域局势紧张,新加坡谴责朝鲜炮轰韩国延坪岛的举止加剧了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而菲律宾表示,该国军队可以随时前往韩国,以共同对抗挑衅的朝鲜。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程婷自吉隆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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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出席“老虎峰会” 中国保育老虎却被指不足

中国总理温家宝在当地时间周一晚抵达俄罗斯的圣彼得堡。他这次到访,除了会与普京举行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 以及签署文件,加强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外,还将出席在周三闭幕的“保护老虎国际论坛”, 与其余十二个国家与会代表一起发表联合宣言, 呼吁全球尽最后努力,保护濒临绝种的老虎。不过, 中国关注老虎保育问题人士则认为, 中国当局在保护老虎方面的工作并不足够。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孙建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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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拍卖款如何花也是国家机密?开庭公告

明日(11月23日)下午2点C302法庭,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法制办工作人员出庭,本人及同事代理俞帅哥出庭,俞帅是否出庭,看女粉丝数量而定。   诉状如下:   原告:俞先生 被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 韩正 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021-23111111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sq20100115-2”《告知书》; 2、责令被告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 “1、上海市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的每月收入数据” ; “2、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每一笔支出的所有批准文件” ;“ 3、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对上海市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收支情况的所有审计报告 ”这三项信息限期予以公开。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一名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出于法律研究科研需要,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上海市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的每月收入数据;2、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每一笔支出的所有批准文件;3、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对上海市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收支情况的所有审计报告。 2010年6月17日,原告收到了被告编号为“sq20100115-2”的“告知书”,未予公布三项信息中的任何一项。 对于第一项信息, 被告认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上海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港口局等部门咨询。原告认为被告对该信息不予公开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据了解,车牌拍卖是上海特有的制度,所得的拍卖款是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经市政府批准方能使用,故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必然获取拍卖款的每月收入收据,因而在收到申请后除了法定的不公开理由外也就必须予以公开;其次,事实上,被告在去年的一份向其他信息公开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里已经确认上海市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费用收支数据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范围,并实际已在其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里公开了该笔款项的年度收入收据(在本案的“sq20100115-2告知书”第二页也提到该主动公开情况)。现在本案的原告只是要求公开更详细的月度收入数据而已,这个信息就变成“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了,变脸如此之快让人无法理解,被告显然没有逻辑、自相矛盾。该项信息并非被告所谓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信息,被告错误适用了法律。   对于第二项信息 ,被告认为是“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对此,原告同样不能认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在内容上有严格的限定,即:“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第八条)。上海市车牌拍卖所得款项本来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据被告在本次“告知书”上指示原告查阅的1994-2008年拍卖资金支出批准情况,也可以看出这些款项都用在了市政公共交通上,那么原告申请公开的批准这些支出的批准文件无非是把这些信息在纸面上固定而已,用于公共生活的财政支出批准文件有何秘密可言?公开这样的信息也不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与“国家秘密”何干?将公共财政化约成国家秘密,这与现代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的民主精神也是背道而驰的。再者,“国家秘密”的确定应经法定程序,并非随心所欲可以指鹿为马。综上,被告将该项信息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不能服人,被告对该项申请信息的认识和作出答复适用的法律都是错误的。   对于第三项信息 ,被告告知“本市审计公开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推进”,因此建议原告“向市审计局咨询”。对此理由,原告亦不能接受。固然被告并非拍卖款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关,但如前述,因为被告对该笔款项的管理和支配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与被告对款项的管理和支配直接相关,被告也是被审计的对象,因此,被告必然获得审计结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理所当然具有公开的职责和权限。本案中,原告实际申请的是审计机关对被告相关工作的审计结果,被告捂着掖着不肯公开没有道理,转而要原告向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也不符合便民原则。被告对该项申请信息的答复同样错误适用了法律。   综上, 被告在“sq20100115-2”《告知书》里不予公开原告申请的三项信息的理由皆不成立,系属错误认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和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其答复书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被告不予公开原告申请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原告收到被告该《告知书》后提起了行政复议,2010年9月16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复决字(2010)第4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仅仅是重复了“sq20100115-2”《告知书》援引法律条文的不予公开理由,未对复议请求的理由做哪怕是一句话的回应即维持了该《告知书》,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请求,维护法律严肃性,保障公民知情权!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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